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家庭法迁居令争议:母亲欲携子女迁居墨尔本,法院为何裁定子女应留在悉尼与父亲同住?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Teklom & Mengaistu [2025] FedCFamC2F 151,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二分庭)
  • 审理法官: Newbrun 法官
  • 案由: 育儿令 — 迁居
  • 裁决日期: 2025年2月12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子女抚养权
    • 关键词 3:家庭法
    • 关键词 4:迁居令 (Relocation Order)
    • 关键词 5: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关键词 6:家庭暴力指控
背景:

本案涉及一对已分居父母围绕四个未成年子女未来居住地的激烈争议。双方于2014年开始同居,育有四名子女,并于2018年分居。分居后,母亲携带子女数次搬家,最终在2022年底未经父亲同意,单方面将子女从悉尼迁往墨尔本。父亲随即提起法律诉讼,法院在2023年2月颁布临时命令,要求子女返回悉尼与父亲同住,母亲则在学校假期期间与子女团聚。此后,这一安排成为事实上的现状。本次最终听证会旨在裁定,子女的永久居住地究竟应是悉尼还是墨尔本。

核心争议与诉求:
  • 申请人(父亲)的核心诉求: 维持现状,即子女继续在悉尼与他同住,他拥有对子女重大长期问题的唯一决策权,母亲则享有学校假期期间的探视时间。
  • 被申请人(母亲)的核心诉求: 颠覆现状,要求法院下令允许子女随她迁居至墨尔本生活,并由她掌握对子女重大长期问题的唯一决策权,父亲则改为在学校假期和部分周末与子女团聚。

案件的核心法律焦点在于,在父母分居两地的情况下,究竟哪一方的提议更能满足《家庭法》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申请人(父亲)与被申请人(母亲)均为 Country K 裔,先后移民至澳大利亚。两人于2014年建立关系,在随后的几年里先后诞下四名子女。然而,这段关系并非一帆风顺。据父亲所述,母亲无休止的猜忌与对其不忠的指控,为双方关系埋下了冲突的种子。

2018年,双方正式分居。母亲最初带着孩子们搬至悉尼的 City C 地区,与父亲达成非正式的探视安排。2021年,母亲再次搬家至 Suburb D 的一处住宅。生活的轨迹在2022年底发生了决定性的转折。母亲在未与父亲商议或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携四名子女毅然迁往墨尔本。

