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婚前协议陷阱:丈夫隐瞒巨额财产并施压,妻子签下的协议为何被判无效?

引言

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 Guild & Stasiuk [2020] FamCA 348,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
  • 审理法官: Wilson J
  • 案由: 申请宣告婚前协议无效
  • 裁决日期: 2020年5月14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婚前协议(约束性财务协议)
    • 关键词 3:不合情理行为
    • 关键词 4:不正当影响
    • 关键词 5:合同不确定性
    • 关键词 6:重大情况变化
背景:

本案围绕一份在婚姻缔结前签署的“婚前协议”(即法律上的“约束性财务协议”)的有效性展开。申请人(妻子)与被申请人(丈夫)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之际,签署了这份旨在预先规划双方财产分割的协议。然而,婚姻关系破裂后,申请人向法院主张,该协议因存在多重法律瑕疵,应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则坚称协议有效,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核心,不仅在于审查协议条款本身是否明确、公平,更在于深入探究协议签署背后是否存在情感胁迫与信息不对等,以及婚后生活的重大变化是否足以动摇协议的根基。

核心争议与诉求:
  • 申请人(妻子)的核心诉求: 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前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她的主张建立在多个法律层面:首先,协议因条款模糊、关键内容缺失而“不确定”,在普通法下应属无效;其次,协议是在被申请人的“不正当影响”和“不合情理行为”下签订的,违背了衡平法原则;最后,婚后子女的出生等“重大情况变化”已使得执行协议变得“不切实际”,并会给申请人及子女带来“困境”,符合《家庭法》第90K条规定的法定撤销理由。

  • 被申请人(丈夫)的核心诉求: 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根据协议条款强制执行。他主张,双方均在获得独立法律建议后自愿签署协议,协议内容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始于2002年,并于2004年开始同居。2006年,两人订婚,并计划在2008年3月举行婚礼。然而,由于被申请人一方家庭的宾客人数增加,原定的婚礼场地无法容纳,婚礼被迫延期。这一变故让满心期待的申请人深感失落与尴尬。

大约在2007年,被申请人首次提出,除非双方签署一份婚前协议,否则他不会与申请人结婚。申请人对此感到非常不情愿,两人因此发生了多次激烈的争执。据申请人回忆,被申请人态度强硬,明确表示协议必须按照他的条款来制定。每当申请人表达犹豫或不同意见时,被申请人便会以愤怒或冷暴力回应,有时甚至连续几天拒绝与她沟通,停止一切情感交流。这种高压氛围一直持续到2008年6月协议签署为止,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情感消耗与精神压力。

被申请人则描绘了一幅截然不同的画面。他声称,双方关于协议的讨论是“开放和轻松的”。他认为,两人在建立关系时都已年长,且各自拥有财产,签署协议是为了给未来“创造确定性”,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他还表示,推迟婚礼是因为申请人坚持要在婚前接受整形手术,但申请人对此予以否认,并指出被申请人本人也曾多次接受整容手术,并一直鼓励她改变外貌。

