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清算,丈夫被指控掏空资产,法院如何裁定财产分割中的“加回”与公平?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Riggi & Kermode [2025] FedCFamC1F 320,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一庭)
  • 审理法官: 哈特尼特法官(Hartnett J)
  • 案由: 婚姻财产分割
  • 裁决日期: 2025年5月14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家庭法
    • 关键词 3:财产分割
    • 关键词 4:资产加回(Addbacks)
    • 关键词 5:资产浪费
    • 关键词 6:公司清算
背景:

本案是一对共同生活长达26年的夫妻在分居后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双方曾共同创立并经营一家成功的汽车配件公司,积累了近千万澳元的丰厚家业。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家庭生意的经营也陷入僵局,最终公司被迫清算。在法庭上,双方均指责对方在分居后恶意转移、浪费或隐瞒了大量共同财产,并要求法官将这些被“挥霍”的资产“加回”(Addback)到总资产池中,再进行分割。

核心争议与诉求:

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双方均同意贡献对等),而是分居后一系列复杂财务操作的定性与责任划分。

  • 申请人(妻子)的核心诉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丈夫)在分居后通过多种手段,如向成年儿子单方面赠予大额资金、成立新公司与家庭生意进行关联交易、支付个人法律费用等方式,蓄意减少了婚姻共同财产的总额。她要求法院将这些被转移或浪费的资金“加回”资产池,并基于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以及她未来的经济需求,判给她70%的财产份额。

  • 被申请人(丈夫)的核心诉求: 被申请人否认了恶意转移资产的指控,辩称支付给儿子的款项是偿还借款,且公司的清算是由于所有董事(包括申请人及其兄弟)之间的矛盾激化,无法继续经营所致。同时,他也反诉申请人单方面取走了大量公司现金和联名账户资金。他主张,在进行少量调整后,双方应接近平均分割财产,他愿意分给申请人50.5%的份额。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1994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喜结连理,并开始了长达26年的共同生活。婚姻初期,双方都努力工作,被申请人经营着一家名为Z公司的汽车配件生意,申请人则从事体力工作。1996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商业仓库,即“Suburb C物业”,用于Z公司的经营,租金收入成为家庭的共同财富。

随着两个儿子(U先生和V先生)的相继出生,申请人在承担主要育儿责任的同时,也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家庭生意中。2000年,Z公司重组为“BB有限公司”,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兄弟Q先生成为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其中被申请人占股70%,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接下来的二十年里,这家公司在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下日益壮大,业务从实体店扩展到线上,甚至在海外设立了采购点。他们积累了多处房产,家庭总资产接近千万澳元。

然而,2016年,被申请人被诊断出患有重病。尽管他依然在家中管理公司事务,但家庭与生意的重担更多地落在了申请人身上。不幸的是,夫妻关系并未因共渡难关而更加稳固,反而裂痕渐深。家庭矛盾开始渗透到公司的日常运营中。董事间的争执愈发频繁,甚至多次惊动警方。