这一单方面的迁居行为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也直接剥夺了父亲与子女间的常规联系。父亲迅速采取法律行动,于2022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核心诉求是要求母亲立即将子女带回悉尼。2023年2月,法院颁布临时命令,支持了父亲的请求,裁定子女返回悉尼并由父亲作为主要照顾人,这一安排一直持续到最终听证会。在此期间,母亲在墨尔本诞下了与新伴侣的孩子E,而父亲则在悉尼与新伴侣H女士共同生活,并继续照顾着四个孩子。这场因单方面迁居引发的法律战,最终将子女的未来推向了法庭裁决的十字路口。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父亲)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宣誓书与口头证词: 父亲在宣誓书中详细陈述了他自2023年2月以来作为子女主要照顾人的事实,并强调子女已在悉尼建立了稳定的生活。
  2. 子女稳定生活的证据: 提交了子女的学校报告、在校获奖证书、参与体育活动(足球)及社区活动(教会、Country K 文化社群)的证据,旨在证明子女在学习、社交和文化认同上已深度融入悉尼的生活环境。
  3. 对母亲育儿能力的质疑: 父亲声称,母亲在照顾子女期间,生活作息不规律,饮食多为高糖分的垃圾食品,且过度依赖电子设备,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 对母亲配合度的担忧: 父亲指出,母亲曾多次错过与子女的视频通话时间,并对她是否能真正鼓励和促进子女与他保持关系表示怀疑。
  5. 证人证词: 父亲的新伴侣H女士作为证人出庭,证实了父亲对子女的悉心照料,以及孩子们在当前家庭生活中的幸福状态。
  6. 家庭暴力指控的反驳: 父亲坚决否认所有家庭暴力指控,并指出母亲在2022年底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并未提及“被拳打腹部”等严重情节,认为其指控存在夸大和矛盾。
被申请人(母亲)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宣誓书与口头证词: 母亲强调自己一直是子女的主要照顾人,并详细陈述了遭受父亲家庭暴力的经历,包括言语侮辱、精神控制(如2019年的“圣经起誓”事件)和身体攻击。
  2. 家庭暴力作为迁居理由: 母亲主张,她迁往墨尔本是为了逃离父亲的控制和暴力,寻求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她表示,如果与父亲住在同一个城市,她会感到不安全。
  3. 对父亲育儿能力的质疑: 母亲提交了子女在校的“白条”(行为不当报告),认为这些行为问题源于与父亲生活期间的情感压力,并指责父亲未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甚至忽视子女的情感需求。
  4. 墨尔本的支持系统: 母亲强调,她在墨尔本拥有强大的家庭支持网络(姐姐和兄弟),能够为子女提供一个充满关爱的成长环境。
  5. 对父子关系的看法: 母亲虽然承认子女与父亲保持关系的重要性,但在盘问中表示,如果子女不愿意见父亲,她不会强迫他们,这一立场引发了法庭对其促进亲子关系意愿的担忧。
核心争议点:
  1. 家庭暴力指控的真实性: 母亲的家庭暴力指控是否成立?这是决定其迁居行为合理性及评估儿童安全风险的关键。
  2. 父母各自的育儿能力与意愿: 哪一方更能满足子女的日常及情感需求?哪一方更有意愿和能力促进子女与另一方保持健康、有意义的关系?
  3. 维持现状 vs 再次迁居的利弊权衡: 维持子女在悉尼的稳定生活,与允许他们迁往墨尔本和母亲团聚,哪一个方案更能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涉及到对子女“社会资本”(朋友、学校、社区联系)损失的评估。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家庭法案件中,宣誓书(Affidavit)是双方构建叙事、呈现证据的核心战场。本案中,双方的宣誓书对同一段关系和生活经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描绘,深刻揭示了真相与主观陈述之间的复杂边界。

父亲的宣誓书构建了一个“尽职尽责的父亲”形象。他详细描述了自2023年2月以来,如何为子女建立稳定的日常生活:规律的作息、健康的饮食、积极参与学校活动和社区体育。他提交的学校奖状、活动照片等附件,旨在将文字陈述转化为客观可见的事实。在谈及与母亲的冲突时,他将矛盾归因于母亲的猜忌和单方面行为,尤其强调了母亲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突然将孩子带到墨尔本,对他和孩子们造成了情感上的伤害。

相比之下,母亲的宣誓书则描绘了一个“为求自保而逃离的受害者”形象。她用大量篇幅叙述了遭受父亲精神控制和身体暴力的具体情节,例如被迫在家人面前就忠诚问题对圣经起誓的羞辱性经历,以及在怀孕期间遭受攻击的恐惧。她将迁居墨尔本的行为定义为一种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必要措施。在育儿方面,她强调自己作为传统主要照顾者的角色,并暗示父亲对子女的情感需求不够敏感,无法妥善处理他们在学校出现的行为问题。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正是通过对这两份充满矛盾的宣誓书进行交叉盘问,逐一检验其陈述的真实性。例如,法官注意到母亲在不同法律文件(如早期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与后来的宣誓书)中对同一暴力事件的描述存在出入,这削弱了其陈述的可信度。同样,父亲虽然否认了大部分指控,但承认曾使用皮带体罚孩子,这一坦诚(尽管是过去的行为)反而让其部分证词显得更为可信。宣誓书不仅是事实的陈列,更是双方信誉度的直接较量。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判决之前,本案经历了一系列关键的程序性指令和法庭命令,这些命令为案件的审理路径奠定了基础:
1. 临时命令(Interim Orders): 2023年2月15日,法院在初步审理后下达了至关重要的临时命令,要求母亲将子女从墨尔本带回悉尼,并裁定子女在最终判决前与父亲同住。这一命令实际上扭转了母亲单方面迁居造成的局面,并为子女在悉尼建立新的“现状”创造了条件。
2. 独立儿童律师的任命(Appointment of an Independent Children’s Lawyer): 法院为本案任命了一名独立儿童律师(ICL),其职责是独立于父母双方,代表子女的最大利益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3. 家庭报告的准备(Family Report): 法院指令一名家庭顾问(Court Child Expert)准备一份家庭报告。报告员通过分别会见父母双方、观察亲子互动以及与孩子们交谈,对家庭动态进行专业评估,并向法院提出建议。这份报告成为法庭理解儿童需求和评估父母能力的关键证据。

