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遇“肇事逃逸”后摔倒致股骨骨折:事故与后续损伤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Imer v Insurance Australia Limited t/as NRMA Insurance [2025] NSWPICMP 24,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个人伤害委员会(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 审理法官:评审小组(Review Panel)成员 Susan McTegg、高级医疗评估员 Cameron、医疗评估员 Gibson
* 案由: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索赔中的“门槛伤害”认定争议及因果关系评估
* 裁决日期:2025 年 1 月 10 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机动车事故伤害
* 关键词 3:门槛伤害认定
* 关键词 4:伤害因果关系
* 关键词 5:股骨骨折争议
* 关键词 6:医疗评估复审

######背景:
本案围绕申请人 Gaetana Imer 女士在 2022 年 4 月 1 日卷入一起机动车事故后的伤情认定展开。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在次日晚上于家中摔倒,导致左股骨及右股骨骨折。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认定其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属于“门槛伤害”(即轻微伤害),并拒绝支付超过 26 周的法定福利。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其股骨骨折与机动车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被认定为“门槛伤害”,从而寻求评审小组对医疗评估员的裁定进行复审。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左股骨骨折:申请人于事故次日在家中摔倒导致的左股骨骨折,是否由机动车事故引起或实质性促成?
2. 膝关节骨折:申请人声称的右膝和左膝骨折,是否由机动车事故引起或实质性促成?
3. 门槛伤害认定:鉴于上述争议,申请人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包括颈椎、双肩、左大腿及双膝)是否全部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定义的“门槛伤害”?
申请人的诉求是推翻原医疗评估员关于其下肢损伤非事故所致的认定,从而使其伤害不属于“门槛伤害”,以获得超过 26 周的法定福利。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2022 年 4 月 1 日下午约 4:20 至 4:40 之间,申请人 Gaetana Imer 女士驾车行驶在悉尼的大西部公路上。车上载有她的成年子女。在一个十字路口,一辆迎面而来的车辆右转,撞上了申请人车辆的驾驶员侧后方。申请人回忆称,为了避免更严重的碰撞,她踩了油门,但对方车辆仍撞到了她的车尾部,导致她的车“甩尾”,左腿撞到了中控台。肇事车辆随即逃逸。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虽然感到颈部和右肩疼痛,但能够自行驾车回家。她在家中与子女讨论事故并平复情绪约一小时,期间并未抱怨左大腿疼痛,只是表示有些不适。当晚,她自行驾车回家,上台阶时感到有些吃力。第二天(4 月 2 日)上午,申请人前往全科医生诊所就诊,向医生报告了颈部、双肩、右肘、手腕、手、上背部、下背部以及膝盖疼痛,但未提及左大腿疼痛。当晚,在晚上 11 点左右,申请人在家中走廊突然感到左大腿发出“咔嚓”一声,随后便摔倒在地,无法站立。

