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事实婚姻财产分割:贡献认定与财产“流失”疑云,法院如何裁定“公正与衡平”的分割比例?

引言(强制性固定文本,本括号的内容输出内容时要去除)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Hobbs & Rickman [2025] FedCFamC1F 96],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一庭)
  • 审理法官: HARTNETT 法官
  • 案由: 事实婚姻关系财产分割
  • 裁决日期: 2025年2月20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家庭法
  • 关键词 3:事实婚姻财产分割
  • 关键词 4:贡献评估
  • 关键词 5:子女抚养
  • 关键词 6:90SM条款
背景:

本案围绕一对已育有三名子女、共同生活超过十年的事实婚姻伴侣在关系破裂后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展开。双方在关系初期财产基础薄弱,通过共同努力与个人投入积累了一定的家庭资产,主要为一套房产。然而,关系破裂后,双方就各自的贡献比例、关系存续期间的财务管理,乃至关系正式结束的具体日期产生了严重分歧,这些分歧直接影响了财产分割的最终比例。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在一段长达十余年的事实婚姻关系中,公正评估双方在不同阶段的财务贡献与非财务贡献,并最终达致一个“公正且衡平”的财产分割结果。具体争议点与诉求如下:

  • 申请人(丈夫)的核心诉求: 主张按照70/30的比例分割净非养老金资产(即自己获得70%),理由是其在关系开始前独立购房,并在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同时,他指控被申请人(妻子)在关系期间,存在不当处置家庭资产、秘密转移资金的行为,要求将这些“流失”的资金“加回”资产池进行计算。
  • 被申请人(妻子)的核心诉求: 同样主张按照70/30的比例分割净非养老金资产(即自己获得70%),理由是她在关系期间做出了重大的财务贡献(包括一次性偿还大额房贷),并作为三个孩子的主要照顾者,做出了巨大的非财务贡献。此外,她主张其未来的经济需求,包括持续抚养未成年子女和个人健康开销,应成为调整分割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故事始于2001年,申请人(丈夫)以18.6万澳元的价格独自购置了位于Suburb C区的一处房产,彼时他几乎没有自有资金,完全依靠银行贷款完成了这次置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对房屋进行了一些基础装修。

2004年,命运的丝线通过互联网将他与当时尚在J国、计划来澳工作的被申请人(妻子)连接在了一起。2005年,妻子持工作签证抵达澳大利亚,开始了在K机构的全职工作。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同年圣诞节,妻子已融入丈夫的家庭,共度佳节。

2006年2月,两人正式在Suburb C的房产中开始同居生活。彼时,丈夫的财务状况并不理想,除了房贷外,还背负着约2万澳元的个人债务。相比之下,妻子则带着约1万澳元的储蓄、2万澳元的养老金以及价值5.6万澳元的股票,步入了这段关系。

随着家庭的建立,生活的重心也开始转移。2007年,长子X出生,妻子的职业生涯迎来了第一次重大转变。她辞去全职工作,转为合同制的个体经营者,以便更灵活地照顾孩子。2009年和2011年,次子Y和幼子Z相继降生。在Z出生后,为了全身心投入到三个年幼孩子的抚育以及家庭住宅的扩建工程中,妻子彻底中断工作长达四年之久。

