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家庭财产争议:口头承诺、房产共同所有权与衡平法救济——被申请人言行不一,构成不可反悔的信托关系,房产实际权益如何分配?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CHIARIERI & ANOR v MORPHETT [2025] SASC 162,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
审理法官:施泰因大法官 (Justice Stein)
案由:衡平法 – 财产所有权争议 –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与禁止反言
裁决日期:2025年9月26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推定信托
关键词 2:禁止反言
关键词 3:房产分割
关键词 4:共同所有权
关键词 5:衡平法救济
关键词 6:事实伴侣财产

背景:
本案申请人,一对夫妻(现已分居),与被申请人(妻子劳拉的母亲)之间围绕一套名为“房产”的物业展开了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最初,被申请人拥有该房产80%的权益,而申请人夫妇各拥有10%。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曾口头承诺,如果他们提供财务帮助以保住这套房产,他们将在房产产权上登记同等份额,且被申请人未来将搬到房产上的“姻亲公寓”(granny flat)。基于此承诺,申请人夫妇投入了大量资金、时间和劳力。然而,关系破裂后,被申请人否认了这些承诺,导致申请人夫妇寻求法院宣告其对房产的实际权益。法院需要裁定是否存在推定信托或返还信托,以及如何对房产进行公正的利益分配。

核心争议与诉求:
申请人夫妇主要诉求是宣告被申请人持有其登记份额的某一部分房产,作为一项推定信托(基于共同意图推定信托或禁止反言推定信托),以反映他们最初被承诺的更大份额。他们还寻求额外的权益增长,以补偿其对房产改进的贡献。最终,他们希望法院下令出售房产并根据各方的法律和衡平法权益进行分配。
被申请人则否认了所有关键承诺,主张申请人夫妇仅因其“赠与”而拥有现有份额,并否认存在任何信托关系。她认为自己拥有房产的100%权益,并要求法院驳回申请人夫妇的全部诉求。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这起家庭纠纷始于2017年12月,当时劳拉(申请人妻子)即将迎来她与丹尼尔(申请人丈夫)的第一个孩子。夫妻俩暂时搬进了劳拉母亲芭芭拉(被申请人)位于米多斯(Meadows)布鲁克曼路118号的房产,也就是本案争议的核心——“房产”。彼时,芭芭拉正深陷与前夫的离婚财产分割官司,面临失去房产的巨大压力。

在圣诞节前后的一次午餐中,芭芭拉情绪崩溃,哭着告诉劳拉和丹尼尔,如果失去房产,她将选择轻生,希望骨灰能撒在房产上,永远不离开。她表示,自己只能借到30万澳元,而保住房产需要50万澳元,没有他们的经济帮助,她将一无所有。丹尼尔听后主动提出提供财务援助。芭芭拉和劳拉都表示,如果丹尼尔和劳拉能帮助她保住房产,他们就会被登记为房产的“平等”三分之一所有者。

为了帮助芭芭拉,丹尼尔提出了出租他在默里布里奇(Murray Bridge)拥有的另一处房产(下称“格林路房产”)的建议,以提高他们共同获得贷款的资质。丹尼尔夫妇原本计划将格林路房产作为他们的“永久之家”,但为了帮助芭芭拉,他们决定改变计划,搬到布鲁克曼路房产居住,并承担共同贷款人的责任。劳拉也对未来的家庭扩张表达了担忧,芭芭拉回应说,如果他们能把房产内的“姻亲公寓”修缮好,等他们家庭壮大,她就会搬进去住,把主屋留给他们。

基于这些承诺和未来的美好设想,丹尼尔和劳拉在2018年5月出租了格林路房产,带着新生儿搬进了芭芭拉的房产。他们与芭芭拉共同申请了AFG的522,860澳元贷款,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了连带责任,用于偿还芭芭拉之前多笔婚姻债务。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丹尼尔和劳拉积极参与房产的维护和改进,包括修缮姻亲公寓、粉刷主屋内部、安装照明设备、更换围栏以及搭建木平台等,并支付了部分市政费、水电费和按揭还款。

然而,2020年7月,一次争吵中,芭芭拉突然告知劳拉,丹尼尔和劳拉在房产上登记的权益仅各占10%,而非当初承诺的“三分之一”或“平等”份额。这让劳拉感到震惊和被背叛。尽管如此,考虑到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丹尼尔和劳拉决定暂时留下,并开始按律师建议承担部分抵押贷款还款,以证明他们对房产有更多的权益。

