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禁令违抗案:缺乏知情是否构成合理抗辩?法官如何界定“接近”行为?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Roth & Roth [2025] FedCFamC2F 452,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
审理法官:Beckhouse法官
案由:亲子令违抗
裁决日期:2025年4月10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关键词 2:家庭法
关键词 3:禁令违抗
关键词 4:亲子令
关键词 5:知情同意
关键词 6:合理抗辩
###### 背景:
本案围绕父亲Roth先生(以下简称“父亲”)是否违抗了2019年8月19日Obradovic法官颁布的最终亲子令(以下简称“最终命令”)展开。该最终命令包含一项禁令,禁止父亲以任何方式接近母亲Roth女士(以下简称“母亲”)或子女。母亲提起了违抗申请,指控父亲在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多次违抗该命令。
###### 核心争议与诉求:
核心争议点1: 父亲是否知晓最终命令的具体内容及其施加的义务,从而构成“故意违抗”或“未合理尝试遵守”?
核心争议点2: 父亲向母亲住处信箱投递信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禁令中“接近母亲”的违抗行为?
母亲的诉求: 法院认定父亲违抗最终命令,并施加惩罚,包括监禁。
父亲的诉求: 否认违抗,若认定违抗,则主张存在“合理抗辩”,即因不知晓命令内容而无意违抗。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本案的法律纠纷,根植于Roth夫妇曾经的家庭生活及其破裂。Roth夫妇于1999年末开始同居,并育有两个孩子,X(生于2006年,现年18岁)和Y(生于2012年,现年12岁)。2017年5月,他们的关系最终破裂,婚姻走到尽头。
此后不久,一系列法律事件如同多米诺骨牌般接踵而至。2017年中,父亲成为针对母亲和子女的第一份禁止家庭暴力令(ADVO)的被申请人,该ADVO于2018年中旬到期。2018年9月11日,Obradovic法官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了双方的亲子事宜,并在父亲缺席辩护的情况下,颁布了禁止父亲与子女接触的第一份最终命令,理由是子女若与父亲接触,存在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
2018年末,另一份保护母亲的ADVO生效,有效期两年,至2020年末。在此期间,母亲未指控父亲有任何违抗行为。然而,2019年2月,母亲再次启动法律程序,指控父亲多次违抗第一份最终命令,并以此为由暂停了父亲与子女的接触。随后,2019年4月11日,母亲提交了修订版的启动申请书,旨在修改现有的亲子令。
在这一系列事件中,父亲于2019年初被监禁,直到2019年末才获释。在父亲被监禁期间,2019年8月19日,Obradovic法官在父亲缺席且未进行辩护的情况下,对修订版启动申请书进行了听证,并颁布了本案所涉的最终命令。这份命令解除了之前的命令,并明确指出,如果子女继续与父亲接触,将面临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因此禁止父亲与子女有任何接触,并禁止他以任何方式接近母亲或子女。
2020年,母亲与C先生结婚,并带着子女与C先生及其子E先生一起居住。同年,一份新的ADVO生效,保护C先生和E先生免受父亲的骚扰,并禁止父亲接近他们住家100米范围内。此后的2022年末,又一份保护母亲的ADVO生效,禁止父亲骚扰、威胁母亲,并禁止其破坏母亲的财产。本案中,母亲于2022年12月21日提交了违抗申请,并于2023年1月24日送达父亲。此后,父亲再次于2023年初被监禁,直至2023年中旬获释。值得注意的是,父亲在2023年6月2日支付了最终命令中规定的$12,770.50诉讼费。
本案的关键事件发生在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母亲指控父亲在不同场合接近子女,并于2024年1月11日向母亲信箱投递了一封信件。这些行为构成了本次违抗申请的核心。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违抗申请书: 母亲于2024年2月28日提交的修订版违抗申请书,详细列出了父亲的违抗行为。
