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定罪后,父亲能否恢复与子女的联系?法院如何权衡风险与亲子关系?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Armstrong & Carrington [2025] FedCFamC2F 698,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二分庭)
  • 审理法官: 科普(Cope)法官
  • 案由: 育儿安排(Parenting Orders)
  • 裁决日期: 2025年5月29日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 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 家庭暴力
  • 关键词 3: 育儿令
  • 关键词 4: 窒息定罪
  • 关键词 5: 单独决定权
  • 关键词 6: 不可接受的风险
背景: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育儿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父亲在与母亲分居后,因对母亲实施了包括窒息在内的严重家庭暴力而被刑事定罪并入狱。尽管如此,父亲在服刑结束后仍希望通过法律程序,重新建立与两名年幼子女的联系和相处时间。然而,他对自己暴力行为的持续否认和缺乏反思,使得法庭必须在保障儿童绝对安全与维系亲子关系之间,作出极其审慎的裁决。

核心争议与诉求:
  • 父亲(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承认母亲作为主要照顾者,但要求与孩子们恢复联系,首先通过家庭治疗,逐步过渡到每两周一次的周末探视和一半的学校假期时间。他主张自己已经通过完成行为矫正课程作出了改变。

  • 母亲(被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要求获得单独的育儿决定权,并发布“无接触令”,即除了在特定节日(如生日、圣诞节)可以寄送经她审查的卡片或礼物外,禁止父亲与孩子们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联系。但她保留在未来主动提议并安排联系的权利。

  • 独立儿童律师(ICL)的立场: 在庭审开始时,ICL支持通过家庭治疗来修复关系。然而,在听证会上对父亲进行交叉盘问后,ICL彻底改变了立场,转而支持母亲的“无接触令”方案,理由是父亲完全缺乏悔意和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对儿童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父亲与母亲于2015年左右开始同居关系,育有两个孩子:X(2015年出生)和Y(2017年出生)。这段关系充满了动荡与暴力,最终在2020年3月彻底破裂。

根据母亲在法庭上的陈述,这段关系中充斥着父亲对她实施的身体、言语、心理乃至性方面的虐待。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她的脸按在羊粪中、掐住喉咙推撞墙壁、强奸以及多次在她身上小便。2019年12月的一次争吵中,父亲将她按在沙发上并咬伤了她的手臂,相关的伤害有照片为证。

压垮这段关系的最后一根稻草发生在2021年3月8日。据母亲所述,父亲在那天掐住了她的脖子,并反复将她的头撞向沙发,随后将她和当时在场的孩子X一同赶出家门。据称,X目睹了这次暴力事件的全过程。