2020年4月22日,这对共同奋斗了26年的夫妻正式分居,但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分居并未让矛盾平息,反而彻底引爆了埋藏已久的财务信任危机。被申请人单方面停止向申请人及其兄弟支付工资中的现金部分,并开始了一系列未与申请人商议的大额资金转移。申请人则感到被排挤和欺骗,也开始采取行动,试图掌控公司的现金收入,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曾经的商业伙伴和生活伴侣,如今在公司的账目和家庭的资产上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攻防战,最终导致公司无法经营,被诉至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进行清算,而这场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战,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1. 银行转账记录: 申请人提交了多份银行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在分居后,未经她同意,多次从联名账户和公司账户向他们的两个成年儿子(U先生和V先生)转移大额资金,总计超过20万澳元。申请人主张这些款项并非“还款”,而是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资产,企图减少可供分割的财产。
  2. 公司文件与邮件往来: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了一家由儿子们控制的新公司(MM有限公司),并将原家庭生意(BB有限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和业务渠道转移至新公司,导致BB有限公司利润下降,最终走向清算。她认为这是被申请人蓄意策划的“掏空”行为。
  3. 个人财务报表: 申请人提交的财务报表显示,自分居后,她收入中断,生活开销巨大,且未来的收入能力远低于被申请人。她以此主张需要获得更大比例的财产份额以保障未来生活。
  4. 证人证词: 申请人传唤了她的兄弟(Q先生)以及两名公司前员工出庭作证,以证实被申请人在公司管理中的独断专行和分居后的不当财务操作。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宣誓书与口头证词: 被申请人辩称,转给儿子的款项是为了偿还儿子们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借给家庭用于投资房产的“贷款”。他声称这些借款虽无正式协议,但有口头约定。
  2. 公司清算报告: 被申请人引用了清算师的报告,指出BB有限公司的失败是由于三位董事(丈夫、妻子、妻子兄弟)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的经营僵局,而非他一人的责任。
  3. 银行记录与账本: 被申请人同样提交了银行记录,反诉申请人在分居后也从公司拿走了大量现金(约8.2万澳元),并从联名账户中一次性提取了超过14万澳元。他主张这些款项也应被“加回”。
  4. 儿子们的证词: 被申请人的两个儿子虽然是被申请人传唤的证人,但他们在法庭上表示不愿卷入父母的纠纷。他们的证词主要围绕自己公司的合法经营以及从父亲处收到的款项性质展开,试图证明这些资金与婚姻财产无关。
核心争议点:

法庭审理的焦点并非婚姻期间的贡献分配,而是对分居后一系列财务行为的法律定性,具体包括:

  1. 资金转移的性质: 被申请人转给儿子们的数十万澳元究竟是“偿还贷款”还是“恶意转移资产”?
  2. 公司清算的责任: BB有限公司的倒闭,究竟是被申请人一手策划的结果,还是所有董事共同造成的经营失败?
  3. “加回”的适用性: 双方各自挪用的公司现金、支付的巨额法律费用、以及单方面给予子女的财务支持,哪些应当被“加回”到总资产池中进行重新计算?
  4. 未来需求的考量: 在评估完贡献后,法院应如何根据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能力等未来因素,进行公平调整?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法庭上,双方的宣誓书(Affidavit)构建了两套截然相反的叙事。

申请人的宣誓书将自己描绘成一个为家庭和事业奉献一生,却在婚姻末期遭到背叛和经济打压的受害者。她详细陈述了被申请人如何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逐步将家庭财富转移给儿子们,并利用信息差和控制权,系统性地削弱她和她兄弟在公司中的地位。她强调,被申请人成立新公司的行为,其唯一目的就是绕开她,为自己和儿子们建立一个新的商业王国,而这一切都是以牺牲她应得的财产份额为代价的。她的陈述试图引导法庭相信,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一种经济上的“阴谋”。

被申请人的宣誓书则构建了另一种叙事。他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勤奋工作、为家庭创造了巨大财富,但在分居后却面临妻子及其兄弟“逼宫”的困境。他声称,申请人和她的兄弟试图夺取公司控制权,并且不当取走公司现金,迫使他不得不采取“防御性”措施来保护公司资产。他将转给儿子们的款项解释为合法的“债务偿还”,并强调公司的清算是由于无法调和的管理层矛盾,是一种无奈之举。他的陈述旨在向法庭证明,他的所有行为都是在特定压力下的合理商业决策,而非恶意转移资产。

法官在审理中敏锐地捕捉到了双方陈述中的矛盾。例如,关于支付给儿子们的款项,被申请人最初声称是“赠予”,后来在法律压力下又改口为“还贷”,但却无法提供任何借款协议或相关证据。这种前后不一的陈述,极大地削弱了他证词的可信度。同样,申请人虽然声称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知情,但作为公司董事和银行账户的联名签署人,法官也对其“完全不知情”的说法持保留态度。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听证会之前,法庭已下达多项程序性命令,以推进案件审理并保全资产,主要包括:

  1. 任命单方专家: 由于双方对家庭生意(BB有限公司)的价值存在巨大争议,法庭下令共同委任一名独立的法务会计师作为单方专家,对公司在特定时间点的价值进行评估。
  2. 资产冻结与披露: 法庭下达了临时禁令,冻结了双方名下的主要银行账户和资产,防止任何一方在判决前进一步转移财产,并命令双方全面披露各自的财务状况。
  3. 部分财产的出售与资金监管: 法庭下令出售双方共同拥有的一处投资物业(布里斯班物业),并将出售所得的净收益分别存入双方律师的信托账户中,由法庭监管,以支付诉讼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如专家费用。
  4. 传票的发出与执行: 应申请人的请求,法庭发出了传票,强制要求双方的两个成年儿子(U先生和V先生)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个人及名下公司的相关财务文件。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的核心,是一场围绕“钱去了哪里”以及“为什么”展开的激烈交锋。

交叉盘问的焦点:

申请人的律师对被申请人进行了严厉的交叉盘问,核心直指其转给儿子们的巨额资金。当被问及为何一笔高达10万澳元的转账没有任何借款协议或还款记录时,被申请人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他声称这是偿还儿子V先生多年前的“借款”,但V先生当时年仅20岁,其收入和储蓄状况完全无法支撑如此大额的“出借”能力。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指出了这一点,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释“不可信”。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法官在判决中写道:“被申请人及其儿子的证词,即存在一笔由儿子借给父母的贷款,是不可信的证据。考虑到儿子当时的年龄和财务状况,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这些转账更像是一种公然的资金转移,旨在将资产从申请人无法触及的地方移走。”

这段话直接否定了被申请人最核心的辩护理由,为后续的“加回”判决奠定了事实基础。

核心证据的交锋:

双方都提交了大量的银行流水,但解读却截然不同。被申请人方试图证明,申请人也在分居后取走了大量公司现金。然而,申请人提交了一本手写的账本,详细记录了她所取的每一笔现金的用途——大部分用于支付她和她兄弟被停发的工资以及公司的日常开销。虽然这本账本的规范性存疑,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资金去向说明。相比之下,被申请人转移给儿子们的大额资金,以及他个人账户中来源不明的现金存款,却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解释。

法官裁决逻辑的形成:

法官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晰。首先,他确认了婚姻期间双方贡献均等,为50/50的分割比例设定了基准。接着,他逐一审查了双方提出的“加回”项目。

  • 对于被申请人支付给儿子们的款项,法官基于证据的缺乏和证词的不可信,认定这些是“过早的遗产分配”或“对一方配偶不利的资产处置”,因此裁定将这些款项全额“加回”到资产池中。
  • 对于公司清算的责任,法官认为这是双方矛盾激化的共同结果,并非一方的蓄意破坏。因此,与清算相关的法律费用被视为共同的婚姻债务,不作为对任何一方的惩罚性“加回”。
  • 对于双方各自支付的法律费用和取走的现金,法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合理的生活开支被允许,但单方面、无合理解释的大额取款则被视为对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被“加回”。

最终,通过这一系列基于证据的细致甄别,法官重构了一个更为公平的资产负债表,为最终的财产分割判决铺平了道路。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下达命令如下:

  1. 此前由高级司法常务官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第7号临时命令予以解除。
  2. 本案中单方专家的所有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3. 在2025年6月30日或之前,双方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将被申请人(丈夫)在位于新南威尔士州Suburb C区B街2号的商业物业(“Suburb C仓库物业”)中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申请人(妻子)。
  4. 在等待上述第3条命令执行期间:
    • (a) 禁止双方对Suburb C仓库物业设置任何产权负担。
    • (b) 申请人有权获得该物业的所有租金收入,并负责支付所有相关支出。
    • (c) 授权申请人全权管理该物业,包括租赁和收取租金。
    • (d) 被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人提出请求后48小时内签署任何必要文件以执行上述命令。
  5. 在30天内,被申请人须将其在D墓地的……9号墓地的所有权益转让给申请人。
  6. 在30天内,申请人须将其在D墓地的……0号墓地的所有权益转让给被申请人。
  7. 在7天内,双方须将因出售Suburb F物业而存放在申请人律师信托账户中的一半收益全额支付给申请人。
  8. 在7天内,双方须将因出售Suburb F物业而存放在被申请人律师信托账户中的一半收益,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
    • (a) 支付被申请人欠其律师的所有法律费用。
    • (b) 余额支付给被申请人。
  9. 在28天内,双方须将联名银行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平均分配。
  10. 在30天内,双方须重新挂牌出售位于Suburb J区的H街的物业(“Suburb J物业”)。
  11. 在Suburb J物业出售交割的同时,出售所得款项在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如中介费、市政费、贷款等)后,余额按以下比例分配:
    • (a) 50%归申请人。
    • (b) 50%归被申请人。
  12. 与此同时,申请人须向被申请人支付一笔调整款项,具体金额为412,466澳元(此金额基于Suburb J物业售价为450万澳元的假设)。如果最终售价不同,此款项将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最终的整体财产分割比例为:申请人占54%,被申请人占46%。
  13. 双方先前共同拥有的家具、珠宝等个人财产,按判决书中的详细清单进行分割。
  14. 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K合伙企业的注销和清算,并平分相关费用和债务。
  15. 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第一养老金基金”的分割,申请人将其中的权益转出至其个人指定的养老金账户。
  16. 除上述命令外,双方各自保留其名下的其他所有财产和金融资源,并各自承担其个人名下的所有债务。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1. 丈夫向儿子转移资金:是“还贷”还是“赠予”?
  • 制胜关键: 申请人成功地通过交叉盘问和证据链的缺失,摧毁了被申请人关于“还贷”说法的可信度。
  • 判决要点: 法院在处理家庭内部的资金往来时,并不会轻易接受一方“还贷”的口头声称,尤其是在缺乏任何书面协议、还款记录,且“出借方”(儿子)当时的财务能力明显不足以支撑该笔“贷款”的情况下。
  •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申请人试图利用家庭成员间的亲密关系来掩盖其转移资产的真实意图。然而,法庭的审查标准并未因此降低。法官明确指出,即便是在家庭内部,大额资金的性质也必须有合理的证据支持。
  • 法律依据: 尽管没有直接引用具体法条,但这一判决体现了《家庭法》下法院对财产池进行认定时,会穿透表面形式,探究资金流动的实质意图。
  •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 法官指出:“被申请人声称这些转给儿子的款项是偿还贷款,但这一说法缺乏任何可信的证据支持。考虑到儿子当时的年龄、收入以及没有任何借款协议的事实,本席无法接纳这一解释。这些行为更符合单方面处置婚姻资产的特征。”
  •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的败因在于其证词前后矛盾,且完全无法提供任何客观证据来佐证其“还贷”主张。这种缺乏证据支持的辩解,在法庭上被轻易击破。
2. 公司清算:是“阴谋”还是“必然”?
  • 制胜关键: 被申请人成功地将公司清算的责任从个人行为转化为董事会共同的“经营僵局”,从而避免了因此产生的惩罚性“加回”。
  • 判决要点: 法院认定,当一个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公司因关系破裂而无法继续运营时,其清算所产生的费用和价值损失,通常被视为婚姻关系破裂的共同后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 特殊性分析: 申请人试图将商业纠纷(公司清算)转化为家庭法中的一方过错,但未能成功。法官清晰地将两者分开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一方的行为完全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并蓄意损害公司价值,否则法院倾向于将此视为共同的商业失败。
