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非婚同居关系纠纷:无业抚养人申请配偶赡养费及资产变现,法院如何平衡需求与隐瞒收入的挑战?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Hyde & Bergsma [2025] FedCFamC2F 270,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 (第二庭)
审理法官:奥布拉多维奇法官 (Judge Obradovic)
案由:事实伴侣关系(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及赡养纠纷
裁决日期:2025年3月3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关键词 2:事实伴侣关系
关键词 3:临时配偶赡养费
关键词 4:财产分配
关键词 5:证据披露
关键词 6:强制售房令

背景:
本案申请人(女性,无业,是双方唯一子女X的唯一照护人)向法院提出临时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男性,自营职业者,拥有多处房产)支付配偶赡养费,并请求法院在被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时强制出售其名下的一处投资物业以满足相关裁决。被申请人则对申请人的收入能力和自身支付能力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支付一笔部分财产调整款。案件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财务状况的不透明,以及法院如何在此背景下评估双方的实际需求与支付能力,并作出合理且可执行的裁决。

核心争议与诉求:
双方争论的法律焦点主要集中在:
1. 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配偶赡养费?如果可以,数额应为多少?
2. 被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支付申请人所要求的配偶赡养费?这种能力应如何评估,尤其是在其财务披露存在疑点的情况下?
3. 为确保被申请人履行法院的财产分配和赡养费支付义务,是否应下达强制出售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的命令?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2015年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遇并发展出性关系,申请人声称双方于2015年7月开始同居。2017年,双方举办了一场宗教仪式婚礼,但并未进行法律登记。他们育有一名子女X,出生于2019年,后来被诊断患有全球发育迟缓和自闭症谱系障碍。X是申请人的唯一照护人,这大大限制了申请人的工作能力。

在关系初期,申请人称自己除了3.5万澳元的遗产和一辆价值1万澳元的汽车外,没有其他负债。2017年下半年,她在F公司担任客服人员。同年,她开始协助被申请人的销售业务,但最初一年未获报酬。从2018年起,她声称被申请人会支付每件商品销售利润的20%作为佣金,每周约有5到10件商品售出,但多以现金支付。她断言,在几次短暂分居期间,被申请人停止支付佣金,并在2021年11月双方正式分居后,所有支付完全停止。

申请人表示,在同居期间,她负责家庭日常开销,被申请人则支付账单、租金和一般家务费用。2020年中,被申请人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位于H区G街的一处房产,价值约91.6万澳元。同年8月,双方短暂分居,申请人申请并获批了Centrelink单亲父母福利金。2021年3月,被申请人建议开设联名账户,申请人同意并分多次将8万澳元转入房贷账户,但该账户最终并未设在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仅允许她查看账户。这笔钱在2021年5月被被申请人偿还。

2021年11月10日左右,申请人离开共同住所后,被申请人主动提供了一张信用卡,让她用于X的开销,尤其是在等待NDIS(国家残疾保险计划)资金期间用于X的言语治疗。然而,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取消了这张信用卡,2022年2月又恢复,但在同年6月再次取消。此后,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未再对X的照护作出任何贡献。