分居后,暴力并未停止。2021年4月15日,父亲在取车时再次与母亲发生争执,并掐住她的喉咙将她推到墙上。同年7月21日,在一次交接孩子时,父亲未经同意拥抱和亲吻母亲。几天后的7月28日,父亲再次在交接孩子时,告知母亲他已申请针对她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并提议双方互相撤销申请。当他发现母亲正在录音时,他抢夺了手机并删除了录音。幸运的是,母亲事后恢复了这段录音,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由于父亲的一系列暴力行为,他最终面临刑事指控。2023年末,他因“家庭关系中的窒息、压制、勒颈”罪以及普通侵犯罪被判处18个月监禁,实际服刑7个月。尽管他对此判决提起了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自2021年7月父亲因涉嫌暴力被捕后,孩子们再也未能与他进行任何面对面的接触。尽管法庭曾在2023年2月下达临时令,安排了有监督的视频通话,但由于过程中出现问题以及父亲后续的刑事定罪,这些通话也于2023年9月中止。至此,父子间的联系被完全切断,为这场最终的法庭对决埋下了伏笔。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父亲)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完成行为矫正课程的证明: 父亲提交了完成“男性行为改变计划”等课程的证书,试图证明他已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自己的暴力问题,并具备了安全育儿的能力。
  2. 对关系的“毒性”定性: 在宣誓书中,他将这段关系描述为相互的“有毒关系”,试图将暴力的责任归结为双方共同的问题,而非他单方面的行为。
  3. 对刑事定罪的否认: 尽管已被刑事法庭定罪并上诉失败,他在家庭法庭的证词中仍坚决否认曾对母亲实施窒息行为,最多承认可能“刷过”她的脖子,并辩称所有身体接触都是在“自卫”。
  4. 对母亲育儿能力的批评: 他的宣誓书包含了大量对母亲的指责,包括她滥用药物、疏于照顾,以此削弱母亲作为保护者的可信度。
  5. 提出分阶段恢复联系计划: 他提议从家庭治疗开始,逐步恢复与子女的探视,主张这符合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有意义关系的权利。
被申请人(母亲)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详细的家庭暴力史陈述: 母亲的宣誓书系统性地陈述了长期遭受的各类虐待,时间、地点、细节具体,构建了令人信服的受害者叙事。
  2. 客观的刑事判决与物证: 父亲的刑事定罪判决书是核心证据,其证明标准远高于家庭法庭的“可能性平衡”,具有极强的说服力。此外,她还提交了被咬伤手臂的照片等物证。
  3. 录音证据: 2021年7月28日的录音,不仅记录了父亲试图胁迫她撤销保护令申请的言辞,也直接证实了他在发现被录音后抢夺手机并删除证据的行为,暴露了其控制欲和不诚实的品格。
  4. 儿童的证词与专家的观察: 孩子X向儿童安全部门及家庭报告撰写人清晰地描述了目睹父亲“掐妈妈脖子”的过程。家庭报告撰写人评估认为,X的陈述真实可信,反映了她的真实经历和创伤。
  5. 专家报告: 精神病学专家报告和家庭报告均指出父亲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悔意,这是评估其未来风险的关键。
核心争议点:
  1. 风险评估的真实性: 父亲完成的治疗课程是否带来了实质性的改变?还是仅仅是为诉讼做的“表面文章”?他持续的否认和“相互指责”策略,是否意味着他仍对儿童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2. 儿童最大利益的权衡: 在父亲已被定罪为严重暴力施暴者的情况下,儿童与他保持联系的权利,是否应让位于他们免受身体和心理伤害的绝对需要?
  3. 修复关系的前提条件: 在启动任何形式的家庭治疗或恢复联系之前,父亲是否必须首先做到对自己行为的完全承认和真诚悔过?如果他做不到,强行推进治疗是否会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法律程序中,“宣誓书”(Affidavit)是当事人向法庭陈述事实的主要方式。本案中,双方宣誓书的巨大差异,为法官判断事实真相提供了关键线索。

父亲的宣誓书:
父亲的陈述策略是典型的“最小化”与“相互化”。他极力避免使用“暴力”一词来形容自己的行为,而是将其描述为“有毒关系”中的“争吵”或“冲突”。他承认与母亲有过身体接触,但坚称是在自卫,或将其归咎于双方情绪激动。对于刑事定罪,他虽然承认了判决结果,但在宣誓书中并未表达任何对受害者的歉意,反而将重点放在自己因无法见到孩子而承受的痛苦上。他的叙事试图塑造一个“同样是受害者”的形象,并将责任分散给母亲。

母亲的宣誓书:
相比之下,母亲的陈述充满了具体、生动且令人不安的细节。她没有使用模糊的词汇,而是直接描述了被掐喉、被推撞、被咬伤等具体行为。她将这些暴力事件与具体的时间、地点以及孩子们的在场情况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连贯且有力的叙事链。重要的是,她的陈述并非孤立的,而是通过引用刑事判决书、警方报告、医疗记录和照片等外部证据来相互印证。这种将个人陈述与客观证据紧密结合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其宣誓书的可信度。

对比分析:
法官在审阅双方宣誓书时,实际上是在进行一次“纸上交叉盘问”。父亲的陈述充满了自我辩解和对他人(母亲)的指责,缺乏内省和责任担当,这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典型心理特征高度吻合。而母亲的陈述则展现了一个受害者在创伤中挣扎求存的清晰画面。这种鲜明的对比,让法官在庭审开始前,就已经对案件的事实背景和双方的可信度形成了初步的心证。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判决之前,法庭为推进案件审理,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安排和临时命令,这些指令反映了法庭对案件复杂性和风险性的初步评估:

  1. 下令准备家庭报告: 法庭委任了一位家庭顾问(本案中的Ms. B)对家庭情况进行独立调查,包括分别会见父母双方和孩子们,并就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育儿安排提出专业建议。
  2. 下令进行精神病学评估: 鉴于案件涉及严重的家庭暴力指控和复杂的心理动态,法庭指令由单方联合聘请的精神病学专家(本案中的Dr. C)对父母双方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育儿能力的心理健康问题或人格特质。
  3. 颁布临时育儿令: 在审理期间,法庭曾于2023年2月颁布临时令,允许父亲通过有监督的视频通话与孩子们进行交流。然而,这一安排因后续的执行问题及父亲的刑事定罪而中止。
  4. 要求父亲披露刑事诉讼进展: 法庭明确要求父亲必须及时向法庭及其他各方通报其刑事案件的任何进展,包括审判结果和上诉情况,确保家庭法庭的决策基于最准确的风险信息。

