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家庭法判决:丈夫隐瞒收入并实施家暴,妻子如何通过“贡献艰辛”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多分得 5.5% 的份额?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Riley & Riley [2025] FedCFamC2F 1020,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二分庭)
  • 审理法官: 特恩布尔法官
  • 案由: 财产分割
  • 裁决日期: 2025年7月28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家庭法
    • 关键词 3:财产分割
    • 关键词 4:家庭暴力
    • 关键词 5:贡献评估
    • 关键词 6:收入瞒报
背景:

本案涉及一段长达20年的婚姻关系(1996年同居,1997年结婚,2016年分居),双方育有两个现已成年的子女。申请人(妻子)与被申请人(丈夫)在婚姻期间共同积累了包括房产、车辆、养老金及商业资产在内的财产。分居后,双方就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产生了严重分歧。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两大焦点问题上:
1. 家庭暴力的影响: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婚姻期间长期对她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这使得她作为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贡献变得“异常艰辛”,因此应在财产分割中获得更高比例。
2. 财务披露的真实性: 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一名自雇建筑商)未如实披露其真实收入和财务资源,认为其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

基于此,申请人最初诉求获得70%的家庭总资产,后调整为65%;而被申请人则主张双方贡献均等,应按50/50的比例平分财产。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199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走到了一起,次年步入婚姻殿堂。他们的生活轨迹与许多普通家庭相似:丈夫作为一名建筑商,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妻子则承担起照顾家庭和抚养两个孩子的主要责任,同时兼职工作并为丈夫的生意处理簿记。他们共同购置房产、装修房屋,生活看似平静。

然而,在这段长达二十年的婚姻背后,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裂痕。据申请人所述,丈夫的情绪极不稳定,暴力行为时有发生。她形容丈夫“眼中仿佛有一个开关”,一旦被触发,便会从一个温和的伴侣瞬间变为一个充满攻击性的人。这种潜在的暴力威胁,让她长期生活在“战斗或逃跑”的高度警惕状态中。

2015年的一次激烈争吵后,丈夫因殴打妻子面部而被定罪,尽管未留下刑事记录,但这起事件成为了一个无法抹去的污点。女儿作为证人,也描述了父亲对弟弟的暴力行为,以及对自己发出的威胁。

除了家庭暴力,财务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丈夫的自报收入一直不高,但他却有能力在分居后购置多辆汽车,并向朋友出借大额款项。更令人生疑的是,他似乎在利用自己的建筑执照参与一些大型项目,却声称自己未从中获利。这些行为让妻子深信,丈夫的真实财务状况远比他所披露的要好得多。