  • 法律依据: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行使《家庭法》第79条下的自由裁量权时,会审慎评估商业决策与婚姻过错之间的界限。
  •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 法官认为:“很明显,三位董事——丈夫、妻子和她的兄弟——都对僵局的产生负有责任……公司无法继续盈利,是因为他们之间持续的、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清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是这种关系破裂的必然结果,应由资产池共同承担。”
  • 败方原因分析: 申请人虽然指控被申请人蓄意破坏公司,但她未能在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的清算程序中提出反对,也未能在本次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超出了一个在巨大压力下、与其他董事关系破裂的公司管理者可能做出的商业决策范畴。
3. “加回”的博弈:谁的行为越过了底线?
  • 制胜关键: 双方都成功地让对方的部分不当支出被“加回”,但也都为自己的部分行为进行了有效辩护。
  • 判决要点: 法院在处理“加回”问题时,采取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 挥霍性支出: 单方面、非必要、且对家庭财产造成明显减损的支出(如丈夫给儿子的不明大额“赠予”)被坚决加回。
    • 必要支出: 用于合理生活开销、支付共同债务或维持资产(如支付市政费)的款项,则不被视为“浪费”,不予加回。
    • 法律费用: 通常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即使是从共同账户支付,也会被视为各自的支出并“加回”到各自名下,以体现公平。
  • 法律依据: 这一判决逻辑遵循了Omacini & Omacini (2005) FLC 93-218案中确立的关于“加回”的三种主要情形,即:a) 支付法律费用;b) 过早分配资产;c) 一方肆意、疏忽或任意挥霍资产。
  • 同案同判参考:
    • 【Omacini and Omacini (2005) FLC 93-218】:本案确立了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被一方花掉的钱“加回”资产池的指导原则,是本案法官裁决“加回”项目的核心法理依据。
    • 【Kowaliw and Kowaliw (1981) FLC 91-092】:此案确立了因一方的疏忽或肆意行为导致资产价值减损时,应在分割比例上进行调整的原则,为本案中对丈夫单方面转移资产行为的调整提供了法理支持。
    • 【Stanford v Stanford (2012) 247 CLR 108】: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本案中强调,财产分割的首要前提是必须“公正且衡平”,这为法官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财务问题时提供了最高的裁量指引。
  • 败方原因分析: 双方在这一环节各有得失。丈夫的败因在于其多次大额转移资金的行为缺乏任何合理解释,被法官认定为典型的“过早分配资产”。妻子的部分“加回”主张失败,则是因为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丈夫的行为(如导致公司清算)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肆意或疏忽”的程度。
启示
  1. 家庭也是“生意场”,亲兄弟要明算账。 在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企业中,即便关系再好,也应保持清晰的财务记录和规范的公司治理。口头约定在大额资金往来面前不堪一击,规范的书面协议是保护所有人的最佳方式。
  2. 分居即“战争”,请第一时间保全证据。 婚姻关系一旦破裂,财务纠纷往往随之而来。在分居初期,立即寻求法律意见,对共同资产进行梳理和保全,是防止对方恶意转移资产的关键一步。
  3. 不要试图在法庭上“自作聪明”。 法官审理过无数案件,对那些前后矛盾的证词和不合常理的解释有着极高的辨别能力。试图用谎言掩盖事实,最终只会摧毁自己的可信度,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4. “加回”不是惩罚,而是为了恢复公平。 法院在裁定“加回”时,并非为了惩罚某一方,而是为了将被不当处置的资产在账面上“复原”,确保最终的分割是基于一个完整的、未被恶意减损的财产池。
  5.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无论是公司清算还是财产分割,都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会计问题。及时聘请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专业的评估和规划,远比事后在法庭上为自己的“业余操作”付出惨痛代价要明智得多。
问答环节
  1. 问:为什么丈夫给儿子的钱被算作“加回”,而妻子拿走的现金就没有?
    答: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的性质和后续处理。丈夫转移给儿子的大额资金,被法庭认定为没有合理解释的、单方面的资产处置,其目的是将婚姻财产转移出夫妻共同控制的范围。而妻子拿走的现金,虽然行为本身不规范,但她提供了账本记录,证明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支付她和她兄弟被停发的工资以及公司的日常开销,这些属于维持性支出。更重要的是,在清算师介入后,她将剩余的现金上交了。两相对比,丈夫的行为被认定为对共同财产的“浪费”,而妻子的行为则在一定程度上被解释为在特殊情况下的“自救”和“维持经营”。