次日凌晨(4 月 3 日),救护车将申请人送往 Westmead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她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在入院期间,医生还发现她右股骨远端也存在骨折,并被诊断出骨质疏松症和高钙血症,随后进行了甲状旁腺切除手术。申请人共在医院接受了 8 周治疗,之后又在康复医院度过了 4 周。这一系列事件,尤其是家庭摔倒和股骨骨折,成为了本次法律争议的核心。保险公司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事故后仍能活动,且左大腿疼痛并非首次就诊时的主要抱怨,其股骨骨折并非由交通事故直接引起。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1. 伤情描述:在 2022 年 4 月 18 日提交的《人身伤害福利申请》中,申请人列举的受伤部位包括:休克、颈部挥鞭伤疼痛、右肩疼痛、左腿股骨骨折、右膝严重淤青骨折、因股骨骨折和手术住院(Westmead 医院 2022 年 4 月 2 日/3 日)。
2. 膝关节 X 光片:在事故前不到两个月(2022 年 2 月 25 日)拍摄的左膝 X 光片,显示无骨折,但有严重的内侧胫股关节间隙丧失和软骨下硬化,以及轻度至中度外侧胫股关节和髌股关节间隙丧失,属于中度三腔室边缘骨赘性骨关节炎。
3. 因果关系论点:申请人认为事故造成的下肢不稳导致她摔倒,进而造成骨折。她强调事故后至入院时间间隔极短,且事故前左膝 X 光片未显示骨折。
4. 医疗评估员过失论点:申请人指出,医疗评估员 Home 未能充分考虑事故前左膝无骨折及左大腿的状况,也未充分解释事故机制为何不能导致膝关节或股骨骨折。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事故现场状况: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未弹出,申请人能够自行下车,事故现场未召唤紧急服务,申请人车辆受损轻微且仍能驾驶,损伤主要在驾驶员侧后方挡泥板(而非保险杠)。
2. 事故后活动能力:申请人事故后能够开车回家,在成年子女家停留一小时,独自爬台阶回家,并在事故次日自行驾车前往全科医生诊所和警察局,期间还自行将助行架放入后备箱。
3. 全科医生记录:申请人事故次日就诊全科医生(Dr Milinkic)的记录显示颈部、肩部、肘部、手腕、手、上背部、下背部、膝盖疼痛及头痛头晕,但未提及左大腿疼痛、左膝内侧紊乱、膝盖或大腿肿胀或擦伤。
4. 救护车报告:2022 年 4 月 2 日的救护车报告记录申请人“摔倒在铺有地毯的地板上,双膝着地”。
5. 医院出院总结:Westmead 医院的出院总结指出,申请人是因“摔倒导致左股骨骨折”入院。
6. 职业治疗师报告:职业治疗师 Monica North 的报告显示,申请人自述事故后未立即感到腿部疼痛,能够自行下车并前往警察局报警。
7. 生物力学工程师报告(Dr Andrew McIntosh):报告认为,申请人在事故中遭受股骨骨折的可能性极低,理由包括:事故作用力低、无驾驶室侵入、无同期表皮损伤证据、申请人在三点式安全带约束下移动幅度小、事故机制不符合股骨骨折的典型成因(如正面碰撞或侧面撞击导致车门侵入)。
8. 既往病史:申请人有长期的膝关节疼痛和骨关节炎病史,右膝曾在 2012 年进行过全膝关节置换,2020 年因关节炎退休。2020 年 1 月曾在家中摔倒,2022 年 2 月 X 光片未显示急性损伤。事故后被诊断为骨质疏松症。
9. 因果关系论点:保险人主张股骨骨折是由申请人在家中摔倒所致,与交通事故无关。骨质疏松症是其摔倒后易发骨折的风险因素。

######核心争议点:
1. 股骨骨折的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左、右股骨骨折是直接由机动车事故引起,还是由事故次日在家中摔倒这一独立事件引起?
2. 事故对下肢不稳的贡献:如果股骨骨折非直接由事故引起,那么事故是否造成了申请人下肢的损伤(如导致其腿部不稳或功能障碍),进而促成了她摔倒并导致骨折?
3. 膝关节损伤的性质:申请人事故后抱怨的膝关节疼痛,是事故导致的新损伤(如骨折),还是其既往骨关节炎的加重?如果是加重,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中的“门槛伤害”?
4. 证据可信度与矛盾:申请人对左腿撞击中控台的说法、以及其未“绊倒”而是“大腿自己断裂”的说法,与同期医疗记录和救护车报告中关于“摔倒”的描述存在矛盾,如何认定事实?
5. 生物力学报告的采信度:生物力学工程师的报告对于事故机制是否能够导致股骨骨折的意见,对因果关系认定有多大影响?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本案中,虽然未明确提及“宣誓书”,但评审小组审阅了申请人 Gaetana Imer 和其成年子女 Catherine Imer 提供给调查员的声明,这些声明作为证据呈现了双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申请人 Gaetana Imer 的陈述
在 2022 年 6 月 14 日提供给调查员的未签名声明中,申请人表示事故影响程度为 6 或 7(满分 10),导致她头部和身体侧向移动。她最初提到“我可能撞到了左腿,但我能够离开事故现场”。评审小组注意到,这与她后来在医疗评估中声称左腿撞击了中控台的说法不完全一致。她还明确陈述了事故发生约 30 小时后,在晚上 11 点左右,她在家中走廊行走时“大腿突然失力,我倒下了。我需要救护车送我去医院”。这表明她摔倒后才感到严重的左大腿问题。在医疗评估时,她坚称救护车记录中关于她“绊倒”的说法是错误的,她并未绊倒。