2016年,这段婚姻走到了尽头。分居后,妻子独自承担起家庭住房的按揭和各项开销。2023年11月,在长期的压抑和不公感驱使下,她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财产分割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和孩子争取一个公正的未来。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家庭暴力证据:
    • 个人宣誓书: 详细描述了丈夫长期的、模式化的暴力行为,包括掐喉、殴打、砸毁物品以及对孩子的暴力。
    • 女儿的证人证言: 证实了父亲对弟弟的暴力行为,并描述了2015年母亲被打后,父亲对自己发出的威胁(“你也想来一下吗?”)。
    • 警方记录与定罪事实: 提供了2015年丈夫因普通攻击罪被定罪的官方记录,证实了暴力行为的客观存在。
    • 心理医生报告: 心理医生证实,妻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焦虑症状,影响了其全职工作的能力。
  2. 丈夫财务不实证据:
    • 保险文件(W4、W5): 丈夫为其建筑生意购买的保险文件显示,其申报的项目总营业额高达67万澳元,这与其报税的低收入形成巨大反差。
    • 建筑合同(W6): 丈夫为第三方公司签署了总价值55万澳元的建筑合同,并亲自到场监督,但声称自己未获利。
    • 大额借贷行为: 证据显示,丈夫有能力在短时间内向朋友出借2.5万澳元现金。
  3. 贡献论点:
    • 主要贡献者: 强调自己是家庭和孩子的主要照顾者,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务,为丈夫专注于事业创造了条件。
    • 贡献艰辛(Kennon原则): 由于丈夫的家庭暴力,她的贡献是在充满恐惧和压力的环境下完成的,其难度和价值应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 分居后贡献: 分居后独自承担了家庭住房的按揭和所有开销。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对家庭暴力的辩解:
    • 承认单一事件: 承认2015年曾殴打妻子,但声称这是婚姻中“唯一一次”暴力事件,并将原因归咎于被妻子“激怒”。
    • 否认模式化暴力: 全面否认其他所有关于身体暴力和对孩子施暴的指控,声称妻子脾气暴躁,自己才是“温和的一方”。
    • 对儿子的管教: 承认曾对儿子使用“熊抱”或将其按在地上,但辩称这是为了制止儿子的暴力行为,属于管教范畴。
  2. 对财务问题的解释:
    • 低收入辩护: 坚称自己作为自雇建筑商,收入一直很低,税单真实反映了其财务状况。
    • “帮忙不收钱”: 解释称,允许他人使用其建筑执照是为了帮助侄子获得工作经验,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金钱利益,甚至需要对方报销保险费用。他表示自己仅在关键节点进行监督。
      .
  3. 贡献论点:
    • 对等贡献: 认为婚姻期间双方各司其职,贡献对等。
    • 分居后贡献: 强调自己在分居后购置了三辆总价值不菲的汽车,这些资产也应被视为对共同财产池的贡献。
核心争议点:
  1. 家庭暴力的定性与影响: 法院需要判断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持续的暴力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行为是否足以让妻子的贡献被认定为“更加艰辛”。
  2. 丈夫收入的真实性: 法院需要判断丈夫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收入或财务资源。鉴于丈夫未能提供关键证人(如其侄子、生意伙伴)来证实其“无偿帮忙”的说法,法院是否应作出对丈夫不利的推断(Jones v Dunkel原则)。
  3. 贡献比例的最终裁定: 在综合考量双方的财务贡献、非财务贡献、家庭暴力影响以及分居后各自行为的基础上,如何确定一个公平的贡献分割比例。
  4. 未来需求的调整: 考虑到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未来的收入能力差距,是否需要在贡献比例的基础上进行额外调整。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法庭上,双方的宣誓书(Affidavit)构成了他们各自法律叙事的基石。申请人(妻子)的宣誓书详细且系统地构建了一条时间线,将长达20年的婚姻中发生的关键暴力事件、丈夫的可疑财务行为以及自己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艰辛付出串联起来。她不仅描述了身体上的伤害,更着重强调了长期生活在恐惧中所带来的心理创伤,并辅以心理医生的报告作为佐证。她的叙述逻辑清晰,情感克制但极具说服力,旨在向法庭证明,她的贡献是在一种“非正常”的恶劣环境下完成的。

相比之下,被申请人(丈夫)的宣誓书则采取了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策略。他承认了2015年那次无法否认的暴力事件,但将其描绘成一次孤立的、因“被激怒”而失控的行为。对于其他指控,他则全盘否认,并试图将自己塑造成一个脾气温和、被妻子误解的形象。在财务方面,他的宣誓书极力淡化其商业活动的重要性,将参与重大建筑项目解释为“帮助亲戚”,并声称自己“分文未取”。这种陈述策略的核心在于,试图将所有对其不利的事实都归结为误解或善意行为,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法庭在审阅双方宣誓书后,敏锐地捕捉到了其中的矛盾。特别是丈夫对于其商业活动的解释,显得极不合常理。为了查明真相,法官发出了一系列程序性指令,要求对丈夫的生意伙伴进行调查,并要求提供相关保险和合同文件。这一举动显示了法官的战略意图:不满足于双方的一面之词,而是要通过客观的第三方证据来验证宣誓书内容的真实性。这也为后续听证会上的交叉盘问埋下了伏笔,丈夫的宣誓书最终在这些客观证据面前变得不堪一击。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判决之前,法庭为推进案件审理作出了一系列关键的程序性命令:
1. 证据披露命令: 法庭指令双方必须全面交换所有与本案相关的财务文件,包括银行对账单、税务记录、商业合同及保险单据。
2. 传票发出: 鉴于被申请人(丈夫)在财务披露上的不透明,法庭批准了向其生意伙伴、相关公司及保险公司发出传票,要求提供与丈夫建筑活动相关的全部文件。
3. 案件转介调查: 在听证会期间,因发现被申请人可能存在滥用建筑执照的行为,法庭决定暂时休庭,并将相关情况转介至塔斯马尼亚州的相关职业许可监管机构(M Authority)进行调查。
4. 补充宣誓书许可: 允许双方在收到传票文件和调查结果后,提交补充宣誓书,以回应新出现的证据。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是检验真相的熔炉。在交叉盘问环节,双方的法律叙事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申请人(妻子)的表现:
在对方律师的盘问下,申请人表现得沉着而坚定。她对自己宣誓书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指控给出了详细且一致的描述。尽管她承认自己有时也会与丈夫争吵,甚至言辞激烈,但这并未动摇其作为长期受害者的核心事实。当被问及为何能在遭受暴力的情况下依然“表现良好”地完成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职责时,她的回答揭示了其强大的心理韧性——她必须“努力工作以保持稳定”。这种“在逆境中愈发坚韧”的形象,反而增强了其贡献“更艰辛”的说服力。

