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信托资产混同:一笔二十年前的转账是亲情赠与还是信托终结?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Tjiong v Chang [2025] NSWCA 25,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上诉庭 (NSW Court of Appeal)
- 审理法官: Basten AJA, Griffiths AJA, Price AJA
- 案由: 信托纠纷,涉及信托是否已终结及受托人赔偿权问题
- 裁决日期: 2025年2月28日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 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 家庭信托
- 关键词 3: 资产混同
- 关键词 4: 受托人赔偿权
- 关键词 5: 举证责任
- 关键词 6: 证据权重
背景:
本案围绕一个名为“伯伍德信托”的家庭信托展开,该信托已历经近半个世纪的风雨和数代人的纠纷。信托的创始人早已离世,最初的受托人也已作古,留下的信托资产与个人财产早已混为一谈。如今,创始人的孙辈将最初受托人的遗产管理人告上法庭,核心问题在于:二十多年前一笔看似普通的家庭资助,究竟是父子间的亲情赠与,还是终结了整个信托的最后一次分配?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决定了数额巨大的信托资产的归属,也牵扯出一段横跨数十年的家族诉讼史。
核心争议与诉求:
- 上诉人(原受托人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诉求: 请求法院宣告“伯伍德信托”已于1999年因最终分配而终结,因此她无需向任何人支付信托资产。
- 第一被上诉人(信托受益人之一)的核心诉求: 请求法院确认信托依然存在,并命令上诉人将计算出的信托资产连同增值支付给新任命的独立受托人。
- 法律核心争议点:
- 1999年,原受托人乔治向上诉人支付的近20万澳元,其法律性质是什么?是个人赠与,还是信托分配?
- 如果信托依然存在,作为前任受托人的遗产管理人,上诉人是否有权从信托资产中获得其为保护这笔混同资产而支付的巨额法律费用的补偿?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故事始于1976年3月15日。一位名叫Hok Njan Tjiong的父亲给他的儿子乔治写了一封信,信中委托乔治用25,000澳元购买一套位于伯伍德的公寓。这封信后来被法院认定为设立了一个信托,即“伯伍德信托”。信中明确了几个目的: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以规避遗产税;父亲去世后,这笔资产用于保障妻子(乔治的母亲)的生活;妻子去世后,剩余资金留给父亲与另一位女士所生的儿子。
1978年,父亲再次写信,更改了信托条款。由于他已与那位女士分手,信托的最终受益人被修改为:在母亲去世后,资金首先用于资助他与那位女士所生的儿子Roy Grant,如果他不再需要,则用于资助“家族中有需要的其他成员”。
1981年,父亲去世。他的妻子,也就是乔治的母亲,一直在伯伍德公寓居住到1994年,之后搬去与女儿同住。1996年,作为受托人的乔治卖掉了公寓,净得款约16.8万澳元。然而,乔治并未为此设立一个独立的信托账户,而是将这笔钱存入自己已有的个人投资账户,与自己的资金混在了一起。这个行为,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长久的隐患。
2004年,乔治去世。他的遗嘱将全部遗产平分给女儿(本案上诉人)和儿子林赛。由于信托资金已与乔治的个人财产混同,这笔信托资产也成为了他遗产的一部分。最初,乔治的兄弟理查德担任遗产执行人,但在一系列家庭诉讼后,上诉人于2009年取代叔叔成为父亲遗产的管理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她也自然地继承了“伯伍德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前提是,这个信托还存在的话。
真正的导火索在2020年点燃。创始人的另一位孙子,即第一被上诉人,作为信托的潜在受益人,正式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对信托进行清算,并任命新的独立受托人。上诉人则坚决抗辩,主张信托早已不复存在,因为它已在1999年由她的父亲乔治通过一笔约20万澳元的付款,全部分配给了她的兄弟林赛。