这些程序性命令确保了法庭在作出最终裁决前,能够获得中立的专业评估,并充分听取了代表儿童利益的声音,为最终判决的公正性提供了程序保障。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最终听证会是双方证据与逻辑的正面交锋,尤其是在交叉盘问环节,证词的可信度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家庭报告员的关键证词转变:
本案的一个转折点发生在对家庭报告员J女士的盘问中。J女士在最初的书面报告中,因采纳了母亲关于家庭暴力的陈述,其建议倾向于支持子女与母亲在墨尔本生活。然而,在法庭上,当被要求基于一个“假设情景”——即法庭最终认定不存在家庭暴力——重新评估时,她的立场发生了关键性的动摇。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法官: “女士,在您的假设情景下,您是否在暗示您可能会改变您的建议,并得出结论——孩子们应该继续与父亲在悉尼生活?”

证人(J女士): “是的,法官大人。”

这段对话极为关键,它揭示了家庭暴力指控是支撑原报告建议的核心支柱。一旦这个支柱被法庭认定为不成立,报告员的专业意见也随之改变,转而支持维持现状。这不仅削弱了母亲迁居申请的合理性,也强化了维持子女在悉尼生活稳定性的重要性。

母亲关于“促进亲子关系”的矛盾证词:
母亲在证词中反复强调她支持孩子们与父亲保持关系。然而,在被问及如果孩子未来不愿意见父亲她会如何处理时,她的回答暴露了其承诺的脆弱性。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法官: “……我想让您假设,母亲说在这种情况下,她会和孩子谈论他们反对的原因,但最终,她会默认孩子的意愿,她不会强迫他们去。这是否让您对一位家长促进孩子与另一位家长关系的意愿感到担忧?”

证人(J女士): “是的,法官大人。”

母亲的这一表态,被法庭解读为她可能无法坚定地履行促进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对于一个希望将子女带到另一个州的家长而言,这种态度是致命的,因为它向法庭暗示,一旦距离拉远,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将面临被削弱的巨大风险。

“琼斯诉邓克尔”原则的应用:
母亲在宣誓书中多次提及她的兄弟姐妹可以为其家庭暴力指控提供佐证,但并未传唤他们出庭作证。特别是她的哥哥Mr N,在母亲声称最需要帮助逃离悉尼时扮演了关键角色,并且本人也出现在了法庭旁听席。法庭因此运用了“琼斯诉邓克尔”原则(Jones v Dunkel),即当一方未能传唤一个本应可以提供重要信息的证人时,法庭可以推断该证人的证词不会对该方有利。这一法律推断进一步削弱了母亲家庭暴力指控的可信度,使其主张在证据链上出现了无法弥补的断裂。

这场听证会充分展示了法庭审判并非仅仅听取故事,而是通过严密的逻辑盘问和证据规则,对事实进行“去伪存真”的过程。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和法律原则后,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其核心内容如下:
1. 居住安排: 四名子女将继续与父亲在悉尼生活。
2. 父母责任: 父亲将拥有对子女所有重大长期问题(包括健康和教育)的唯一决策权。
3. 母亲的探视时间: 母亲将在第一、二、三学期的学校假期期间,以及在第四学期(圣诞假期)与父亲轮流分享一半的假期时间,与子女团聚。
4. 沟通与交接:
* 双方必须使用指定的家庭沟通应用程序(如IMO App)进行所有与子女相关的沟通。
* 规定了母亲与子女的视频通话时间为每周三次,每次30分钟。
* 交接地点定在悉尼,具体细节由双方提前商定,母亲负责接送。
5. 限制令: 法院下达了限制令,禁止任何一方在子女面前或通过社交媒体诋毁另一方,并禁止讨论本案诉讼细节。同时,双方均被禁止对子女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典型的“反向迁居”案例。通常,申请迁居的一方是主要照顾人,而本案中,母亲在单方面迁居失败后,反而需要说服法庭将已经适应新环境的孩子们再次迁回。这使得她的举证责任异常艰巨,因为她不仅要证明迁居的合理性,还必须证明再次变动对孩子的益处远大于维持现状。