被申请人(丈夫)的崩溃:
被申请人的证言在交叉盘问中漏洞百出。
* 关于收入: 当被出示其为生意购买的、覆盖高达67万澳元营业额的保险单时,他无法合理解释这笔巨额数字与其声称的年收入仅4万多澳元之间的巨大鸿沟。他辩称这是为了“帮助侄子”,自己不会获利,但当被问及为何要为别人的生意承担如此巨大的个人风险和保险费用时,他的回答含糊其辞,逻辑上难以自洽。
* 关于暴力: 他坚称2015年的事件是“唯一一次”,但当被问及为何在事后向警方承认自己“被激怒”时,他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更具破坏性的是,当被问及女儿指证他曾威胁说“你也想来一下吗?”时,他的否认显得苍白无力。
* 关键证人的缺席: 法庭特别关注到,被申请人未能传唤其生意伙伴或侄子出庭作证,以证实其“无偿帮忙”的说法。这一缺席,让法庭有理由作出对他不利的推断。

法官的裁决逻辑:
法官在评估证据时,明确采纳了“复合图景”原则,即不孤立看待任何单一证据,而是综合所有信息来构建最接近真相的画面。

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被申请人的证据存在严重的可信度问题。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论述(中文翻译):

“当一方未能提供全面、坦诚的财务披露时,法庭有权从现有证据中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其商业活动的解释不仅不合常理,且缺乏关键证人的支持。他声称自己承担了巨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却不图任何回报,这种说法与正常的商业逻辑相悖。因此,法庭更倾向于接纳申请人关于其收入被低估的主张。”

这段话几乎“一锤定音”,确立了法庭对丈夫财务状况的基本判断。同时,结合申请人、女儿以及心理医生的证言,法庭最终认定,丈夫的行为构成了持续的家庭暴力,这对妻子的贡献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下达以下命令:
1. 财产分割比例: 双方的全部婚姻财产(包括养老金)按照 55.5% (归申请人/妻子)和 44.5% (归被申请人/丈夫)的比例进行分割。
2. 房产出售: 双方必须在14天内,共同委托房产中介出售位于 1 B Street, Town C, Tasmania 的前婚姻住房。
3. 出售所得分配: 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将按以下顺序分配:
* 首先,支付所有销售费用、未缴的市政费和水费。
* 其次,清偿D银行的共同房屋贷款。
* 再次,清偿与被申请人保留的“车辆1”相关的贷款。
* 最后,剩余款项根据法院确定的55.5%/44.5%的最终分割比例,通过公式计算并支付给双方。
4. 养老金分割: 为了实现上述财产分割比例,被申请人须从其 Super Fund 1 养老金账户中,向申请人支付一笔价值 $17,000 的分割款项。
5. 其他资产归属: 除上述安排外,双方各自保留目前在其名下或占有下的所有其他财产、动产及金融账户。
6. 债务责任: 双方各自承担与其保留资产相关的任何债务,并保证对方免受该等债务的追索。
7. 终局性声明: 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81条,本命令旨在最终解决双方之间的财务关系,避免未来的进一步诉讼。
8. 申请驳回: 除上述命令外,双方提出的所有其他申请均予以驳回。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并非一个简单的“贡献对等”的长期婚姻财产分割案例。法官的裁决超越了对双方财务贡献的简单加权,而是深度介入了两个极具争议的领域:一是如何量化家庭暴力对一方贡献的“减损”或“增益”;二是在一方存在严重不实披露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运用推断来重构事实。本案判决为处理类似“黑箱”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