  2. 问:公司都清算了,为什么还要评估它的价值?
    答: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虽然公司在物理上已经不存在,但在法律上,法院需要判断它“本应有”的价值。申请人(妻子)的核心论点之一,就是被申请人(丈夫)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的价值被恶意压低或摧毁。如果她能证明在丈夫的不当行为发生前,公司本应价值更高,那么多出来的这部分“价值损失”就可以作为一项“addback”加回到资产池中。因此,即便公司已清算,对其在关键时间点的价值评估,依然是计算财产总额和判断是否存在资产浪费的重要环节。

  3. 问:既然双方贡献是50/50,为什么最终判决是54/46,而不是平均分?
    答: 这体现了澳大利亚家庭法财产分割的“四步法”中的第三步和第四步。在评估完双方50/50的贡献后,法院还要考虑双方的“未来需求”(s 75(2) factors),以及最终结果是否“公正且衡平”。在本案中,法官考虑到:

    • 收入能力差异: 申请人(妻子)年龄较大,教育水平不高,且自分居后长期没有收入,未来的收入能力显著低于丈夫。
    • 丈夫的不当行为: 尽管公司的清算不完全是丈夫的责任,但他在分居后一系列单方面转移、处置资产的行为,确实对申请人造成了经济上的不利。
    • 资产的性质: 将能够产生持续租金收入的商业物业判给妻子,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她未来的经济安全。
      综合这些因素,法官在50/50的基础上,作出了额外4%的调整,以体现对申请人未来需求的倾斜,从而达成了54/46的最终分割比例,这被法庭认为是“公正且衡平”的结果。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婚姻财产分割 – 复杂商业实体与资产浪费纠纷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本案为已婚关系,但以下标准常用于界定事实伴侣关系,对理解家庭关系实质有参考意义)
    1. 居住时长: 双方共同生活长达26年,远超法律规定的最短2年门槛。
    2. 居住性质: 在分居前,双方共同居住,维持婚姻家庭生活。
    3. 性关系: 作为已婚夫妻,存在性关系是默认事实。
    4. 财务依赖与安排: 双方财务高度交织,共同经营公司、开设联名账户、共同投资房产,存在显著的财务依赖。
    5.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 绝大多数重要资产均为联名持有。
    6. 子女照顾与支持: 共同抚养两名子女至成年,双方均有贡献。
    7. 对外关系公开度: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和经营事业。
    8. 公众名声: 在社区和商业伙伴中,被公认为夫妻。
    9. 双方承诺程度: 婚姻本身即代表了最高程度的相互承诺。
  • 财产分割四步法:
    1. 净资产池认定: 这是本案的核心战场。法院首先需要识别并估值双方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关键在于处理“addback”(加回)项目。法官会逐一审查被指控浪费或转移的资产,如被申请人给儿子的款项、双方支付的法律费用等,决定是否应将这些款项在名义上“加回”到总资产池中,以确保分割的公平性。本案中,法院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加回了被申请人无法合理解释的大额转账,但排除了因共同经营矛盾导致的商业清算成本。
    2. 贡献评估: 法院评估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各种贡献。
      • 财务贡献: 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收入均用于家庭。被申请人最初投入的6.6万澳元购房款,因婚姻时长和后续贡献的巨大体量而被视为初始贡献,但不再做单独调整。
      • 非财务贡献: 申请人承担了主要的育儿和家务劳动,尤其是在孩子年幼时期。被申请人也参与了部分育儿活动,如接送补习班等。
      • “主妇/育儿者”贡献: 法院承认申请人作为主要照顾者和家庭主妇的贡献,与被申请人在外的商业贡献同等重要。本案中,双方均同意贡献为50/50,法院也接纳了这一点作为分割的基准。
    3. 未来需求(《家庭法》第 75(2)条): 这是决定最终分割比例偏离50/50的关键。法院会考虑:
      • 年龄与健康: 申请人比被申请人年轻5岁,但被申请人有明确的病史。
      • 收入能力: 申请人教育水平较低,自分居后无收入,未来收入能力有限。被申请人虽有健康问题,但拥有丰富的商业管理经验,仍具备一定的创收潜力。
      • 子女照顾: 子女已成年,此项不适用。
      • 其他因素(s 75(2)(o)): 这是本案的“X因素”。法院将丈夫在分居后一系列单方面处置资产、未能坦诚披露财务的行为,以及由此给妻子带来的经济劣势,都归入“任何其他需要考虑的、公正且衡平的事实和情况”中,成为支持向妻子倾斜分割比例的重要理由。
    4. 公平性调整: 最后,法院审视按照上述步骤得出的分割方案(即在50/50贡献基础上,根据未来需求进行调整),确保最终结果是“公正且衡平的”。本案中,54/46的分割比例,并特别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商业物业判给妻子,被认为是实现了实质上的公平。