申请人子女 Catherine Imer 的陈述
Catherine Imer 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通过电话向调查员提供了声明并签了字。她描述事故为“快速的颠簸式撞击”,安全气囊均未弹出。她本人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感到身体疼痛,但 15 分钟后感到颈部疼痛,当晚有轻微头痛。她不确定母亲是否立即抱怨了任何伤情,但母亲曾说“今晚我可能会感觉不舒服”。她也提到,当她被母亲送回家时,母亲提到有些不适。她观察到车辆后部驾驶员侧的保险杠附近有损坏,但并不严重,车辆仍可行驶。值得注意的是,Catherine 的声明并未提及母亲在事故中抱怨过腿部或大腿的伤情,这与申请人后期声称左腿撞击中控台的说法存在一定出入。

宣誓陈述的战略意图
双方的这些声明试图构建各自的叙事来支持其法律立场。申请人试图将摔倒后的股骨骨折与事故联系起来,通过强调事故后的不适和后续事件的紧密时间关系,构建一个因果链条。然而,其陈述中关于左腿撞击中控台的说法,并未在最初的报告和其子女的陈述中得到印证,这为保险人质疑其因果关系提供了依据。保险人则通过强调事故的轻微性、申请人事故后的活动能力以及缺乏同期腿部受伤抱怨的证据,旨在打断事故与股骨骨折之间的因果链,将其归因于独立于事故的家庭摔倒事件。评审小组在审阅这些声明时,会特别关注事实的连贯性、同期记录的印证,以及与客观证据(如生物力学报告和影像学检查)的一致性。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对本案进行复审时,评审小组作出了以下程序性安排和指令:

  1. 文件提交指令:评审小组于 2024 年 10 月 3 日指示双方提交索引并分页的文件束。申请人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上传了文件(1-202 页),保险人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上传了文件(1-141 页)。
  2. 复审范围限定
    • 鉴于双方均未对原医疗评估员 Alan Home 对申请人颈椎、右肩和左肩伤情(被认定为门槛伤害)的评估提出异议,评审小组提出不需重新评估这些身体部位,并可采信原医疗评估员的裁定。
    • 评审小组提议,鉴于争议核心在于申请人左、右膝盖及左大腿损伤是否由事故引起,复审将通过视听链接进行,且认为无需对申请人的膝盖或左大腿进行体格检查。
  3. 双方同意程序:评审小组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同意上述限定复审范围的提议。申请人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表示同意,保险人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通过 Mr Erfan Gill)表示不反对将争议限制在下肢损伤的因果关系上。
  4. 最终复审安排:由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评审小组决定采信原医疗评估员对颈椎、右肩和左肩伤情的认定,并将复审重点集中在申请人左、右膝盖及左大腿损伤是否由事故引起,并通过视听链接进行医疗评估。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评审小组于 2025 年 1 月 6 日通过视听会议对申请人 Gaetana Imer 进行了重新评估,参与评估的有医疗评估员 Gibson 和 Cameron。听证会围绕申请人就其家庭摔倒和下肢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论点,以及生物力学工程师的报告和同期医疗记录的矛盾展开。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声称在事故中左腿撞击了中控台,但这一点并未在事故发生后她首次就诊全科医生时的记录中体现。评审小组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矛盾。申请人还坚称在家中摔倒是由于大腿“失力”,而非“绊倒”,以此否定救护车报告中的描述。

评审小组的裁决逻辑,最终聚焦于事实的合理性、同期证据的缺失以及专业意见的权重。

######左股骨骨折:

评审小组首先指出,申请人能够在事故后超过 24 小时内正常活动(包括驾车、就医、前往警察局),这与股骨骨折的严重程度不符。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 “评审小组认为,申请人能够在事故发生后(2022 年 4 月 1 日下午 4:30 左右)至次日(2022 年 4 月 2 日晚上 11:00 左右)的大部分时间里正常活动,这与她在事故发生时即遭受股骨骨折是不一致的。她不仅能够活动,还能够前往全科医生诊所,将助行架搬入车内,前往警察局报案,之后回家并能在摔倒前在家中自由活动。评审小组认定,能够持续活动超过 24 小时且没有明显的左大腿或股骨疼痛,这与申请人在事故中遭受股骨骨折的说法不符。事实上,评审小组认为,如果申请人遭受了股骨干位移性骨折,她不可能还能行走自如。此外,评审小组认为,全科医生不可能未能发现左股骨骨折。”