2021年底,随着第三个孩子的即将到来,丹尼尔和劳拉再次向芭芭拉提出搬进姻亲公寓的要求。但芭芭拉断然拒绝,并指责他们生孩子是为了逼她离开。这次冲突导致了母女关系的彻底破裂。2022年4月,丹尼尔和劳拉带着孩子搬回了格林路房产,并停止支付房产的各项费用。芭芭拉随后试图让他们签署文件,放弃在房产上的所有权益,但遭到拒绝,最终导致本案的诉讼。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口头承诺与共同意图: 丹尼尔和劳拉均在宣誓书中陈述,2017年12月,芭芭拉明确承诺,如果他们提供财务帮助以保住房产,他们将在产权上登记为与芭芭拉平等的“三分之一”所有者。丹尼尔还提到芭芭拉称房产将是他们“永远的家”。
  2. 姻亲公寓承诺: 劳拉表示,芭芭拉承诺如果他们修缮好姻亲公寓,待家庭成员增加时,芭芭拉将搬入姻亲公寓,主屋留给他们。
  3. 格林路房产的处理: 丹尼尔指出,为了便于共同获得贷款,他出租了原计划作为“永远的家”的格林路房产,并与劳拉搬进了房产。
  4. 共同抵押贷款责任: 提交了AFG和联邦银行的贷款文件,证明三方均为共同借款人,总贷款额为522,860澳元(AFG)和516,700澳元(联邦银行)。
  5. 对房产的贡献:
    • 财务贡献: 提供了银行对账单,显示向芭芭拉的账户转账用于支付市政费、油漆、食物和电费等,总计约9,487.45澳元(不含现金)。还款单显示,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他们向抵押贷款贡献了约16,400澳元(劳拉个人3,850澳元,共同账户12,550澳元)。
    • 非财务贡献及改进:
      • 姻亲公寓: 清理、移除受污染地毯、安装新地毯、铺设厨房和餐厅瓷砖(瓷砖和水泥由芭芭拉购买)、安装平板厨房(芭芭拉购买)、安装窗帘和纱窗门。
      • 主屋: 粉刷内部(劳拉购买油漆,约600澳元),安排安装射灯(支付1,170澳元现金)。
      • 外部: 安装两个1.2米大门(丹尼尔购买,约160澳元),200毫米围栏(丹尼尔购买,约400澳元),安装信箱/包裹箱(劳拉购买,约420澳元)。
      • 棚屋: 清理,环氧涂层和粉刷地面(丹尼尔购买材料,约200澳元),安装拉车架(与兄弟共同购买,800澳元),安装卷帘门(丹尼尔购买,250澳元)。
  6. 不知情与信赖: 丹尼尔和劳拉均表示,直到2020年7月与芭芭拉争吵时,才得知他们在产权上仅有各10%的权益。他们是基于芭芭拉的承诺(共同所有和未来搬离姻亲公寓)才做出这些牺牲和投入。
  7. 估价报告: 提供了韦恩·史密斯(Wayne Smith)的估价报告,评估房产“现状”价值为1,275,000澳元,其中申请人夫妇的改进增加了35,000澳元价值。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否认威胁自杀与特定承诺: 芭芭拉承认在2017年12月曾因担忧失去房产而表现出痛苦,甚至说过如果失去房产就会自杀,但否认是为了操纵或施压。她否认曾承诺“三分之一”或“平等”份额,只说“名字会出现在产权上”。她也否认承诺立即搬进姻亲公寓,称这只是一个模糊的“几年后”的计划。
  2. 否认共同意图: 芭芭拉认为,劳拉是无条件同意提供财务帮助以保住房产,只要求能居住在房产。她认为申请人夫妇搬入房产是因为格林路房产曾遭窃,并非完全依赖其承诺。
  3. 对房产贡献的质疑:
    • 财务贡献: 芭芭拉声称她支付了AFG贷款的前18个月的全部还款,且利率较高。她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对账单,显示从2018年3月至2022年3月,她支付了约34,639澳元的账单(包括约5,863.9澳元的电费),以及7,404.35澳元的市政费。她还支付了3,911.32澳元的房屋保险、600.5澳元的紧急服务税、177澳元的初级产业和地区部门费用以及4,358.71澳元的家庭电话和互联网费用。
    • 非财务贡献及改进: 她声称自己也参与了姻亲公寓的修缮,并购买了平板厨房。她认为申请人夫妇的大部分工程未经她同意,且质量不合格(如围栏、瓷砖、棚屋改造)。她对棚屋的喷漆间视为不合格的设施,对棚屋墙壁的完整性也提出质疑。
  4. 知情权与同意: 芭芭拉认为,申请人夫妇签署了产权转让文件,应该知道各自的权益比例,是他们没有提出疑问。她是在律师建议下,将申请人夫妇的权益定为各10%。
  5. 姻亲公寓租金: 芭芭拉承认,自2020年4月以来,姻亲公寓一直出租,她收取了所有租金(约200-330澳元/周),但未与申请人夫妇分享。她还提到房产内有寄宿者,她收取每月680澳元的寄宿费。
  6. 婚礼赠予: 芭芭拉强调她曾向申请人夫妇提供20,000澳元的婚礼赠予,这与房产权益无关。
  7. 律师沟通记录: 提供了其律师与劳拉之间关于宣誓书准备和提交的邮件记录,以质疑劳拉关于不知情的说法。
核心争议点:
  1. 共同意图的性质和范围: 芭芭拉是否明确承诺了“三分之一”或“平等”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其承诺是否足以构成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基础?
  2. 申请人夫妇的信赖和损害: 申请人夫妇是否确实是基于芭芭拉的承诺而改变生活计划、投入资金和劳动?这些投入是否构成衡平法上的损害?
  3. 衡平法权益的量化: 如果存在信托关系,如何根据各方的贡献(财务、非财务、抵押贷款责任、房产改进)公平量化各方的实际权益?
  4. 房产改进的价值与补偿: 申请人夫妇对房产的改进是否增加了房产价值?这些改进的价值应如何分配或补偿,是否应增加其所有权份额?
  5. 姻亲公寓的承诺: 芭芭拉是否承诺在家庭扩张时搬入姻亲公寓?该承诺未兑现是否构成信托关系中的违约行为或不公平因素?
  6. 产权登记份额的知情权: 申请人夫妇对登记的各10%权益是否知情?芭芭拉在律师建议下确定该份额是否合法且合理?
  7. 房产处置方式: 最终是强制出售还是分割,如何选择最有利于各方的方式?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澳洲的司法实践中,宣誓书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的关键文件,它不仅记录了事实,更是当事人构建法律叙事的基石。本案中,申请人夫妇和被申请人均通过宣誓书阐述了各自的立场,这些陈述在交叉盘问中被逐一检验,揭示了事实的复杂性和记忆的模糊性。

申请人丹尼尔和劳拉的宣誓书陈述:
丹尼尔在宣誓书中详细描述了2017年圣诞节后与芭芭拉的谈话。他声称芭芭拉哭着说如果失去房产就会自杀,并明确表示没有财务帮助就无法保住房产,因为她只能借到30万澳元,但需要50万澳元。丹尼尔表示,他和劳拉正是基于芭芭拉的“平等所有者”承诺(即三人各占三分之一)才同意帮助,并改变了原本计划在格林路房产定居的打算。丹尼尔还提到,芭芭拉曾承诺,如果他们家庭成员增多,她将搬到修缮后的姻亲公寓,这让他对协议更有信心。他还列举了为格林路房产出租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随后在房产上进行的大量装修和维护,包括姻亲公寓的修缮,并提及他们以现金支付了许多账单但未留记录。丹尼尔坚称,所有投资和改进都是基于共同三分之一所有权的理解,否则他不会进行。直到2020年7月,劳拉与芭芭拉争吵时,他们才得知自己的权益仅为各10%。

劳拉的宣誓书与丹尼尔的陈述大致吻合,但在细节上有所侧重。她强调了芭芭拉在2017年12月对自杀的威胁,这让她感到“震惊和愤怒”,并因此决定帮助母亲。劳拉也明确指出芭芭拉承诺“平等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同意如果家庭壮大,她将搬入姻亲公寓。劳拉回忆了她在母亲律师建议下签署的2018年婚姻诉讼宣誓书,但声称她没有仔细阅读,且其中关于他们从“人民选择信用社”寻求贷款的信息是错误的,也未提及具体的份额分配。劳拉还详细列举了她和丹尼尔对房产的各项投入,包括购买油漆、支付射灯安装费、修缮姻亲公寓等。她提到,得知产权比例为各10%后,虽然感到“震惊和背叛”,但为避免冲突升级,还是听从律师建议继续支付抵押贷款。

被申请人芭芭拉的宣誓书陈述:
芭芭拉在宣誓书中承认了2017年12月与申请人夫妇讨论过房产问题,并表现出痛苦情绪,但否认威胁自杀是为了操纵他们。她承认说过如果他们提供抵押贷款帮助,他们“名字会出现在产权上”,但否认提及任何具体百分比或“平等”份额。她坚持认为申请人夫妇的10%权益是她的“赠予”,因为他们没有提供真正的财务贡献,大部分贷款都由她支付。

芭芭拉对申请人夫妇的各项贡献提出质疑:她声称自己支付了AFG贷款前18个月的所有还款,并表示从2018年4月到2021年2月,丹尼尔和劳拉并未贡献抵押贷款。她还指出,申请人夫妇对房产的许多改造未经她同意,且质量不合格,例如姻亲公寓的瓷砖工作“不符合建筑标准,且不美观”,棚屋的改造也“损害了建筑的完整性”。她还提供了其律师与劳拉在2018年4月关于准备宣誓书的邮件记录,以证明劳拉对宣誓书内容应有所了解。芭芭拉重申,姻亲公寓的搬迁计划只是一个模糊的“几年后”的设想,并未承诺过具体的搬迁时间。她还详细列举了自己为房产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市政费、保险、水电费以及安装太阳能系统等。

