澳洲工伤赔偿真实案例深度解析:员工心理损伤认定争议,医疗评估的证据权重与既往病史扣减是否合理?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Broomhall v State of New South Wales (Fire & Rescue NSW) [2025] NSWPICMP 172,本文将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新南威尔士州人身伤害委员会(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上诉小组(Appeal Panel)
* 审理法官: Carolyn Rimmer(成员)
* 医疗评估员: Graham Blom,Nicholas Glozier 教授 (本案上诉小组审查的医疗评估员,初次评估由 Dr Douglas Andrews 做出)
* 案由: 工伤赔偿 — 心理障碍导致的永久性损害赔偿(非经济损失)医疗评估裁决上诉
* 裁决日期: 2025 年 3 月 17 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工伤赔偿 (Workers Compensation)
* 关键词 2:心理损伤 (Psychiatric Injury)
* 关键词 3:永久性全身损伤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WPI)
* 关键词 4:精神损伤评级量表 (Psychiatric Impairment Rating Scale, PIRS)
* 关键词 5:既往病史扣减 (s 323 Deduction)
* 关键词 6:医疗评估证书 (Medical Assessment Certificate, MAC)

背景:
本案涉及一名为新南威尔士州消防救援局 (Fire & Rescue NSW) 工作的绩效报告分析师,因工遭遇心理损伤。该损伤被认定发生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她向人身伤害委员会提出索赔,要求根据《1987 年工人赔偿法》第 66 条,对其精神和心理障碍造成的 19% 永久性全身损伤(WPI)进行赔偿。初次医疗评估员 Dr Douglas Andrews 评估其 WPI 为 8%,并因既往病史扣减十分之一,最终认定为 7% WPI。此裁决引发工人上诉,旨在挑战评估的准确性及其依据。

核心争议与诉求:
工人(上诉人)的主要诉求是推翻医疗评估员(MA)的裁决,认为该裁决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或采用了不正确的评估标准。具体争议点集中在:MA 对精神损伤评级量表(PIRS)中“社交和娱乐活动”、“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以及“就业能力”这三项的评级是否过低;MA 未能诊断出酒精使用障碍并考虑其影响;以及 MA 进行的既往病史(S 323)扣减是否合理且有证据支持。被上诉人(雇主)则主张 MA 的评估无误,裁决应予维持。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本案源于上诉人在新南威尔士州消防救援局担任绩效报告分析师期间遭受的心理损伤,该损伤被视为发生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诉人在委员会提起诉讼,声称根据《1987 年工人赔偿法》第 66 条,其因精神和心理障碍(被认为发生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导致 19% 的永久性全身损伤。

委员会成员 Jacqueline Snell 主持了案件的审理。她在 2024 年 9 月 24 日发布了一份《决定证书 – 同意令》,其中做出了以下裁定和命令:

委员会裁定:

  1. 被申请人应在 2024 年 9 月 24 日营业结束前提交并送达“迟交文件申请”,其中所涉文件为申请人著作《霸凌与骚扰》的完整副本。
  2. 申请人根据《1987 年工人赔偿法》第 66 条提出的永久性损害赔偿申请被发回主席,以根据《1998 年工作场所伤害管理和工人赔偿法》第 321 条转交医疗评估员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a. 受伤日期:2021 年 8 月 20 日(推定)
    b. 身体系统:心理/精神障碍
    c. 评估方法:全身永久性损伤
  3. 医疗评估员审查的文件,连同本《决定证书 – 同意令》,包括:
    a. 解决争议申请及所附文件;
    b. 答复及所附文件(不包括 Dr Parmegiani 2021 年 2 月 2 日(答复第 186-193 页)、2022 年 6 月 2 日(答复第 194-201 页)和 2022 年 6 月 21 日(答复第 202-206 页)的报告);以及
    c.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第 1 条命令提交和送达的迟交文件申请及所附文件。
  4. 申请人的每周赔偿金以及医疗或相关治疗费用索赔将暂停审理,直至医疗评估证书发布且该证书的上诉期届满。