评审小组进一步强调,即使考虑到申请人被诊断患有骨质疏松症,但事故中并未有导致股骨骨折的直接机制。生物力学工程师 Andrew McIntosh 博士的报告虽然不具有决定性,但其意见支持事故中施加在下肢的力量不足以造成股骨骨折。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 “评审小组已考虑了 McIntosh 博士关于事故机制的意见。尽管 McIntosh 博士的意见不具有决定性,但评审小组接受事故中施加在下肢的力量不足以导致股骨骨折。特别是,评审小组注意到,申请人车辆的唯一损伤是后部驾驶员侧面板,驾驶室没有受到侵入,车辆内部没有明显的移动,且申请人被安全带约束。”

评审小组最终裁定,申请人的左股骨骨折并非由机动车事故引起。

######膝关节损伤:

针对右膝和左膝骨折的说法,评审小组审阅了影像学证据。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 “评审小组注意到,2022 年 4 月 3 日拍摄的右膝 X 光片提示可能存在急性骨折。然而,2022 年 4 月 19 日拍摄的右膝 CT 扫描和 2022 年 8 月 2 日拍摄的 X 光片均未能发现任何急性骨折。因此,评审小组认定,申请人并未因事故导致右膝骨折。”

同样,对于左膝,虽然影像学报告提到了骨关节炎,但并未识别出除股骨骨折外的其他骨折。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 “关于左膝,除了粉碎性股骨远端骨折外,未发现其他骨折。2022 年 4 月 3 日的 X 光片报告显示髌骨未骨折,但髌股关节有骨关节炎。因此,评审小组认定,申请人并未因事故导致左膝骨折。”

评审小组指出,即使假设存在软组织损伤加重了既往的骨关节炎,这些损伤也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中的“门槛伤害”。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个人伤害委员会的评审小组最终作出了以下判决和程序性指令:

判决结果:

  1. 颈椎、右肩和左肩伤害:评审小组采信了原医疗评估员 Alan Home 的裁定,认定申请人的颈椎伤害(原有颈椎病加重)、右肩伤害(原有右肩骨关节炎加重)和左肩伤害(软组织损伤、原有左肩骨关节炎加重)是由事故引起,且均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定义的“门槛伤害”。
  2. 左大腿股骨骨折:评审小组裁定,申请人左大腿股骨骨折并非由机动车事故引起。
  3. 左膝骨折:评审小组裁定,申请人左膝骨折并非由机动车事故引起。
  4. 右膝骨折:评审小组裁定,申请人右膝骨折并非由机动车事故引起。

程序性指令:

  • 评审小组维持原医疗评估员 Alan Home 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作出的评估证书。
  • 此裁决意味着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所有损伤均被认定为“门槛伤害”,因此其根据《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可获得的治疗和护理法定福利将止于事故发生后的 26 周。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围绕交通事故后发生的独立摔倒事件所致严重伤害的因果关系认定。通常,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伤害相对容易认定因果关系,但本案中,申请人核心伤情(股骨骨折)并非直接在事故发生时产生,而是在事故后近 30 小时、于家中摔倒后才被诊断。这使得因果关系链条变得复杂,需要法院深入探究事故是否以某种方式(如导致下肢不稳或功能障碍)间接促成了后续的摔倒和骨折。此外,申请人既往的骨质疏松症和关节炎病史,也为因果关系分析增添了复杂性,迫使法院考量脆弱性(Eggshell Skull Rule)原则在特定事实下的适用性。本案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取了严格的“物质贡献”测试,并结合生物力学分析,为类似复杂因果链条的案件提供了审判思路。