一场围绕二十多年前一笔旧账的法律战争,就此拉开序幕。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上诉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关键证人证言: 上诉人的兄弟林赛宣誓作证,回忆了1999年与父亲乔治的电话交谈。当时他想在达尔文买房,父亲在电话中说:“我有一笔为祖母(Oma)留的钱,但现在她被家人照顾得很好。我很高兴现在能把这笔钱给你……我现在可以安详地死去了。” 这段对话直接暗示了该笔款项来源于为祖母预留的信托资金。
- 关键书证一:父亲的信件: 乔治在寄出近20万澳元支票时附上了一封信,信中写道这是为了“履行我对你的承诺”,并叮嘱林赛“不要告诉任何人……现在我可以安详地死去了”。上诉人认为,“可以安详地死去”这句话的分量远超一笔普通的父子间赠与,更像是在完成一项重大的家族托付,即信托的最终分配。
- 关键书证二:遗嘱的变更: 乔治在1992年的遗嘱中特别提到了伯伍德的房产,但在2001年的最终遗嘱中却删除了相关内容。上诉人主张,这表明在2001年立遗嘱时,乔治已认为伯伍德信托相关事宜处理完毕,无需再在遗嘱中交代。
- 核心论点: 综合以上证据,1999年对林赛的付款是乔治行使信托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将信托资产全部分配给了“有需要的家庭成员”(当时林赛确实生活拮据),从而终结了该信托。
被上诉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信托条款的约束: “伯伍德信托”明确规定,资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创始人妻子(乔治的母亲)的终身生活所需。在1999年付款时,她仍然在世。因此,乔治将资金分配给林赛是明显的违约行为。一个理性的受托人不会在主要受益人健在时,就将信托资产全部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 对父亲信件的解读: 乔治信中提到的“履行承诺”,指的是他在1993年就向林赛许下的承诺——如果林赛能让生活重回正轨,他会资助他买房。因此,这笔钱是乔治出于个人承诺的赠与,而非信托分配。
- 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 乔治的银行账户是混同账户,付款时账户里有他自己的资金。根据信托法的“哈利特遗产案”原则,当受托人从混同账户取款时,应首先推定其提取的是自己的钱,而不是信托的钱。
- 核心论点: 鉴于1999年的付款是对信托条款的公然违反,且有更合理的解释(履行个人承诺),因此不能认定为信托分配。该信托至今仍然存在,其资产应连本带利计算出来。
核心争议点:
法院需要判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乔治在1999年的行为意图。是优先考虑其作为受托人的法律义务,还是优先考虑其作为父亲对儿子的承诺?法院应该更看重二十多年后证人的口头回忆,还是更看重当时留下的、措辞模糊的书面信件?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法庭上,双方的宣誓书(Affidavit)构成了他们叙事的基石。
上诉方提交了其兄弟林赛的宣誓书,这份文件是其案件的核心。宣誓书以第一人称详细重构了1999年那通关键的电话。它不仅仅是简单复述对话,更是描绘了林赛当时的生活困境、父亲对他未来的担忧,以及这笔钱如何成为他生活的转折点。宣誓书将乔治的话——“我有一笔为祖母留的钱”——作为直接证据,试图将这笔付款与信托资金牢牢绑定。
被上诉方则通过宣誓书强调法律逻辑的刚性。他们指出,信托文件是铁证,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优先用途是供养乔治的母亲。任何与之相悖的行为都是违约。他们质疑林赛对二十多年前一次电话交谈的记忆是否准确,并暗示这可能是多年后为了支持姐姐的诉讼而进行的“记忆重构”。他们将乔治信中的“承诺”一词与1993年的父子约定联系起来,构建了一个完全独立于信托之外的“个人赠与”叙事。
双方的宣誓书,实质上是在对同一组事实进行不同的法律“包装”,一个诉诸于家庭情感和受托人的实际意图,另一个则坚守信托文件的字面规定与法律推定。法官的任务,就是在这些相互矛盾的叙述中,找到最接近真相的法律解释。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本案的初审阶段,法官做出了几项关键的程序性命令:
1. 驳回上诉人在庭审中途修改其抗辩理由和提出反诉的申请。
2. 在认定信托依然存在后,下令任命两名独立的专业人士担任“伯伍德信托”的新受托人。