* 宣誓书: 母亲于2024年2月28日签署并提交的宣誓书,提供了其对各项违抗指控的证词。
* ADVO的存在: 强调父亲曾是多项ADVO的被申请人,表明其对禁止接近行为有基本认知。
* 父亲的信件: 父亲于2019年12月16日和2024年1月11日写给母亲的信件,信中提及法律费用及对法院程序的认知,暗示其对最终命令有一定了解。
* 短信记录: 母亲与父亲在2022年10月1日和4日的短信对话,其中母亲明确要求父亲不要再接近X的职场,父亲回复“你可以把你的家庭法院命令塞到他们该去的地方”,表明其对命令的存在及态度。
* CCTV录像: 2024年1月11日,父亲向母亲信箱投递信件的CCTV录像,清晰展示了父亲接近母亲住所的行为。
* 法律论点:
* 父亲故意未遵守最终命令的第5(a)条,或未做出合理努力遵守。
* 即使父亲对最终命令的精确条款不知情,他也应知晓第一份命令中类似的禁止性条款,因此其行为仍构成违抗。
* 父亲不存在合理的违抗借口。
* 要求法院将任何认定的违抗行为视为“更严重的违抗”,并考虑监禁刑罚。
###### 被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宣誓书: 父亲于2024年8月13日签署并提交的宣誓书,回应了各项指控。
* 口头证词: 父亲在听证会上的交叉盘问环节提供了证词,但其证词被法官认定为具有敌意和回避性。
* 法律论点:
* 不知情抗辩(Counts 1-4): 最终命令是在父亲被监禁期间(2019年8月19日)在其缺席且未进行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他声称直到2022年12月21日之后才收到并阅读最终命令,且在此之前无人向其解释命令内容,故对义务不知情。因此,他不可能“故意”违抗或“未合理尝试遵守”不了解的命令。
* “接近”定义抗辩(Count 6): 禁令禁止“接近母亲”,而非“接近母亲的住处、CCTV摄像头或信箱”。他认为投递信件到信箱不构成“接近母亲”本人。
* 合理借口: 即使构成违抗,也存在合理借口,即因不理解命令义务而导致违抗行为。
###### 核心争议点:
1. 知情性标准: 母亲是否能证明父亲在每次被指控违抗行为发生时,都已充分知晓最终命令第5(a)条所施加的禁令义务?
2. “接近”的范围: 最终命令中“接近母亲或子女”的禁令,是否包括通过投递信件、在摄像头前作出特定姿态等间接方式的接触?
3. 合理抗辩的举证责任: 父亲是否成功证明其对禁令的不知情是导致违抗的根本原因,且法院应因此免除其责任?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法庭审理中,宣誓书是双方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核心文件。在本案中,母亲的宣誓书详细描述了父亲多项违抗最终命令的指控,包括他在子女学校、职场和家庭附近出现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行为。母亲的陈述旨在构建一条清晰的证据链,证明父亲有目的地、反复地违反了禁止接近的禁令。她强调父亲的这些行为并非偶然,而是具有主观故意的,并指出父亲以往多次受到ADVO的约束,应知晓此类禁令的性质。
然而,父亲的宣誓书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策略,其核心在于“不知情”的抗辩。对于2022年的多项违抗指控(Counts 1-4),父亲坚称他是在被监禁期间(2019年8月)最终命令在其缺席情况下颁布的。他表示,直到2022年12月21日之后,他才实际收到并阅读了最终命令,且此前从未有人向他明确解释过命令的义务。因此,他认为在2022年的指控发生时,他对禁止接近的禁令一无所知,故不可能构成“故意违抗”。
对于2024年1月11日向母亲信箱投递信件的指控(Count 6),父亲的宣誓书并未否认投递信件的事实,但他辩称这不构成“接近母亲”本人。他强调禁令明确指出是“接近母亲或子女”,而非“接近母亲的住处、CCTV摄像头或信箱”。通过对禁令文本的字面解读,父亲试图将自己的行为排除在违抗的定义之外。
对比双方的宣誓书,可以明显看出两者在对事实的解读上存在巨大差异,尤其是在父亲对命令的“知情性”和“接近”行为的“定义”上。母亲的陈述旨在揭露父亲的恶意行为,而父亲的陈述则试图通过强调自身在法律信息获取上的“劣势”来寻求免责。法官需要在这些相互矛盾的陈述中,结合其他佐证证据,权衡双方证词的可信度,以确定事实真相和法律责任。法官的程序指令,例如对证人交叉盘问时间的分配和行为规范的要求,都旨在确保宣誓书中的事实陈述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充分验证。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听证会前及听证过程中,法官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命令,以确保庭审的公正与高效。这些命令包括:
- 证据披露: 双方需按时提交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宣誓书、短信记录、CCTV录像等。
- 交叉盘问安排: 设定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交叉盘问的顺序和大致时间,以确保双方都有机会对对方的证词进行质疑。
- 庭审行为规范: 鉴于父亲在庭审初期表现出的敌意和非配合态度,法官多次明确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回答问题需直接、相关,并禁止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
- 安全安排: 在父亲多次对母亲进行言语攻击后,法官指示将母亲安排到另一个房间,通过电子方式参与庭审,以确保她的安全和舒适。
- 宣誓书异议处理: 在听证会第一天,法官对父亲律师提出的关于母亲宣誓书内容的大量异议进行了裁决,以确定哪些证据是可采纳的。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现场,证词的交锋与证据的呈现,是本案走向裁决的核心。在对父亲的交叉盘问环节,他最初声称自己因缺铁和嗜睡,影响了记忆,尤其对日期不清楚,但对事件经过却能回忆。法官简短休庭后,父亲的律师表示其客户指示继续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此后并未观察到父亲有任何不适,能够充分参与庭审。
然而,父亲在交叉盘问中多次回避问题,并借机向在场的母亲及其配偶C先生表达敌意。例如,在一段激烈的交流中:
[父亲]:我没什么好撒谎的。那里有个骗子。你代表的是一个骗子,毁了我的孩子,你却坐在那里代表他们两个……令人作呕……你该进监狱。
法官:我先停一下。我先停一下。
[父亲]:你该为你对我的孩子所做的事情进监狱。
法官:我先停一下。Roth先生……对不起。如果我再听到那样的爆发,我会请保安把你带出法庭。
法官:你刚才那样的爆发是绝对不可接受的。你明白吗,先生?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21页第4-34行)
在另一段交流中,父亲继续表达敌意:
[母亲的律师]:那么你说了多少次——当你说ADVOs有很多违规时……?
[父亲]:孩子们曾经爱我。你看看他们现在。他们很伤心——不,你不在乎他们。我知道明天你甚至不记得[Roth女士]的名字了。你知道吗?我的孩子们一直都在受苦。我不知道她怎么还没进监狱或者脑袋里中了一枪……她对我的孩子们做了什么。她毁了他们,彻底毁了他们。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68页第15-22行)
由于父亲持续的攻击性言论,法官指示将母亲安排到另一个房间通过电子方式参与庭审。即便如此,父亲的敌意仍未平息,他继续向镜头外的母亲发出威胁性言论,例如“你听到了吗[Roth女士]?”、“狗”、“毁了我的生活”、“你真邪恶。你们两个都邪恶。”
这些庭审中的言行,让法官对父亲证词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产生了疑问,并对其缺乏约束能力和洞察力形成了深刻的印象。法官认为,父亲虽然在表面上承认可能有人向他宣读过最终命令,但他所有的证词都未让法官信服其在指控发生时对禁令有足够的了解。
在对Count 6的审理中,母亲提交了CCTV录像,显示父亲在2024年1月11日向母亲信箱投递信件。父亲在交叉盘问中承认,他与D女士一起准备了这封信件(由D女士打字和署名),并亲自前往母亲住处投递。录像清晰显示父亲在信箱前朝CCTV摄像头挥手,并做出庆祝姿态。这一系列行为成为认定Count 6违抗成立的关键。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裁决如下:
- 关于违抗指控1至4(Counts 1-4): 法院驳回了母亲对父亲的违抗指控1至4。
- 关于违抗指控6(Count 6): 法院认定父亲违抗了最终命令的第5(a)条,即禁止父亲以任何方式接近母亲或子女的禁令。
- 后续程序: 案件延期审理,以确定对违抗指控6的惩罚措施,并考虑对最终命令第5(a)条进行修改。
- 诉讼费: 诉讼费问题保留至后续审理。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 判决依据拆解:
###### 知识盲区之辩:父亲是否知晓法院禁令?
*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父亲在被指控违抗时是否知晓或理解最终命令。通常,禁令的生效不取决于被禁人的实际认知,但在此类违抗程序中,知情性是构成“故意违抗”或“未合理尝试遵守”的前提。
* 判决要点: 法院驳回了对Count 1-4的指控,核心原因在于母亲未能达到举证责任,即未能证明父亲在2022年7月至10月的指控发生时,已充分知晓最终命令的具体条款。
* 法律依据: 《家庭法》第70NAC条规定,要认定违抗,必须证明被禁人“故意未遵守命令”或“未合理尝试遵守命令”。同时,《家庭法》第70NAF条明确,在某些更严重的惩罚(如监禁)下,举证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 证据链:
* 父亲的监禁事实: 最终命令是在父亲于2019年被监禁期间在其缺席下作出的。
* 送达证据缺失: 母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最终命令已按照《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 2021》第2.40(1)条规定,送达至父亲在法院备案的送达地址,或以其他可证明的方式送达其本人。
* 父亲的口头证词: 父亲承认可能有人向他宣读过命令,但其整体证词态度敌对、回避,且缺乏对命令具体条款的清晰认知。
* 律师信件的局限性: 母亲律师于2019年9月20日寄给父亲(当时在监狱)的信件,虽附有命令副本,但法院认为缺乏证据直接证明父亲已实际收到或理解其内容。
* 父亲的笔记和短信: 父亲的笔记提及法律账单,以及短信中对家庭法命令的蔑视性言论,虽暗示其对法律程序有一定了解,但不足以证明其知晓“禁止接近”的禁令具体内容。
* 司法原声:
法官:我无法确信最终命令在父亲被拘禁时已送达他。没有提交任何宣誓书,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解决这个问题。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61段)法官:我无法确信,仅凭这一证据,就能以所需的标准得出结论,即父亲已充分知晓最终命令的精确条款。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65段)
* 反方败因: 母亲在证明父亲知情性方面存在关键漏洞。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如送达宣誓书或监狱收件记录)证明父亲在违抗行为发生前已收到并理解最终命令,导致法院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父亲的“故意”或“未合理尝试遵守”要素。
###### “接近”之界定:向信箱投递信件是否构成违抗禁令?
* 特殊性分析: 本案挑战了“接近”一词的传统物理距离含义,将其延伸至包含间接但有目的的沟通行为,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背景下。
* 判决要点: 法院认定父亲向母亲信箱投递信件并故意在CCTV摄像头前作出姿态,构成对最终命令第5(a)条“接近母亲”的违抗。
* 法律依据: 最终命令第5(a)条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近母亲或子女”。法院对“以任何方式”进行了宽泛解释,认为其包含了不仅限于物理接触的多种接触形式。
* 证据链:
* 父亲的承认: 父亲承认与D女士共同准备并投递了信件。
* 信件内容: 信件明确写给“Roth女士”和“C先生”,表明目标明确。
* CCTV录像: 父亲主动走向母亲住处,在CCTV摄像头前指着信件,投递后再次面对摄像头做出“庆祝”姿态。这一系列行为被法官视为具有高度的故意性和针对性。
* 禁令的宽泛措辞: 禁令中的“以任何方式” (in any way) 被解读为涵盖了亲身到访、书面信件、通过视频平台沟通等多种形式的接近。
* 司法原声:
法官:Order 5(a) 禁止父亲“以任何方式接近母亲或子女”。这是一个广泛的命令,使用“以任何方式”的措辞允许考虑包括亲自到她家、给她写信或通过视频平台(如CCTV)沟通在内的全面接近方式。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89段)法官:父亲的行为需要一并看待,即给母亲和她的丈夫写信,信封上亲自署名给母亲,亲自到她家并亲自投递到她的信箱。他在母亲家时朝CCTV摄像头挥手的行为让我毫无合理怀疑地确信他故意打算接近母亲。在我看来,要认定违抗,并不需要同时发生的事件,例如必须证明母亲在场。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90段)
* 反方败因: 父亲对“接近”的狭隘解释未能被法院采纳。其在CCTV前故意行为的证据,反而强化了其主观故意和违抗意图。
###### 合理抗辩:禁令生效前后的认知差异
* 特殊性分析: 父亲曾主张对禁令不知情构成合理抗辩。然而,法院在Count 6的裁决中明确指出,在违抗发生时,父亲已经通过法律程序知晓了相关禁令,因此其合理抗辩不成立。
* 判决要点: 法院驳回了父亲在Count 6中提出的合理抗辩,认定他在2024年1月11日之前,已经足够知晓最终命令第5(a)条的义务。
* 法律依据: 《家庭法》第70NAE(2)条规定,若被禁人因不理解命令义务而违抗,且法院认为其应被原谅,则可构成合理抗辩。但本案中,法院认为父亲的知情性已达到标准。
* 证据链:
* 母亲违抗申请的送达: 母亲于2022年12月21日提交的违抗申请,已于2023年1月24日送达父亲,该申请详细列出了他被指控的违抗行为,包括Order 5(a)。
* 律师代理和沟通: 父亲在2023年6月聘请了律师,其律师在2023年8月1日的信件中明确提到父亲“非常清楚最终命令禁止他以任何方式接近您的委托人或子女,并且他无意违抗命令或因此面临任何进一步的惩罚。”
* 父亲的庭审承认: 父亲在交叉盘问中承认,从2023年8月起,他已知晓最终命令。
* 司法原声:
法官:我毫无合理怀疑地确信父亲在Count 6发生日期之前已知晓最终命令,特别是第5(a)条。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81段)法官:我发现父亲未能证明他有合理理由不遵守《家庭法》第70NDA条所规定的最终命令。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94段)