判决要点:

判决的核心要点是,在家庭暴力指控未能被证实的情况下,法庭的焦点迅速转移到了“儿童的稳定生活”这一决定性因素上。法官明确指出,自2023年2月的临时命令以来,孩子们在悉尼建立的稳定生活——包括学校、朋友、社区和家庭联系——已经成为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本”,不应被轻易破坏。

法律依据:

法官的裁决严格遵循了《家庭法》第60CC条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中,保护儿童免受伤害(s 60CC(2)(a))和维持有意义关系(s 60CC(2)(b))是首要考虑因素。由于母亲的家庭暴力指控证据不足,法庭认为留在悉尼并不会让儿童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相反,迁居墨尔本会实质性地削弱他们与父亲——这位已被证明有能力的照顾者——的关系,这直接违背了s 60CC(2)(b)的核心精神。

证据链:

父亲的胜诉建立在一条坚实的证据链之上:
1. 客观证据压倒主观陈述: 父亲提交的学校报告、奖状和社区活动证明,客观地展示了孩子们在悉尼的积极生活状态,这比母亲主观的“情感需求”论述更具说服力。
2. 母亲证词的内部矛盾: 母亲在不同法律文件中对家庭暴力指控的描述不一致,以及她对“是否会强迫孩子探视父亲”的犹豫回答,都严重削弱了她的可信度。
3. 关键证人的缺席: 母亲未能传唤其兄弟姐妹出庭为其家庭暴力指控作证,导致法庭作出了对其不利的“琼斯诉邓克尔”推论。

司法原声:

在评估母亲的育儿能力时,法庭对她关于“不会强迫孩子”的言论表达了深切关注。家庭报告员在法庭上的证词也印证了这一点: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这就像上学的例子。法律规定孩子们需要上学。我们可以理解他们不想去的理由,但我们仍然必须让他们去。”

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父母的责任:促进亲子关系不仅仅是鼓励,更是在必要时坚定执行对儿童长期发展有利的安排。母亲在此问题上的犹豫,被法庭视为其未能将儿童最大利益置于自身情感或儿童短期意愿之上的表现。

败方原因分析:

母亲败诉的核心原因可归结为三点:
1. 高风险的单方面行动: 她在2022年底的单方面迁居行为,被法庭视为不以儿童为中心,破坏了合作养育的基础。
2. 证据薄弱的核心指控: 她将家庭暴力作为迁居的核心理由,但未能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来支撑这一主张,导致其整个案件的根基动摇。
3. 对促进亲子关系责任的理解不足: 她在证词中表现出的对促进父子关系可能存在的消极态度,让法庭对其未来能否保障孩子们与父亲的紧密联系产生了严重怀疑。

启示

  1. 单方面迁居是高风险的法律博弈: 在未获对方同意或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子女带往另一城市,极有可能被法庭视为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并可能导致失去主要照顾权的严重后果。
  2. 指控必须有证据支撑: 在法庭上,尤其是严重的家庭暴力指控,必须有坚实的证据链作为支撑。前后矛盾的陈述、缺乏旁证,都将严重削弱指控的可信度。
  3. “现状”的力量不容小觑: 法院倾向于维持能为儿童提供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生活安排。一旦子女在某个地方安顿下来,并建立了牢固的学校、社交和家庭联系,要说服法庭进行再次变动将变得异常困难。
  4. 促进亲子关系是法定义务,而非选择: 法院高度重视父母双方是否有意愿和能力去支持和鼓励子女与另一方保持健康的关系。任何暗示会消极对待这一义务的言行,都可能成为法庭作出不利裁决的理由。
  5. 专业报告是双刃剑: 家庭报告虽然极具影响力,但报告员的建议并非绝对。在法庭上通过有力的交叉盘问,揭示报告所依赖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瑕疵,完全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