法官对宣誓书的程序指令与战略意图:
法官施泰因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宣誓书的审查非常细致,尤其关注2018年婚姻诉讼宣誓书的内容。法官指令双方律师就宣誓书的准备过程、劳拉是否事先阅读并理解其内容,以及其中关于“根据各自财务贡献分配份额”的表述是否反映了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进行交叉盘问。
法官特别关注该宣誓书与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平等三分之一”份额存在显著矛盾。通过指令律师深挖宣誓书的形成过程,法官意在:
1. 评估证据的可靠性: 探究劳拉签署宣誓书时是否完全知情且自主,以判断其在婚姻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效力及其与本案陈述的关联性。
2. 推断共同意图: 如果宣誓书内容(按财务贡献分配)确实反映了当时某个阶段的意图,那么这可能与申请人现在主张的“平等三分之一”相悖,从而影响法院对“共同意图”的认定。
3. 检验当事人证词: 交叉盘问有助于暴露当事人在长时间跨度下记忆的模糊性、前后矛盾之处,以及是否存在出于诉讼目的而进行的“事后重构”。

法官的这些程序性指令,是其运用司法智慧,通过法律文件和庭审机制,抽丝剥茧地还原真相,并最终形成心证的关键步骤。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听证会前及庭审期间,法官下达了以下几项程序性命令或指令,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

  1. 独立证人交叉盘问: 鉴于申请人丹尼尔和劳拉是夫妻(后分居)且曾共同向律师提供指示,法官指示他们双方在庭审中必须相互回避,在对方作证期间不得在场,以确保各自证词的独立性,避免相互影响。
  2. 宣誓书补充提交: 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芭芭拉提出重新开庭申请,希望提交其婚姻诉讼相关的新文件。法官允许其有条件地重新开庭,但仅限于与婚姻诉讼文件相关的证据,这导致劳拉提交了第二份宣誓书以回应这些新文件。
  3. 专家证人报告采纳: 法官接受了韦恩·史密斯(Wayne Smith)提供的房产估价报告作为专家证据,尽管对其评估改进价值的假设基础存在一些交叉盘问。
  4. 未出席证人报告的处理: 对于未出庭的围栏专家、瓷砖专家和建筑专家报告,法官在未直接听取其证词的情况下,根据庭审中对其他证人的交叉盘问情况,对这些报告的证据力进行了评估。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法庭上的听证会是法律推理和证据检验的战场,本案尤为如此,各方通过交叉盘问,试图揭示事实真相,也暴露了记忆的脆弱和立场的偏颇。

交叉盘问中的关键逻辑断裂:

  1. 关于“威胁自杀”的承诺:
    • 庭审再现: 芭芭拉被问及2017年圣诞节前后,她是否曾声称如果失去房产就会自杀,以及没有财务帮助就无法保住房产。芭芭拉没有直接否认这些对话发生过,而是主要围绕她何时寻求贷款、从哪个机构寻求贷款等细节进行辩驳,试图表明当时她对所需资金尚不明确。她承认自己当时“非常痛苦”,甚至说过“如果不得不离开房产就会自杀”这样的话,并认为劳拉听到后“会哭”。她也承认,是她主动向丹尼尔和劳拉提出让他们共同承担抵押贷款,并承诺他们的名字会出现在产权上。
    • 法官裁决逻辑: 法官接受芭芭拉当时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这导致她做出了承诺。虽然法官不认为芭芭拉是故意操纵,但其痛苦情绪确实影响了她做出承诺以获取帮助的行为。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指出:“我并不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让我认定芭芭拉是故意威胁要自杀以操纵或施压劳拉采取行动帮助她。我认为芭芭拉当时确实因失去她设计和建造、并抚养子女的家而感到真诚且深切的痛苦。然而,我认定芭芭拉的痛苦程度促使她做出了这些承诺,以获得丹尼尔和劳拉的帮助,确保她能在婚姻诉讼的财产分割中保住这处房产。”

      • 一锤定音: 法官认可了芭芭拉的痛苦,但更重要的是,这种痛苦成为了她向申请人夫妇做出承诺的驱动力,而非简单的情绪发泄。这确立了承诺存在的动机基础。
  2. 关于所有权份额的模糊承诺:
    • 庭审再现:
      • 丹尼尔在交叉盘问中承认,芭芭拉在最初对话中“没有提及任何百分比”,但他被引导相信这会是“平等所有权”。然而,他又修正说,鉴于时间久远,很难确定“平等”这个词是否真的被说过,但他确实相信会是“平等所有权”。
      • 劳拉同样承认“没有讨论过百分比”,但她“记得讨论过‘平等’份额”。
      • 芭芭拉则坚持,她记忆模糊,但从未说过“平等所有者”或任何百分比,只说过“名字会出现在产权上”。
    • 法官裁决逻辑: 法官倾向于采纳丹尼尔更审慎的证词,即无法确定“平等”一词是否被明确提及。但法官同时认定,丹尼尔确实产生了所有权份额是“平等”的印象,这构成了共同意图的证据。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表示:“鉴于丹尼尔和劳拉在交叉盘问中的让步,我并未确信芭芭拉明确提到了三分之一的份额。因此,我不能在盖然性平衡上认定芭芭拉具体承诺了丹尼尔和劳拉在产权上各占三分之一的权益。”

      • 一锤定音: 法官明确排除了“三分之一”或“平等”份额的明确承诺,将焦点转向是否存在“某种形式的财产权益”的共同意图。
  3. 姻亲公寓的搬迁承诺:
    • 庭审再现: 丹尼尔和劳拉坚称,芭芭拉承诺如果他们家庭壮大,她将搬入修缮后的姻亲公寓。到2021年,当劳拉第三次怀孕时,他们提出要求,但芭芭拉拒绝了,理由是“没想到你们家会这么快壮大”。
    • 芭芭拉承认有“几年后可能搬到姻亲公寓”的模糊计划,但否认承诺在家庭扩张时立即搬迁,并指责申请人夫妇试图逼她离开。她最终承认,丹尼尔确实在提醒她兑现承诺。
    • 法官裁决逻辑: 法官认定,芭芭拉确实承诺未来会搬到姻亲公寓,以回应劳拉对居住空间不足的担忧,但这一承诺并未设定明确的时间表。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裁定:“我还认定,在谈话中,劳拉提出她和丹尼尔想扩大家庭,担心空间不足。我认定芭芭拉告诉丹尼尔和劳拉她会搬到姻亲公寓,这是芭芭拉对劳拉担忧的回应……芭芭拉做出这个承诺,是因为她不愿离开房产,而且她对这种前景感到极度痛苦。”