3. 命令新受托人准备一份详细报告,用以确定信托资产的当前价值(包括本金和投资增值),并同时列出上诉人作为前任受托人所主张的各项费用补偿。
在上诉阶段,上诉庭则发出了如下程序指令:
1. 批准上诉人就初审第一次判决的上诉延期申请,并批准其就第二次判决提出上诉的许可。
2. 批准被上诉人方就部分补偿裁决提出交叉上诉的许可。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上诉庭的审理,成为了一场对初审法官事实认定与法律推理的终极检验。庭审的焦点不再是传唤证人,而是对已有证据的重新解读。
上诉方的核心攻势集中在初审法官对证据的权重分配上。他们指出,初审法官过度依赖了“沃森诉福克斯曼案”所确立的原则,即“书面证据优先于口头回忆”,从而不合理地贬低了林赛关于1999年电话交谈的关键证词。上诉方强调,林赛的证词在庭上并未受到实质性质疑,被上诉方并未指控他撒谎或记忆错乱,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应给予该证词足够的重视。
此外,上诉方重申了乔治信中“现在我可以安详地死去”这句话的非凡分量,认为这强烈暗示着一项重大责任的了结,而非一次普通的赠与。他们认为初审法官将此解释为仅仅是履行了对儿子的个人承诺,是未能全面考量案件背景的狭隘解读。
被上诉方则坚守初审法官的逻辑。他们辩称,将一笔可能违背信托条款的付款解释为个人赠与,完全符合“推定受托人会合法行事”的法律原则。他们认为,乔治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受托人,不大可能在母亲健在的情况下,公然违反信托的核心目的。因此,最符合逻辑的推断是,他动用的是自己的钱。
上诉庭的多数派法官在这一环节展现了不同的思维路径。巴斯滕法官的司法原声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
法官在评估乔治的主观意图时,必须谨慎,不应像律师那样,或者像二十多年后的法庭那样,逐字逐句地解读他父亲的信件。乔治是一名医生,深受父亲信赖。……他被托付处理最贴近父亲内心的家庭事务。没有任何证据基础可以削弱这种信任。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乔治不认为,在母亲得到妥善照顾的前提下,为自己确实有困难且 struggling 的儿子提供一个家,是符合父亲指令精神的。
这段论述清晰地表明,上诉庭法官更倾向于从一个普通人、一个被信任的儿子的角度去理解乔治的行为,而不是从一个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受托人角度。他们认为,将资金用于帮助有需要的儿子,完全符合信托“照顾有需要的家人”的更广泛精神,即便在时机上存在技术性瑕疵。这一视角上的转变,为最终判决的逆转奠定了基础。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了最终判决,推翻了初审法院的裁决:
- 批准上诉: 允许上诉,并撤销初审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和2024年2月9日作出的相关命令,包括要求上诉人支付638,432澳元的命令。
- 宣告信托终结: 正式宣告由Hok Njan Tjiong设立、并由帕尔默法官在2009年判决中确认的“伯伍德信托”,已于1999年7月19日因时任受托人乔治向其子林赛的分配而终结。
- 驳回交叉上诉: 驳回被上诉人方就费用补偿问题提出的交叉上诉。
- 费用判令: 命令第一被上诉人(原告)支付上诉人(被告)在初审和上诉过程中的全部法律费用。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场典型的“证据湮灭”型诉讼。核心事件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关键人物均已去世,直接证据(如明确的信托分配决议文件)完全缺失。法庭不得不在极其有限的、充满歧义的间接证据(一封信、一段回忆、几份遗嘱)中,重构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上诉庭的判决展示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司法推理如何从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转向对“人之常情”和案件整体背景的综合考量。
判决要点:
- 举证责任的重新定义: 上诉庭多数派法官巴斯滕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第一被上诉人),他需要证明信托在经历了二十多年后“仍然存在”,而不仅仅是被告(上诉人)需要证明信托“已经被终结”。这个看似微小的转换,极大地改变了案件的走向。原告无法提供积极证据证明信托资产在1999年后依然存在,这是其败诉的关键。