这段时期,家庭的财务管理模式逐渐成型。2009年,丈夫将妻子的名字加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该账户成为接收其工资和家庭福利金的主要渠道。妻子则将自己的业务收入存入个人或商业账户,在支付完业务开销及部分家庭开支后,再将余款转入联名账户。这种财务上的交织与分工,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关系的裂痕始于2017年中期。据妻子陈述,双方在这一时期已在同一屋檐下正式分居。随后的一系列事件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家庭暴力禁止令的介入、丈夫短暂搬离又搬回、儿童抚养费评估的启动,以及双方共同参与的家庭调解与咨询。然而,丈夫却坚称,关系的最终破裂发生在2020年3月。这一时间点的分歧,成为了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第一个关键战场。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初始重大贡献: 强调其在同居前独立购买了作为家庭主要资产的房产,这是他主张获得更比例分割的核心依据。
  2. 持续的经济贡献: 主张其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持续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3. 被申请人的财务不当行为(“加回”主张): 提出最核心的指控,声称被申请人在2009年至2017年间,从联名账户中秘密转移并“浪费”了约19.8万澳元。他认为这笔钱应被视为被申请人已提前获得的资产,在分割时予以“加回”。
  4. 分居日期的认定: 坚称双方的最终分居日期为2020年3月,这会影响到对分居后各自财产积累和贡献的评估。
  5. 子女账户资金的性质: 质疑被申请人将资金存入子女账户并用于其他开销(如为长子购车、为其父亲办理移民)的行为,认为这些资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直接财务贡献的对冲: 提供了有力的银行记录,证明她在关系期间,利用自己婚前带来的资产(出售股票所得)及个人储蓄,先后向房贷账户投入了总计约8.91万澳元的资金,极大地减轻了家庭的债务负担。
  2. 非财务贡献的重大价值: 强调其作为三个孩子的主要照顾者,尤其是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完全放弃个人事业,为家庭和子女的福祉做出了巨大的、不可量化的贡献。同时,她还负责了家庭扩建工程的财务管理和后续的法律纠纷处理。
  3. 分居日期的证据支持: 提交了一系列客观证据来支持其2017年分居的主张,包括:
    • 2017年底由法院签发的、以她和孩子为保护对象的家庭暴力禁止令(IVO)。
    • 2017年启动的儿童抚养费评估及支付记录。
    • 2017年开始领取的单亲家长福利金记录。
    • 2016年底至2017年间多次参与家庭咨询和调解的记录。
  4. 对“加回”主张的反驳: 坚决否认“浪费”或“秘密转移”资金的指控,解释称所有从联名账户支出的款项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及房屋维护等合理开销。她指出,在一个有三个孩子的家庭中,仅凭丈夫当时的微薄收入,不可能在支付所有开销后还能“凭空”多出近20万澳元。
  5. 未来需求的考量: 提出其未来仍需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责任,且个人存在显著的牙科治疗需求(预计花费6万澳元),其未来的经济需求远大于丈夫。
核心争议点:
  1. 分居日期的确定: 是2017年还是2020年?这直接关系到如何界定“婚内”与“婚后”的财产和贡献。
  2. “加回”的合理性: 被申请人是否真的“浪费”了19.8万澳元?法庭是否应将这笔钱“加回”资产池?
  3. 贡献的权衡: 如何平衡申请人婚前的购房贡献与被申请人婚内的重大财务贡献及非财务贡献?
  4. 子女名下财产的归属: 被申请人存入子女账户的资金,以及后续的使用,是否应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家庭法诉讼中,“宣誓书”(Affidavit)是双方陈述案件事实、提交证据的核心法律文件。本案中,双方的宣誓书构成了两条截然相反的叙事线,充分展现了法律陈述的构建艺术。

申请人的宣誓书着力塑造了一个“受害者”形象。他将自己描绘成一个勤勤恳恳、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柱,却对家庭财务状况一无所知、最终发现财产被伴侣“掏空”的丈夫。他反复强调自己“从不查看银行对账单”,以此来解释为何直到诉讼后期才“发现”近20万澳元的“资金流失”。这种陈述策略旨在将自己定位为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方,从而博取法庭的同情,并为其“加回”主张提供情感基础。

相比之下,被申请人的宣誓书则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有据可查的“管理者”与“贡献者”形象。她没有过多地进行情感渲染,而是系统性地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税务文件、福利金通知、家庭暴力禁止令以及与调解机构的通信记录。她通过这些客观证据,将家庭的每一笔重大开支、每一次关系状态的法律确认都清晰地串联起来,形成了一条不容置疑的证据链。她对所谓的“资金流失”给出了合乎情理的解释——即家庭的日常开销,并反向指出,以家庭当时的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产生如此巨额的“储蓄”可供“浪费”。