      • 一锤定音: 法官确认了姻亲公寓承诺的存在,并将其与芭芭拉保住房产的意图联系起来,强调这是她获取帮助的关键筹码。
  4. 婚姻诉讼宣誓书的争议:
    • 庭审再现: 劳拉在2018年签署的婚姻诉讼宣誓书,其中提到房产权益将“根据各自的财务贡献”分配。劳拉在庭审中坚称她没有仔细阅读这份文件,对内容不知情,且其中关于贷款来源的描述是错误的,签名时处于信任母亲的压力下。
    • 芭芭拉则先是声称对宣誓书内容不知情,后又承认是她将未签名的宣誓书交给劳拉签署,并带劳拉去太平绅士那里。她甚至承认,宣誓书中将啤酒单位从“瓶”改为“罐”的笔迹是她的,但她说是和劳拉一起“笑着”改的。她还坚称这份宣誓书对她的婚姻诉讼没有实际作用。
    • 法官裁决逻辑: 法官对芭芭拉的证词前后不一(尤其是关于宣誓书笔迹)表示“困惑”,并认为芭芭拉是根据事后阅读文件而非真实记忆作证。法官最终认定,芭芭拉的律师在芭芭拉指示下起草了这份宣誓书,内容应反映芭芭拉当时的意图,即根据财务贡献分配。然而,法官也接受劳拉当时缺乏法律经验,可能未仔细阅读。这一矛盾是本案最棘手的证据冲突之一。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指出:“我不能接受芭芭拉声称她没有指示她的律师提交宣誓书的说法。宣誓书是在婚姻诉讼中提交的。我不能接受芭芭拉的律师会在没有芭芭拉指示的情况下准备宣誓书,与劳拉接触,然后将宣誓书提交到芭芭拉的婚姻诉讼中。”

      • 一锤定音: 法官直接推翻了芭芭拉在关键问题上的否认,确立了这份宣誓书的法律效力,并将其视为芭芭拉当时意图的有力证据。
  5. 对房产改进的价值评估:
    • 庭审再现: 申请人夫妇提供了专家估价师韦恩·史密斯的报告,评估他们对房产的改进(包括姻亲公寓和主屋粉刷)增加了35,000澳元的价值。芭芭拉对史密斯的报告提出质疑,认为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材料是她提供的。她还提出,棚屋的改造反而降低了价值。史密斯承认他无法逐项核实每项改进的成本来源,但坚持其对整体价值增值的评估。
    • 法官裁决逻辑: 法官虽然接受史密斯的专家资质,也承认申请人夫妇的努力对房产价值有所贡献,但由于无法准确量化各方对改进的投入(包括劳力与资金),且改进价值35,000澳元相对于房产整体价值(在市场上涨中增加435,000澳元)比例较小,法官最终拒绝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所有权份额的要求。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总结道:“考虑到对房产改进的相对贡献(导致35,000澳元价值增值)缺乏确定性;史密斯先生估算的增值只有在出售时才能实现;在出售情况下,每个登记所有者将按比例从增值中受益;35,000澳元的增值相对于自2019年以来市场因素导致的房产价值增加(约435,000澳元)而言,比例相对较小;且救济应避免不公,代表公正的衡量,并实现实际平等。”

      • 一锤定音: 法官援引“实际平等”原则,并结合证据不足的现实,拒绝了对改进部分进行额外补偿的诉求,显示了法院在量化非精确贡献时的审慎态度。

听证会结论:
整个听证会过程,法官审慎地权衡了双方证词的可靠性(考虑时间久远、情绪影响、前后矛盾),并结合客观证据(如贷款文件、律师通信),形成了对事实的心证。虽然口头承诺的精确措辞难以还原,但芭芭拉的言行足以让法院认定存在一个“注册权益”的共同意图,以及申请人夫妇因此承受了实际损害。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施泰因大法官最终作出以下裁决:

  1. 推定信托成立: 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芭芭拉必须以推定信托的形式,为申请人丹尼尔和劳拉各持其房产登记权益的10.75%,合计21.5%。这意味着,除了申请人夫妇目前各自持有的10%的法律权益外,他们每人还将获得芭芭拉原80%份额中的额外10.75%的衡平法权益。
  2. 房产权益重新分配: 最终的判决明确了各方在法律和衡平法上的实际受益权益。丹尼尔和劳拉各享有房产的20.75%(原10%法律权益+10.75%衡平法权益),而被申请人芭芭拉则享有剩余的58.5%权益。
  3. 驳回改进补偿请求: 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夫妇要求因其对房产改进的贡献而进一步增加其所有权份额的请求。法官认为,在现有证据下,无法准确量化各方对改进的投入,且整体增值主要来源于市场因素。
  4. 关于房产处置的进一步听证: 鉴于申请人丹尼尔和劳拉的联合权益(41.5%)未达到《财产法1936》(南澳)第70条规定的“二分之一”门槛,他们无权直接要求强制出售。法院将就其根据第69条提出的“出售而非分割”的申请,听取各方进一步的陈述,以决定出售是否会比实物分割对各方更有利。法官表示,将给予芭芭拉一定时间,以调查她是否有能力购买申请人夫妇的份额。

简而言之,法院认可了芭芭拉的口头承诺对申请人夫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但并未完全接受申请人夫妇主张的“三分之一”或“平等”份额。最终裁决的衡平法权益,是基于申请人夫妇在共同抵押贷款中承担的财务责任,与其在房产价值中的比例相对应。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本案判决是澳洲衡平法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灵活运用的典范,它没有死板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对事实的细致还原和对各方意图的深入探究,力求实现实质公正。

判决依据拆解:
  1.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与衡平法救济:口头承诺形成信托关系
    •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核心挑战在于,最初的口头承诺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产权份额。法官在认定存在共同意图信托时,并未执着于寻找“平等”或“三分之一”这样具体的表述,而是转向了对“某种形式的财产权益”的意图认定。这是衡平法在处理模糊承诺时的一大特点,即不拘泥于形式,而着眼于实质。
    • 判决要点: 法官指出,即使无法确定精确的份额,只要存在申请人获得房产权益的共同意图,且申请人基于此意图遭受了损害,即可构成推定信托。这种灵活性使得衡平法能够弥补成文法在处理复杂人际关系和非正式协议时的不足。
    • 法律依据: 《加拉蒂诉迪恩斯案》[2023] NSWCA 13,其中白大法官引用了《牧羊人诉杜兰案》[2005] NSWSC 42的观点,即“不需证明意图拥有具体份额,只要有某种形式财产权益的意图即可”。
    • 证据链:
      1. 芭芭拉的痛苦与求助: 2017年12月,芭芭拉在婚姻诉讼中面临失去房产的巨大压力,甚至表达了自杀念头,促使她向申请人夫妇求助。
      2. “名字上产权”的承诺: 芭芭拉承认,她向申请人夫妇提出共同承担抵押贷款,并承诺“名字会出现在产权上”。
      3. 申请人改变计划并付出: 申请人夫妇为帮助芭芭拉,改变了原定的居住计划(出租格林路房产),搬进房产,并与芭芭拉共同成为抵押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承担了连带责任。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总结道:“基于我认定的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推断,包括各方之间的共识,我认为最能体现各方在承诺时及其依赖承诺时的意图的结论是,丹尼尔和劳拉将在产权上登记其在帮助芭芭拉保住房产的计划中所贡献的财务份额。”