判决要点:

本案的核心判决逻辑在于,法官通过一系列推断,成功地“穿透”了丈夫构建的虚假财务和行为表象。法官并未因证据不全而放弃裁决,而是基于“证据优势”原则,在丈夫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时,采纳了妻子一方更具逻辑一致性的说法。这体现了家庭法审判中,法官在面对信息不对称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能动性。

法律依据:

法官在处理证据矛盾和事实认定上,主要参考了以下几个关键法律原则:
* 《1995年证据法》(Cth)第140条: 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法官只需确信某一方的主张比另一方“更可能”为真即可。同时,该条款要求法官在做决定时,必须考虑指控的严重性。
* Briginshaw v Briginshaw案原则: 这是对“可能性平衡”标准的进一步阐释。Dixon法官指出,指控越严重(如家庭暴力),法官内心形成“合理确信”所需的证据说服力就越强。
* Jones v Dunkel案原则: 当一方未能传唤一位本应由其传唤、且能对案件事实提供关键信息的证人时,法庭可以作出两项推断:1)该证人的证言不会对该方有利;2)法庭可以更放心地采纳对该方不利的现有证据。本案中,丈夫未能传唤其生意伙伴和侄子,触发了这一原则。

制胜关键:

申请人(妻子)的胜局,建立在一套精心构建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之上:
1. 家庭暴力证据链的完整性: 她没有停留在空泛的指责,而是构建了“个人陈述 + 子女证言 + 官方定罪记录 + 专业医疗报告”的四位一体证据体系。这使得她的主张从个人感受上升到了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
2. 财务疑点的精准打击: 律师通过对丈夫保险单、商业合同等文件的深入分析,成功制造了丈夫财务陈述的核心矛盾。在交叉盘问中,丈夫无法合理解释“低收入”与“高营业额”之间的巨大差异,导致其整体可信度崩塌。
3. 法律原则的有效运用: 团队成功地将家庭暴力事实与《Kennon》案原则相结合,论证了妻子的贡献因在“更艰辛”的环境下做出而应获得更高评价,这为最终获得超过50%的分割比例奠定了法理基础。

判决依据拆解:

胜局点一:成功激活《Kennon》原则,将家庭暴力转化为财产优势
* 反方败因: 丈夫试图将2015年的暴力事件淡化为“一次性”和“被激怒”的行为,但这与妻子、女儿及心理医生提供的“长期模式化”证据相矛盾。
*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法庭认为,家庭暴力并非仅仅是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其对受害方履行家庭责任能力所产生的持续性影响。当证据显示,一方的贡献因另一方的暴力行为而变得更加困难和充满压力时,法庭有责任在评估贡献时给予这种‘艰辛’相应的权重。这并非惩罚,而是对贡献真实价值的认可。”
* 法律逻辑: 法官接受了妻子的主张,即长期的恐惧和心理压力使得她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角色变得“异常艰辛”。因此,在评估双方贡献时,法官在看似均等的贡献基础上,给予了妻子一个额外的“权重加成”,这直接体现在了最终52.5%的贡献裁定比例上。

胜局点二:利用《Jones v Dunkel》原则,将被告的“沉默”转化为对己方有利的推断
* 反方败因: 丈夫声称自己参与价值数十万澳元的建筑项目是“无偿帮助”亲友,但未能传唤这些最能证实其说法的核心证人(生意伙伴Mr O和侄子)出庭作证,且未提供合理解释。
*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当一方掌握着能够澄清事实的关键证据或证人,却选择不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法庭有理由推断,这些未被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是不利的。被告未能解释为何其生意伙伴及亲属没有出庭,这使得法庭可以更加确信地接纳申请人关于其财务状况不实的指控。”
* 法律逻辑: 丈夫的证人缺席,使得法官能够合法地推断出“真相可能并非如他所说”。这一推断,结合丈夫保险单上的高额营业额,让法官最终认定其存在未披露的收入和更强的赚钱能力,为后续基于s75(2)条款的调整埋下了伏笔。