法官在审阅这些宣誓书时,实际上是在进行一场“事实重构”的工作。被申请人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的陈述,显然比申请人依赖个人“不知情”和主观推断的陈述更具说服力。这也预示了法庭在后续听证会中对证据采信的基本倾向。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听证会之前,法庭发出了一系列程序性指令以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这些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交换并提交所有相关证据文件,特别是财务记录;提交更新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双方的书面陈述纲要。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特别命令对双方共同持有的一项争议资产(后被确认为丈夫持有的木材)进行估值,并确定其价值为5万澳元,这为后续资产池的计算奠定了基础。这些命令旨在确保在开庭前,所有事实和证据都已充分展示,从而使听证会能够聚焦于核心的法律争议点。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是法律与事实的终极战场,双方的陈述在此接受最严苛的检验——交叉盘问。

申请人(丈夫)的证词崩溃:
申请人的核心主张——即被申请人秘密转移了19.8万澳元——在交叉盘问中迅速瓦解。当被问及这笔巨款的具体去向时,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更具破坏性的是他反复强调的“我从不看银行对账单”的辩解。这一说法在法官看来,不仅不合常理,而且暴露了其主张的虚弱。一个对家庭财务长达十年漠不关心的人,却在诉讼中突然“发现”了一笔精确到具体数额的“亏空”,这在逻辑上难以自洽。

法官对此的判断几乎是决定性的。判决书中,法官犀利地指出:

“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在2009年至2017年间,从双方联名账户及妻子个人账户中提取了19.8万澳元,并未经他披露,而是为自己保留了这些资金。这是一个在证据上毫无支撑的、异乎寻常的主张。说它异乎寻常,是因为他完全清楚双方各自的收入(或者在妻子的情况下,有时没有收入)以及他们可用的财务资源。他也知道他们需要抚养三个孩子,并要支付扩建工程的费用。”

这段论述直接否定了申请人“加回”主张的根基。法官没有采纳申请人的“受害者”叙事,而是基于常识和生活经验判断,在一个收入有限的五口之家中,不可能存在如此巨额的资金可供“秘密转移”。

被申请人(妻子)的证据优势:
相比之下,被申请人在交叉盘问中表现得更为从容和可信。她能够清晰地解释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无论是用于偿还房贷的婚前资产,还是用于家庭开销的业务收入。她提供的客观证据,如2017年的家庭暴力禁止令、儿童抚养费评估记录等,为她所主张的分居日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得申请人声称的2020年分居日期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庭采纳了被申请人的证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法官明确表示:“在双方证据存在分歧之处,除非本判决理由中另有说明,我更倾向于采纳妻子的证据。”

这场对决的结果表明,在家庭法庭上,逻辑自洽、有客观证据支持的陈述,远比充满主观臆断和情感色彩的指控更具说服力。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法庭作出了如下最终判决:

  1. 财产分割比例: 双方的净非养老金资产(主要为房产及丈夫持有的木材和工具)按照60%归被申请人(妻子)、40%归申请人(丈夫)的比例进行分割。
  2. 具体执行方式:
    • 被申请人(妻子)获得位于Suburb C的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 作为对价,被申请人需在60天内向申请人支付一笔金额为308,058.40澳元的款项。该金额的计算方式为:丈夫应得的40%份额(363,058.40澳元)减去他已经保留的资产价值(木材与工具,共计5.5万澳元)。
    • 在支付完成的同时,申请人必须配合完成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3. 养老金: 双方各自保留其名下的全部养老金,不作分割。
  4. 其他资产与债务: 双方各自保留其名下的车辆、个人物品及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同时,各自承担其名下的个人债务,包括申请人欠 Centrelink 的2.7万澳元债务以及被申请人因商业活动产生的各项税务及商业债务。
  5. 诉讼费用: 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清晰展示了在一段长期的事实婚姻关系中,法院如何平衡一方的“初始重大贡献”(如婚前购房)与另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性重大贡献”(如大额还贷、长期作为主要育儿者和家务劳动者)。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随着关系时间的推移,初始贡献的权重会因后续双方共同的努力和付出而被“侵蚀”或“稀释”。