      • 一锤定音: 法官明确指出,尽管缺乏具体份额约定,但通过各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共同意图,即申请人夫妇的权益应与其财务贡献相符。
  2. 财务贡献的认定:抵押贷款责任而非实际还款额
    • 特殊性分析: 本案在计算财务贡献时,采纳了抵押贷款的“负债责任”而非实际的“还款金额”。这是衡平法中一个关键且反直觉的原则,尤其在共同拥有物业的家庭纠纷中。
    • 判决要点: 法院明确指出,承担抵押贷款的连带责任本身就构成了对房产购买价格的贡献,而后续的还款只是偿还债务,不直接增加所有权份额。这避免了因一方实际还款多于另一方而改变初始权益比例的复杂认定。
    • 法律依据: 《卡尔弗利诉格林案》[1984] 155 CLR 242,其中梅森大法官和布伦南大法官指出“通过抵押贷款承担责任构成对财产购买价格的贡献”。
    • 证据链:
      1. 芭芭拉的财务困境: 芭芭拉承认她需要超过50万澳元的资金来履行婚姻诉讼的判决,但她自己无法筹集到所需金额。
      2. 申请人成为共同借款人: 丹尼尔和劳拉与芭芭拉共同申请了AFG和联邦银行的贷款,成为连带责任人,贷款金额分别为522,860澳元和516,700澳元。芭芭拉承认,没有申请人夫妇的帮助,她无法获得这些贷款。
      3. 房产估价: AFG在贷款申请时对房产的估价为840,000澳元。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明确:“芭芭拉向丹尼尔和劳拉做出承诺,旨在获得他们协助其保住房产的帮助,这些承诺促使丹尼尔和劳拉成为共同抵押贷款人,最初是AFG抵押贷款。因此,补救措施应最好地反映丹尼尔和劳拉作为共同抵押贷款人在AFG抵押贷款签订时,其负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

      • 一锤定音: 法院将申请人夫妇承担的抵押贷款连带责任,作为其对房产价值的财务贡献,并据此计算了其应得的衡平法权益。
  3. 不可反言原则的运用:防止不公平损害
    • 特殊性分析: 即使共同意图不明确,芭芭拉的言行也构成了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这意味着她不能在申请人夫妇基于其承诺而遭受损害后,再否认这些承诺。
    • 判决要点: 法官指出,芭芭拉的承诺导致申请人夫妇改变了生活计划,承担了重大财务责任,并投入了劳力和支出。如果允许芭芭拉现在否认这些承诺,将构成“不合良心的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
    • 法律依据: 《吉乌梅利诉吉乌梅利案》[1999] 196 CLR 101,该案确立了禁止反言可作为推定信托的基础,旨在防止不合良心的行为。以及《西度诉范戴克案》[2014] 251 CLR 505,强调了损害赔偿是衡平法干预的基础。
    • 证据链:
      1. 改变居住计划: 申请人夫妇放弃格林路房产作为“永远的家”,将其出租并搬入房产。
      2. 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夫妇成为AFG和联邦银行抵押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
      3. 劳力和支出投入: 申请人夫妇对姻亲公寓和主屋进行了多项改进,并支付了部分费用。
      4. 婚姻诉讼宣誓书: 劳拉签署的宣誓书在芭芭拉的婚姻诉讼中发挥了作用,支持了芭芭拉的立场。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裁定:“芭芭拉做出的承诺,丹尼尔和劳拉信赖这些承诺并遭受了损害。在芭芭拉获得了他们以其承诺为基础的帮助,以确保她能在婚姻诉讼的财产分割中保住房产之后,她现在否认这些承诺将是不合良心的。”

      • 一锤定音: 法官强调,芭芭拉利用承诺获得了帮助,现在否认承诺将构成衡平法上的不公,因此必须强制执行其承诺。
  4. 产权份额的计算:按负债比例而非实际还款额
    • 特殊性分析: 法官精确计算了申请人夫妇的衡平法权益,其依据是他们在共同抵押贷款中承担的负债占房产总价值的比例,而非他们实际支付的按揭还款或其他费用。
    • 判决要点: 申请人夫妇作为共同抵押贷款人,对522,860澳元贷款负有连带责任,其中三分之二(约348,573澳元)可视为其财务贡献。该金额占房产初始估价840,000澳元的约41.5%。因此,丹尼尔和劳拉每人应获得20.75%的权益。由于他们已登记各10%的法律权益,芭芭拉必须额外信托各10.75%的权益给他们。
    • 法律依据: 《卡尔弗利诉格林案》[1984] 155 CLR 242明确了“承担抵押贷款责任构成了对购买价格的贡献”,而“支付抵押贷款分期付款不属于购买价格的一部分,而是为了解除对已购买财产的抵押权”。
    • 证据链:
      1. 共同抵押贷款金额: AFG贷款金额为522,860澳元。
      2. 房产估价: AFG在2018年对房产的估价为840,000澳元。
      3. 申请人对贷款的责任: 丹尼尔和劳拉是共同借款人,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裁定:“丹尼尔和劳拉的财务贡献最有力的代表方式,是他们作为共同抵押贷款人在AFG抵押贷款协议中的负债,占AFG抵押贷款签订时房产估价的百分比。他们的负债是AFG抵押贷款522,860澳元的三分之二。这占房产在结算时评估价值(840,000澳元)的41.5%。”

      • 一锤定音: 法官明确了计算权益的基准,精准量化了申请人夫妇在衡平法上的应得份额。
  5. 房产改进的补偿:实际平等而非完全补偿
    • 特殊性分析: 尽管申请人夫妇对房产进行了改进,并有专家报告支持增值35,000澳元,但法院拒绝了因此额外增加所有权份额的请求。
    • 判决要点: 法官认为,房产价值的显著增长主要归因于市场因素(自2019年以来增加435,000澳元),而35,000澳元的改进价值相对较小。此外,芭芭拉也对部分改进有所贡献。在无法精确量化各方投入的情况下,为避免“不公”,法院倾向于“实际平等”原则,即认为各方对改进的贡献相互抵消,无需额外调整所有权份额。
    • 法律依据: 《包姆加特纳诉包姆加特纳案》[1987] 164 CLR 137,强调衡平法救济应避免不公,实现“实际平等”,而非追求导致微小差异的复杂事实调查。
    • 证据链:
      1. 房产市场增值: 史密斯报告显示自2019年起房产价值大幅上涨。
      2. 芭芭拉的贡献: 芭芭拉也投入了资金(如购买平板厨房)和劳力(如参与姻亲公寓修缮)。
      3. 无法精确量化: 双方在现金支出和劳力投入方面缺乏详细记录,难以精确核算。
    • 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指出:“当事人应从任何此类增值中受益,作为共同共有者,按其法律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权益比例。换句话说,鉴于我提及的事项,给予丹尼尔和劳拉额外补贴,在这些情况下并不代表公正的救济措施。”