最终,在婚礼重新定于2008年9月举行的前夕,巨大的情感压力之下,申请人于2008年6月27日签署了这份由被申请人律师起草的协议。她深信,这是通往婚姻的唯一路径。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协议本身存在重大瑕疵:
    • 条款模糊且不确定: 协议第3条仅模糊地提及被申请人的“其他资产”,但并未明确界定哪些是协议管辖内的资产,哪些是“其他资产”,导致协议的核心内容无法确定。
    • 内容不完整: 协议未涉及配偶赡养费问题,这违反了《家庭法》第90B(2)条对财务协议内容的法定要求。
    • 关键条款无法执行: 协议第8条将申请人的权益与一处名为“Suburb N”的房产挂钩,但该房产在协议签署后不久、婚姻缔结之前即被被申请人出售,使得该条款的执行变得“不切实际”。
  2. 签订过程存在程序不公:
    • 不正当影响与胁迫: 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渴望结婚的心理,以“不签协议就不结婚”作为威胁,迫使其在情感压力下签署协议。申请人的意志并非完全自由独立。
    • 不合情理行为: 双方在谈判地位上存在严重失衡。申请人处于情感依赖的“特殊劣势”地位,而被申请人明知这一点,却利用优势地位促成了一份对他极为有利的协议。
  3. 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 被申请人并未充分、坦诚地披露其庞大且复杂的财务结构,包括其在众多公司和信托中的具体权益、资产价值及负债情况。申请人在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作出了决定。
  4. 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孩子,申请人成为主要照顾者,其工作能力和收入因此受到显著影响。这一变化使得严格执行协议将给她和孩子们带来“困境”,符合《家庭法》第90K(1)(d)条的撤销条件。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协议程序合法有效:
    • 双方均在签署协议前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建议,并签署了相应的律师证明,这满足了《家庭法》第90G条的法定形式要求。
    • 申请人是完全有能力的成年人,她签署文件即代表她理解并同意其内容。
  2. 协议条款明确且反映双方意图:
    • 协议明确划分了婚前财产,旨在保护各自的资产,这是双方的共同意愿。
    • 协议已经预见到了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并为此设计了相应的权益增加条款(即与“Suburb N”房产价值挂钩的百分比增加)。
  3. 申请人的指控不成立:
    • 否认施加过任何不正当压力,称协议的讨论是“开放和轻松的”。
    • 认为申请人同样具有商业头脑,并非处于“特殊劣势”地位。
    • 主张协议的执行不存在“不切实际”的问题,出售“Suburb N”房产并不影响按其价值进行计算。
    • 认为生育子女是协议已经预见到的情况,不构成足以推翻协议的“重大情况变化”。
核心争议点:
  1. 合同效力问题: 协议条款,尤其是关于财产定义的第3条,是否因模糊、不完整而导致整个协议在普通法下无效?
  2. 衡平法救济问题: 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影响或不合情理行为,足以让衡平法院介入并撤销协议?
  3. 法定撤销理由问题: 婚后子女的出生及申请人成为主要照顾者,是否构成《家庭法》第90K(1)(d)条下的“重大情况变化”,并会导致“困境”?
  4. 法定撤销理由问题: “Suburb N”房产的出售,是否使得协议的执行变得“不切实际”,从而满足《家庭法》第90K(1)(c)条的撤销条件?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双方的宣誓书(Affidavit)构成了本案事实认定的基础,其中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差异巨大,充分展现了法律叙事的构建过程。

  • 申请人的宣誓书: 详细描绘了一个在情感上处于弱势、渴望婚姻稳定的女性形象。她强调了被申请人的反复施压、冷暴力以及“不签就不结”的最后通牒。她详细叙述了自己对于取消第一次婚礼的“毁灭性”打击,以及这种心理状态如何影响了她后续的决策。她承认自己签署了文件,但坚称是在信息不全、意志被压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她明确表示,被申请人从未向她完整披露其复杂的公司和信托网络背后的真实财富。

  • 被申请人的宣誓书: 极力塑造一个理性、平等的商业伙伴关系。他将签署协议描述为双方共同的、深思熟虑的决定,是为了保护各自财产的明智之举。他将申请人描绘成一个同样精明、有商业头脑的个体,完全有能力理解协议内容。对于财务披露,他的宣誓书通过附件形式列出了一系列资产清单,但对其背后的控制结构和真实价值则语焉不详。值得注意的是,他的财务文件中出现了一笔高达54.8万澳元的所谓“虚假债务”,宣誓书中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直到在法庭盘问下才被迫承认其并非真实债务。

法庭对宣誓书的审视: 法官在审理中,将双方的宣誓书作为交叉盘问的基础。宣誓书中前后矛盾的陈述、对关键事实的回避,以及与其他证据(如电子邮件、财务报表)的不一致,都成为法官评估证人可信度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被申请人对其财务状况的模糊陈述,以及无法合理解释“虚假债务”的存在,严重削弱了其宣誓书的整体可信度。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命令,以确保争议焦点得以高效解决。其中最关键的一项,是由法官Cronin J在2019年3月22日下达的命令。该命令明确指示,法庭将首先处理一个“门槛问题”(threshold issue),即专门审理并裁定这份签署于2008年6月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之前,法庭将暂停对双方整体财产进行分割的审理。这一指令体现了司法程序的逻辑性和经济性:如果协议被认定为有效,那么财产分割将基本依照协议进行;如果协议被宣告无效,案件才会进入常规的财产分割程序。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成为检验双方陈述真实性的终极战场。法庭通过交叉盘问,层层剥茧,探寻事实真相。

交叉盘问的核心交锋:
申请人的律师Mr. Sweeney对被申请人进行了严厉的盘问,焦点集中在其财务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上。其中,关于一笔54.8万澳元“虚假债务”的交锋尤为关键。这笔债务被记录在被申请人控制的信托账目中,显示为申请人的商业实体所欠。在盘问下,被申请人起初含糊其辞,声称自己“不是会计师”,不了解账目细节。然而,在律师的持续追问下,他最终承认这笔债务并非真实存在,并辩称这是为了“税务目的”或保护申请人免受其他债权人追讨而设立的。这一承认,对其作为证人的整体可信度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法官的裁决逻辑与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记录了对被申请人证词的评估。法官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在作证时表现出计算、回避和不坦诚的态度,这与申请人开放、坦率的证言形成了鲜明对比。法官对被申请人试图将自己描绘成一个不懂财务的“简单零售商”的说法嗤之以鼻。