被申请人对事实的陈述与申请人大相径庭。他声称双方仅为偶然的性伴侣,从未真正处于事实伴侣关系。他认为申请人只是在有需要时才来他家居住,自己从未将其视为伴侣。直到2018年申请人怀孕,他们的“分分合合的性接触”才有所改变。他强调,他承担了所有自己的财务义务,而申请人则使用社会福利金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申请人对其财产并无贡献。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宣誓书:详细叙述了她与被申请人关系的建立、共同生活安排、财务交织和为子女X提供的照护,强调她在育儿和家庭支持方面的非财务贡献。
  • 财务报表:披露了其目前的失业状态、微薄的银行存款(约2,689澳元)、家庭借款(母亲3,690澳元,兄弟3,800澳元),以及每周1,398澳元的支出(预计将增至1,648澳元)。
  • 医疗证明:证明子女X被诊断出患有全球发育迟缓和自闭症谱系障碍,需要特殊护理和专业治疗,且申请人为X的唯一照护者,这限制了她的就业能力。
  • 学习计划:证明她正在努力通过学习提高就业能力,而非无所事事。
  • 诉求:获得每周1,270澳元的配偶赡养费,并要求法院在被申请人拖欠款项时,强制出售被申请人名下位于D区C街1号的投资物业。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宣誓书:否认与申请人存在事实伴侣关系,或最小化其深度,声称双方仅为偶然的性关系和朋友关系,申请人对财产无贡献,自己支付所有账单和物业维护费用。
  • 公司财务报表:L私人有限公司(L Pty Ltd)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营业收入从2021年的474,319澳元,大幅下降至2024年的16,437澳元。
  •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022-23和2023-24财年的税表显示其主要居住地址为D区C街1号,并从中获得租赁收入,该房产处于负债经营状态。
  • 银行及贷款文件:披露了938,842澳元的抵押贷款(以三处物业为担保),以及1,679澳元的信用卡债务。
  • 诉求:认为申请人可充分支持自己,反对支付高额赡养费。提出一次性支付10万澳元作为部分财产调整,而非临时赡养费。
核心争议点:
  • 事实伴侣关系认定:尽管法院已声明存在事实伴侣关系,但被申请人仍试图通过其宣誓书中的陈述,质疑这段关系的深度和对财产的贡献。
  • 申请人的“充分支持能力”:申请人认为其作为特殊需求儿童的唯一照护者,无法充分支持自己;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的学习和外部支持表明她有能力工作。
  • 被申请人的“支付能力”:被申请人声称收入大幅下降,财务状况困难;申请人则质疑其财务披露的真实性与一致性,指出其拥有多处房产且公司存在可疑开支。
  • 强制售房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被申请人可能违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通过出售房产来确保裁决的执行。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双方在宣誓书中对同一事实的不同陈述构成了本案的核心矛盾。申请人通过其宣誓书详细描绘了两人从相恋到共同育儿、财务交织的历程,尤其强调她作为子女X的主要照护者所承担的巨大责任和因此产生的经济困境。她细致地列举了家庭借款、微薄的储蓄以及入不敷出的日常开销,力图证明其无法“充分支持自己”的真实境况。她的陈述试图在法庭面前构建一个脆弱、依赖且尽责的形象,以争取配偶赡养费和财产调整的法律救济。

相比之下,被申请人的宣誓书则充满了对关系的轻描淡写,以及对其财务状况的反复辩解和不一致的表述。他试图将双方的关系定义为“随意”和“短暂”,否认申请人在其事业或财产积累中的任何实质性贡献。他的宣誓书在描述其公司业务收入大幅下降、个人收入为零的同时,却又披露了多处房产、大额抵押贷款以及仍在支付的所得税。这种矛盾在法庭上被法官敏锐地捕捉到,尤其是在公司报表中存在“租金开支”却未明确业务场所、以及税表与宣誓书在居住地址上的差异。这些不一致性不仅损害了被申请人证言的可信度,也引发了法官对其财务披露是否“充分且坦诚”的严重质疑。法官在后续的听证会中,通过程序性指令不断施压,要求双方提供更清晰的财务信息,试图穿透这些矛盾表象,直达被申请人真实的经济能力。

法官在庭审中强调,尽管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在程序上不拘泥于严格形式,但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交的申请必须精确且可执行。法官指出,早期申请书中的模糊措辞和对管辖权援引的不准确,增加了法庭的审查难度,甚至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这种程序性指令的背后,是法官对诉讼效率和公正性的深刻考量,也是对律师专业素养的明确要求。

第五章:法庭命令

本案法官在听证会开始前以及庭审过程中,作出了以下程序性安排和命令:
* 在2024年11月11日,书记官将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提交的《程序申请书》排期进行临时聆讯。
* 在2025年2月17日提交的《案件大纲文件》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经修订的《命令摘要》,对所寻求的命令进行了更精确的措辞。
* 在听证会开始时,申请人又提交了一份进一步修订的《命令摘要》,旨在提供更多清晰度,并获得口头申请的许可。
*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提交的《对程序申请书的答复》也在听证会当天获得了口头申请的许可进行了修订。
* 法院裁定,如果被申请人未能遵守今日下达的临时定期赡养费命令,或2025年2月24日下达的部分财产分配令,其位于D区C街1号的物业将被强制出售。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现场,双方律师围绕配偶赡养费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支付能力展开了激烈交锋。尽管被申请人未接受交叉盘问,但法官在审查其书面证据时,发现了一系列“自相矛盾和/或不可信之处”,这些内部矛盾成为法官形成心证的关键。