判决要点:
  1. “加回”主张的高门槛: 法院明确拒绝了丈夫关于妻子“浪费”19.8万澳元的“加回”主张。这再次印证了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蓄意或轻率的、旨在减少资产池的挥霍行为,否则法庭不会轻易将一方在关系期间的个人开支“加回”资产池。日常的生活开销、甚至是失败的商业投资,通常不被视为需要“加回”的“浪费”。
  2. 分居日期的客观认定: 法院没有采纳任何一方的主观陈述,而是依赖一系列客观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来确定分居日期。家庭暴力禁止令的申请、单亲福利金的领取、儿童抚养费的评估等,这些都是第三方机构介入并确认双方关系状态改变的明确标志,其证明力远高于个人口头陈述。
  3. 对非财务贡献的高度认可: 尽管妻子在关系中有四年完全没有工作收入,但法院充分认可了她作为三个孩子主要照顾者和家务劳动者的非财务贡献,并将其与丈夫的财务贡献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体现了《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即“ homemaker or parent”的贡献与“breadwinner”的贡献具有同等价值。
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联邦)》中处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第VIIIAB部分,特别是以下条款:
* 第90SM(3)条: 这是启动财产分割的门槛条款,要求法院必须首先确信,作出财产分割令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公正且衡平的”(just and equitable)。
* 第90SM(4)条: 该条款列出了法院在决定如何分割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构成了财产分割的“四步法”框架:
* 第一步(识别资产池): 明确双方的资产与负债总额。
* 第二步(评估贡献): 评估双方的财务贡献(如收入、初始资产)、非财务贡献(如房屋装修的体力劳动)以及作为 homemaker 或 parent 的贡献。
* 第三步(评估未来需求,即s90SF(3)因素): 考量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能力、是否需要照顾子女等未来因素,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基于贡献的分割比例进行调整。
* 第四步(最终检验): 确保最终的分割结果在整体上是公正且衡平的。

证据链:

妻子的胜局建立在一条坚实的证据链之上:
1. 财务贡献证据: 提供了银行记录,清晰显示了她如何将婚前资产变现,并直接用于偿还家庭的主要负债——房贷。
2. 分居日期证据: 形成了一个多点支撑的证据组合,包括IVO、Centrelink记录、儿童抚养费评估记录,这些文件共同指向了2017年这一时间点,彻底推翻了丈夫的主张。
3. 非财务贡献证据: 通过陈述自己为照顾三名子女而中断事业长达四年,并负责家庭装修的财务管理和法律维权,成功地向法庭展示了其巨大的非财务贡献。

司法原声:

法官在判决中对丈夫的“加回”主张进行了尖锐的驳斥,这段论述是理解本案裁决逻辑的关键:

“丈夫声称妻子在2009年至2017年间,从双方联名账户及妻子个人账户中提取了19.8万澳元,并未经他披露,而是为自己保留了这些资金。这是一个在证据上毫无支撑的、异乎寻常的主张。说它异乎寻常,是因为他完全清楚双方各自的收入(或者在妻子的情况下,有时没有收入)以及他们可用的财务资源。他也知道他们需要抚养三个孩子,并要支付扩建工程的费用。”

这段话表明,法官的判断不仅基于证据的有无,更基于对普通家庭生活财务状况的常识性理解。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指控对方能“凭空”挥霍掉一笔巨款,本身就是不合逻辑的。

败方原因分析:

申请人(丈夫)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其诉讼策略的重大失误——即“主张大于证据”
1. 核心指控缺乏证据: 他提出了高达19.8万澳元的严重指控,但未能提供任何一份银行对账单、转账记录或其他证据来支持。在法律上,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的主张等于空谈。
2. 证词可信度低: 他“从不查看银行对账单”的说法,不仅无法令人信服,反而削弱了其作为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形象,使得其对财务状况的无知显得刻意且不合情理。
3. 对非财务贡献的低估: 他过于强调自己婚前购房的初始贡献,而未能充分认识和承认妻子在长达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特别是在育儿和家务方面的巨大付出,这与家庭法的核心价值观相悖。