MA 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对上诉人进行了检查,评估其 WPI 为 8%,并因既往伤势、病情或异常扣减十分之一,最终认定 2021 年 8 月 20 日(推定)受伤导致的 WPI 总计为 7%。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PIRS 评级错误: MA 在“社交和娱乐活动”、“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以及“就业能力”三项中,对上诉人的评估级别过低(认为应评为更高级别)。
* “社交和娱乐活动”:MA 评为第 2 类,上诉人认为应为第 3 类。指出 MA 依赖的瑜伽课和拳击课并非社交活动,皇家复活节展(Royal Easter Show)导致其恐慌发作,且所有社交参与均需家人支持,与第 2 类描述的“无需支持者”不符。引用 Ballas v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tate of NSW) [2020] NSWCA 86 案例,认为 MA 存在相同错误。
* “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MA 评为第 2 类,上诉人认为应为第 3 类。指出其无法完成再培训课程或标准课程,无法专注高智力任务超过 30 分钟。MA 对其“写作和播客能力”的认定与 Dr Hong 报告中提及的“孩子代写”及“不知何时发生”不符。强调自身注意力、记忆力问题及“经常忘记关炉灶”等情况,认为 MA 未充分考虑酒精使用障碍对其专注力的影响。
* “就业能力”:MA 评为第 4 类(严重损伤),上诉人认为应为第 5 类(完全损伤)。指出 MA 的评估与 Dr Khan、Dr Hong 和 Dr Subbamma(上诉人全科医生)的多数医疗意见相悖。认为 MA 未充分考虑酒精摄入对工作能力的影响,且将“自主选择的写作和播客活动”错误地等同于有偿就业能力。上诉人声称其完全无法工作。
* 酒精使用障碍诊断遗漏: MA 未能诊断上诉人的酒精使用障碍,也未考虑其对永久性损伤评估的影响,认为这是导致评估不可靠的重要遗漏。
* S 323 既往病史扣减错误: MA 在缺乏证据证明在受雇于被申请人之前存在任何心理疾病的情况下,错误地基于“既往病史”进行了十分之一的扣减。引用 Dr Morris 和 Mr Wilson 的报告,均称上诉人无既往精神病史。认为 MA 的做法与 Cole v Wenaline Pty Ltd [2010] NSWSC78 等案例不符,且未遵循《指南》第 11.10 条规定的评估程序。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MA 评估合理: MA 运用临床经验,结合检查结果和所有案前材料进行评估,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示例支持其裁定,MAC 不存在明显错误,且应用标准正确。
* “社交和娱乐活动”评级正确: MA 依据上诉人自述与文件记录(瑜伽、拳击、堪培拉旅行、皇家复活节展等),纠正了上诉人前后不一的陈述。认为瑜伽和拳击课属于社交和娱乐活动,家庭旅行也属于此类。MA 认为上诉人“偶尔”参加此类活动,符合第 2 类损伤评级。
* “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评级正确: MA 认为《指南》中的示例并非强制性标准。MA 评估上诉人能够写作、出版书籍和文章、参与播客,并观察到其在评估中能连贯地叙述 100 多分钟,这些都表明其专注力仅受轻度影响(第 2 类)。MA 承认其历史陈述不可靠,因此依赖客观证据。
* “就业能力”评级正确: MA 并非必须遵循其他医生的意见。MA 承认上诉人无法持续全职工作,但认为其仍有能力从事每周少于 20 小时、节奏较慢的工作,符合第 4 类(严重损伤)。上诉人的写作和播客活动被视为具有工作性质的任务。
* 酒精使用障碍诊断非强制: MA 已考虑上诉人酒精摄入情况,并在“自我护理和个人卫生”类别中提及。MA 无义务遵循其他医生的诊断意见,其临床判断未诊断酒精使用障碍并无明显错误,且对 WPI 评估无实质影响。
* S 323 既往病史扣减合理: MA 详细审查了证据,特别是 Dr Subbamma 自 2003 年至 2008 年的临床记录,显示上诉人有焦虑和抑郁症史并接受药物治疗。MA 认为这些既往病症导致工作相关损伤后的症状和损害更严重。援引 Holmes v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24] NSWPICMP 17 案例,支持即使既往病情无症状,仍可能对后续损伤产生不利影响并应予扣减。

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MA 对上诉人心理损伤评级的准确性及其依据。主要包括:
1. MA 对 PIRS 中“社交和娱乐活动”、“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及“就业能力”的评级是否错误。
2. MA 未诊断酒精使用障碍是否构成评估错误。
3. MA 的 S 323 既往病史扣减是否合理且有证据支持。
4. MA 在评估过程中对上诉人作为“不可靠历史陈述者”的处理方式及其对证据权重的分配是否适当。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本案中,双方通过宣誓书(通常包括医疗报告和个人陈述)提交了各自的事实和证据。宣誓书是法律文件中将事实与证据相结合以构建说服性法律陈述的关键载体。通过对双方宣誓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同一事实上的不同表述,从而揭示谎言与真相之间的边界,以及各自试图引导法庭心证的战略意图。

上诉人的宣誓书陈述:
上诉人 Susan Broomhall 在其宣誓书中,主要强调自身在工伤后遭遇的严重心理困境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巨大影响。
* 社交隔离与功能障碍: 上诉人声称其社交技能下降,“视每个人为威胁”,不再从事社交和娱乐活动,不访问朋友,不接待访客,并且不能在没有支持者(丈夫或女儿)陪同的情况下出门。她提及在 2023 年去皇家复活节展时突发恐慌症,此后便不再去。这些描述旨在将自身情况归类为 PIRS 中“社交和娱乐活动”的第 3 类(中度损伤)或更高。
* 认知障碍与工作能力受损: 上诉人描述有“精神迷雾”、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受损,难以完成复杂任务。她声称阅读和看电视都很困难,甚至会忘记关炉灶或在洗澡时忘记脱衣服。这些陈述旨在支持其在“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中应评为第 3 类,且在“就业能力”中应评为第 5 类(完全损伤)。她还声称虽然 LinkedIn 档案显示她是 Bright Research and Insights 公司的 CEO 和行为科学家,但该业务只是“名义上的”,自注册以来从未产生收入,也从未实际工作过。
* 酒精使用障碍及其影响: 上诉人在某些陈述中提及饮酒量增加,并将其归因于工作场所压力。她认为 MA 忽视了酒精使用障碍对其专注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
* 既往病史否认: 上诉人否认在受雇于被申请人之前有任何心理疾病史,并援引其治疗精神科医生 Dr Morris 的报告。她还提及自己通常不饮酒。