法官在阐述其裁决逻辑时,援引了相关司法原声,明确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指导原则:

法官在审查被申请人的证据时指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非常不尽如人意,本院对其真实性存在重大担忧。尽管证据未受反驳,且如果不存在内在不可能性或不可信性,通常应予采纳,但被申请人自身的证据充满了不一致和/或不可信之处,这使得其证据的可采信度大打折扣。”
(引用自 *Bain v Bain (2017) 319 FLR 119 第112段所确立的原则)*

这一论断直接指出了被申请人财务披露的核心问题——缺乏可信度,即便没有交叉盘问,其证据也难以自圆其说。

关于对申请人工作能力的质疑,法官进一步指出:

“简单地因为申请人能够参加一个非全日制学位课程,就断定这是‘她在履行照护责任的同时有能力就业的明确承认’,这种看法不可接受。更合理的观点是,一个独家照护孩子的父母,可能有一些自己的时间。这样的人不被要求花费每一分每一秒去寻找有偿工作或照护他人,才能证明自己无力充分支持自己。”
(引用自 *Collingridge & Aiolfi [2019] FamCAFC 88 第26段)*

这明确驳斥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就业能力的片面指责,重申了在评估父母方照护责任与就业能力之间平衡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前提。

法官在听证会上强调,被申请人作为自营职业者,其财务状况的披露尤为关键。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其公司收入在双方分居后急剧下降,甚至宣称个人工作收入为零,但同时又在税表中申报住所和支付所得税,且拥有的三处房产都被抵押。这种表述的冲突,使得法官对被申请人的真实财务能力产生了强烈怀疑。

“被申请人未能解释为何其在双方分居后停止工作,以及为何其业务出现如此显著的下滑。他声称过去两年‘没有做太多工作’,但现在正在努力‘重建业务’。然而,他在2024年11月25日提交的财务报表中宣誓称,自己是L私人有限公司的全职服务人员,但其全职工作的收入为零。与此同时,他又声称每周支付351澳元的所得税。这种矛盾让人质疑其披露的真实性。”