* 反方败因: 父亲声称的“知情真空期”被证据推翻。违抗程序的启动、律师的介入以及律师的明确沟通,都证明父亲在Count 6发生前已具备对禁令的知情性。
###### 法庭行为:当事人在庭上的表现如何影响判决?
* 特殊性分析: 本案判决清晰展示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行为和态度,直接影响法官对其证词可信度和动机的判断。父亲的敌意和不配合,虽然未直接导致违抗事实的认定,但极大地削弱了其作为证人的可信度,并可能影响后续量刑。
* 判决要点: 法官多次指出父亲在庭审中表现出敌意、回避,并利用交叉盘问攻击对方,这影响了法官对其证词的采信。
* 法律依据: 尽管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庭审行为影响事实认定,但法院在评估证词可信度时,会对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逻辑一致性进行综合考量。
* 证据链:
* 庭审记录: 父亲多次的语言爆发和对母亲及其律师的人身攻击。
* 法官的即时警告: 法官多次警告父亲,并最终采取了隔离措施,将母亲移至另一个房间。
* 法官的直接观察: 法官明确指出“未观察到父亲有任何不适,能够充分参与庭审”,反驳了父亲关于缺铁和嗜睡的说法。
* 司法原声:
法官:父亲在交叉盘问中多次提供非回应性答案,并经常利用交叉盘问作为表达他对母亲和C先生(最初坐在法庭上)敌对观点的工具。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29段)法官:他在庭审中表现出有限的自我约束能力,也无法遵循法院或律师的指示。他也表现出有限的洞察力。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65段)
* 反方败因: 父亲的庭审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个人形象,更使其辩护的说服力大打折扣。当事人庭审中的行为表现,是法官形成心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其律师试图提出程序性异议,也无法完全抵消当事人自身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 既往ADVO与最终命令的关联性影响
* 特殊性分析: 本案涉及多份ADVO(禁止家庭暴力令)与家庭法院最终命令之间的交织。虽然ADVO和家庭法禁令有不同的法律渊源和适用范围,但它们在禁止接近行为上可能存在重叠,这在评估当事人对禁令的认知时具有重要意义。
* 判决要点: 母亲曾辩称,即便父亲对最终命令的精确条款不知情,他也应该从之前的ADVO中知晓相似的禁令约束。然而,法院在驳回Count 1-4时,并未采纳这一论点作为认定父亲知情的充分依据。但在驳回Count 6时,既往ADVO的存在强化了父亲对“接近”行为潜在违禁性的认知。
* 法律依据: 《家庭法》第70NAC条要求证明针对特定命令的故意违抗或不合理遵守。尽管ADVO可能提供背景,但不能自动替代对特定家庭法禁令知情的证明。
* 证据链:
* ADVO历史: 父亲曾是多份ADVO的被申请人,这些ADVO限制他接近母亲和子女。
* 相似的禁止条款: 母亲强调ADVO和最终命令在“禁止接近”方面存在镜像条款。
* 法院的谨慎态度: 法院在认定Count 1-4时,仍坚持要求证明父亲对“家庭法”最终命令的特定知情,而非仅仅对ADVO的普遍认知。但在Count 6中,父亲对“接近”定义的狭隘辩解,被既往ADVO和最终命令双重禁令的背景所削弱。
* 司法原声:
法官:我仍然被要求,即使父亲不了解最终命令的精确条款和义务,他也在违抗最终命令,因为两套命令都包含镜像限制。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59(h)段)法官:父亲的行径需要一并观看,那是,给母亲和她的丈夫写信,在信封上亲自署名给母亲,亲自前往她家并将信件亲自投递到她的信箱。他在母亲家时朝CCTV摄像头挥手的行径让我毫无合理怀疑地确信他故意打算接近母亲。在我看来,要认定违抗,并不需要同时发生的事件,例如必须证明母亲在场。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90段)
* 反方败因: 尽管既往ADVO未能直接证明父亲对最终命令的“特定”知情,但在Count 6的背景下,这些历史禁令的存在,使得父亲对“接近”行为的误解显得不那么“合理”,从而加强了法院认定其违抗的合理性。父亲试图通过区分命令类型来逃避责任的策略未奏效。