      • 一锤定音: 法官通过引入“实际平等”原则,解决了共同所有权中难以精确量化贡献的难题,避免了对市场自然增值进行额外分配。
  6. 姻亲公寓承诺未兑现:信赖受损但未直接影响所有权份额
    • 特殊性分析: 芭芭拉未兑现搬入姻亲公寓的承诺,虽构成申请人夫妇信赖受损的一部分,但并未直接导致所有权份额的额外调整。
    • 判决要点: 这一承诺是申请人夫妇决定迁入房产的关键因素之一,其未兑现加剧了双方关系的破裂。然而,法院在计算所有权份额时,主要关注的是直接的财务贡献和抵押贷款责任,而非居住安排的变更。这表明,虽然所有承诺都影响信赖,但并非所有信赖受损都直接转化为所有权份额的增长,而是需要评估其对“财产购买”这一核心环节的直接影响。
    • 败方原因分析: 芭芭拉对姻亲公寓承诺的否认,以及其在法庭上前后矛盾的证词,削弱了其整体可信度,反而强化了申请人夫妇关于存在承诺的说法。她未能认识到其未兑现承诺对申请人夫妇造成的“损害”,即便这种损害不直接体现在房产价值上,也导致了关系的破裂和诉讼的发生。
  7. 被申请人掩盖真实产权份额:加重不合良心程度
    • 特殊性分析: 芭芭拉在明知申请人夫妇对其在产权上的真实权益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不告知他们,直至关系破裂后才在争吵中提及,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加重了其行为的“不合良心”程度。
    • 判决要点: 申请人夫妇签署转让文件时并未被告知具体的份额分配,且芭芭拉的律师在未了解实际口头协议的情况下,仅凭律师的建议就确定了10%的份额,这些都加剧了芭芭拉行为的“不合良心”性质。这种隐瞒行为是法院认定芭芭拉构成推定信托的一个重要因素。
    • 法律依据: 衡平法中的“不合良心行为”原则,即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弱势或信任进行不公正交易或行为。
    • 证据链:
      1. 转让文件未披露份额: 客户端授权书未包含具体份额,申请人夫妇未签署明确的份额分配文件。
      2. 律师未获全面指示: 芭芭拉的律师在未被告知口头协议细节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建议设定了10%的份额。
      3. 被申请人主动承认记忆模糊,但否认关键细节: 芭芭拉承认对2017年12月谈话的记忆模糊,但却坚定地否认说过“平等”份额,这种选择性记忆让法官质疑其诚实性。
      4. 迟迟未告知真实份额: 芭芭拉直到2020年7月与劳拉争吵时才告知实际份额,在此期间从未主动提及。
    • 败方原因分析: 芭芭拉在这一问题上的证词前后矛盾,一开始声称不记得,后来又坚称律师是根据她的许可决定了10%的份额。这种躲闪和不一致,特别是在她自己也承认记忆模糊的前提下,进一步损害了其证词的可信度。她未能证明申请人夫妇已知情或已同意该份额,也无法解释为何要隐瞒如此重要的信息,从而使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不合良心的性质。
制胜关键:

申请人夫妇的制胜关键在于:
1. 明确的信赖损害: 他们成功证明了因芭芭拉的承诺而改变了生活计划(出租自住物业、搬迁),并承担了实质性的财务责任(成为共同抵押贷款人)。
2. 客观的财务贡献证明: 即使口头承诺的具体份额存在争议,但其作为共同抵押贷款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提供了量化其衡平法权益的客观基础。
3. 被申请人证词的脆弱性: 芭芭拉在关键问题上的证词前后矛盾、选择性记忆和不合逻辑的解释,严重削弱了其可信度,反而印证了申请人夫妇关于存在承诺和隐瞒事实的说法。

判决要点:
  1. 模糊承诺下的衡平法救济: 法院即使在无法精确确定口头承诺具体份额的情况下,仍可根据当事人行为推断其“获得某种财产权益”的共同意图,并根据实际财务贡献来量化衡平法权益。
  2. 抵押贷款责任的优先性: 在计算财产权益时,承担抵押贷款的连带责任被视为对“购买价格”的贡献,而非仅仅是还款。这在共同财产关系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实际平等”原则的应用: 在评估房产改进的额外补偿时,法院引入“实际平等”原则,综合考量各方贡献、市场增值及无法精确量化的因素,避免过于复杂的核算,寻求整体公正。
  4. 隐瞒行为的负面影响: 被申请人对真实产权份额的隐瞒行为,被视为加剧了其行为的“不合良心”程度,进一步强化了推定信托的认定。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揭示了家庭内部非正式协议的复杂性和潜在风险。口头承诺、亲情关系中的信任以及财务纠葛,使得案件无法简单套用成文法。法院通过衡平法原则(特别是共同意图推定信托和禁止反言),在证据模糊和证词矛盾的情况下,重建了事实,并以灵活的方式量化了权益。本案的判决强调了在家庭关系中,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或明确的数字协议,基于信任和行动而产生的“共同意图”和“信赖损害”,仍然可以在法律上获得救济。它也警示当事人,亲情并不能完全豁免法律责任,口头承诺一旦构成信赖并造成损害,就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法官处理证据矛盾时参考了以下具体法律规定和衡平法原则:
*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旨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意图(明示或默示)一方将获得另一方拥有的财产权益,且一方依赖此意图行事并遭受损害时,为防止不合良心的行为而设立。
* 禁止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 适用于一方通过言行使另一方对未来财产权益产生合理预期,且另一方基于此预期行事并遭受损害时,法院为防止不公而采取的救济措施。
* 返还信托(Resulting Trust): 当一方出资购买财产,但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共同购买但登记份额与出资不符时,法律推定登记所有者为出资方信托该财产。但该推定可被当事人的实际意图或“预付推定”所推翻。
* 预付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在特定关系(如父母子女)中,出资方将财产登记在受益方名下,法律推定为赠予,而非信托。但该推定可被实际意图推翻。
* 《财产法1936》(Law of Property Act 1936 (SA))
* 第69条: 规定在分割房产的申请中,如果法院认为出售房产并分配收益比实物分割对各方更有利,即使有异议,法院也可酌情命令出售。
* 第70条: 规定如果对房产拥有二分之一或更多权益的当事人请求出售并分配收益,除非有充分理由,法院应命令出售。

同案同判参考:
  1. 《包姆加特纳诉包姆加特纳案》 (Baumgartner v Baumgartner (1987) 164 CLR 137)
    • 核心判决理由: 本案处理同居伴侣财产纠纷,双方共同收入,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认定,男方独占房产构成不合良心行为。判决强调,在共同投入资源建立家庭的伴侣关系中,衡平法救济应以“实际平等”为起点,并根据各方实际贡献进行调整,以避免不公。法院允许对抵押贷款还款等贡献进行追溯调整。
  2. 《吉乌梅利诉吉乌梅利案》 (Giumelli v Giumelli (1999) 196 CLR 101)
    • 核心判决理由: 本案涉及父母对儿子多次承诺将部分房产(包括房子和土地)作为报酬,儿子因此投入劳力和资金。法院认定禁止反言成立,但考虑到家族农场的复杂性、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和居住权,法院未直接判决房产所有权,而是判决金钱赔偿,以实现公正。强调救济应避免对第三方造成不公。
  3. 《西度诉范戴克案》 (Sidhu v Van Dyke (2014) 251 CLR 505)
    • 核心判决理由: 本案处理一方依赖他人承诺放弃其他机会并遭受损害的情况。法院重申,受诺方必须证明其是因信赖承诺而遭受损害,且该承诺是其采取行动的“重要因素”。强调损害是衡平法干预的基础,但救济并非总是直接兑现承诺,而是旨在消除损害。
  4. 《加拉蒂诉迪恩斯案》 (Galati v Deans [2023] NSWCA 13)
    • 核心判决理由: 这是一起近期案例,重申了共同意图推定信托在澳洲法律中的独立地位。它强调,即使无法确定精确的份额,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财产权益”的共同意图,且一方因此遭受损害,即可构成信托。判决还指出,意图可以从当事人行为中推断出来。
  5. 《博萨纳克诉税务局长案》 (Bosanac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2) 275 CLR 37)
    • 核心判决理由: 本案重申了返还信托和预付推定的原则。法院指出,这些推定是证据不足时的“推论工具”,一旦有证据表明当事人购买时的真实意图,这些推定就会失效。强调真实意图是客观推断而非主观未沟通的意图。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芭芭拉的败诉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核心承诺的承认与否认矛盾: 芭芭拉承认其在2017年12月处于极度痛苦中,并向申请人夫妇提及自杀,且是她主动提出让申请人夫妇成为共同抵押贷款人并“名字会出现在产权上”。这些承认与她后来全面否认所有具体承诺(特别是份额)形成了尖锐矛盾,严重损害了其证词的可信度。
2. 证词前后不一,缺乏独立记忆: 芭芭拉在交叉盘问中,尤其是在重新开庭后,其证词被发现前后不一(如关于宣誓书笔迹)。法官认为她的许多说法是基于事后阅读文件,而非真实记忆。这种“重建记忆”的尝试未能通过法庭的检验,反而暴露了其不诚实。
3. 未能反驳信赖损害: 芭芭拉未能有效反驳申请人夫妇因其承诺而遭受的实际损害,包括改变居住计划、承担巨额抵押贷款责任、投入劳力进行房产改进等。法院认为,即使芭芭拉的初衷并非操纵,但她的承诺确实诱导了申请人夫妇的行动并导致了损害。
4. 对衡平法原则的误解: 芭芭拉认为其对抵押贷款的实际还款额更大,就意味着她应拥有更多权益,并认为10%的份额是“赠予”。这与衡平法中“抵押贷款责任构成购买价格贡献”以及“支付还款是偿还债务而非购买股份”的原则相悖。
5. 隐瞒产权份额的不合良心: 芭芭拉在申请人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默许律师将他们的产权份额登记为各10%,并在多年后才在争吵中告知,这一隐瞒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不合良心的性质,强化了推定信托的成立。
6. 未能有效应对专家证据: 芭芭拉虽质疑了史密斯估价报告中关于改进质量和价值增值的说法,但未能提供强有力的反证(例如自己请专家提供反驳报告),也未能充分证明这些“缺陷”显著影响了房产的整体价值,最终未能动摇法院对改进价值的整体评估。