这揭示了被申请人财务披露的核心漏洞,即其财务状况的自我矛盾,使得法官倾向于不采信其关于收入不足的陈述。

综上,听证会的焦点从仅仅核实事实,转向了审查被申请人财务披露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法官通过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和对证据矛盾的深入剖析,为后续的判决奠定了基础,即被申请人拥有足够的资产,即便其当前收入较低,也有能力支付配偶赡养费。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裁定:
1. 在进一步命令下达之前,并根据《1975年家庭法》(联邦)第90SE条,被申请人每周向申请人支付1270澳元作为定期配偶赡养费,自2025年3月5日起每周三通过电子转账支付。
2.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遵守上述第1条命令,或未能遵守2025年2月24日命令中的第1条,则被申请人须在自本命令之日起90天内,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以出售位于D区C街1号的物业(“该物业”),并遵守以下条件:
* (a) 被申请人应随时向申请人通报与该物业挂牌、营销和尝试出售相关的所有事宜,并指示房地产中介、律师或产权转让律师(如有拍卖师,亦包括拍卖师)向申请人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 (b) 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商定一家持牌房地产中介挂牌出售该物业。如在默认协议之日起35天内未能达成协议,申请人应提名三家房地产中介,被申请人应选择其中一家作为出售该物业的代理。若被申请人在该名单送达其本人或其律师后7天内未能选择代理,则申请人可选择代理。
* (c) 双方共同指示一名律师办理该物业的出售事宜。如在默认协议之日起35天内未能达成协议,申请人应提名三名律师,被申请人应选择其中一名作为出售该物业的律师。若被申请人在该名单送达其本人或其律师后7天内未能选择律师,则申请人可选择律师。
* (d) 双方应以其协定的价格挂牌出售该物业;如未能达成协议,则以E公司确定的当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该评估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 (e) 如果该物业在挂牌出售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通过私人协议完成销售合同的交换,则双方应安排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该物业,拍卖日期由代理决定。
* (f) 如果通过公开拍卖出售,保留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未能达成协议,则由E公司确定,该评估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 (g) 如果该物业未能在拍卖中售出,或在拍卖后14天内未能通过私人协商售出,则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以通过私人协议方式再次挂牌出售该物业;应任何一方请求,应再次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该物业,条款同上,但保留价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低于此前拍卖保留价的5%,并在代理建议的进一步日期进行。
* (h) 如果该物业未能在第二次拍卖中售出,或在第二次拍卖后14天内未能通过私人协商售出,则双方应继续遵守上一分段的规定,直至该物业售出。
* (i) 该物业出售后,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出售所得款项按以下方式和优先顺序支付和分配:
* (i) 支付与出售相关的法律费用、房地产中介佣金和开支(包括广告费)以及拍卖费用;
* (ii) 支付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差额调整;
* (iii) 偿还以该物业为担保的抵押贷款;
* (iv) 向申请人支付66,040澳元,作为一次性赡养费(扣除此前已支付的每周赡养费);
* (v) 向申请人支付100,000澳元,以履行2025年2月24日命令中的第1条;
* (vi) 剩余款项支付到申请人律师的信托账户,直至法院命令或双方书面协议确定其分配方式。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1. 临时赡养费的必要性:照护责任与就业能力
    • 特殊性分析:本案申请人作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唯一照护者,其就业能力受到显著限制,法院对此给予充分考量,驳斥了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可充分支持自己”的论点。
    • 判决要点:法院明确指出,评估“充分支持自己”的标准并非“生存水平”,而是“在现有情况下合理的、足以支撑一个合理生活水平”的能力。同时,父母为子女的照护责任不应成为阻碍其获得赡养费的理由。
    • 法律依据
      • 《1975年家庭法》第90SE条(关于事实伴侣关系中配偶赡养费的规定)。
      • 《1975年家庭法》第90SF(3)条(法院在决定赡养令时需考虑的因素)。
    • 证据链
      • 申请人宣誓书:详细阐述作为子女X(患有全球发育迟缓和自闭症谱系障碍)唯一照护人的日常负担,包括接送学校、随时待命以应对紧急情况,以及因此造成的失业状态。
      • 医疗证明:证实子女X的特殊需求。
      • 财务报表:显示申请人微薄的储蓄和高额的负债(向家人借款),证明其入不敷出。
    • 司法原声
      > “本院认定,申请人因照护和控制尚未满18岁的双方唯一子女X,而无法充分支持自己。”
    • 反方败因:被申请人错误地将申请人进行非全日制学习或获得外部帮助,解读为“有能力就业”,忽视了照护特殊儿童对就业的实际影响。其观点与既有判例和立法精神相悖。
  2. 被申请人的支付能力:资产与未披露收入
    • 特殊性分析:法院在被申请人收入披露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通过审查其资产状况和过往财务表现,推定其具有支付能力,并强调了“充分坦诚披露”的义务。
    • 判决要点:支付能力不限于当前收入,也可来源于资本或对资本资产的借贷。法院对被申请人财务披露的“不尽人意”和“不一致性”提出严厉批评,并拒绝采信其关于“收入为零”的说法。
    • 法律依据
      • 《1975年家庭法》第90SF(1)条(法院只能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 《1975年家庭法》第90SF(3)条(支付能力需考虑的因素)。
    • 证据链
      •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收入在分居后急剧下滑,但未提供合理解释,且公司开支(如租金、车辆折旧)存在疑点。
      • 被申请人税表:申报的居住地址与其宣誓书不符,并显示其投资物业为负债经营,与财务报表的“正向收益”相悖。
      • 被申请人房产所有权:拥有三处物业,即便有抵押贷款,其总资产价值仍很高。
    • 司法原声
      >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目前没有足够的常规收入来满足每周的赡养费支付命令。然而,他确实有能力通过其资产和/或盈利能力来满足这样的命令。例如,他可以出售其位于D区C街2号的空置土地,偿还贷款,并保留一处无抵押的房产,同时保留一项产生收入的资产。”
      > “被申请人的证据中充斥着不一致和/或不可信之处,使得其证据留下了比解答更多的问题。他的财务披露远未达到充分和坦诚的要求。”
    • 反方败因:被申请人未能充分坦诚地披露其财务状况,其宣誓书和财务文件之间存在诸多矛盾,损害了其可信度。法官认为他“有能力”支付,但未能提供清晰的收入证明,反而通过资产变现来履行义务。
  3. 强制售房令:违约保障与资产流动性
    • 特殊性分析:法院在被申请人存在财务披露不透明和过往支付记录不佳的情况下,为保障申请人权益,预先设定了强制售房的违约条款,体现了法院对执行力的重视。
    • 判决要点:法院明确表示,如果被申请人未能遵守赡养费支付或部分财产调整的命令,将触发强制售房机制。该物业的出售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支付法律费用、佣金、抵押贷款,以及申请人的赡养费和财产调整款。
    • 法律依据
      • 法院在《1975年家庭法》下具有广泛的衡平法和强制执行权力,以确保判决的有效实施。
    • 证据链
      • 被申请人财务披露的“混乱性”和“不确定性”:法官多次提及被申请人证据的不可信度,这使得法院对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意愿和能力产生怀疑。
      • 被申请人拥有的三处物业及其抵押状况:证明存在可供变现的资产以覆盖债务。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过往支付行为的陈述:指出被申请人曾多次取消信用卡的访问权限,停止对子女的贡献,暗示其可能再次违约。
    • 司法原声
      > “考虑到被申请人案件证据中的混乱性质,以及各方同意D区C街1号物业的价值足以偿还所有三处物业的抵押贷款,并满足被申请人对部分财产分配和临时赡养费的义务,因此,在被申请人出现任何违约情况下,出售该物业以履行其义务是适当的。”
    • 反方败因: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信任,让法院相信其会主动履行义务,其财务混乱和对事实伴侣关系的持续否认,导致法院采取更严厉的执行保障措施。
制胜关键:

申请人胜诉的最关键因素在于其成功证明了自身因照护特殊需求子女而产生的经济困境和无法充分支持自己的现状。同时,被申请人财务披露的严重不一致和不可信,成为法官作出对其不利裁决的决定性因素。法院认为,即使被申请人声称收入下降,其名下的房产资产也足以支持赡养费支付,并有义务变现资产来履行法院命令。

判决要点:
  1. 律师职业道德警示:法官严厉批评了律师提交“措辞松散”且不准确援引法律条文的申请,强调此类做法对当事人无益,且浪费法院资源。
  2. 配偶赡养费评估标准:明确“充分支持自己”并非“生存水平”,而是“在现有情况下合理的、足以支撑一个合理生活水平”的能力。
  3. 照护责任与就业能力平衡:法院在评估照护子女的父母一方的就业能力时,会充分考虑其照护责任,不要求其为了就业而牺牲对子女的个人照护。
  4. 支付能力广义化:支付配偶赡养费的能力不限于当前收入,也可包括通过出售资产或抵押资产来获得资金。
  5. 强制执行的预设机制:法院在被申请人财务披露不透明的情况下,为保障裁决执行,预先设定了物业出售的强制执行机制,并详细规定了出售流程和款项分配顺序。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法官在没有对被申请人进行交叉盘问的情况下,仅凭其书面证据中的内部矛盾和不一致,就对其证据的真实性表示“重大担忧”,并将其作为不利裁决的重要依据。这表明,在证据披露不充分或前后矛盾时,即便没有直接质证,法院也会主动识别并质疑证据的可靠性。此外,法院详细规定了强制售房的步骤和款项分配顺序,这在临时命令中较为罕见,突显了法院对确保裁决执行力的决心,尤其是在被申请人财务状况存疑时。