###### 强制性安全协议:家庭暴力背景下的法院原则
* 特殊性分析: 本案突显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院对确保当事人安全的强制性原则。母亲的律师未能事先通知法院有关安全担忧,导致庭审现场出现混乱和资源浪费,这是值得法律从业者深刻反思的教训。
* 判决要点: 法院批评母亲的法律代表未遵循法院的《家庭暴力最佳实践原则》(第五版,2009年),未能提前通知法院有关安全担忧,导致庭审现场被迫进行紧急安全安排。
* 法律依据: 《家庭暴力最佳实践原则》(第五版,2009年)明确要求当事人或其法律代表在预定庭审日期前至少五天通知法院,以便进行适当的安全安排。
* 证据链:
* 庭审现场: 父亲在庭上的敌对行为和言语攻击,直接威胁到母亲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 法院的应对: 法官被迫紧急调动两名保安到庭,并将母亲隔离到另一个房间远程参与庭审。
* 法官的评论: 法官明确指出“缺乏庭前规划导致了两名保安人员在庭审期间的意外部署”,并称这种疏忽“令人不安”。
* 司法原声:
法官:事实证明,庭前缺乏规划导致了两名安保人员在审判期间的意外部署。这导致有限的安保资源被转移,并可能损害其他法院用户的安全和程序期望。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35段)法官:在庭审前未对母亲的保护进行安全规划。此外,母亲的法律代表未能提前提出母亲的合理安全担忧。这种疏忽令人不安,考虑到母亲与父亲的亲近以及父亲对她进行辱骂行为可能造成的心理困扰。
(听证会记录,2024年12月9日,第33段)
* 反方败因: 尽管这并非违抗本身的原因,但母亲法律团队的疏忽,凸显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律代表必须将当事人安全置于首位的责任。这种疏忽不仅可能影响当事人福祉,也可能干扰司法程序的顺畅进行。
###### 制胜关键:
母亲在Count 6中胜诉的关键在于:首先,父亲在收到违抗申请并聘请律师后,其“不知情”的抗辩被自身言行和律师信件所驳倒,法官认定其已充分知晓禁令;其次,CCTV录像清晰记录了父亲故意接近母亲住处并在镜头前挑衅的行为,法院对“接近”的宽泛解释,使得投递信件也被认定为违抗行为。
###### 败方原因分析:
父亲在Count 1-4中获胜,主要得益于母亲未能充分证明他在违抗行为发生时对最终命令有明确的知情性。然而,父亲在Count 6中失败,则是因为其“不知情”的抗辩,在后期证据面前无法站稳脚跟。此外,父亲在庭审中表现出的敌意和非配合态度,以及他对“接近”一词的狭隘解读,进一步削弱了他的辩护说服力。他未能有效利用法庭程序,反而将其变成表达个人不满的平台,最终导致其在Count 6的裁决中败诉。
启示
- 知法守法是第一要务: 任何法院命令,无论是否亲自送达,一旦生效,即构成法律义务。确保了解并遵守所有法定义务是避免违抗指控的基础。
- 法庭纪律不容侵犯: 庭审并非个人情绪宣泄的场所。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法官对其可信度的判断,甚至可能反噬自身,导致不利裁决。
- “间接接触”亦是违抗: 禁令中“以任何方式接近”的措辞具有广泛解释空间。任何有目的、可识别的间接接触,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抗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 专业代理的责任重大: 在涉及家庭暴力等敏感案件中,律师不仅要关注法律策略,更要优先考虑当事人的安全保障,提前做好周全的庭审安排。
- 合理抗辩需严谨举证: 主张对命令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必须提供确凿证据支持,而非仅凭个人陈述。否则,在其他证据面前,此类抗辩将难以成立。
问答环节
问1:本案中,为什么父亲声称“不知情”但法院却在Count 6中认定他已知情?
答1: 对于Count 1-4,法院认为母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亲在2022年违抗行为发生时已收到并阅读最终命令,或有人向他解释过。但对于Count 6(2024年1月),情况有所不同。父亲在2023年1月已收到母亲的违抗申请书(其中列出了Order 5(a)),并在2023年6月聘请了律师。父亲的律师在2023年8月的一封信中也明确表示父亲“非常清楚”最终命令的义务。这些证据足以让法院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父亲在Count 6发生时已知情。
问2:父亲对“接近”的定义抗辩为什么不被法院采纳?