######判决要点:
  1. 同期记录的重要性:法院强调,尽管同期医疗记录中缺乏对某一特定伤情的抱怨并非决定性因素,但其缺失仍是评估因果关系时的重要考量。本案中,申请人事故次日就医未提及左大腿疼痛,被法院视为重要证据。
  2. 生理合理性检验:法院采信了医疗评估员的专业意见,认为一个人在股骨干位移性骨折的情况下仍能正常行走超过 24 小时是不合逻辑的。这种基于生理常识的合理性判断,成为推翻申请人主张的关键。
  3. 生物力学证据的辅助作用:生物力学工程师报告虽然不具有“决定性”,但在评估事故机制是否足以产生特定伤害时,其专业意见具有“说服力”。本案中,该报告支持事故中作用于下肢的力量不足以导致股骨骨折。
  4. 因果关系的“物质贡献”标准:法院明确,即使存在多重诱因,事故只要对伤害的发生或加重做出了“物质性贡献”(而非微不足道的贡献),即可建立因果关系。然而,本案中法院未发现事故对股骨骨折存在此种贡献。
  5. 既往病史与脆弱性:尽管申请人有骨质疏松症,可能使其更易骨折,但法院指出,如果缺乏事故中直接导致腿部损伤的证据,仅仅依靠脆弱体质不足以建立事故与后续骨折的因果关系,除非事故本身就导致了足以引发脆性骨折的腿部损伤。
######法律依据:
  • *《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MAI Act)第 1.6 条(定义“门槛伤害”和“软组织伤害”)、附表 2 第 2 条(医疗评估事项)。
  • *《机动车事故伤害法例 2017》(MAI Regulation)第 1 条第 4 款(门槛伤害的进一步定义)。
  • 《机动车事故指南》(Motor Accidents Guidelines)第 5 部分(评估门槛伤害的程序)和第 6 部分(评估永久性损伤的因果关系,包括 AMA4 指南中对“因果关系”的定义)。
  • 普通法原则:涉及因果关系的“实质性贡献”测试,以及法院在处理证据(如同期记录和专家意见)时的标准(引用 Briggs v IAG Limited (Briggs No 2), Norrington v QBE Insurance (Australia) Ltd, AAI Limited v McGiffen)。
######证据链:
  1. 申请人事故后活动能力:事故后可驾车回家、就医、前往警察局,期间能搬动助行架,并正常在家中活动超 24 小时。
  2. 同期医疗记录:事故次日全科医生记录多部位疼痛,但无左大腿疼痛;救护车报告记录申请人“绊倒”后抱怨膝盖和左腿疼痛;医院出院总结称申请人“摔倒后左股骨骨折”。
  3. 申请人子女陈述:未提及母亲事故后抱怨腿部问题,未观察到车辆有严重损伤。
  4. 生物力学工程师报告:事故作用力低,驾驶室无侵入,申请人受安全带约束,事故机制无法导致股骨骨折。
  5. 影像学检查:事故前左膝 X 光片无骨折;事故后右膝 X 光片初疑骨折但 CT 和后续 X 光片均未确诊急性骨折;左膝影像无其他骨折。
######司法原声:
  • 关于事故后活动能力与股骨骨折的不一致性

    “评审小组认定,能够在事故发生后(2022 年 4 月 1 日下午 4:30 左右)至次日(2022 年 4 月 2 日晚上 11:00 左右)的大部分时间里正常活动,这与她在事故发生时即遭受股骨骨折是不一致的。能够持续活动超过 24 小时且没有明显的左大腿或股骨疼痛,这与申请人在事故中遭受股骨骨折的说法不符。事实上,评审小组认为,如果申请人遭受了股骨干位移性骨折,她不可能还能行走自如。此外,评审小组认为,全科医生不可能未能发现左股骨骨折。”

  • 关于事故机制和生物力学证据

    “评审小组已考虑了 McIntosh 博士关于事故机制的意见。尽管 McIntosh 博士的意见不具有决定性,但评审小组接受事故中施加在下肢的力量不足以导致股骨骨折。特别是,评审小组注意到,申请人车辆的唯一损伤是后部驾驶员侧面板,驾驶室没有受到侵入,车辆内部没有明显的移动,且申请人被安全带约束。”

  • 关于膝关节损伤及门槛伤害

    “评审小组注意到,2022 年 4 月 3 日拍摄的右膝 X 光片提示可能存在急性骨折。然而,2022 年 4 月 19 日拍摄的右膝 CT 扫描和 2022 年 8 月 2 日拍摄的 X 光片均未能发现任何急性骨折。因此,评审小组认定,申请人并未因事故导致右膝骨折。关于左膝,除了粉碎性股骨远端骨折外,未发现其他骨折。2022 年 4 月 3 日的 X 光片报告显示髌骨未骨折,但髌股关节有骨关节炎。因此,评审小组认定,申请人并未因事故导致左膝骨折。即使申请人遭受了软组织加重其原有双膝骨关节炎的伤情,根据 MAI Act 第 1.6 条对门槛伤害的定义,这些伤情仍属于门槛伤害。”

######败方原因分析:

申请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未能通过证据链生理合理性建立交通事故与后续股骨骨折之间的因果关系。
1. 证据矛盾与缺失:申请人在事故后对左腿伤情的陈述前后不一,且缺乏同期医疗记录的印证。最初就诊的全科医生未记录左大腿疼痛,救护车和医院记录均指向“摔倒”而非事故导致骨折。这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2. 生理合理性不足:法院采信医疗评估员的意见,认为如果申请人在事故中即遭受位移性股骨骨折,不可能在超过 24 小时内仍能正常行走、驾车、搬运物品,且全科医生不可能未能发现如此严重的骨折。
3. 生物力学证据的挑战:生物力学工程师的报告提供了有力反证,指出事故的冲击力、损伤位置和申请人受到安全带约束的情况,均不具备导致股骨骨折的机制。
4. 无法建立间接因果链:申请人未能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其下肢出现不稳或功能障碍,从而间接促成在家中摔倒和骨折。缺乏证据表明事故造成了足以引发骨质疏松性骨折的腿部损伤。

######启示

  1. 及时、准确记录伤情:在事故发生后,即使感觉伤情不重,也要第一时间就医,并详细、准确地向医护人员报告所有不适,包括可能被忽视的部位。同期医疗记录是日后索赔最关键的证据。
  2. 保持陈述一致性:向不同方(警察、医生、调查员、律师)提供的事故经过和伤情描述应保持高度一致。前后矛盾的陈述会严重损害您的可信度。
  3. 了解因果关系门槛:并非所有后续发生的伤情都能与事故挂钩。法院会严格审查事故与伤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性贡献”因果关系。了解法律对因果关系的定义和证明标准至关重要。
  4. 重视专业意见和客观证据:生物力学工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结合影像学报告、车辆损坏照片等客观证据,对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在索赔过程中,寻求并提交有力的专家证据至关重要。
  5. 摔倒与既往病史的复杂性:如果事故后发生独立摔倒,且您本身有骨质疏松等既往病史,因果关系的认定会更加复杂。需有明确证据证明事故直接导致了摔倒或使身体处于极易摔倒的状态。

######问答环节

1. 问:如果申请人真的在事故中左腿撞到了中控台,但医生记录没有写,这是否会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答:会产生显著影响。法院虽然强调同期记录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其缺失仍是重要考量。如果撞击属实,但医生记录中没有体现,法院可能会质疑其严重性或真实性,因为严重的疼痛或可见的损伤通常会被记录。这凸显了作为伤者,应确保向医护人员详细报告所有不适,并检查记录是否准确,以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2. 问:本案中,申请人被诊断出骨质疏松症,这在因果关系认定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答:骨质疏松症被视为一个风险因素,可能使申请人在摔倒时更容易发生骨折。但法院明确指出,仅仅有骨质疏松症不足以建立事故与骨折的因果关系。除非能证明交通事故本身直接导致了足以引发脆性骨折的腿部损伤,否则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骨质疏松症并不能将后续非事故性摔倒导致的骨折归因于交通事故。它更多是解释了为何摔倒后损伤如此严重,而非解释损伤的起因。

3. 问:为什么评审小组决定不对申请人的膝盖或左大腿进行体格检查,而是通过视听链接进行医疗评估?
答:评审小组此举是为了提高效率,同时反映了其对本案核心争议的定位。鉴于双方已同意原医疗评估员对颈椎和肩部伤情的认定,复审的焦点完全集中在下肢损伤的“因果关系”而非“损伤程度”或“体格表现”。特别是,生物力学报告和同期医疗记录已经对事故机制及早期症状提供了大量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评审小组认为,通过视听链接听取申请人对事件的叙述和医疗评估员的专业判断,足以解决因果关系这一法律问题,而无需进行耗时且可能结果受限的实际体格检查。这也是《人身伤害委员会规则》允许评审小组根据案件特点灵活决定程序的一种体现。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人身伤害与赔偿 – 机动车事故后续伤害因果关系认定争议
*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核心测试(《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

  1. 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 驾驶员在道路上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包括其他驾驶员和乘客)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造成可预见的伤害。
    • 在本案中,肇事司机对申请人负有注意义务。
  2. 是否违反了义务(风险是否可预见?)
    • 肇事司机的行为(未安全右转并肇事逃逸)违反了注意义务。
    •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可能因事故遭受伤害是可预见的。
  3. 违反是否导致了损害(因果关系)?
    • 事实因果关系(“若非”测试):如果不是肇事司机的疏忽,申请人是否会遭受伤害?对于颈椎和肩部软组织损伤,事实因果关系成立。但对于后续的股骨骨折,法院认为其发生存在独立事件(家中摔倒),因此需要进一步审查事故对摔倒和骨折的“实质性贡献”。
    • 法律因果关系(范围限制):损害是否属于疏忽行为的合理可预见范围?是否存在介入事件(novus actus interveniens)中断了因果链?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事故导致下肢不稳,进而导致摔倒。法院需要判断事故对摔倒是否有实质性贡献。