法律依据:
  • 1975年家庭法(联邦):
    • 第90SE条:关于事实伴侣关系中配偶赡养费的规定,确立了事实伴侣关系结束后一方有权获得赡养费的法律基础。
    • 第90SF条:规定了法院在考虑配偶赡养费命令时必须考量的具体因素,包括双方的收入能力、健康状况、照护子女的责任、对婚姻的贡献等。本案中,第90SF(3)条的考量因素尤为关键。
    • 第90SM条:涉及事实伴侣关系中的财产调整令。
    • 第90SS条:涉及事实伴侣关系中的财务纠纷。
    • 第60CC条:关于子女抚养的首要和额外考虑因素(儿童最大利益、免受伤害、与父母的关系、父母意愿、现实条件)。
  • 司法判例法
    • Bain v Bain (2017) 319 FLR 119:确立了即使证据未受反驳,如果存在内在不可能性或不可信性,也可能不被采纳的原则。
    • Collingridge & Aiolfi [2019] FamCAFC 88:驳斥了要求有照护责任的父母必须为了就业而牺牲个人照护子女愿望的观点。
    • Maroney & Maroney [2009] FamCAFC 45:明确了支付能力不限于收入,可以从资本或借贷中获得。
    • Saxena and Saxena [2006] FamCA 588; (2006) FLC 93-268:进一步阐释了评估配偶赡养费时“充分支持自己”的标准。
    • Brown & Brown [2007] FamCA 151; (2007) FLC 93-316:强调了赡养费申请不应仅限于当前开支,而应关注必要支持的需求。
同案同判参考:
  • Bain v Bain (2017) 319 FLR 119:此案强调,即使未经交叉盘问,若宣誓证词存在内在矛盾或不可信之处,法官仍有权不予采信。这为本案法官质疑被申请人财务披露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 Collingridge & Aiolfi [2019] FamCAFC 88:该案明确指出,法院在评估有照护责任的父母的就业能力时,不应强制其为了就业而牺牲对子女的个人照护意愿。这直接支持了本案申请人作为特殊需求儿童唯一照护者而缺乏就业能力的论点。
  • Maroney & Maroney [2009] FamCAFC 45:此案确立,一方支付赡养费的能力不仅仅局限于其收入,也可以通过出售资产或抵押资产来满足法院命令。这为本案法官强制出售被申请人物业以支付赡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的主要败因在于其财务披露的严重不透明和前后矛盾。
1. 不实或矛盾的财务披露:被申请人在宣誓书和财务报表中,对公司收入、个人收入、居住地址以及物业用途的陈述存在诸多不一致,导致法官对其证词的真实性产生了“重大担忧”。例如,公司收入急剧下降却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税表申报的居住地址与宣誓书不符,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其诚信度。
2. 未能反驳关键事实:被申请人未能有效反驳申请人关于其作为特殊需求子女唯一照护人而缺乏就业能力的核心事实,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子女的贡献。
3. 对法律原则的错误理解:被申请人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因从事学习活动或获得外部帮助就具备了充分支持自己的能力,其论点与判例法中对“充分支持”和“照护责任”的解释相悖。
4. 程序性失误:律师提交的“措辞松散”的法律文件,不仅未准确援引法律条文,也未能有效澄清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反而加剧了法官的疑虑,被法官批评“无助于双方,也无助于法庭”。

启示

  1. 真实披露至关重要:在家庭法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对所有财务信息进行充分、坦诚的披露。任何虚假陈述或前后矛盾都会严重损害你的可信度,即便未经交叉盘问,法官也会根据证据链进行判断。
  2. 照护责任受法律保护:如果你是子女的主要照护人,尤其是对有特殊需求的子女,法律会充分考虑你的照护责任对就业能力的影响。不要因此放弃争取配偶赡养费的权利,也不要轻易被对方质疑你的工作能力。
  3. 资产也可视为支付能力:即使你当前的收入不高,但如果你拥有房产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法院仍可能认定你具有支付赡养费的能力。法官有权命令你出售或抵押资产来履行财务义务。
  4. 法律文件需严谨:如果你聘请律师,请确保他们提交的法律文件措辞精确、法律援引正确。模糊或错误的申请不仅浪费时间,也可能损害你的案件。
  5. 法院注重执行力:如果一方的财务状况不透明或有违约风险,法院可能会采取强硬措施,如预设强制售房令,以确保判决能够有效执行。