答2: 父亲辩称禁令禁止“接近母亲本人”,而不是“接近她的住处或信箱”。但法院驳回了这一狭隘的解释,指出禁令明确使用了“以任何方式接近”的宽泛措辞。法院认为,父亲亲自前往母亲住处,向信箱投递写给母亲的信件,并在CCTV摄像头前指指点点、做出庆祝姿态,这一系列行为共同构成了对母亲的故意“接近”,无论母亲当时是否在家。禁令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免受骚扰,任何旨在引起对方注意的直接或间接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抗。
问3:本案的判决对未来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律师有什么重要的实务指引?
答3: 本案强调了律师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除了法律策略外,必须高度重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根据法院的《家庭暴力最佳实践原则》,律师有责任至少在庭审前五天通知法院任何安全担忧,以便法院可以提前安排适当的保护措施。本案中母亲律师的疏忽导致了庭审现场的混乱和紧急安全部署,被法官点名批评,提醒所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将客户的安全保障置于首要位置,并严格遵守法院的相关程序和指南。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家庭法 – 亲子令违抗 – 禁止接近禁令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本案属于家庭法案件,涉及亲子令违抗,因此核心测试标准主要依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相关条款。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4AA条):
虽然本案不直接涉及事实伴侣关系的认定,但在家庭法纠纷中,关系史往往是背景信息。该条款用于评估一段关系是否构成“事实伴侣关系”,其考量因素包括:
* 居住时长: 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
* 居住性质(是否分房): 双方共同居住的方式,包括是否存在分居不分家的情形。
* 性关系: 双方是否存在性关系。
* 财务依赖(是否供养): 双方是否存在相互的财务依赖或一方对另一方的供养情况。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 双方共同拥有或购买财产的情况。
* 子女照顾与支持: 双方对子女的照顾和支持责任。
* 对外关系公开度: 双方对外公开关系程度。
* 公众名声: 双方在公众眼中的关系形象。
* 双方承诺程度: 双方对关系的承诺程度。
* 财产分割四步法:
本案不直接涉及财产分割,但如果存在财产纠纷,通常会遵循以下步骤:
* 净资产池认定: 确定双方在关系中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婚姻和事实伴侣关系)。
* 贡献评估(财务 / 非财务 / 做家务 / 照顾孩子): 评估双方在关系中对资产池的直接财务贡献、间接财务贡献、非财务贡献(如做家务、照顾孩子)。
* 未来需求(年龄 / 健康 / 收入能力): 考虑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未来收入能力、抚养子女责任等未来需求。
* 公平性调整: 根据上述评估,对财产进行最终的公平性调整。
*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60CC条): 在任何涉及子女的判决中,法院会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
* 首要考虑:
* 儿童最大利益: 确保儿童的最大福祉是所有决定的核心。
* 免受伤害: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包括家庭暴力。
* 与父母的关系: 儿童有权与父母双方建立有意义的关系,前提是安全和有益。
* 额外考虑:
* 父母意愿: 父母双方对儿童抚养的意愿和安排。
* 现实条件: 儿童的年龄、性别、背景、文化、以及任何特殊需求。
* 儿童的意见: 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听取他们的意见。
* 儿童与父母及其他亲属的关系性质。
* 父母抚养能力与对儿童的承诺。
3. 替代性方法
在成文法(如《家庭法》的违抗条款)难以直接适用或证明时,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替代性或辅助性法律原则和主张进行“绝地反击”:
- 衡平法上的禁令(Equitable Injunctions): 即使本案的禁令源自成文法,但其性质与衡平法禁令类似。如果成文法下的违抗证明存在技术性障碍,可以探讨是否能援引衡平法原则,例如,如果父亲的行为被认为构成对母亲的持续骚扰(harassment)或对儿童安全的威胁,即便未达到成文法违抗的严格证明标准,法院仍可能在衡平法框架下介入,颁布或修改禁令,以防止进一步的伤害。这要求证明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风险且没有其他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
- 普通法下的骚扰侵权(Tort of Harassment): 如果父亲的“接近”行为,即便未能构成对家庭法禁令的违抗,但其重复性、侵扰性已达到一定程度,使母亲遭受精神痛苦或安全威胁,母亲可以在普通法下提起骚扰侵权诉讼。这需要证明:
- 存在一个持续的行为模式(而非单一事件)。
- 这些行为构成对受害人的骚扰。
- 骚扰行为是故意的或至少是鲁莽的。
- 受害人因此遭受了可识别的伤害(如精神损害、安全担忧)。
这为受害者在成文法框架之外提供了另一种寻求保护和赔偿的途径。