- 对“违约推定”的否定: 初审法院的核心逻辑是:因为在1999年分配资产给儿子会违反“优先照顾母亲”的条款,所以推定乔治不会这么做。上诉庭否定了这种僵化的推定,认为在一个非正式的、充满信任的家庭信托中,受托人可能会从信托的“整体精神”而非“字面条款”出发,灵活处理事务。
- 证据权重的再平衡: 上诉庭明确指出,初审法官错误地应用了“沃森诉福克斯曼案”原则。该原则强调书面证据的重要性,但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忽视未经挑战的、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口头证词。在本案中,林赛的证词与父亲信件的内容(特别是“可以安详地死去”的情感表达)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一幅比“个人赠与”更具说服力的“复合图景”。
法律依据:
法院在处理证据矛盾时,并未引用特定的法条,而是围绕一系列证据法原则展开:
* 举证责任原则 (Burden of Proof): 谁主张,谁举证。上诉庭认为原告主张信托存续,就应承担证明其存续的责任。
* 优势证据标准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采纳的是“更有可能”发生的事实版本。上诉庭认为,“信托分配”版本比“个人赠与”版本更有可能解释所有已知事实。
* 《沃森诉福克斯曼案》原则: 承认人类记忆的不可靠性,强调对久远口头对话的谨慎态度。但上诉庭强调,此原则不能被用作完全否定未经挑战且有旁证支持的口头证据的理由。
证据链:
上诉方的胜利,源于构建了一条更完整的证据链:
林赛的经济困境(符合“家人有需要”的信托条款) → 1999年的电话交谈(直接提及“为祖母留的钱”) → 乔治寄出近20万澳元支票(行动) → 附信中表达“可以安详地死去”(情感与意图的流露) → 2001年新遗嘱中删除伯伍德房产相关内容(事后行为的印证)。
这条证据链环环相扣,共同指向一个结论:乔治认为他已经完成了父亲的托付。
司法原声:
上诉庭巴斯滕法官的判词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他指出:
即使乔治早前承诺会帮助他的儿子,这也并不削弱一个可用的推论,即乔治认为他父亲关于伯伍德信托的指示允许他使用这笔资金来帮助为当时有需要且处境艰难的儿子提供一个家。这次付款的效果是耗尽了可用资金的本金;因此,原告未能证明伯伍德信托在乔治去世时仍然存在。
这段话精准地指出了初审逻辑的弱点:履行个人承诺和执行信托分配,在本案情境下并非相互排斥,而完全可以是同一行为的两个侧面。
败方原因分析:
被上诉方的败因主要有三点:
1. 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他们无法提供任何积极证据证明信托在1999年后依然有效运作或存在资产。整个案件建立在对乔治行为的“消极推断”上。
2. 法律论点过于僵化: 过分强调“技术性违约”(母亲健在时分配),而忽视了家庭信托中普遍存在的灵活性和受托人的广泛自由裁量权。这种论点在面对一个充满人情味的证据链时显得苍白无力。
3. 未能有效挑战关键证据: 他们在交叉盘问中没有直接挑战林赛证词的真实性,使得这份对上诉方极为有利的口头证据在法律上保持了其证明力。
启示
- 家庭信托,信任是基石,但清晰的规则是保障。 即便在最亲密的家人之间,一份由律师起草的、条款清晰的信托契约,也远胜过一封充满感情却措辞模糊的家信。
- 资产隔离是受托人的生命线。 将信托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几乎是所有信托纠纷的根源。设立独立的信托银行账户,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受益人的最基本操作。
- 执行重大信托决策时,留下书面记录。 如果乔治在1999年分配资金时,哪怕只写下一份简单的“分配决议”,说明理由和依据,这场长达二十年的诉讼可能根本不会发生。
- 时间是证据最大的敌人。 诉讼宜早不宜迟。随着时间流逝,证据会湮灭,记忆会模糊,法律的确定性也会随之降低,最终可能导致一个与事实真相有偏差的判决。
- 在法律世界里,“人之常情”有时能战胜“法律条文”。 本案上诉庭的判决提醒我们,法律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在证据模糊地带,一个更符合普通人行为逻辑和情感动机的故事,往往比一个严格但冰冷的法律推断更具说服力。
问答环节
- 问:为什么法院最终会采纳一段二十多年前的电话回忆作为关键证据?