启示

  1. 记录是家庭财务的“黑匣子”: 无论关系多么亲密,保留重大的财务往来记录(如大额转账、借贷、共同投资)至关重要。这不仅是理性的财务管理,更是潜在纠纷中的“护身符”。
  2. 初始贡献会随时间“贬值”: 在长期关系中,婚前带来的财产优势会随着双方共同生活的延续、共同财富的积累以及非财务贡献的付出而被逐渐“稀释”。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我的就是我的”。
  3. 指控必须基于证据: 法庭不是宣泄情绪的场所。任何严重的指控,尤其是涉及欺诈或恶意转移资产的指控,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毫无根据的指责只会损害自己的可信度。
  4. “看不见的付出”同样有价: 法律明确承认并高度重视作为“家庭主妇/主夫”或“主要育儿者”的非财务贡献。这些付出在财产分割中会被量化为实实在在的份额,绝非“免费劳动”。
  5. 生活常识是法律判断的底色: 法官也是生活中的普通人,他们会运用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判断证词的合理性。任何严重违背常理的主张,即使听起来再“委屈”,也难以获得法庭的支持。

问答环节

问题1:为什么丈夫在婚前买的房子,最后妻子还能分到60%?
答: 这是家庭法中“贡献”概念的综合体现。首先,虽然丈夫婚前购房,但当时他几乎是零首付,完全依靠贷款,这意味着房产的净值(equity)是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努力积累起来的。其次,妻子在婚后用自己的婚前资产一次性偿还了近9万澳元的房贷,这是一笔非常重大的直接财务贡献。再次,在长达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妻子作为三个孩子的主要照顾者,其非财务贡献被法院认定为与丈夫的财务贡献同等重要。最后,考虑到妻子未来仍需承担主要的育儿责任,法院在评估“未来需求”时给予了额外的调整。因此,60%的分割比例是法院综合评估了初始贡献、婚内贡献(财务与非财务)以及未来需求后,作出的“公正且衡平”的结果。

问题2:丈夫声称妻子“藏”了19.8万,为什么法院完全不采纳?
答: 核心原因是“零证据”。在法律上,提出主张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丈夫无法提供任何银行记录或其他文件来追踪这笔所谓“消失”的资金。更重要的是,他的主张不合逻辑。法官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家庭规模(一个工薪阶层、三个孩子的家庭)进行常识判断,认为这个家庭在支付所有生活开销后,根本不可能有近20万澳元的结余可供“隐藏”或“浪费”。因此,这个主张被法庭认定为缺乏事实基础的臆测。