被申请人的宣誓书陈述:
被申请人通过提交 MA 报告及其他文件,质疑上诉人陈述的可靠性,并强调其客观活动能力。
* 上诉人陈述不一致: MA 在其评估中多次指出上诉人陈述的“重大不一致性”,例如最初否认参与瑜伽、拳击、写作或在线活动,但在被文件证据质疑后才承认。MA 认为上诉人是“不可靠的历史陈述者”,其叙述“不可信”。
* 客观活动能力: MA 的评估显示,上诉人每周两次参加瑜伽课,每几周参加两次拳击课,并在 2023 年与家人去堪培拉旅行,参观了国家美术馆。MA 还提及上诉人出版了两本书,撰写了多篇文章,参与了播客,并在网上有活跃的存在。这些活动被 MA 视为与上诉人自述的严重社交和认知障碍相悖的“工作性质”任务,足以表明其有残余的工作能力和社交能力。
* 酒精摄入但未达诊断标准: MA 记录上诉人饮酒量有所增加(每周 3-5 天,每天 6-9 标准饮品),但上诉人自称“酒精摄入在控制之下”,否认造成身体、社交或法律问题。MA 认为这些不足以诊断为酒精使用障碍,但已在“自我护理”评估中予以考虑。
* 既往病史证据: MA 引用了 Dr Subbamma 自 2003 年至 2008 年的临床记录,显示上诉人有抑郁和焦虑症史并接受了多种抗抑郁药物治疗,这与上诉人否认既往精神病史的陈述直接矛盾。MA 认为既往病史是导致当前损伤更严重的原因。

法官在听证会前的程序性指令旨在确保所有相关证据均能呈堂,并特别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上诉人著作的完整副本,这表明法庭对上诉人实际能力与自述不符的证据给予了高度关注。法庭命令 MA 评估精神心理损伤,同时指定了受伤日期和评估方法,这为后续的证据审查和评级设定了清晰的框架。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本案中,法官在听证会前发布了以下程序性命令,以确保医疗评估的范围和依据明确:

  1. 伤情提交医疗评估: 申请人就《1987 年工人赔偿法》第 66 条所要求的永久性损害赔偿申请,被发回主席,以转交医疗评估员根据《1998 年工作场所伤害管理和工人赔偿法》第 321 条进行评估。
  2. 明确评估参数:
    • 受伤日期:2021 年 8 月 20 日(推定)
    • 身体系统:心理/精神障碍
    • 评估方法:全身永久性损伤(WPI)
  3. 指定审查文件: 医疗评估员在进行评估时,除了《决定证书 – 同意令》外,还需审查以下文件:
    • 解决争议申请及所附文件;
    • 答复及所附文件(不包括 Dr Parmegiani 于 2021 年 2 月 2 日、2022 年 6 月 2 日和 2022 年 6 月 21 日提交的报告);以及
    •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命令提交并送达的迟交文件申请及所附文件。
  4. 暂停其他索赔: 申请人的每周赔偿金和医疗相关治疗费用索赔被暂停,直至医疗评估证书发布且其上诉期届满。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本案上诉小组的听证会聚焦于审查医疗评估员(MA)的原始裁决,而非重新进行完整的案件审理。上诉人及其律师提交了书面陈述,详细阐述了上诉理由,而雇主方也提交了书面答辩。上诉小组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仔细审阅,并根据《委员会程序指令 PIC7》进行了初步审查,最终认定无需对工人进行进一步的医疗检查,因为现有证据已足以做出裁决。这意味着,MA 报告及其依据的医生报告、工人陈述等书面材料,构成了本次“终极对决”的核心。法官在审阅这些证据时,通过对事实的推导和对法律条款的适用,形成了其裁决心证。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上诉小组裁决:
1. 上诉小组确认了由医疗评估员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发布的医疗评估证书。
2. 上诉被驳回,即维持原医疗评估员对上诉人 7% 永久性全身损伤的评估结果。
3. 上诉小组未发现 MA 在评估上诉人心理损伤、未诊断酒精使用障碍以及进行既往病史扣减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或采用了不正确的标准。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小标题:社交和娱乐活动评估

  • 特殊性分析: 本案涉及对“社交和娱乐活动”这一PIRS量表类别的解释,尤其是在工人自述与客观证据(如参加瑜伽和拳击课、家庭旅行、在线活动等)不符时,MA如何权衡。上诉小组明确指出,评估应关注活动本身是否具有社交或娱乐性质,而非仅仅工人对社交互动的感受。此外,上诉小组援引《Botha v Secretary, NSW Department of Customer Service [2024] NSWSC 781》案,强调《指南》对PIRS量表类别的定义并非僵化,MA有判断的余地。

  • 判决要点: 即使是家庭活动(如堪培拉之行)或需要支持者陪同的活动,也可能被认定为“社交和娱乐活动”。MA在面对工人不一致的陈述时,有权依据客观证据(如诊疗记录、在线活动记录)做出自己的临床判断。

  • 法条依据: 《SIRA NSW工人赔偿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第4版,2021年3月1日)(以下简称《指南》)表11.2“社交和娱乐活动”的类别描述。

  • 证据链:

    • 支持MA裁决的证据:
      • 上诉人每周两次参加瑜伽课,每几周参加两次拳击课。
      • 2023年与家人一同访问堪培拉(包括国家美术馆)。
      • 2023年参加皇家复活节展(尽管有恐慌发作)。
      • MA注意到上诉人自行驾车接送孩子上下学。
      • 上诉人发布书籍、撰写文章、参与播客,并在网上活跃。
      • MA在评估中发现上诉人对既往病史和当前活动存在“重大不一致性”且“叙述不可信”。
    • 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证据(但未被上诉小组采纳为推翻MA裁决的决定性因素):
      • 上诉人自述“不再去餐馆和咖啡馆”、“不访友,不接待访客”、“离开家门需支持者陪同”。
      • Dr Khan报告指出上诉人“不再从事任何社交和娱乐活动,仍然社交孤立”。
  • 司法原声:
    • 上诉小组在裁决中明确指出MA在评估工人社交和娱乐活动时并未出错。
    • “MA在评估工人社交和娱乐活动时,并未出错。工人参与瑜伽和拳击活动的事实,被MA合理认定为符合‘社交和娱乐活动’的范畴。MA在面对工人前后不一的陈述时,有权依据其临床经验和客观证据做出判断。”
    • “MA对工人进行的评估,包括对其社交和娱乐活动的评级,符合《SIRA NSW工人赔偿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的规定,且无明显错误。”
  • 反方败因(上诉人):
    • 证据权重: 上诉人过度依赖其主观的、前后不一的自述,而未能有效反驳客观证据(如参与瑜伽、拳击、出版书籍、在线活动)所显示的其残余功能。上诉小组强调MA有权在工人陈述不可信时,更多依赖客观证据和临床判断。
    • 对指南的狭义理解: 上诉人对“社交和娱乐活动”的定义过于狭隘,认为仅限于大规模社交互动,忽视了个人化的、规律性的娱乐活动也应纳入评估。未能理解《指南》的目的是评估功能性障碍,而非旅行能力或维系友谊的能力。

小标题: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评估

  • 特殊性分析: 本案凸显了在评估认知功能损伤时,如何权衡工人主观抱怨与客观成就之间的矛盾。上诉小组采纳MA的观点,认为高智力输出活动(如写作、播客)本身就是专注力、坚持性和节奏的体现,即使这些活动是在工人自主控制下完成的。

  • 判决要点:

    • MA有权在工人主观陈述(如“精神迷雾”、“记忆力差”)与客观行为(如写作、播客)不一致时,依赖客观行为来评估认知功能。
    • 即使是自主性的、非结构化的活动,如果其性质需要较高的专注力、坚持性和节奏,也可作为评估工人该项能力的依据。
    • MA在评估过程中能保持100多分钟的连贯对话,也被视为工人具有一定专注能力的客观证据。
  • 法条依据: 《SIRA NSW工人赔偿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第4版,2021年3月1日)表11.5“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的类别描述。

  • 证据链:

    • 支持MA裁决的证据:
      • 上诉人在评估中能够连贯地叙述 100 多分钟。
      • 上诉人自2022年起出版了两本书,撰写多篇文章,参与播客,并在网上活跃。
      • Procare桌面调查报告中包含上诉人发布书籍和文章、参与播客的证据。
      • 上诉人表示写作对她来说“很容易”,且她是“多产的作家”。
    • 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证据(但未被上诉小组采纳为推翻MA裁决的决定性因素):
      • 上诉人自述“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差”、“难以阅读和看电视”。
      • Dr Khan报告指出上诉人“难以保持注意力和专注,易于遗忘”。
      • Dr Hong报告中上诉人声称书籍由子女代写。
  • 司法原声:
    • 上诉小组认可MA基于客观成就而非纯主观抱怨进行评估的逻辑。
    • “MA认定工人具有写作和出版书籍、参与播客的能力,且在评估过程中能够连贯叙述100多分钟,这些客观事实有力地支持了其对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为轻度损伤的评级。即便工人自述有主观困难,客观行为却展现了其尚存的功能。”
    • “MA在评估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方面,已根据正确标准进行了评估,并充分说明了理由,包括指出工人陈述中的重大不一致之处。鉴于工人出版书籍、撰写文章和参与播客的能力,MA的评级是合理的。”
  • 反方败因(上诉人):
    • 陈述不实: 上诉人对自身能力(如写作)的陈述前后矛盾,且被第三方证据(如 Procare 报告)直接反驳。这严重损害了其证词的整体可信度。
    • 对专业活动的低估: 上诉人试图贬低其写作和播客活动的专业性及所需认知投入,但未能说服法庭这些活动不构成智力密集型任务。

小标题:就业能力评估

  •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自主进行的活动”与“有偿就业能力”。上诉小组接受MA的观点,即自发性的、非结构化的活动(如写作、播客)可作为工人具备部分工作能力的证据,尤其是在远程工作和弹性工作模式日益普及的背景下。

  • 判决要点:

    • MA有权根据工人参与“工作性质”任务(如写作、播客、在线宣传)的客观证据,推断其仍具备部分就业能力,即使这些活动是自愿且无偿的。
    • MA对工作能力评估的重点在于工人是否能从事“较不苛刻、每周少于20小时、节奏较慢”的工作,而不是必须能胜任传统的全职结构化工作。
    • MA对工人出席情况可能“不稳定”的看法,也符合第 4 类(严重损伤)的描述,表明MA充分考虑了工人的症状。
  • 法条依据: 《SIRA NSW工人赔偿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第4版,2021年3月1日)表11.6“就业能力”的类别描述。

  • 证据链:

    • 支持MA裁决的证据:
      • 上诉人出版了两本书,撰写多篇文章,参与播客,并在网上活跃。
      • MA认为这些是“工作性质”的任务,与上诉人之前的就业经验(绩效报告分析师)相符。
      • MA认为上诉人有可能从事“较不苛刻、每周少于20小时、节奏较慢”的工作,即使其出勤可能“不稳定”。
    • 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证据(但未被上诉小组采纳为推翻MA裁决的决定性因素):
      • 上诉人被其全科医生认证为“不适合工作”。
      • Dr Khan 和 Dr Hong 报告认为上诉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特别强调酒精摄入的影响。
  • 司法原声:
    • 上诉小组支持MA将自主性工作活动视为就业能力证据的判断。
    • “MA基于工人出版书籍、参与播客等‘工作性质’活动的客观证据,认定其具备从事非全职、弹性工作(每周少于20小时,节奏较慢)的能力。即便工人出席可能不稳定,此评估亦符合第4类严重损伤的描述,充分考虑了工人的实际状况。”
    • “MA的评估并非基于虚假假设,而是根据工人客观展现出的能力,推断其可在适应性就业环境中发挥作用。MA无须遵循其他医生的多数意见,其临床判断是合理的。”
  • 反方败因(上诉人):
    • 工作能力定义: 上诉人未能说服法庭其自主完成的写作和播客活动与有偿就业能力无关。法庭采纳了更广义的就业能力概念,认为在现代工作环境中,合同制或弹性工作模式可以适应出勤不稳定等问题。
    • 未充分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完全丧失了所有类型工作的能力,而MA的评估认为其仍有从事部分工作的可能性。

小标题:酒精使用障碍诊断与评估

  • 特殊性分析: 本案明确指出,诊断酒精使用障碍并非仅凭饮酒量超过建议限度,而需要符合 DSM-5(或 ICD-11)中明确的诊断标准,例如对饮酒失去控制、强烈的渴望、戒断症状或明显的医学/社交/人际关系损害。上诉小组强调MA并非必须采纳其他医生的诊断,且其未诊断酒精使用障碍并不构成评估错误。

  • 判决要点:

    • 诊断酒精使用障碍需要严格符合医学诊断标准,而不仅仅是报告的饮酒量。
    • MA有权根据其临床判断决定是否进行特定诊断,且其未进行某种诊断并不自动构成评估错误。
    • 即使未诊断酒精使用障碍,MA仍可根据工人报告的酒精摄入对其他功能领域(如自我护理)的影响进行评估。
  • 法条依据: MA根据其临床判断进行诊断,并参考了DSM-5或ICD-11诊断标准(尽管未详细列出具体标准)。

  • 证据链:

    • 支持MA裁决的证据:
      • 上诉人自述饮酒量增加(每周 3-5 天,每天 6-9 标准饮品),但声称“在控制之下”,否认造成物理、社交或法律问题。
      • MA在“自我护理和个人卫生”类别中提及上诉人“过度饮酒,可能损害其身心健康”。
      • 上诉人未描述任何渴望、戒断症状或无法减少饮酒的情况。
    • 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证据(但未被上诉小组采纳为推翻MA裁决的决定性因素):
      • Dr Hong 和 Dr Khan 在其报告中诊断了酒精使用障碍。
  • 司法原声:
    • 上诉小组支持MA未诊断酒精使用障碍的决定。
    • “MA未诊断酒精使用障碍并不构成评估错误。诊断酒精使用障碍需符合DSM-5等医学诊断标准,而不仅仅是饮酒量。工人未描述任何诊断所需的明确症状。即便未诊断,MA已在自我护理评估中考虑了酒精摄入的影响。”
    • “MA在评估工人心理损伤时,无需遵循其他医生关于酒精使用障碍的诊断意见。MA已了解工人饮酒情况,并根据其临床判断未作出该诊断,此举合理。即便存在酒精使用问题,也并未证明其导致了更高的永久性损伤评级。”
  • 反方败因(上诉人):
    • 未满足诊断标准: 上诉人及其律师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根据DSM-5或ICD-11标准)证明上诉人符合酒精使用障碍的诊断标准,或未能清晰地说明MA如何错误地适用这些标准。
    • 相关性不足: 上诉人未能有效证明,即使MA诊断了酒精使用障碍,其对心理损伤的永久性影响会显著高于MA已评估的水平。

小标题:S 323 既往病史扣减评估

  • 特殊性分析: 本案援引了《Marks v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Justice (No.2) [2021] NSWSC 615》一案,明确指出《指南》第 11.10 条中关于无症状既往病史的扣减规定与《1998 年工作场所伤害管理和工人赔偿法》第 323(1) 条不符,因此《指南》在该方面是无效的。然而,本案上诉小组仍然认为,MA的扣减是合理的,因为上诉人并非“无症状”,而是有明确的既往精神疾病治疗史。

  • 判决要点:

    • 即使工人受伤时没有症状,但有明确的既往病史(尤其是需要治疗的病史),MA仍有权进行 S 323 扣减。
    • MA在进行扣减时,应充分解释既往病史如何导致当前损伤程度更高。
    • S 323 扣减不依赖于工人受伤时是否有症状,而是依赖于既往病史对总损伤的“贡献”比例。
  • 法条依据: 《1998 年工作场所伤害管理和工人赔偿法》第 323 条(要求扣减因既往伤势或既往病情造成的永久性损伤比例)。

  • 证据链:

    • 支持MA裁决的证据:
      • Dr Subbamma 的临床记录(2003 年至 2008 年)显示上诉人有抑郁和焦虑症史,并接受了帕罗西汀、氟西汀、舍曲林、氟伏沙明等多种抗抑郁药物治疗,治疗时间长达五年。
      • MA 认为上诉人有“重大的焦虑和抑郁病史”,这些是“慢性复发性疾病”,工作场所压力导致了她的“复发”。
      • MA 认为,如果上诉人没有既往病史,其当前的症状和损伤会较轻。
    • 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证据(但未被上诉小组采纳为推翻MA裁决的决定性因素):
      • 上诉人否认有任何既往精神病史。
      • Dr Morris 报告称上诉人“没有既往精神病史”。
      • Mr Wilson 报告称上诉人的病情“没有其他既往因素或外部影响”。
      • Dr Khan 最初的报告认为上诉人“没有明显的既往精神疾病”。
  • 司法原声:
    • 上诉小组支持MA的扣减理由。
    • “MA在进行既往病史扣减时,已充分解释了其依据。工人曾有长达五年的焦虑和抑郁症治疗史,这清楚表明其并非无症状。即便《指南》第11.10条在无症状情况下可能无效,但工人在此案中并非无症状。MA正确认定既往病史导致当前损伤加重,扣减十分之一是合理的。”
    • “MA的扣减符合《1998年工作场所伤害管理和工人赔偿法》第323条。MA对工人既往焦虑和抑郁症的详细审查,证明了该扣减的合理性。即使既往病症无症状,其对后续损伤的加重作用也是MA可以考虑的因素。”
  • 反方败因(上诉人):
    • 证据不足: 上诉人及其律师未能有效反驳 MA 对其既往病史的认定。多位医生报告未被提供完整的病史信息,导致其关于“无既往精神病史”的意见缺乏说服力。
    • 对法律条款的误读: 上诉人未能成功主张 MA 错误地应用了 S 323 条款和《指南》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面对有明确治疗记录的“既往病史”时。

制胜关键:
被上诉人方成功地证明了 MA 的裁决是基于对上诉人前后不一的陈述、客观证据以及既往医疗记录的全面权衡。MA 在面对上诉人作为“不可靠历史陈述者”的挑战时,策略性地依靠上诉人实际的活动(如写作、播客、规律性运动)和长期的医疗记录来评估其功能,而非仅仅采信其主观抱怨。MA 对既往病史的扣减,也因有明确的治疗记录支持而站稳了脚跟。

判决要点:
本案突出了在评估心理损伤时,面对工人陈述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医疗评估员有权运用其临床判断,并更多地依赖客观活动证据和第三方记录。尤其是:
1. 客观行为优先于主观抱怨: 工人实际参与的活动(如写作、运动、在线互动)即使是非传统的工作或社交形式,也可被视为其功能能力的体现,优先于其声称的无能。
2. “不可靠历史陈述者”的影响: 如果工人的陈述前后不一或与客观证据相悖,MA有权质疑其可信度,并调整证据权重。
3. 既往病史的认定: 即使工人否认,如果存在明确的既往治疗记录(如长期服用抗抑郁药),MA可据此认定既往病史并进行 S 323 扣减,且不要求既往病史必须有症状。
4. 酒精使用障碍诊断标准: 诊断酒精使用障碍需严格遵循医学标准(如DSM-5),而非仅凭饮酒量或个人感受。MA未诊断该疾病并不必然构成错误。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明确了在工人声称存在严重心理功能障碍但又积极参与各类智力及体力活动时,MA如何权衡这些看似矛盾的信息。它强调了MA在评估过程中作为专业人士的临床判断权,以及在面对不一致陈述时,MA可以依赖客观证据进行推论,甚至挑战工人自述。此外,本案还细化了对“社交和娱乐活动”的解释,将其扩展到包含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规律性运动。对于S 323扣减,本案在《Marks》案判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即便《指南》相关条款存在争议,但若有明确的既往治疗记录,MA仍可进行扣减,且不必以工人受伤时有症状为前提。

法律依据:
* 《1998 年工作场所伤害管理和工人赔偿法》(Workplace Injury Management and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 1998):
* 第 321 条:规定将永久性损伤索赔转交医疗评估员评估。
* 第 327(3) 条:规定上诉的理由(基于不正确标准、明显错误等)。
* 第 328 条:规定上诉小组的审查程序(审查限于上诉理由)。
* 第 323 条:规定因既往伤势、病情或异常导致的永久性损伤的扣减。
* 《1987 年工人赔偿法》(Workers Compensation Act 1987):
* 第 66 条:规定永久性损伤赔偿。
* 《SIRA NSW工人赔偿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第4版,2021年3月1日):
* 表 11.2:社交和娱乐活动 PIRS 类别描述。
* 表 11.5: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 PIRS 类别描述。
* 表 11.6:就业能力 PIRS 类别描述。
* 第 11.10 条:关于既往病史扣减的规定(本案中对该条的适用性进行了解释和限制)。
* 《个人伤害委员会规则 2021》(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ules 2021):
* 第 128 条:规定上诉程序和MA审查程序。
*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版》(ICD-11): 用于酒精使用障碍的诊断标准(MA 在本案中指出工人未达到诊断标准)。