这些命令共同构成了一个审慎的证据收集和风险管理框架,为最终听证会的裁决奠定了基础。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是法律与事实的终极战场。在本案中,交叉盘问环节成为揭示真相、锁定胜局的关键。

流程再现与核心证据交锋:
当父亲坐上证人席时,他面临着来自母亲律师和独立儿童律师(ICL)的严密盘问。他反复重申关系是“相互有毒”的,并试图将自己的暴力行为解释为对母亲挑衅的回应。

一个戏剧性的转折点发生在他被问及刑事法庭认定的“窒息”罪行时。他坚决否认,声称自己只是“推”了母亲,可能“刷过”她的脖子。这种公然否认已定罪事实的行为,严重削弱了他在法官面前的可信度。

更具冲击力的一幕是,当ICL的律师向父亲宣读他女儿X向儿童安全部门描述目睹他“掐妈妈脖子”的陈述时,法官敏锐地观察到: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当他第一次读到女儿X向儿童安全部门描述她所见所闻的内容时,我能看到他所经历的震惊。”

这一刻,客观的儿童证言与父亲的主观否认形成了强烈对比。法官的观察表明,父亲可能从未真正从孩子的视角去理解自己行为的毁灭性影响,他的“悔意”更多是针对自己失去孩子的后果,而非对家人造成的创伤。

ICL立场转变的决定性影响:
庭审开始时,ICL还倾向于支持通过家庭治疗来修复亲子关系。然而,在听证会结束时,ICL的最终陈词发生了180度大转弯。ICL向法庭表示,通过对父亲的交叉盘问,他们确信父亲完全缺乏对自己暴力行为的认知和责任感,因此支持母亲的“无接触”方案。这一转变意义重大,因为ICL作为代表儿童利益的独立第三方,其专业意见对法庭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法官裁决逻辑的形成:
至此,法官面前的证据链已经非常清晰:
1. 客观事实: 父亲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刑事定罪。
2. 儿童证言: 孩子X的陈述真实可信,证实了她目睹暴力并因此感到恐惧。
3. 专家意见: 精神病学专家和家庭报告撰写人均对父亲的洞察力、悔意和改变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4. 庭审表现: 父亲在法庭上的持续否认和辩解,印证了专家们对其缺乏真正改变的担忧。

所有证据共同指向一个结论:父亲仍然对儿童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基于此,法官的心证已经形成,最终判决的天平开始倾斜。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在全面审理了所有证据和听取了各方陈词后,科普法官作出了以下最终判决:

  1. 驳回所有未决的育儿申请: 法院驳回了父亲提出的所有关于恢复与子女相处时间的申请。
  2. 居住安排: 孩子们继续与母亲一同生活。
  3. 单独决定权: 母亲拥有对孩子们所有重大长期事项(如教育、健康等)的单独决定权,并且在做决定时无需征求父亲的意见。
  4. 禁止接触与沟通令: 除以下两种例外情况,禁止父亲与孩子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或沟通:
    • 母亲主动提议: 母亲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她认为合适的时候,主动向父亲提议并安排孩子们与他进行交流或会面。
    • 间接书信往来: 父亲被允许在三个特定场合——复活节、孩子们的生日和圣诞节——向孩子们寄送卡片、信件或礼物。所有这些物品必须先寄给母亲,由母亲审查内容是否适合儿童后,再决定是否转交给孩子们。
  5. 父母沟通方式: 双方必须通过一个双方同意的育儿应用程序(Parenting App)进行所有必要的沟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母亲指定应用程序。
  6. 限制令: 法院对父亲颁布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令,禁止他:
    • 接近、跟踪、骚扰或恐吓母亲。
    • 除了通过律师或法庭命令允许的方式外,联系母亲。
    • 进入或靠近孩子们所在的学校、日托中心或他们参加的任何课外活动场所。
  7. 治疗作为未来联系的前提条件: 法院明确指出,未来任何形式的沟通或接触,都取决于父亲是否持续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和辅导,以解决其暴力行为和认知问题。同时,他必须授权其治疗师向母亲确认他的参与度和依从性(仅限于确认是否参加,不涉及治疗内容)。
  8. 驳回父亲的附加请求: 法院驳回了父亲提出的禁止孩子们与母亲的兄弟接触的请求,认为母亲作为保护性父母,无需法庭对此作出强制命令。
  9. 独立儿童律师的解除: 独立儿童律师将在判决下达30天后解除委任,除非任何一方提起上诉。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简单地在“好父亲”和“坏父亲”之间做选择,而是深刻探讨了一个被法律定罪的施暴者,在声称已经“改过自新”后,法庭如何穿透其言辞,评估其内心是否真正改变,以及这种“未经验证的改变”对儿童构成的潜在风险。判决的精髓在于,法庭拒绝被“完成课程”等表面行为所迷惑,而是将“真实的洞察力与悔意”作为判断未来安全性的核心标准。