启示

  1. 口头承诺,并非儿戏: 即使是家庭成员之间的非正式口头承诺,一旦涉及重大财产利益,且一方基于信任为此付出并遭受损害,法律也可能强制执行。亲情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2. 书面协议,是最好保障: 在任何涉及财产、金钱或重要居住安排的家庭协议中,务必将所有条款、份额、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并咨询独立法律意见,避免日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3. 了解自身权益,主动求证: 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如产权转让、贷款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向律师或专业人士咨询,确保完全理解其法律后果。不要盲目信任,也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放弃了解的权利。
  4. 审慎评估“贡献”与“牺牲”: 在共同财产关系中,投入金钱、劳力或牺牲个人机会都可能被视为对财产的贡献。但其法律上的认可度和量化方式可能与个人预期不同。在做重大投入前,应明确其对未来财产权益的影响。
  5. 关系破裂,及时止损: 当家庭关系破裂,信任丧失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财产纠纷。继续不明确的投入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和更复杂的法律困境。法律旨在提供公平的解决方案,而非维系破裂的关系。

问答环节

  1. Q:本案中,为什么申请人夫妇没有得到其对房产改进的额外补偿?
    A:法院认为,尽管申请人夫妇对房产进行了改进,且专家估价报告显示这些改进增加了35,000澳元的价值,但房产价值的显著增长主要归因于市场因素(高达435,000澳元)。此外,被申请人芭芭拉也对部分改进有所贡献,且双方对现金支出和劳力投入缺乏详细记录,难以精确量化各方的实际投入。在无法明确证明被申请人因这些改进而获得不公正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援引“实际平等”原则,认为无需额外调整所有权份额,以避免陷入复杂的核算,寻求整体上的公正。

  2. Q:本案判决对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有何启示?
    A:本案强调,在澳洲衡平法中,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口头承诺在特定条件下也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承诺明确(即便份额模糊)、一方基于承诺合理信赖并遭受损害,且允许承诺方反悔将导致不合良心的结果,法院就可能运用“推定信托”或“禁止反言”原则强制执行承诺。这提醒我们在家庭或非正式关系中,对口头承诺应持谨慎态度,一旦给出承诺,就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3. Q:为什么申请人夫妇的权益是根据抵押贷款责任而非实际还款额计算?
    A:根据澳洲的法律原则,承担抵押贷款的“连带责任”本身就被视为对房产“购买价格”的直接贡献。这意味着,从法律上讲,共同借款人在贷款获批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对房产的购买做出了贡献,其贡献的比例是其负债占房产价值的比例。而后续的每月“还款”,则被视为偿还已产生的债务,而非直接增加房产的所有权份额。本案中,申请人夫妇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了巨额贷款责任,这构成了他们对房产价值的直接财务贡献,因此法院以此为基础计算了他们的衡平法权益。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CHIARIERI & ANOR v MORPHETT [2025] SASC 162)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衡平法 – 财产所有权争议 –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与禁止反言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本案涉及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纠纷,虽然未直接依据《家庭法》的财产分割条款,但其衡平法原则与家庭法精神相通。)
*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 居住时长: 当事人是否在一段关系中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
* 居住性质(是否分房): 共同居住是何种性质?是否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即便存在分房情况。
* 性关系: 双方是否存在或曾存在性关系。
* 财务依赖(是否供养): 一方是否对另一方提供财务支持或依赖另一方生存。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 双方如何持有、管理或购买财产,特别是共有财产的形成。
* 子女照顾与支持: 双方是否共同照顾和支持子女。
* 对外关系公开度: 双方是否向他人公开其关系。
* 公众名声: 双方在公众眼中是否被视为伴侣。
* 双方承诺程度: 双方对关系的承诺程度,例如是否有结婚计划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
* 财产分割四步法:
* 净资产池认定: 识别和估价双方在关系中及关系结束后拥有的所有资产和负债。
* 贡献评估(财务 / 非财务 / 做家务 / 照顾孩子): 评估双方对资产池的贡献,包括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贡献、非财务贡献(如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家务劳动、支持配偶事业)。
* 未来需求(年龄 / 健康 / 收入能力): 评估双方未来的需求,考虑年龄、健康状况、收入能力、未来抚养子女的责任等。
* 公平性调整: 在前三步基础上,进行调整以确保财产分割的整体公正性。
*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 首要考虑:
* 儿童的最大利益:这是所有决定的最高和首要原则。
* 儿童免受伤害的需要: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虐待、剥削或遭受不适当的暴露于暴力或其他伤害。
* 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有意义关系的好处:鼓励儿童与父母双方(以及其他重要亲属)建立和维持积极、有意义的关系。
* 额外考虑:
* 父母意愿:父母对子女抚养安排的意愿和建议。
* 现实条件:儿童的年龄、性别、背景(包括原住民或托雷斯海峡岛民背景)、性取向等;儿童的成熟度、理解力以及对未来安排的意愿(根据其年龄和成熟度予以考量)。

⑤ 房产、建筑与规划法(房产与建筑法)
(本案涉及房产所有权和改进,房产法的原则在此发挥基础性作用。)
* 核心测试(法定保证): 工程是否按照“工匠级标准”完成?使用的材料是否适用于其目的?
* 核心测试(缺陷): 缺陷是属于主要缺陷(通常有6年保修期)还是次要缺陷(通常有2年保修期)?主要缺陷是否导致房屋无法居住或部分毁损,从而触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 核心测试(规划): 任何对房产的重大改造是否违反了当地政府的开发审批(DA)条件?