问答环节

  1. 问:为什么法官不相信母亲关于家庭暴力的说法?
    答: 法官并非完全不信,而是认为证据不足以达到法律上的证明标准(即“可能性的平衡”)。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母亲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例如她在早期申请保护令时未提及最严重的指控(被拳打腹部)。其次,她未能传唤本可以为其作证的关键家人(如她的兄弟姐妹),法庭因此作出了对她不利的“琼斯诉邓克尔”推论。最后,自2023年2月孩子们返回悉尼后,双方再未发生过暴力事件,这使得母亲声称的“持续恐惧”缺乏现实支撑。

  2. 问:既然母亲在分居后一直是主要照顾人,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让孩子们回到她身边?
    答: 虽然母亲在2022年底之前是主要照顾人,但她单方面迁居的行为中断了这一状态。自2023年2月临时命令下达后,父亲成为了事实上的主要照顾人,并且成功地为孩子们建立了一个稳定、积极的生活环境,这个新的“现状”持续了近两年。法庭在权衡时,认为再次变动环境对孩子们造成的潜在伤害,大于让他们回到前主要照顾人身边的益处,尤其是在母亲未能证明迁居的迫切必要性的情况下。

  3. 问:如果父亲也愿意搬到墨尔本,结果会不一样吗?
    答: 可能会。但本案中,父亲明确表示他无法迁居,原因包括:他的新伴侣及其子女在悉尼生活;他所有的家庭支持系统(父母、兄弟姐妹)都在悉尼;以及他因早年受伤而存在的身体和心理障碍,使他难以适应墨尔本的生活。法庭在评估时,必须考虑双方的现实情况,不能强迫一方作出不切实际的让步。因此,案件的审理是在“母亲在墨尔本,父亲在悉尼”这一固定框架下进行的。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家庭法 – 育儿令争议 – 单方面迁居后的返还及最终居住地裁定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本案的核心是子女抚养权的裁定,其法律基石是《1975年家庭法》第60CC条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处理迁居案件时,法院会通过以下框架进行系统性评估:

首要考虑因素 (Primary Considerations):
  • 让儿童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有意义的关系所带来的益处 (The benefit to the child of having a meaningful relationship with both of the child’s parents):
    • 实务自查: 您的迁居提议是否会严重阻碍或减少另一方与子女的相处时间?您是否制定了详细、可行且经济上可负担的计划,以确保另一方能够继续与子女保持频繁、高质量的联系(例如,明确的假期安排、视频通话频率、旅行费用分担方案)?本案中,母亲的提议会大幅减少父亲的日常接触,且父亲的经济状况难以支持频繁的跨州探视,这对他的申请极为不利。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以及免遭家庭暴力、虐待或忽视的需要 (The need to protect the child from physical or psychological harm from being subjected to, or exposed to, abuse, neglect or family violence):
    • 实务自查: 您是否有充分、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迁居是为了保护儿童免受伤害?这需要超越单纯的口头指控,提供如报警记录、医疗报告、第三方证人证词等客观证据。本案中,母亲未能就其家庭暴力指控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导致其迁居的核心理由被削弱。
额外考虑因素 (Additional Considerations):
  • 儿童的观点 (Any views expressed by the child): 法院会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给予相应权重。本案中,由于子女年龄尚幼且可能受到父母冲突的影响,法庭认为他们的观点不应作为决定性因素。
  • 儿童与父母及其他重要人士的关系性质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hild with each of the child’s parents and other persons):
    • 实务自查: 迁居是否会切断子女与其他重要家庭成员(如祖父母、堂/表兄弟姐妹)或朋友的联系?本案中,父亲成功地证明了子女在悉尼拥有一个强大的父系家庭支持网络和稳定的社交圈,这些“社会资本”被法庭视为维持现状的重要理由。
  • 父母履行其育儿责任的程度 (The extent to which each of the child’s parents has taken, or failed to take, the 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 in making decisions about major long-term issues in relation to the child):
    • 实务自查: 您在过去是否积极参与了子女的重大决策?本案中,父亲在子女返回悉尼后,全面负责了他们的教育、健康和课外活动,展示了其履行全面育儿责任的能力。
  • 父母履行其育儿义务的程度 (The extent to which each of the child’s parents has fulfilled, or failed to fulfill, the parent’s obligations to maintain the child): 这主要涉及经济支持。
  • 变动对儿童可能产生的影响 (The likely effect of any changes in the child’s circumstances):
    • 实务自查: 迁居会对子女的学校、朋友、日常生活稳定性造成多大的冲击?您是否为子女在新地点的生活(如学校选择、住房安排、社区融入)做好了充分准备?本案中,法庭认为再次迁居将对已经适应悉尼生活的孩子们造成不必要的动荡。
  • 父母各自的实际困难与开销 (The practical difficulty and expense of a child spending time with and communicating with a parent): 这是迁居案件中的关键务实考量。本案中,父亲的经济和身体状况使其难以承担跨州探视的成本和精力,这一点对法庭的最终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 父母各自的养育能力 (The capacity of each of the child’s parents): 包括对子女身体、情感和智力需求的理解与满足能力。
  • 家庭暴力及相关命令 (Family violence and any family violence order): 如上所述,这是首要考虑因素之一,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 任何其他法庭认为相关的事实或情况。