法官在判决中这样评价被申请人的证词:

“我并不认为被申请人是一位诚实的证人。恰恰相反,我发现他在作证时非常简短且极度克制,只回答他所能回答的最少内容,以营造出他正在回答问题的假象……我认为他的证据是不可信的。他在盘问中所表现出的姿态,表明他是一个不值得信赖的人。”

这段评述直接点明了法官的心证过程:被申请人的当庭表现与其宣誓书内容共同构建了一个不可信的形象。当一方证人的可信度崩塌时,其对案件事实的所有描述都将被打上问号,法庭自然会倾向于采纳另一方更具说服力的版本。正是基于对被申请人信誉的否定,法官采纳了申请人关于在巨大情感压力和信息不对等情况下签署协议的说法,为后续认定“不正当影响”和“不合情理行为”铺平了道路。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基于对案件事实、双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原则的全面审理,法庭作出了以下最终判决:
1. 宣告协议无效: 双方于2008年6月27日签订的名为“婚前协议”的文件被正式撤销。
2. 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请: 驳回被申请人要求法院宣告协议有效并强制执行的申请。
3. 后续程序安排: 由于协议被撤销,本案将转为依据《家庭法》第79条进行的常规婚姻财产分割程序。考虑到主审法官已对被申请人的信誉作出了负面评价,为保证后续审理的公正性,法庭给予被申请人选择是否更换法官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案件将交由另一位法官处理;否则,将由原法官继续审理。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本案的胜利并非基于单一理由,而是申请人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法律攻击,成功地从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三个层面彻底瓦解了协议的法律基础。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份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婚前协议失效判例。它并非仅仅因为单一的技术性错误而无效,而是同时触及了合同法根基(不确定性)、衡平法核心(良知与公平)以及家庭法立法精神(保护弱势方与儿童利益)的多个“红线”。法官系统性地梳理了“不正当影响”与“不合情理行为”这两大古老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演变与现代适用,并将其与《家庭法》的具体条文相结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为清晰的分析框架。

判决要点:
  1. “情感依赖”构成“特殊劣势”: 法官明确认定,申请人因渴望婚姻而在情感上对被申请人形成依赖,这种依赖构成了衡平法意义上的“特殊劣势”,使得她无法在完全自由、理性的状态下为自身利益作出判断。
  2. “不披露”即是“利用”: 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处于特殊劣势,却未能主动、全面地披露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反而利用申请人急于结婚的心理施加压力,这种行为本身就被认定为“不合情理地利用”了对方的弱点。
  3. 程序正义高于形式正义: 尽管协议表面上满足了双方获得独立法律建议的形式要求,但法庭穿透形式,审视了建议的实质内容以及当事人作出决定的真实心境。法官的判决表明,即便履行了法定程序,如果一方的意志自由受到实质性压制,协议依然可以被推翻。
法律依据:
  • 合同的不确定性: 判决引用了澳大利亚合同法的经典判例 Upper Hunter County District Council v Australian Chilling & Freezing Co Ltd,确立了如果合同关键条款模糊到无法赋予其任何确定含义,则合同无效。本案中,关于被申请人“其他资产”的界定就是如此。
  • 不正当影响: 判决追溯了从 Johnson v ButtressThorne v Kennedy 的一系列判例,核心在于证明一方的意志被另一方压倒,其决定并非“自由和自愿的”。
  • 不合情理行为: 判决依据 Commercial Bank of Australia Ltd v AmadioLouth v Diprose 的原则,认定当一方存在“特殊劣势”(本案中为情感依赖),且另一方明知并利用该劣势达成不公平交易时,构成不合情理行为。
  • 《家庭法》第90K条: 这是撤销协议的直接法律武器。法官特别引用了 Frederick v Frederick 案,强调在评估“困境”时,必须对比“执行协议的后果”与“不执行协议的后果(即按s79分割财产)”之间的巨大差异。
证据链:

申请人的胜诉建立在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上:
1. 建立“特殊劣势”: 通过宣誓书和证词,描绘了因第一次婚礼取消而产生的巨大情感压力和对第二次婚礼的极度渴望。
2. 证明“利用行为”: 提供了被申请人“不签协议就不结婚”的威胁作为直接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明知并利用了她的弱点。
3. 揭露“信息不对等”: 通过对比协议中模糊的资产清单与庭审中揭示的复杂公司信托结构,证明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充分披露。
4. 摧毁对方可信度: 对被申请人财务文件中的“虚假债务”进行猛烈攻击,迫使其承认该债务并非真实。这一关键点让法官对其所有证词的可信度产生了根本性质疑。

司法原声:

关于不合情理行为,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处于明显的特殊劣势。这种劣势不仅仅源于她的情感依赖,更源于被申请人制造的‘危机氛围’——即她相信,除非她按照他的条件签署协议,否则她将再次面临婚礼被取消的羞辱。被申请人完全清楚这种特殊劣势,并且他刻意地利用了这一点来达成一份对他极为有利的协议。”

这段话精准地将案件事实与 Louth v Diprose 案中“制造危机氛围”的法律原则联系起来,一锤定音。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败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1. 过度自信与策略失误: 被申请人过于依赖协议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双方都有律师),而忽视了衡平法对实质公平的审查。他未能预见到,即使有律师签字,法庭依然会深入调查协议背后的真实意愿。
2. 品格与信誉的崩塌: 他在财务披露上的不诚实,尤其是“虚假债务”的存在,成为了压垮他信誉的最后一根稻草。一个在法庭上被证明不诚实的证人,其所有辩解都将显得苍白无力。
3. 对法律原则的误判: 他及其法律团队可能低估了“情感依赖”作为“特殊劣势”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分量,也未能充分应对申请人基于《家庭法》第90K条关于子女困境的有力论证。

启示

  1. 法律文件不是情感博弈的筹码: 任何以情感、婚姻作为威胁而签署的协议,都可能埋下日后被推翻的种子。法律保护的是自由、平等的真实合意。
  2. “充分披露”是婚前协议的生命线: 模糊、笼统的资产清单是无效的。每一项资产、负债以及其背后的控制结构都必须清晰、坦诚地展示给对方。试图隐藏,最终只会让协议作废。
  3. 独立法律建议的真正含义: 找个律师签字走过场是远远不够的。真正的独立法律建议,意味着你的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完整的信息去评估协议的利弊,并确保你是在毫无压力、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4. 生活会变,协议也需经得起考验: 婚前协议必须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尤其是子女的出生。如果协议在面对这些变化时会造成极端不公或困境,法律同样会给予救济。
  5. 诚实是法庭上的最高策略: 在法庭上,任何试图掩盖、歪曲事实的行为都极有可能被识破。一旦失去法官的信任,再完美的法律论证也难以挽回败局。

问答环节

  1. 问:既然申请人也请了律师,为什么法庭还会认定她受到了不正当影响?
    答: 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法庭认为,独立法律建议虽然是重要的保护措施,但它不能完全“免疫”不正当影响或不合情理行为。如果一方在签署文件时,其意志已经被另一方完全压倒,以至于她告诉律师“这就是我想要的”,那么律师的建议就可能建立在一个虚假的“自愿”前提之上。本案中,申请人面临的压力是“不签就结不成婚”,这使得她即使知道协议对自己不利,也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法庭审查的是她作出决定的“真实自由度”,而不仅仅是她是否见了律师。

  2. 问:被申请人出售了协议中提到的“Suburb N”房产,这件事为什么如此重要?
    答: 这件事在法律上构成了协议“不切实际”(impracticable)去执行的理由。因为这份协议的核心,就是将申请人未来的财产权益与“Suburb N”房产的价值增长挂钩。当这个核心标的物都不复存在时,计算她应得权益的基础也就消失了。虽然理论上可以找一个替代方案(比如按原价值计算),但这已经偏离了协议的原意,且协议本身并未规定替代方案。这种关键条款的落空,使得整个协议的执行框架变得支离破碎,法庭因此认定其不切实际。