判决要点:
  1. “无接触令”并非终身剥夺: 法庭的判决看似严厉,但并非永久性地切断父子关系。它巧妙地将“重启”关系的钥匙交给了母亲——那个最了解风险、也最能观察到父亲真实改变的人。这种设计既保护了儿童,也为父亲的未来留下了希望的窗口,前提是他必须通过实际行动赢回信任。
  2. 专家意见的决定性作用: 本案中,精神病学专家和家庭报告撰写人的意见高度一致,均对父亲缺乏洞察力表示严重关切。这使得法庭的裁决有了坚实的专业支持,也提醒当事人在类似案件中,专家证据往往比个人陈述更具分量。
  3. 对儿童证言的尊重: 法庭高度重视孩子X的陈述,并由专家确认为其真实经历的反映。这表明在家庭法中,即使是年幼的孩子,只要其陈述被证实是自发的、未经诱导的,就会成为影响判决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法官的裁决严格遵循了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的核心原则:
* 第60CC条(儿童的最大利益): 这是所有育儿案件的最高准则。法庭在本案中将“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这一首要考虑因素置于了最高位置,超越了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有意义关系的需求。
* 第60CG条(与家庭暴力令的一致性): 法院的判决必须与现存的家庭暴力保护令相协调,并且不得让任何人(特别是儿童和受害者)面临不可接受的家庭暴力风险。
* 第61DAA条(家庭暴力定罪后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一方有严重家庭暴力的定罪时,法庭在考虑共同决策权时必须将儿童安全作为首要考量。本案中,父亲的定罪直接导致了母亲获得单独决定权。

证据链:

本案的证据链环环相扣,无可辩驳:
刑事定罪 → 持续否认 → 专家评估(缺乏洞察力) → 儿童证言(目睹暴力) → 最终认定:不可接受的风险
这条逻辑链条清晰地展示了,父亲的言行不一(口头悔过,内心否认)是如何被层层证据揭穿的。

司法原声: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父亲的状态作出了精准的概括: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我很遗憾地认为,虽然父亲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他没有接受发生过的一切,并且表现出缺乏洞察力,这证实了……他仍对儿童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他尚未真正改变。”

这段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核心:改变是一个内在的过程,而非外在的表演。在法庭看来,父亲尚未完成这一过程。

败方原因分析:

父亲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他未能理解或不愿承认其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对家人的深刻影响。他的诉讼策略始终围绕着“自我辩解”和“指责对方”,而不是“承担责任”和“展示改变”。他以为完成了几个课程就能获得法庭的信任,却忽视了法庭更看重的是发自内心的悔悟和行为上的一致性。他在证人席上的表现,反而坐实了专家对其“缺乏洞察力”的评估,亲手关上了与孩子们恢复联系的大门。

启示

  1. 家庭暴力没有“双方责任”: 尤其是在存在严重身体暴力的情况下,试图用“关系有毒”或“相互争吵”来模糊施暴者的责任,在法庭上是行不通的。法律明确要求保护受害者,特别是儿童。
  2. 真正的改变是内在的,而非表面的: 完成行为矫正课程只是第一步,远非终点。法庭会深入审视你是否真正理解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是否对受害者抱有同理心,以及是否在行动上表现出持续的、非暴力的行为模式。
  3. 不要低估孩子们的感知力: 孩子们是家庭氛围最敏锐的观察者。他们目睹的暴力、感受到的恐惧,会成为法庭判断风险的重要依据。认为“孩子还小,不懂事”是一种危险的错觉。
  4. 在法庭上,诚实比辩解更重要: 面对无法否认的证据(如刑事定罪),持续的否认只会摧毁你的可信度。坦诚面对错误,并展示你为弥补伤害所做的真实努力,远比狡辩更有可能赢得法庭的宽容。
  5. 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在育儿纠纷中,当儿童的安全与父母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伤害,是家庭法庭不可动摇的基石。