⑨ 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民事诉讼法)
(本案在程序层面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则。)
* 核心测试: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审理本案?当事人是否已完全履行证据披露义务,确保所有相关证据已提交法庭?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中,即使成文法(如严格的房产登记法)无法直接支持申请人夫妇的全部主张,衡平法原则也提供了“绝地反击”的替代途径:

  •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 原理: 当各方在购买或持有房产时,存在一个共同意图(无论是明确口头约定还是通过行为推断),即房产的受益所有权将以某种方式分配,而一方基于此意图投入并遭受损害,则法院可施加推定信托。本案中,即便“平等三分之一”份额的明确承诺未被法官完全接受,但“获得某种形式的注册权益”的共同意图被认定存在。
    • 应用: 本案法官通过分析芭芭拉的求助、申请人夫妇的搬迁和共同抵押贷款行为,推断出各方存在一个共同意图,即申请人夫妇将获得房产的注册权益,且该权益应与其财务贡献(而非实际还款)相称。
  • 禁止反言 (Proprietary Estoppel):
    • 原理: 当一方通过言行(承诺、默许)鼓励另一方对某项财产权益产生合理预期,而另一方基于此预期采取行动并遭受损害,如果允许承诺方反悔将构成不合良心的行为,法院即可施加救济。本案中,芭芭拉的承诺以及申请人夫妇因此改变生活计划、承担贷款责任、投入劳动,构成了禁止反言的要素。
    • 应用: 法官明确指出,芭芭拉的承诺诱导申请人夫妇采取行动,且其在获得帮助后否认承诺将是不合良心的行为。即使无法准确界定具体份额,禁止反言也能确保受害方获得公正的救济。
  • 返还信托 (Resulting Trust):
    • 原理: 当一人出资购买财产,但财产登记在另一人名下,或多人共同出资购买财产,但登记份额与出资比例不符时,法律推定登记所有者为出资方信托该财产。
    • 应用: 在本案的替代性主张中,申请人夫妇提出他们作为共同抵押贷款人出资522,860澳元,而登记份额却低于其出资比例。虽然最终法官根据更明确的共同意图推断排除了返还信托的直接适用,但返还信托的原理为评估财务贡献提供了一个起点。
  • 衡平法对共同财产的调整 (Equitable Adjustments for Contributions to Jointly Owned Property):
    • 原理: 在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或出售中,如果一方对财产进行了资本改进,虽然不能直接向另一方要求贡献,但在衡平法上,如果另一方会因这些改进而获得不公平的利益,则进行改进的一方有权获得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其支出或房产增值中的较低者。
    • 应用: 申请人夫妇主张对房产的改进增加了35,000澳元的价值。尽管法院最终未额外增加其所有权份额,但这一主张是衡平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弥补因信赖而产生的具体损失。

通过这些替代性方法,衡平法能够超越严格的法律形式,关注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信赖和行为后果,从而在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中实现实质性的公正。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本案涉及衡平法中的信托和禁止反言,其“硬门槛”与传统成文法有所不同,更侧重于事实的构建和原则的适用。

常规门槛:
* 共同意图的存在: 必须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共同意图,即一方将获得财产权益。
* 信赖和损害: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合理信赖了被申请人的承诺或行为,并因此采取行动(如投入资金、劳力、改变生活),且遭受了实质性损害。
* 不合良心的行为: 允许承诺方反悔将构成衡平法上的不合良心行为。

例外通道(关键):
* 口头承诺的承认: 即使最初的承诺是口头的,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承认了核心事实,例如承认其在困境中求助,并承诺申请人“名字会出现在产权上”,这些承认成为构建信托关系的重要基石。
* 财务贡献的非现金形式: 抵押贷款的“连带责任”被明确认定为对财产购买价格的贡献,而非仅限于实际支付现金。这为那些提供担保或信用支持的当事人提供了获得权益的途径,即使他们实际还款较少。
* 意图的推定: 即使无法证明明确的数字份额承诺,法院仍可根据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如共同居住、共同承担贷款)推断出“获得某种权益”的共同意图。
* 隐瞒事实的负面影响: 被申请人对真实产权份额的隐瞒,反而加重了其行为的不合良心程度,使得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信托成立。

建议: 在涉及家庭财产的非正式协议中,即使看似没有书面凭证或精确数字,也切勿轻易放弃。仔细梳理所有口头承诺、行为模式、财务往来以及任何可能证明“共同意图”和“信赖损害”的间接证据。衡平法往往能为那些在严格法律框架下难以获得救济的当事人,开启“例外通道”。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本案判决对处理家庭内部的口头协议、共同财产纠纷以及衡平法救济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以下法律点和事实背景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的认定: 当争议涉及家庭成员间口头承诺(尤其是份额不明确)下的财产权益,且存在信赖和损害时。
*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 当一方基于另一方的承诺采取行动并遭受损害,而承诺方试图反悔时。
* 抵押贷款连带责任作为财务贡献的依据: 在确定共同购买物业的衡平法权益时,将承担抵押贷款责任视为对“购买价格”的贡献,而非仅考虑实际还款额。
* 衡平法对房产改进的补偿限制: 当一方声称对共同财产进行了改进,但无法精确量化各方贡献,且房产主要价值增值来自市场因素时,法院可能采取“实际平等”原则,不额外调整所有权份额。
* 被申请人(承诺方)证词前后矛盾或隐瞒事实的负面影响: 当对方证词存在不一致,或有证据表明其隐瞒了关键信息,本案可作为质疑其可信度并支持己方主张的依据。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案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对房产所有权(尤其是在一方困境下做出的承诺)存在模糊的共同意图,且您的当事人因此承担了抵押贷款的连带责任并改变了生活计划时,引用本案可加强论点,主张存在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 当您需要强调抵押贷款的连带责任是构成对房产购买价格实质性贡献的证据时,本案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支持。
* 当您需要论证承诺方隐瞒关键信息(如真实产权份额)的行为加重了其不合良心的程度时,可引用本案。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支持其对房产改进的补偿主张,您可以强调本案法官在无法精确量化各方对改进的投入、且房产主要价值增值来自市场因素时,拒绝了额外补偿的独特性,从而主张本案不适用于其要求过度补偿的情形。
* 如果对方援引本案来主张其口头承诺的“平等份额”,您可以强调本案法官最终未完全采纳“平等或三分之一”份额的说法,而是根据更客观的财务负债比例进行分配,从而主张本案的裁判并未支持所有口头承诺都必然兑现为平等份额。

结语:
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深刻地揭示了家庭关系中,法律与情感交织的复杂性。口头承诺虽轻,一旦承载了信赖和牺牲,其重量足以在法庭上被重塑为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它告诫我们,在任何重要的财产安排中,无论亲疏,明确的沟通、书面记录和专业的法律咨询都是不可或缺的保障。因为,法律最终追寻的,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正与公平。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CHIARIERI & ANOR v MORPHETT [2025] SASC 162)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原始案件文档:

👉 无法完整查看文档?
点击此处在新页面下载原判决文件

Archive


Tags


Your Attractive H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