  3. 问:判决中提到的“虚假债务”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多大影响?
    答: 这笔54.8万澳元的“虚假债务”是被申请人在其公司账目中记录的一笔应收款,名义上是申请人控制的信托欠他的。但在法庭上,他承认这笔钱他从未打算追讨,设立这笔债务有其他目的(如应对潜在债权人)。这笔“债务”的影响是致命的:首先,它直接证明了被申请人在财务披露上存在严重的不诚实,甚至有欺诈嫌疑;其次,它彻底摧毁了他在法官面前的信誉,使得他所有关于“开放、轻松”协商的说法都变得不可信;最后,如果协议有效,这笔“债务”理论上可以用来抵消他应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极不公平的陷阱。可以说,这笔“虚假债务”是压垮被申请人整个案件的最后一根稻草。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家庭法 – 婚前约束性财务协议(BFA)有效性质疑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关于协议有效性的门槛问题)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 居住时长: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 居住性质: 是否共享居所,生活安排的性质。
    • 性关系: 是否存在性关系。
    • 财务依赖: 双方财务上的依赖或相互支持程度。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 是否拥有或共同购买财产。
    • 子女照顾与支持: 是否有子女,以及对子女的共同照顾责任。
    • 对外关系公开度: 关系的公开性和社会认知度。
    • 公众名声: 在公众眼中,双方是否被视为伴侣。
    • 双方承诺程度: 双方对共同生活的承诺程度。
  • 财产分割四步法:

    • 净资产池认定: 识别并评估婚姻或事实伴侣关系中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形成一个总资产池。
    • 贡献评估: 评估双方各自的贡献,包括:
      • 财务贡献: 如收入、继承、初始财产。
      • 非财务贡献: 如对房产的装修、维护。
      • 作为主妇/夫和家长的贡献: 照顾家庭、抚养子女。
    • 未来需求评估: 考虑双方未来的需求,因素包括:
      • 年龄和健康状况。
      • 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
      • 照顾子女的能力。
      • 对未来收入能力的任何影响。
    • 公平性调整: 综合考虑以上所有因素,确保最终的分割方案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公正和公平的。
  •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 首要考虑:
      • 儿童享有与父母双方保持有意义关系的最大利益。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避免遭受或目睹虐待、忽视或家庭暴力。
    • 额外考虑:
      • 儿童的观点以及任何可能影响这些观点的因素(如年龄和成熟度)。
      • 儿童与父母及其他重要人物(如祖父母)的关系。
      • 父母为参与儿童生活决策所做的努力。
      • 父母履行其对儿童责任的程度。
      •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3. 替代性方法

当依据《家庭法》第90K条的法定理由(如重大情况变化)挑战协议遇到障碍时,本案展示了衡平法原则作为强有力的替代或补充攻击路径的价值。
* 不合情理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 即使协议形式上合规,如果能证明一方存在“特殊劣势”(如本案中的情感依赖、信息不对等),而另一方明知并利用此劣势促成了极不公平的交易,即可请求衡平法院撤销协议。这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签约方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 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如果能证明一方的意志被另一方完全压倒,签署协议并非其自由、独立的决定,即使没有明显的欺诈或胁迫,也可主张协议因不正当影响而无效。这尤其适用于权力关系严重失衡的伴侣关系中。
* 普通法合同原则: 协议因关键条款模糊、矛盾或缺失而无法执行,构成“不确定性”(Uncertainty),从而在根本上不成立为一份有效的合同。本案对协议第3条的分析即是典型应用。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 常规门槛:
    • 挑战BFA的时效: 法律对挑战BFA没有设定严格的诉讼时效,但过度延迟可能会被法庭视为对协议的默认接受(默许),增加挑战难度。
    • 重大情况变化: 必须是协议签署“之后”发生的变化。
    • 困境标准: 仅仅证明协议结果“不公平”是不够的,必须达到“困境”(Hardship)的程度,即会对申请人或子女造成严重的财务困难。
  • 例外通道(关键):
    • 对“困境”的豁免: 《家庭法》第90K(1)(d)条的适用,本身就是对协议严格执行的一种例外。即使协议在签署时是公平的,如果后续情况变化导致执行会产生困境,法律依然提供救济通道。
    • 建议: 不要因为协议看起来“天衣无缝”就放弃。仔细审视从签署协议到关系破裂期间发生的所有生活变化,特别是与子女相关的变化,以及对方在签署过程中的行为,这些都可能成为打开例外通道的钥匙。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约束性财务协议有效性”、“特殊劣势的认定”、“不正当影响的界定”以及“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困境”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案情涉及一方因情感依赖而处于弱势地位,或对方在签署协议时存在信息不透明、施加情感压力等行为时,可引用本案中关于“特殊劣势”和“不合情理行为”的论述,来支持撤销协议的主张。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试图将一份仅仅是“不公平”的协议定性为“不合情理”,您可以引用本案中对“高度道德谴责”的要求,强调对方的行为并未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从而主张协议有效。同样,如果对方主张因生育子女而自动导致协议无效,您可以引用本案强调,必须进行详细的“困境”对比分析,而不仅仅是事实变化本身。

结语:

人人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但它会为被压制的意志和被利用的信任提供最后的防线。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Guild & Stasiuk [2020] FamCA 348)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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