3. 替代性方法

在家庭法财产分割中,虽然主要依据是《家庭法》的四步法,但在处理复杂的商业实体和信托结构时,如果成文法的直接适用遇到困难,当事人可以尝试引入衡平法的原则作为辅助论证:

  • 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某项登记在另一方或第三方(如子女)名下的资产,其购买资金实际上来源于自己或共同财产,且没有赠予的意图,可以主张该资产上存在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设的结果信托。在本案中,申请人可以论证,被申请人转给儿子们的钱实际上仍是婚姻财产,儿子们只是名义上的持有者。
  •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当一方的行为(如欺诈、不合情理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在财产上遭受损失时,法院可以施加一个推定信托,以防止“不当得利”。申请人可以主张,被申请人通过成立新公司、转移业务等方式损害了她在BB有限公司中的权益,因此,新公司(MM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或利润,应被视为是通过推定信托为她代持的。
  • 禁止反言(Estoppel): 如果一方曾作出某种承诺(例如,某项资产将用于夫妻共同的未来),另一方基于此承诺采取了行动并对自己造成了不利,那么作出承诺的一方可能被禁止反悔。虽然在本案中不明显,但在其他案件中,这可以用来对抗一方突然改变对资产用途的说法。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 常规门槛:
    • 诉讼时效: 对于已婚夫妻,必须在离婚令生效后的12个月内提起财产分割诉讼。对于事实伴侣,必须在关系结束后的2年内提起诉讼。
  • 例外通道(关键):
    • 超过时效: 如果错过了上述期限,仍可以向法院申请特别许可(leave)来提起诉讼。法院在批准时会考虑:
      1. 是否存在困难(Hardship): 如果不批准,申请人或其子女是否会遭受经济上的困难?
      2. 延迟的原因: 申请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什么会延迟提起诉讼(例如,健康问题、法律意见错误、被对方误导等)?
      3. 对被申请人的损害: 批准延迟起诉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公平的损害?
    • 建议: 诉讼时效是家庭法财产分割中的“硬门槛”,但并非绝对。如果确实错过了期限,不要轻易放弃,应立即咨询律师,评估申请特别许可的可能性。本案是在法定时效内提起的,但理解这一例外规则至关重要。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本案是处理分居后一方单方面处置资产,尤其是在涉及复杂家庭生意背景下,如何适用“加回”原则的经典范例。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客户面临对方在分居后通过向子女、新伴侣或关联公司转移资金的情况时,可以引用本案中法官对“还贷”说辞的严格审查标准,以及最终将大额不明转账“加回”的判决,来支持您的“加回”主张。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试图将所有商业损失(如公司清算)都归咎于您的客户,并要求惩罚性“加回”,您可以引用本案中法官的论述:当公司倒闭是由于所有董事的共同矛盾和经营僵局导致时,相关损失应被视为共同的婚姻风险,而非一方的过错,不应单方面“加回”。
    • 作为策略参考: 本案也显示了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交叉盘问动摇对方证人(尤其是家庭成员)的可信度,对于揭示资金流动的真实意图至关重要。
男女主不要用本名,用原被告或者申请人 / 上诉人,被上诉人这种专业名称代替

结语

本案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家庭与商业在法律面前的复杂交织。它告诉我们,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一种深刻的财务伙伴关系。当关系走向终点时,任何一方试图通过单方面的财务操作来“占便宜”,都将在法庭的严格审查下面临被“加回”的风险。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Riggi & Kermode [2025] FedCFamC1F 320)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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