同案同判参考:
  • Kennon v Kennon (1997) FLC 92-757: 确立了家庭暴力可作为“贡献艰辛”因素,从而影响财产分割比例的里程碑式判例。
  • Martell & Martell (2023) 66 Fam LR 650: 近期判例,重申了《Kennon》原则的适用不要求暴力行为达到“特殊”或“罕见”的程度,只要其对贡献产生了“可辨别的效果”即可。
  • Dajani & Dajani [2025] FedCFamC1A 28: 确认了在评估s75(2)未来需求因素时,可以考虑家庭暴力对一方未来收入能力的持续影响。

启示

  1. 家庭暴力远不止是伤痕,更是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 不要认为家庭暴力“说不清”,在法律上,它可以通过《Kennon》原则,直接转化为财产分割中的实际利益。
  2. 沉默不是金,而是法庭上的“默认”: 在诉讼中,如果你有机会提供证据或证人来反驳对方的指控,却选择沉默,法庭很可能会认为“你心虚了”。
  3. 生活中的每一份记录,都可能是法庭上的“王牌”: 无论是报警记录、医疗报告,还是朋友间的聊天记录,这些看似零散的信息,在法庭上都能串联成有力的证据链。
  4.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对方律师通过对保险单的深挖,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这提醒我们,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的律师不仅是你的代理,更是你的侦探。
  5. “表面公平”不等于“实质公正”: 法律追求的不是机械的50/50,而是综合考量双方过去、现在与未来后的“公平”。当一方的付出因另一方的过错而变得更艰难时,法律会给予补偿。

问答环节

  1. 问:既然法官认定丈夫隐瞒了收入,为什么不直接把那67万澳元的营业额算进财产池?
    答: 这是因为“营业额”不等于“利润”或“个人资产”。营业额是公司或生意的总流水,其中包含了材料、人工、税费等大量成本。虽然法官怀疑丈夫从中获利,但在缺乏直接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这笔钱进入了个人腰包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凭空将营业额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法官将这一行为视为丈夫“未来赚钱能力更强”的有力证据,并据此作出了对他不利的3%的未来需求调整,这是一种更为严谨和合法的处理方式。

  2. 问:妻子只多拿了5.5%的财产,这个比例算高吗?
    答: 在一个长达20年、双方均有贡献的婚姻中,任何偏离50/50的分割都被认为是显著的。5.5%的调整,在本案约$846,950的资产池中,意味着大约$46,582的差额。这笔钱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并非小数目。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法院对家庭暴力和财务不实披露行为的明确态度,其判例意义远大于金额本身。

  3. 问:如果丈夫在判决后被发现隐瞒了更多资产怎么办?
    答: 这将构成“未能作出全面和坦诚的披露”。根据《家庭法》第79A条,如果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基于欺诈、虚假证据或重要事实的隐瞒而作出的,受害方(妻子)可以在判决后的一年内(或经法院许可延期)申请推翻原判决,并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这意味着,不诚信的行为即使在案件结束后,也可能面临被追究的风险。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婚姻财产分割纠纷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本案为已婚关系,但若为事实伴侣关系,法院会考量以下因素来确定关系是否存在:
* 居住时长: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本案超过20年,远超2年门槛。
* 居住性质: 是否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即使分房也可能被认定。
* 性关系: 是否存在性关系。
* 财务依赖与安排: 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支持,或双方财务是否高度交织(如联名账户、共同贷款)。本案中,双方共同经营生意、共同承担家庭开销,财务高度融合。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 是否共同拥有或购置资产。本案中,双方共同购置并装修了多处房产。
* 子女照顾与支持: 是否共同抚养和支持子女。本案中,双方共同抚养了两个孩子。
* 对外关系公开度: 在家人、朋友和公众面前,双方关系是否被呈现为伴侣关系。
* 公众名声: 社会公众对双方关系的普遍看法。
* 双方承诺程度: 是否存在对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诺。
* 财产分割四步法:
1. 净资产池认定: 识别并评估双方在审理时的所有资产、负债和养老金,计算出可供分割的净资产总额。本案中,双方就资产池的构成和价值基本达成了一致。
2. 贡献评估(财务 / 非财务 / 做家务 / 照顾孩子):
* 财务贡献: 包括初始投入的资产、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经营所得、遗产、赠与等。本案丈夫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财务贡献较大。
* 非财务贡献: 包括对财产的维护、装修(如丈夫的建筑技能)等。
* 作为家庭主妇和父母的贡献: 包括抚养子女、处理家务、支持另一方事业等。本案妻子在这方面的贡献被认定为主要贡献。
* 贡献艰辛(Kennon原则): 如果一方的贡献因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而变得更加困难,法院会给予额外权重。这是本案的关键裁决点。
3. 未来需求(s75(2)因素): 评估双方未来的经济需求,考量因素包括:
* 年龄和健康状况。
* 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
* 照顾子女的责任。
* 对另一方收入能力的贡献。
* 婚姻关系对一方收入能力的影响。
* 生活水平。
* 新伴侣的财务状况。
本案中,法官认定丈夫的未来收入能力显著高于妻子,因此作出了对妻子有利的调整。
4. 公平性调整: 综合以上所有因素,确保最终的分割方案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公平和公正的”(just and equitable)。
*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本案子女已成年,不涉及抚养权问题。但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 首要考虑:
* 儿童从与父母双方的有意义关系中受益的权利。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的需要。
* 额外考虑:
* 儿童的观点。
* 父母各方履行父母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 维持现状对儿童的影响等。