问答环节

  1. Q: 申请人最终获得每周1270澳元的赡养费,这个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A: 法院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详细财务报表,评估其每月的基本生活开支,包括租金、食物、交通、学习费用及子女X的特殊需求相关开销。法官参考了申请人每周1,398澳元的支出(预计未来将更高)以及其微薄的储蓄,认定每周1270澳元是其“合理需求”,能够维持“在现有情况下合理的、足以支撑一个合理生活水平”的标准。

  2. Q: 被申请人声称收入为零,为什么法院仍判决他支付赡养费并可强制售房?
    A: 法院对被申请人“收入为零”的陈述持严重怀疑态度。虽然他申报了低收入,但法院发现其财务披露存在诸多矛盾,例如公司收入大幅下滑却未合理解释,税表与宣誓书在居住地址上不一致,以及拥有三处物业且其中一处投资物业产生正向收益。法官明确指出,支付能力不限于当前收入,也可通过出售资产或抵押资产来满足。鉴于被申请人拥有高价值的房产资产,法院有能力且认为有必要强制其通过变现资产来履行赡养义务。

  3. Q: 本案中的强制售房令是否有先例意义?对其他案件有什么参考价值?
    A: 本案的强制售房令在临时命令阶段就如此详细和具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警示意义。它表明,当一方的财务披露存在严重疑点,且有不履行法院命令的风险时,法院会更倾向于采取强硬措施以保障裁决的执行。对于其他案件,这意味着:如果你是申请方,在对方财务不透明时,可考虑请求法院预设此类执行保障措施;如果你是被申请方,则必须对财务状况进行充分、坦诚的披露,否则可能面临资产被强制变现的风险。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家庭法 – 事实伴侣关系(非婚同居关系)- 配偶赡养费及财产调整程序中的临时强制售房纠纷
判决性质界定:中间程序判决(Interim Order)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 居住时长: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本案中,双方对同居时间有争议,但法院已声明存在事实伴侣关系)。
* 居住性质(是否分房):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只是“来去自由”)。
* 性关系:是否存在性关系(双方承认,但对关系性质有争议)。
* 财务依赖(是否供养):一方是否供养另一方,或共同承担财务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支付大部分家庭开销,被申请人否认)。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共同拥有和购买财产的程度(被申请人否认共同贡献,物业都在其名下)。
* 子女照顾与支持:双方对子女的照护和支持安排(双方共同育有一名子女X,且X有特殊需求)。
* 对外关系公开度:双方在公共场合以事实伴侣身份示人的程度。
* 公众名声:社会对双方关系的看法。
* 双方承诺程度:双方对未来关系的承诺和投入程度。

财产分割四步法(适用于事实伴侣关系):
* 净资产池认定:识别并估算双方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总价值(本案涉及被申请人名下三处房产及抵押贷款、申请人少量存款和债务)。
* 贡献评估(财务 / 非财务 / 做家务 / 照顾孩子):评估双方在关系中对财产积累(包括遗产、收入、购房款)和家庭福利(包括育儿、家务、照护特殊子女)所作出的直接和间接贡献。
* 未来需求(年龄 / 健康 / 收入能力):考虑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能力、教育背景、照护子女的责任、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未来经济状况的因素(本案重点考量申请人作为特殊需求儿童唯一照护人的收入能力)。
* 公平性调整:根据上述因素,对财产分割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整,确保最终结果是“公正且衡平”的。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 首要考虑
* 儿童最大利益:确保儿童享有最大利益,这是所有决定的最重要因素。
* 免受伤害:保护儿童免受身心伤害(包括遭受虐待、剥削或遭受家庭暴力)。
* 与父母的关系:确保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有意义的关系(除非存在风险)。
* 额外考虑
* 父母的意愿和建议。
* 儿童的意愿(如果年龄足够且具备理解能力)。
* 儿童与父母、祖父母或任何其他亲属的当前关系。
* 儿童的生活环境及稳定性。
* 儿童的年龄、性别、背景和任何特殊属性(如特殊需求)。
* 父母双方在经济上支持儿童的能力。