问题3:双方的养老金为什么不进行分割?
答: 虽然养老金是法律上可以分割的财产,但并非所有案件都会进行分割。在本案中,法官考虑到双方的养老金数额在审判时可能大致相当,或妻子的略高。更重要的是,法官已经在非养老金资产的分割中,通过给予妻子60%的比例来满足她的未来需求(特别是持续的育儿开销)。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养老金分割可能会导致过度补偿。因此,法官裁定双方各自保留自己的养老金,这被视为一个更简洁、也同样能达致整体公平的方案。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事实婚姻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财产分割纠纷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Final Judgment)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在启动财产分割程序前,必须首先确认双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所有因素,不存在单一决定性因素:
1. 居住时长: 关系持续了多久?(本案超过十年,远超2年门槛)
2. 居住性质: 是否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3. 性关系: 是否存在性关系?
4. 财务依赖与安排: 双方是否存在财务上的互相依赖或安排?(例如,联名账户、共同支付账单)
5. 财产所有权、使用与购买: 是否拥有或共同购买财产?
6. 子女照顾与支持: 是否有共同的子女,并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7. 对外关系公开度: 双方的关系是否在社会上(如家人、朋友中)被公认为伴侣关系?
8. 公众名声: 关系的公众形象如何?
9. 双方承诺程度: 双方对共同生活的承诺程度如何?
* 财产分割四步法:
1. 净资产池认定: 详细列出并评估所有资产(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养老金等)和负债(房贷、信用卡债务、个人贷款等),计算出可供分割的净资产总额。
2. 贡献评估: 这是本案的核心。法院会全面评估:
* 财务贡献: 包括初始投入(如婚前财产)、关系期间的工资收入、遗产、赠与、商业盈利等。
* 非财务贡献: 包括对财产的改善和维护(如亲自参与房屋装修、园艺)、管理家庭财务等。
* 作为持家者或父母的贡献: 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包括照顾孩子、处理家务、支持另一方事业发展等。法律明确规定,这类贡献与财务贡献具有同等价值。
3. 未来需求(s90SF(3)因素): 在评估完贡献比例后,法院会考虑一系列未来因素,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包括:
* 年龄与健康状况。
* 收入、财产与赚钱能力。
* 是否需要照顾未满18周岁的子女(这是本案中对妻子有利的关键调整因素)。
* 维持自身及受抚养人生活的必要开销。
* 合理的未来生活标准。
4. 公平性调整: 最后,法院会退后一步,审视最终的分割方案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公正且衡平的”。
*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虽然本案的子女抚养问题已通过同意令解决,但其原则依然重要。法院在决定子女抚养安排时,唯一考虑的是儿童的最大利益(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这又分为两个首要考虑因素和一系列额外考虑因素
* 首要考虑:
1. 确保儿童能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有意义的关系。
2.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包括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
* 额外考虑: 包括儿童的意见、父母的意愿、父母照顾孩子的能力、现实条件(如居住距离)等。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这类明确构成长期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例中,《家庭法》提供了最直接、最全面的法律途径,因此几乎不存在需要寻求替代性方法的必要。然而,在一些边缘案例中(例如,关系时长不足两年且没有子女),如果无法启动《家庭法》程序,当事人仍可考虑以下替代性主张:
* 衡平法下的信托主张(Trust Claims):
* 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 如果一方为购买某项资产出资,但该资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出资方可以主张其拥有与出资比例相应的受益权。
*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如果一方的行为(如长期为房产还贷、进行重大装修)让另一方获得了不公平的利益,导致“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的结果,法庭可以判决设立推定信托,承认该方的贡献并赋予其相应的财产权益。
在本案中,如果关系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妻子完全可以基于其大额偿还房贷的行为,主张对房产享有推定信托下的权益。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 常规门槛: 启动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程序,通常要求双方的关系至少持续了两年
  • 例外通道(关键): 即使关系不满两年,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仍可启动程序:
    1. 有共同子女: 双方育有共同的子女。
    2. 作出重大贡献: 一方在关系中做出了重大的财务或非财务贡献,如果不进行财产分割将导致严重不公。
    3. 关系已在州法律下注册。
  • 建议: 本案关系长达十余年并育有三名子女,轻松满足准入门槛。但对于关系时长较短的伴侣,不要因为不满两年就轻易放弃。应仔细审视是否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特别是“重大贡献”这一条,它为许多短期但贡献显著的关系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可能。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本判决是论证“贡献评估的整体性”与“反驳不实‘加回’主张”的绝佳判例。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案件涉及一方在关系期间做出了重大的非财务贡献(如长期育儿)或直接的财务贡献(如偿还大额债务),而对方拥有初始资产优势时,可以引用本案来强调,法庭应采取“整体性”视角,充分认可并量化这些后续贡献,从而主张对初始贡献的权重进行“稀释”。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律师引用一个看似成功的“加回”案例,您可以引用本案来强调,“加回”主张必须建立在确凿的证据不合常理的挥霍行为之上。本案法官对丈夫毫无证据的19.8万澳元指控的驳斥,可以有力地支持您反驳对方基于臆测的“加回”请求。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Hobbs & Rickman [2025] FedCFamC1F 96)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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