问答环节

问题1:既然父亲完成了行为改变课程,为什么法庭还是不给他机会?
回答: 法庭认为,完成课程只是一个程序性的步骤,它本身并不能证明一个人已经真正改变。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内化”了课程所学的知识,并表现出真诚的悔意和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思。在本案中,父亲虽然拿到了证书,但他在法庭上仍持续否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并将责任推给母亲。这种言行不一的表现让法官和专家都认为,他的改变是表面的,他仍然对儿童构成风险,因此不能给予他直接接触孩子的机会。

问题2:法庭为什么不直接命令进行家庭治疗,而是把决定权交给了母亲?
回答: 这是基于两个核心考量。首先,家庭报告撰写人明确指出,在父亲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之前,强行进行家庭治疗对孩子们来说是“不成熟的”,甚至可能造成二次创伤。其次,法庭不能将“是否安全”这一司法判断权委托给治疗师。将决定权交给母亲,是一种在当前高风险状况下的保护性措施。这赋予了母亲——作为最了解情况和风险的保护者——根据父亲未来的真实改变和孩子们的状态,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重启联系的权力。这既是保护,也保留了未来的可能性。

问题3:父亲的行为被定性为“不可接受的风险”,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回答: “不可接受的风险”是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的一个关键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如果让孩子与某位父母接触,存在一种真实且不容忽视的可能性(不一定是极大的可能性),会导致孩子遭受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并且这种潜在伤害的严重程度是法庭无法接受的。在本案中,父亲的严重暴力史(特别是窒息行为,这被视为家庭暴力中的高危指标)和他毫无悔意的态度,让法庭认为,他未来在压力下再次失控并施加暴力的可能性是真实存在的。这种可能性所带来的潜在伤害(无论是孩子直接受害还是再次目睹暴力),其严重性是法庭和社会都无法接受的,因此构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家庭法 – 育儿纠纷 – 涉及严重家庭暴力定罪后的联系安排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本案的核心是子女抚养安排,法庭的裁决严格依据《1975年家庭法》第60CC条所列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以下要素的审查尤为关键:

首要考虑因素: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的需要: 这是本案中压倒一切的考虑因素。父亲的暴力史、刑事定罪以及缺乏悔意的态度,都直接指向了这一风险。法庭的最终判决,包括“无接触令”和母亲的单独决定权,都是为了最大化地实现这一保护目标。
  • 儿童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有意义关系的利益: 法庭承认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但明确指出它必须让位于儿童的安全。判决通过允许间接沟通(信件/礼物)和保留未来由母亲主导恢复联系的可能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维系这种“有意义的关系”留下了一丝火种,而非彻底断绝。
额外考虑因素(与本案高度相关):
  • 儿童的观点: 孩子X向家庭报告撰写人和儿童保护机构表达的恐惧以及对暴力事件的清晰记忆,被法庭采纳为重要证据,直接反映了暴力对她的影响以及她对与父亲接触的真实感受。
  • 父母各自养育子女的能力: 母亲被法庭认定为保护性、有能力且专注于儿童需求的父母。相反,父亲因其暴力行为和缺乏洞察力,其育儿能力被打了巨大的问号,法庭认为他无法保护儿童免受心理和情感伤害。
  • 父母之间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双方关系极度对立,缺乏信任,完全不具备合作的基础。父亲的控制行为和对母亲的持续指责,使得任何形式的共同决策都变得不切实际且危险。这是法庭判令母亲拥有单独决定权的关键理由。
  • 家庭暴力的影响: 法庭详细审查了父亲的暴力行为对母亲造成的创伤(PTSD、抑郁症)以及对孩子X造成的直接心理冲击。判决明确承认,家庭暴力不仅是身体上的,更是对整个家庭系统的情感摧毁。
  • 家庭暴力令: 现存的家庭暴力保护令进一步强化了风险评估,法庭的育儿令必须与之协调,确保不会创造出违反保护令的机会。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的法律框架内,当事人可考虑的“替代性方法”更多是诉讼策略和庭外行为的调整,而非寻找另一套法律原则。