同案同判参考:
* Ballas v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tate of NSW) [2020] NSWCA 86: 强调在评估 PIRS 量表时,对行为的定性(例如是否属于“社交和娱乐活动”)不应是自由裁量,而应是正确适用标准的法律问题。如果行为被错误地归类,可能导致评估错误。本案中上诉人援引此案例,但上诉小组认为MA的评估并无类似错误。
* Botha v Secretary, NSW Department of Customer Service [2024] NSWSC 781: 该案法院认为,“社交和娱乐活动”的评估应由受过培训的精神科医生根据其专业判断和《指南》示例进行,不应过于狭隘地限制活动类型或地点。
* Jenkins v Ambulance Service of New South Wales [2015] NSWSC 633: 强调《指南》中的示例并非评估损伤的唯一或最低标准,而是旨在探讨精神状况如何影响个体日常生活和功能能力的各种方式。
* Holmes v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24] NSWPICMP 17: 该案上诉小组维持了MA对既往病史进行扣减的裁决,即使工人已在雇主处工作多年。强调即使既往病情无症状,也可能对当前病情和损伤有重大贡献。本案援引此例支持MA的扣减。
* Marks v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Justice (No.2) [2021] NSWSC 615: 判决指出《指南》第 11.10 条关于对无症状既往病史进行扣减的规定与《1998 年法案》第 323(1) 条不符,因而是无效的。然而,本案上诉小组区分了该案例,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并非“无症状”,其既往病史有明确的治疗记录支持。

败方原因分析:
上诉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未能有效反驳 MA 对其作为“不可靠历史陈述者”的认定,且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客观证据来支持其主观陈述的严重程度。具体体现在:
1. 证词可信度低: 上诉人前后不一的陈述以及与客观证据(如在线活动、书籍出版)的矛盾,严重削弱了其证词的可信度。MA有权在此情况下更多地依赖客观事实和临床判断。
2. 过度依赖主观感受: 上诉人过度强调其主观上的痛苦和无法参与活动,但未能充分解释这些感受如何与客观事实脱节。法庭强调 PIRS 评估应基于功能性障碍的客观体现,而非纯粹的个人体验。
3. 未能精准应用法律/指南标准: 上诉人对“社交和娱乐活动”、“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及“就业能力”的理解过于狭隘,未能说服上诉小组 MA 错误地应用了《指南》中的标准。未能认识到自主性活动和家庭活动也可以是相关的功能体现。
4. 未能有效反驳既往病史: 面对 MA 提供的详细既往医疗记录,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在工伤前没有精神健康问题,或未能有效区分既往病史与工伤损伤之间的界限。其提供的其他医生报告也因缺乏完整的既往病史记录,而被上诉小组认为权重较低。

启示

  1. 证据为王: 无论多么强烈的主观感受,都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撑。在法律诉讼中,前后一致的记录和第三方证据远比个人陈述更具说服力。
  2. 了解评估标准: 面对专业的医疗评估(如 PIRS 量表),深入理解其每一项的评估标准至关重要。仅仅表达痛苦不足以获得高评级,必须用具体行为和功能障碍的客观表现去匹配评估标准。
  3. 既往病史非小事: 即使感觉已痊愈或无症状,任何既往的健康问题(特别是精神健康)都可能在工伤赔偿中被追溯并影响赔偿额度。完整披露病史并提前准备应对策略至关重要。
  4. 专业活动即能力: 即使是自愿、无偿进行的活动,如果其性质需要一定的认知或体力投入,都可能被视为个人能力尚存的证据。在申诉时,需谨慎界定这些活动的性质及其对就业能力的影响。
  5. 寻求专业: 法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容小觑。在面对复杂的医疗评估上诉时,依靠专业的法律和医疗意见进行准备和抗辩,是确保自身权益的关键。

问答环节

问 1:上诉人在有写作和播客活动的情况下,为何仍然声称无法专注和工作?这是否矛盾?
答 1:这确实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上诉人认为其写作和播客活动是“自主的”,可在她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和节奏下进行,且可随时停止,这与有固定时间、需受监督和按时完成任务的“有偿就业”截然不同。她认为这种自主性让她能够规避其专注力、记忆力受损的问题。但法庭认为,这些活动本身需要一定的认知和坚持,表明她并非完全丧失了专注能力,而是可能需要一种更灵活的工作环境。法庭的看法是,在当前工作模式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这些能力可能转化为远程、合同制或兼职工作的潜力,而不是完全失能。

问 2:MA 未诊断酒精使用障碍,但又在报告中提及上诉人“过度饮酒”,这是否自相矛盾?
答 2:从法律和医学评估的角度来看,这并非自相矛盾。MA 的职责是根据医学诊断标准(如 DSM-5)进行诊断。尽管 MA 记录了上诉人饮酒量过大的事实,但上诉人并未报告符合酒精使用障碍诊断所需的其他关键症状(如渴望、戒断症状、失控饮酒等)。因此,MA 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做出诊断。然而,MA 仍可在“自我护理和个人卫生”等 PIRS 类别中,考虑酒精摄入对日常功能的影响。这表明 MA 意识到了饮酒问题,但认为其不足以达到诊断为疾病的程度,并且已在其他方面评估了其功能影响。

问 3:MA 在本案中多次指出上诉人是“不可靠的历史陈述者”,这如何影响了判决?
答 3:MA 认定上诉人是“不可靠的历史陈述者”,对其证词的可信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意味着法庭在权衡证据时,对上诉人的主观陈述会持有保留,而更倾向于采信客观、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材料(如医生记录、在线活动记录)。例如,上诉人最初否认参与瑜伽和拳击,但在被提示后才承认,这进一步削弱了其整体证词的可信度。因此,MA 能够根据其临床判断,在看似矛盾的证据中做出更偏向客观事实的推断,这最终也得到了上诉小组的支持。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工人赔偿 – 心理损伤导致永久性损伤评级争议。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维持原医疗评估员的裁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根据本案类型,以下是人身伤害与赔偿法(Personal Injury Law)下的核心法律测试标准:

  • 核心测试(《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
    • 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雇主对其雇员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注意义务。
    • 是否违反了义务(风险是否可预见?) 雇主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工作场所霸凌等精神损伤风险?这些风险是否是可预见的?
    • 违反是否导致了损害(因果关系)? 雇主的行为或不作为是否直接导致或显著促成了工人的心理损伤?
  • 核心测试(损害赔偿):
    • 全人损伤(WPI)是否超过法定阈值(如 15%)以索赔非经济损失? 在新南威尔士州,工人赔偿法通常要求心理损伤的 WPI 达到 15% 或更高才能获得非经济损失(疼痛与痛苦)的赔偿。本案中 MA 评估为 7%,低于该阈值,因此工人未能获得该类赔偿。
    • 是否存在共同过失? 工人自身的行为(如酒精摄入)是否对损伤有贡献?如果存在,赔偿额可能被扣减。
  • 既往病史扣减(《1998 年工作场所伤害管理和工人赔偿法》第 323 条):
    • 是否存在既往伤势、既往病情或异常? 医疗评估员需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表明在当前工伤之前,工人已经存在某种伤势、病情或身体异常。
    • 该既往情况对当前永久性损伤的贡献比例是多少? 即使既往情况在工伤发生时无症状,如果医疗评估员认为它对最终的永久性损伤有贡献,可以进行扣减。这种扣减必须是合理比例的。本案强调,即使《指南》中关于无症状情况的扣减条款被认为无效,但若有明确的既往治疗记录,MA仍可基于临床判断进行扣减。

3. 替代性方法

当成文法路径难以奏效时,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替代性原则进行“绝地反击”:

  • 衡平法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s):
    • 禁止反言(Estoppel): 如果雇主曾做出某种承诺或表述,导致工人合理依赖并因此遭受损失,工人可以援引禁止反言原则,阻止雇主否认其承诺或表述。
    •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如果雇主因工人的付出而获得利益,且该利益的获得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工人可能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主张获得补偿。
  • 普通法(Common Law)索赔:
    • 雇主过失(Employer Negligence): 如果工人的损伤是由于雇主未能履行其普通法上的注意义务造成的,工人可以在工人赔偿制度之外,根据普通法提出过失索赔。这通常需要证明雇主违反了注意义务,且该违反直接导致了可预见的损害。这种索赔可以涵盖工人赔偿法可能无法完全覆盖的损失,例如非经济损失(疼痛与痛苦)在工人赔偿法下有较高门槛。
    • 违反合同(Breach of Contract): 如果工人的雇佣合同中包含雇主保证工作环境安全的条款,且雇主违反了该条款,工人可能可以依据合同法索赔。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索赔时效: 根据《1987 年工人赔偿法》,工人赔偿索赔通常有严格的时效限制(例如,在受伤后 6 个月内通知雇主,并在受伤后 3 年内提出正式索赔)。对于永久性损伤索赔,可能还有额外的时效规定。
* WPI 阈值: 在新南威尔士州,索赔非经济损失(如疼痛与痛苦)的心理损伤,通常要求永久性全身损伤(WPI)达到 15% 或更高。本案中上诉人被评估为 7% WPI,未能达到该阈值。

例外通道(关键):
* 永久性损伤索赔时效: 如果索赔超过一般时效,但工人能够证明其延迟是由于“发现损伤”的合理延迟,或者在法律上“无法行事”,法院可能会允许延长时效。
* WPI 阈值豁免: 虽然有 15% 的阈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损伤极其严重),也可能存在豁免或不同的解释空间,但通常这些情况非常罕见且需要极强的证据支持。
* 建议: 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这往往是立案的关键。本案中,上诉人挑战的并非时效,而是评估结果本身,这说明她已经通过了初步的程序门槛。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
    • 对 PIRS 量表具体类别(特别是“社交和娱乐活动”、“专注度、坚持性和节奏”、“就业能力”)解释和适用时。
    • 如何权衡工人主观陈述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时。
    • 既往精神病史对当前工伤永久性损伤评估影响及 S 323 扣减的合理性辩论中。
    • MA 作为临床专家在评估中的独立判断权时。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案情涉及工人有类似写作、播客、规律性运动等“工作性质”或“社交/娱乐性质”的活动,但仍声称功能障碍时,引用本案可加强MA的评估应依赖客观证据的论点。同时,在辩论既往精神健康治疗史对当前损伤有贡献时,本案提供了支持MA进行 S 323 扣减的理由。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您应强调本案中上诉人的“不可靠历史陈述者”身份和明确的长期既往精神疾病治疗记录,从而主张您的案件因工人陈述可靠或无明确既往病史而不适用本案的评估逻辑。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通过本案,我们看到法庭如何细致审视证据,如何在主观陈述与客观事实之间寻找平衡,以及专业评估标准如何被应用于复杂的心理损伤认定中。这不仅是法律的智慧,更是我们每个人在面对生活挑战时,作出明智决策的指南。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Broomhall v State of New South Wales (Fire & Rescue NSW) [2025] NSWPICMP 172)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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