核心测试(损害赔偿)

  • 全人损伤(WPI)是否超过法定阈值(如 15%)以索赔非经济损失?
    • 本案的争议点是确定申请人是否遭受了非“门槛伤害”的损伤。根据《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如果仅有“门槛伤害”,则无法索赔非经济损失,且法定福利仅限 26 周。如果股骨骨折被认定为非“门槛伤害”,则WPI的评估将成为关键,以确定是否达到索赔非经济损失的阈值。
  • 是否存在共同过失?
    • 本案中,肇事方逃逸,但如果申请人摔倒过程中自身存在过失(例如因自身疾病或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可能被认定存在共同过失,但这在本案中未被详细探讨。

######3. 衡平法救济与替代性主张

如果你是【人身伤害】类案件:

  • 允诺/财产禁止反言
    • 应用场景:在本案中,通常不适用,因为人身伤害索赔是基于侵权行为(过失),而非合同或财产承诺。
    • 风险与结果:无法通过此途径获得救济。
  • 不当得利/推定信托
    • 应用场景:不适用。此类救济通常涉及财产或金钱的无偿转移,与人身伤害的性质不符。
    • 风险与结果:无法通过此途径获得救济。
  • 程序公正
    • 应用场景:虽然不是直接的人身伤害索赔,但在医疗评估或行政决定层面,如果医疗评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例如评估员有偏见、未考虑关键证据、未给予申请人充分回应机会,申请人可以主张行政复审(如本案中针对医疗评估员的复审),挑战程序的不公正。
    • 风险与结果:如果能证明程序不公,法院可能会撤销原决定并重新评估。这在本案中是申请人寻求复审的根本基础。
  • 附带索赔(《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
    • 应用场景: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这个。当直接因果关系被挑战时,申请人试图建立间接因果链,即事故导致了腿部不稳(软组织损伤),进而导致摔倒和股骨骨折。法院需要判断事故是否对摔倒有“实质性贡献”。
    • 风险与结果:如果能证明事故导致的下肢不稳是摔倒的实质性贡献因素,即使摔倒发生在家中,其后果也可能被视为事故的延伸。但本案中,法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这一链条。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时效限制:通常,人身伤害索赔有严格的诉讼时效(例如,某些州的机动车事故索赔可能为 3 年)。本案未提及诉讼时效问题,假设在时效期内提出。
* 伤害性质:根据《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福利时长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门槛取决于伤害是否被认定为“门槛伤害”(即轻微伤害)。非门槛伤害是获得更长福利和非经济损失赔偿的关键。

例外通道(关键)
* 延长时效:如果申请人发现损伤较晚(潜伏性损伤)或由于身体/精神上的无能为力导致未能及时提起诉讼,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 行政审查程序:即使初始医疗评估认定为门槛伤害,如果存在合理理由怀疑评估不准确,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审(如本案中的评审小组复审),这是挑战初始决定的重要途径。

建议: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不要因为初步认定不符合某些常规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情况,尤其是伤害的发现时间、个人能力限制以及行政复审的权利,这往往是争取索赔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建议在涉及因果关系复杂性,尤其是交通事故后后续伤害的责任认定辩论中引用本案。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案情中,被指控方主张事故后的独立事件(如摔倒)中断了因果链,且您有证据表明事故本身造成的损伤不足以导致后续严重后果,或缺乏同期症状,本案可支持您的论点。
* 当您希望强调生物力学专家意见在评估事故机制与伤害关联方面的说服力时,可引用本案。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主张事故不应对后续非直接损伤负责,您应强调本案中缺乏同期症状记录生理合理性的独特事实。如果您的案件有明确的同期症状、医生记录、或有医学证据证明事故直接导致了身体的脆弱性(即便是在后续活动中诱发损伤),则可主张本案事实与您的案件存在显著不同,从而不适用本案判决。
* 您还可以强调,本案判决是基于特定专家证据(生物力学)的权重,如果您的案件有不同的专家意见或更强的直接医学因果证据,可以此进行区分。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本案再次警示我们,法律的边界和证据的链条,往往比我们想象的更为精细。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Imer v Insurance Australia Limited t/as NRMA Insurance [2025] NSWPICMP 24)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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