- 刑事指控(Criminal Charges): 本案中已提到ADVO,ADVO的违抗本身就是刑事犯罪。即使家庭法的违抗程序受挫,但如果父亲的行为构成对现行ADVO的违抗(无论是针对母亲、子女,还是其他受保护人),或构成其他刑事罪行(如跟踪骚扰、威胁),受害人可以向警方报案,寻求刑事司法系统的介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可以提供即时的保护和更严厉的制裁,如监禁。
- 《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或故意侵权(Negligence or Intentional Torts under Civil Liability Act): 如果父亲的行动导致了母亲或子女的身体或心理伤害,且其行为符合过失或故意侵权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责任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需要证明:
- 存在注意义务。
- 违反了注意义务。
- 违反义务导致了可预见的损害。
- 父亲的行为构成故意侵权(如殴打、非法监禁、精神冲击)。
-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下的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Misleading or Deceptive Conduct under Australian Consumer Law): 虽然不适用于本案,但在某些涉及商业行为(如子女教育、健康服务提供者)与家庭法交织的案件中,如果一方通过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行为试图影响子女的福祉或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可能会援引此法。
这些替代性方法拓宽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尤其是在处理行为性质复杂、成文法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时,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层保护。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违抗申请的时效: 通常,违抗行为发生后,应尽快提出申请。虽然家庭法没有明确的统一时效,但拖延可能影响法院对违抗严重性和惩罚的考量。
* 禁令的存在和生效: 必须有法院颁布的有效禁令作为违抗的基础。
* 被禁人的知情性(在某些惩罚下): 控方(本案中的母亲)需要证明被禁人(父亲)知晓或理解禁令的义务,尤其是在寻求监禁等更严重惩罚时,知情性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例外通道(关键):
* 家庭法:
* 不知情豁免: 《家庭法》第70NAE(2)条规定,如果被禁人违抗命令是因为“不理解命令所施加的义务”,且法院认为其应被“原谅”,则可构成合理抗辩。这为本案父亲的“不知情”抗辩提供了法律依据。
* 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 在任何涉及儿童的家庭法案件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法院的首要考虑。即使技术性门槛未完全满足,如果违抗行为对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仍可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由进行干预。
* 人身伤害: 本案不适用人身伤害法,但如果因违抗行为直接导致人身伤害,且已过诉讼时效,可能因“发现潜伏性损伤”或“法律上的无能为力”而延长时效。
* 移民法: 本案不适用移民法。
* 建议: 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这往往是立案的关键。在家庭法中,即使知情性证明存在困难,如果能突出违抗行为对儿童福祉的负面影响,法院仍倾向于采取保护性措施。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家庭法亲子令违抗、禁令解读的范围以及当事人庭审行为对法官心证影响的辩论中引用本案。本案对“接近”一词的宽泛解释,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案情涉及当事人通过间接方式(如投递信件、利用摄像头)与受禁人接触,且禁令措辞包含“以任何方式”时,引用本案可加强论点,主张此类行为构成违抗。
* 当您需要强调家庭暴力背景下,禁令的解释应更侧重受保护方的安全与心理福祉时,本案可提供有力支持。
* 当您需要说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敌对或不当行为会影响法官对其证词可信度的评估时,本案中的法官观察可作为例证。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您应强调本案违抗发生时,父亲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和律师沟通,对禁令有充分知情这一独特性。如果您的客户在违抗发生时确实对禁令完全不知情,且未有任何途径获知,则本案不完全适用。
* 如果您的案件中“接近”行为的性质远不如本案中父亲的故意和挑衅性行为明确,您可以强调本案中父亲有意的“庆祝姿态”等细节,从而主张您的客户行为不构成同等程度的违抗。
结语:
本次案件深度剖析了家庭法中亲子令违抗的复杂性,揭示了“知情”与“故意”在法律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并拓展了“接近”行为的边界。它提醒我们,在法律面前,不仅要遵守明文规定,更要理解其背后的精神和目的。法庭并非情绪发泄之地,当事人的每一次言行,都可能成为影响判决的证据。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Roth & Roth [2025] FedCFamC2F 452)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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