3. 替代性方法

在家庭法财产分割中,如果严格按照贡献评估无法达成公平结果,当事人可以更多地强调 s75(2)未来需求因素 作为“绝地反击”的路径。例如:
* 健康状况的恶化: 如果一方因婚姻期间的压力或暴力导致了长期的心理或生理疾病(如本案妻子的PTSD),即使贡献评估不占优,也可以主张因未来医疗开销和工作能力下降而需要更大份额的财产。
* “跳板”贡献: 如果一方为了家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发展,从而让另一方获得了显著的职业提升和高收入能力,可以主张这种“成就对方”的贡献应在未来需求中得到补偿。
* 重大经济不当行为: 如果一方在分居前后肆意挥霍、浪费或故意减少共同财产(例如,通过赌博、不合理的商业投资),另一方可以申请将这部分“被浪费”的资产“加回”(add-back)到财产池中进行计算,或主张以此为由进行更大比例的调整。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 常规门槛:
    • 婚姻关系: 必须是已婚或已分居但未离婚的配偶。
    • 事实伴侣关系: 通常需要至少2年的同居关系。
    • 诉讼时效:
      • 对于已离婚的配偶,必须在离婚令生效后的12个月内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 对于事实伴侣,必须在关系结束后的24个月内提起诉讼。
  • 例外通道(关键):
    • 事实伴侣关系不满2年? 如果双方育有子女,或一方做出了重大贡献(财务或非财务)且不进行分割会导致严重不公,法院可以豁免2年的同居时长要求。
    • 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面临“困难”(hardship),并且有合理的成功前景,可以向法院申请庭外许可(leave out of time)来启动诉讼。

建议: 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特别是对于事实伴侣关系,“重大贡献”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为家庭放弃事业、进行大量无偿家务劳动等。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符合例外情形。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 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以及 因一方不实披露而申请不利推断 的案件中引用本案。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案情涉及长期、模式化的家庭暴力,或者对方在财务披露上存在明显疑点但缺乏直接证据时,可以引用本案中法官对《Kennon》原则的适用逻辑,以及对《Jones v Dunkel》原则的运用,主张应对己方贡献给予更高权重,并对对方的财务状况作出不利推断。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试图引用本案来主张因家庭暴力获得大幅度调整,而其证据仅限于孤立事件或缺乏第三方佐证,您可以强调本案中存在“个人证言 + 子女证言 + 官方记录 + 医疗报告”的完整证据链,从而主张对方的证据强度远不及本案,不应获得同等比例的调整。

结语:

本案深刻地揭示了家庭法审判的本质:它不仅是一场关于金钱的计算,更是一场对婚姻关系全貌的综合评判。法庭的裁决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息——法律不会对暴力和欺骗视而不见,并将通过财产分割的杠杆,为那些在逆境中默默付出的一方,提供最坚实的保护。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Riley & Riley [2025] FedCFamC2F 1020)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原始案件文档:

👉 无法完整查看文档?
点击此处在新页面下载原判决文件

Archive


Tags


Your Attractive H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