答: 因为这段回忆并非孤证。它与当时的书面信件(特别是“可以安详地死去”的情感表达)、乔治遗嘱的后续变更以及当时林赛的实际经济状况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逻辑链。最重要的是,在庭审中,这段回忆的真实性没有受到对方的直接挑战。当一项证据(即使是口头证据)具有内在合理性,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未经反驳时,法庭有理由采纳它。 - 问:乔治将信托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本身不是一个很严重的违规行为吗?为什么最后似乎没有追究这个责任?
答: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也是典型的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然而,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追究乔治的违规责任,而是“信托是否还存在”。上诉庭的判决意味着信托已于1999年终结,因此,对于一个已经终结的信托,再去追究二十多年前的资产管理不当行为,在程序上已无实际意义。如果判决是信托依然存在,那么这个混同行为将会是计算信托资产和可能产生的赔偿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 问:如果乔治的母亲在1999年后真的需要大笔资金而信托已经没钱了,会怎么样?
答: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触及了乔治行为的风险所在。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乔治的母亲或其他受益人完全有理由起诉乔治违反信托义务,要求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补足信托资金的亏空。乔治的行为,即便上诉庭最终从“意图”上认定为终结了信托,也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在当时是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的。幸运的是,这种情况并未发生,他的母亲得到了其他家人的妥善照顾,使得这一潜在的法律风险没有爆发。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遗产与信托纠纷 – 非正式信托的解释与终结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本案属于典型的遗嘱、遗产与继承法范畴,特别是涉及非正式信托(Informal Trust)的解释和管理。对于此类案件,需关注以下核心要素:
核心测试(信托有效性与条款解释):
- 设立意图的确定性: 设立人(本案中的父亲Hok)是否有明确的意图要设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托?本案中,法院通过解读1976年和1978年的信件,确认了设立意图。在实务中,需仔细审查所有相关通信、日记或口头陈述,以确定是否存在强制性的指令,而不仅仅是家庭愿望的表达。
-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信托所管理的财产是否清晰可辨?本案最初是“伯伍德公寓”,后转为出售所得的约16.8万澳元。当资产被混同时,追踪(Tracing)和识别信托财产成为关键。
- 受益人的确定性: 谁有权从信托中受益?本案中,受益人从最初的妻子和情人,变更为妻子、特定儿子以及“有需要的家庭成员”,这属于一个可确定的受益人群体。如果受益人描述过于模糊(如“我的朋友们”),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核心测试(受托人行为评估):
-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信托文件授予受托人多大的决策权?本案信托属于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乔治有权在“有需要的家庭成员”中选择分配对象和金额。法院需要判断他的行为是否在这一权力范围内。
- 受托人义务的履行: 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其核心义务,如:
- 忠实义务: 是否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 谨慎义务: 是否像一个普通审慎的生意人那样管理信托资产?
- 资产隔离义务: 是否将信托资产与个人资产严格分开?(本案乔治明显违反了此项)
- 记账与报告义务: 是否保留了清晰的账目?