  • 对于父亲(败诉方)而言: 他的“绝地反击”之路不在于上诉或寻找法律漏洞,而在于真正地、可验证地改变自己。替代路径包括:
    1. 长期、持续的心理治疗: 远超法庭要求的最低限度,主动寻求针对人格特质和暴力根源的深度治疗,并建立长期的治疗关系。
    2. 书面道歉与责任承担: 在没有诉讼压力的情况下,通过律师向母亲发出一份真诚的书面道歉,详细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及其造成的伤害,不再辩解或指责。
    3. 耐心等待: 理解关系的修复需要数年时间,而非几个月。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他需要通过始终如一的尊重和非控制行为,慢慢重建最基础的信任。当他能够提供多年来持续接受治疗且获得积极进展的证据时,才可能构成申请变更令状的“重大情况变化”。
  • 对于母亲(胜诉方)而言: 她掌握着开启未来联系的主动权。她的替代路径在于如何安全地运用这一权力:
    1. 利用专业人士作为缓冲: 当她未来考虑恢复联系时,可以提议所有沟通和安排都通过儿童的治疗师或家庭治疗师进行,避免与父亲直接接触,降低被再次控制或骚扰的风险。
    2. 从最受限制的环境开始: 如果决定恢复接触,可以从有专业监督的、时间极短的会面开始,并明确以儿童的情绪反应作为是否继续的唯一标准。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本案的判决是最终判决,要改变它,需要满足极高的门槛。

常规门槛:
  • 《莱斯与莱斯案》原则(The Rule in Rice & Asplund): 要想重新开启已由最终判决确定的育儿安排,申请人必须首先向法庭证明,自上次判决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的”或“实质性的”变化。仅仅是时间的推移或一方“感觉”自己变好了,是远远不够的。
未来变更的可能性(父亲的“例外通道”):

父亲未来若想成功申请变更令状,他需要证明的“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包括以下全部或大部分:
1. 长期且成功的治疗证明: 提供来自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的长期报告,详细说明他在认知、共情能力、责任承担和情绪管理方面取得的根本性、持续性的进步,并明确评估其再犯暴力行为的风险已显著降低。
2. 儿童的成熟与意愿变化: 随着孩子们长大(例如进入青少年时期),他们可能会主动表达希望与父亲建立联系的愿望。如果这种愿望是成熟且自发的,可能会构成情况变化。
3. 母亲态度的转变: 如果母亲在观察到父亲的长期改变后,主动认为恢复联系对孩子有利,并支持变更令状,这将是极具说服力的因素。
4. 无任何违反限制令的行为: 在判决生效后的数年内,父亲必须严格遵守所有禁止行为,没有任何骚扰、恐吓或试图绕过规则的行为记录。

建议: 对于处于类似境地的父亲而言,最现实的路径不是急于重返法庭,而是用数年的时间专注于自我改变,并用无可辩驳的证据记录下这一过程。对于母亲而言,则应保留所有与父亲的沟通记录,并在感到任何压力时立即寻求法律帮助,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变更申请。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

本案是处理涉及严重家庭暴力(特别是窒息行为)且施暴方缺乏洞察力的育儿纠纷的权威判例。可在以下情景中引用:
* 论证为何在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儿童的安全必须优先于与父母保持联系的权利。
* 强调仅完成治疗课程不足以证明风险降低,必须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和专家的深度评估。
* 反对将育儿决策权不当“委托”给治疗师或儿童本人。
* 支持在“无接触令”中保留一个由受害方主导的、灵活的未来联系路径。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你的当事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对方虽然完成了某些课程但仍表现出否认、指责或缺乏悔意的态度时,可以引用本案中科普法官的逻辑,主张对方的“改变”并不可信,风险依然存在,因此应采取最谨慎的保护性命令。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律师引用本案来主张“无接触令”,而你的当事人(施暴方)已经通过多年持续的治疗、真诚的道歉和无可指责的行为表现出深刻且真实的改变,你可以将本案作为反例,强调:“与‘Armstrong & Carrington’案中的父亲不同,我的当事人已经通过……(具体证据)……证明了他具备了深刻的洞察力和责任感,风险已得到有效管理,因此不应适用如此严厉的命令。”

男女主不要用本名,用原被告或者申请人 / 上诉人,被上诉人这种专业名称代替

结语:
围绕本次案件提炼的核心启示,创作一段简短精炼的文字,同时以一句强有力的 “金句” 结尾。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Armstrong & Carrington [2025] FedCFamC2F 698)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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