3. 替代性方法

在家庭法领域,当成文法(即《家庭法》)的框架已经非常全面时,“替代性方法”更多地体现在诉讼策略和证据组织的灵活性上,而非寻求其他法律依据。
* 焦点转移策略: 当一方的核心论点(如本案母亲的家庭暴力指控)证据不足时,应有备用方案,将论证焦点转移到其他对己方有利的s 60CC因素上。例如,母亲本可以更系统地收集证据,证明墨尔本的教育资源、社区环境或特定支持服务对孩子有无可替代的好处,而不仅仅是依赖家庭支持。
* “儿童专家”报告的运用: 如果对法院指定的家庭报告不满意,可以申请任命“单一专家证人”(Single Expert Witness)就特定问题(如儿童心理、父母精神健康)提供第二份独立报告。这可以为法庭提供一个不同于家庭报告员的专业视角。
* 提出更具创造性的“中间方案”: 与其坚持“全有或全无”的迁居方案,不如提出更灵活的折中方案。例如,提议在较长的假期(如暑假)期间让孩子在另一城市居住,或者提议在迁居初期增加对方的探视频率和时长,并主动承担部分差旅费用。这能向法庭展示您促进亲子关系的诚意和务实的态度。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唯一门槛: 迁居申请没有简单的“准入”标准。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但必须说服法庭,其提议最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 单方面迁居的法律风险: 在没有对方同意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擅自迁居,本身就可能被视为不尊重另一方父母权利的行为,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例外通道(关键):
  • 紧急情况下的迁居: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迫在眉睫的、严重的家庭暴力或儿童安全风险,法庭可能会对未经协商的迁居给予更多理解。但这需要极强的证据支持,并且通常需要在迁居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命令并作出解释。
  • “无法抗拒的理由”: 如果一方的迁居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例如,唯一能提供救命医疗的机构在另一城市,或者因公司强制调动而面临失业风险),法庭在权衡时会给予考虑。然而,“为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或“离家人更近”通常不被视为无法抗拒的理由,而仅仅是父母的个人选择,需要与儿童的利益进行权衡。
  • 对方长期不参与育儿: 如果另一方父母在过去长期与子女没有联系,或对子女的生活漠不关心,那么迁居申请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会显著增加,因为迁居对亲子关系的损害相对较小。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

本案是论证“维持现状”和“儿童稳定性”重要性的经典判例,尤其适用于以下情境:
* 反驳基于证据不足的家庭暴力指控而提出的迁居申请。
* 当一方因临时命令获得了子女的主要照顾权,并成功为子女建立了稳定的新生活后,主张将此“临时现状”转为最终命令。
* 强调评估父母促进亲子关系意愿的重要性,特别是当一方表现出消极或不合作的态度时。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案情中,对方曾有单方面迁居的行为,或其迁居理由(如家庭暴力)缺乏有力证据支持时,可以引用本案中法官对稳定性和证据可信度的分析,来论证维持现状更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当事人引用本案来主张维持现状,而您的案情中存在确凿的家庭暴力证据,或者您能证明迁居后的新环境能为孩子提供当前住所无法比拟的重大利益(如特殊的医疗或教育资源),您应强调本案的核心在于“家庭暴力指控未被证实”,从而主张本案的裁决逻辑不适用于您的案件。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Teklom & Mengaistu [2025] FedCFamC2F 151)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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