核心测试(家庭供养申请 – 如果适用):
虽然本案不直接是家庭供养案,但其背后逻辑相通。在处理遗产时,法院会考虑:
* 死者是否有道德义务供养申请人? 这包括配偶、事实伴侣、子女等。
* 死者是否为申请人留下了“适当的供养”? “适当”不仅指满足基本生活,还包括维持其应有的生活水平。
* 法院会考量多种因素: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与死者的关系、遗产总额、其他受益人的需求等。本案中,乔治决定分配资金给林赛,正是基于他对林赛“需要”的判断,这与家庭供养申请中对“需求”的评估逻辑类似。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信托已终结”的主张失败,上诉人仍有重要的替代性防御策略:
- 全面主张受托人赔偿权(Right of Indemnity): 这是上诉人的“B计划”。即便法院认定信托依然存在,上诉人可以主张,她在过去近二十年的多场诉讼中,客观上保护了这笔混同于遗产中的信托资产免受侵害(例如,抵御其他家庭成员的 претензии)。因此,所有相关的法律费用,都应按比例从信托资产中扣除。上诉庭在本案中也详细分析了这一点,认为初审法院在拒绝按比例分摊费用方面存在错误。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反击点,可以大幅减少最终需要支付的金额。
- 提出时效抗辩(Limitation Defence): 虽然本案未采用,但在类似案件中,这是一个关键武器。针对违反信托的诉讼通常有6年的时效期限。可以主张,自潜在受益人(如第一被上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信托可能存在及其管理情况时,时效即开始计算。鉴于本案的信托在2009年已在法庭上被确认,为何等到2020年才起诉,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挑战的程序问题。
- 默许与禁止反言(Acquiescence and Estoppel): 可以主张,多年来,所有潜在受益人对林赛获得资金并用其购房的事实保持沉默,从未提出异议,这种长期的默许行为,使得他们现在再来主张信托权利是不公平的,构成禁止反言。即,他们的不作为,导致上诉人方(包括其父亲乔治)合理地相信此事已了结。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处理此类历史遗留的信托与遗产纠纷,必须高度关注准入门槛,特别是时效问题。
常规门槛:
- 违反信托诉讼时效: 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时效法1969》,针对违反信托行为(如资产混同、不当分配)的诉讼时效通常为6年,从诉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 家庭供养申请时效: 在新州,通常必须在死者去世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例外通道(关键):
仅仅因为超过了常规时效,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权利。以下是关键的“豁免”或“延长”通道:
* 欺诈或隐瞒(Fraud or Concealment): 如果受托人通过欺诈手段隐瞒了违反信托的行为,或者故意隐瞒了信托的存在,诉讼时效将从受益人“发现”或“理应发现”该欺诈行为时才开始计算。这是打破时效限制最常见的理由。
* 法律上的无能力(Disability): 如果受益人在诉权产生时是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时效期限将在其成年或恢复心智能力后才开始计算。
*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特别是在家庭供养申请中,如果申请人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何会延误(例如,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处于极度悲伤中、被误导等),法院有权批准延期申请。
* 建议: 面对看似已过时效的案件,切勿轻易放弃。应深入调查是否存在受托人隐瞒信息的证据,或者受益人自身是否存在延误的合理理由。这往往是案件能否成功立案的突破口。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本案判决(Tjiong v Chang [2025] NSWCA 25)具有极高的实务引用价值,尤其适用于以下场景: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非正式信托意图解释”、“陈旧证据的权重评估”以及“混同资产的诉讼举证责任”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你的案情依赖于对多年前口头陈述或行为的解读时,可引用本案中上诉庭的逻辑,主张“即使书面证据模糊,但只要口头证据与一系列旁证(如后续行为、情感表达)能构成连贯且符合人情的叙事链,就应被采纳”。
- 当你的客户是被告,而被指控需要对一个历史久远的信托负责时,可引用本案关于举证责任的论述,强调“原告有责任提供积极证据证明信托至今依然存续,而不仅仅是被告需要证明其已经终结”。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支持其对模糊证据的解释,你应强调本案的独特性,即“本案中的口头证据(林赛的证词)在初审时未经实质性质疑,这与我方案件中对方证词已被交叉盘问证明不可靠的情况完全不同”。
- 如果对方试图将普通赠与解释为信托分配,你可以指出,“本案的成功依赖于‘可以安详地死去’等极具特殊情感分量的证据,以及遗嘱变更等客观行为印证,这些在我方案件中均不存在”。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信托与遗产的纠纷,往往不是始于贪婪,而是始于模糊。一份清晰的规划,胜过万千言语的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上诉庭公开判决(Tjiong v Chang [2025] NSWCA 25)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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