3. 替代性方法

在成文法(如《家庭法》)在某些具体细节上未直接涵盖或难以适用时,当事人可以利用以下原则进行“绝地反击”:
* 衡平法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s)
* 推定信托(Resulting Trust):如果一方(如申请人)直接为购买或改善被登记在另一方(如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作出了财务贡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衡平法也可能推定被申请人以信托形式为申请人持有相应份额。本案中申请人曾转账8万澳元至房贷账户,虽然这笔款项后来被偿还,但在其他类似情况下可能援引。
*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如果双方存在共同意图,即特定财产应由双方共同拥有,并且其中一方依赖此意图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行动(如非财务贡献、家庭照护),衡平法可能设立一个推定信托来反映该共同意图,从而在法律上承认非登记所有人的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对家庭和子女X的照护即是非财务贡献的体现。
*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如果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另一方的劳动或贡献中获得了不当利益,法院可以要求不当得利方进行补偿。例如,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在其销售业务中的无偿劳动中获利。
* 禁反言(Estoppel):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了承诺或陈述,使另一方合理地相信并依赖此承诺采取了行动,并因此遭受了损失,法院可以阻止承诺方否认其承诺,并强制其履行。例如,被申请人承诺开设联名账户但未履行,可能导致申请人基于信任作出了其他财务决策。

这些衡平法原则为法院提供了更灵活的工具,以在严格的成文法规定之外,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在财务关系复杂且缺乏书面协议的非婚同居关系案件中,这些替代性方法往往能为弱势一方争取到本无法获得的权利。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事实伴侣关系认定:在澳大利亚,要寻求事实伴侣关系下的财产和赡养费命令,通常要求双方的事实伴侣关系持续至少2年,或者即使不足2年,也必须有子女,或者一方对另一方财产作出重大贡献且不给予命令会造成严重不公。
* 诉讼时效:对于事实伴侣关系的财产和赡养费申请,通常必须在关系破裂(分居)后2年内提出。

例外通道(关键):
* 家庭法
* 不满2年关系:即使事实伴侣关系持续不满2年,如果双方育有子女,或者如果法院不作出命令会导致申请人遭受严重不公(例如,申请人对关系中的财产有显著贡献或有重大未来需求),法院仍有权审理财产或赡养费申请。
* 诉讼时效过期: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在2年时效期后提出申请。这通常需要申请人证明存在“特殊情形”(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且法院认为有必要行使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来延长时效,例如延迟发现对方的重大资产、严重疾病导致无法及时提出申请等。
* 人身伤害
* 超期申请:如果受伤者在法定诉讼时效过期后才发现其损伤(例如,潜伏性疾病),或者因某种法律上的无能为力(如精神障碍)而未能及时起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
* 移民法
* 超期申请:如果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严重疾病)或移民局自身的行政失误导致未能按时提交材料或遵守规定,移民局或法院可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豁免。

建议: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这往往是立案的关键。本案中,虽然已认定事实伴侣关系,但对关系存续时间、资产认定和赡养费争议的深入审查,凸显了对这些门槛和例外的精准把握对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建议在涉及以下具体法律点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 事实伴侣关系中配偶赡养费的支付能力认定:特别是在被申请人存在财务披露不透明或有隐瞒收入嫌疑的情况下。
* 照护特殊需求子女对父母就业能力的限制:作为请求配偶赡养费的有力支持。
* 法院对违约方强制执行的预设机制:尤其是强制售房令,可作为保障裁决执行力的策略。
* 对律师在法律文件撰写中专业性的要求:可用于强调申请文件需精准、具法律依据。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当您的案情涉及被告(被申请人)财务披露不诚实、收入申报与实际资产不符,或作为申请人因照护子女(尤其是有特殊需求子女)而缺乏充分支持自己的能力时,引用本案可加强论点,支持法院应从资产而非仅从收入评估支付能力,并可请求预设强制执行令。
* 作为反向区分: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您应强调本案中被申请人财务披露的“极端混乱和不一致性”以及法官明确指出的“不尽人意”之处,从而主张不适用于您的案件(如果您的财务披露透明且无矛盾),或者强调本案申请人照护特殊需求子女的“独特性”,以区分一般照护责任,主张不适用。

结语:
本案不仅揭示了事实伴侣关系中财务纠纷的复杂性,更强调了法律面前诚实披露的重要性。法院在面对不透明的财务状况时,有能力且会积极运用其权力,确保公正的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Hyde & Bergsma [2025] FedCFamC2F 270)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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