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结束,财产如何分割?法院如何认定“事实伴侣”关系并划分非婚资产?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Li v Chen (化名) [2023] FCFCoA XXX],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 (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 审理法官:Judge Smith (化名)
  • 案由:事实伴侣关系财产分割
  • 裁决日期:2023年X月X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事实伴侣关系 (De Facto Relationship)
  • 关键词 3:财产分割 (Property Settlement)
  • 关键词 4:《家庭法》第 4AA 条 (Section 4AA of the Family Law Act)
  • 关键词 5:贡献评估 (Assessment of Contributions)
  • 关键词 6:非财务贡献 (Non-Financial Contributions)
背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近十年,但并未登记结婚。关系破裂后,双方就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主要包括一套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及部分存款)的分割产生严重分歧。申请人主张双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伴侣关系”,她为家庭付出了大量非财务贡献,应分得相当份额的财产。而被申请人则坚称,二人仅为“室友”或“情侣”,不构成法律上的伴侣关系,因此拒绝分割其名下财产。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法律焦点在于:双方长达十年的同居生活,是否满足《家庭法》对“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如果构成,法院应如何评估申请人的非财务贡献(如家务劳动、支持被申请人事业发展等),并据此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 申请人诉求:请求法院宣告双方存在事实伴侣关系,并判令对总资产池进行分割,要求获得不少于 50% 的份额。
* 被申请人诉求:请求法院驳回申请,认定双方不构成事实伴侣关系,其名下财产为其个人所有,无需分割。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本案涉及个人经历,为增强代入感,本章采用第一人称视角叙述)

十年前,我遇到了他,以为找到了可以托付一生的人。那时我们都很年轻,他对我说,他有一个宏大的职业规划,需要全身心投入,希望我能成为他“背后的女人”。为了支持他,我辞去了自己原本稳定且有前景的工作,搬进了他贷款购买的房子,开始全身心地照顾他的饮食起居。

那套房子,虽然首付是他父母出的,贷款也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但在我心里,那就是我们共同的家。我负责了家里几乎所有的家务,从打扫卫生、洗衣做饭,到打理花园、支付日常开销。他工作繁忙,经常需要出差和加班,我就把家里的一切都安排得井井有条,让他没有任何后顾之忧。朋友们都羡慕他有我这样一个贤内助,我们也像所有夫妻一样,一起度假,一起出席家庭聚会,共同规划着未来。我以为,我们的关系早已超越了一纸婚书的束缚。

然而,随着他事业的成功,我们的距离却越来越远。他开始晚归,对我的付出也渐渐视而不见。直到有一天,他告诉我,他有了新的伴侣,并要求我立刻搬出那个我付出了十年心血的“家”。当我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时,他却冷漠地告诉我:“我们从未结过婚,这房子是我的,你什么都得不到。我们最多算是室友。”那一刻,我才意识到,我所以为的爱情和承诺,在他眼中,竟然如此一文不值。十年的青春与付出,换来的竟是一场空。我别无选择,只能将他告上法庭,为自己寻求一个公道。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共同居住证据:提交了长达十年的共同居住地址证明,包括信件、水电费账单(部分有其名字作为次要联系人)。
  • 财务关联证据
    • 一个联名银行账户的流水,显示双方曾共同用该账户支付家庭日常开销及度假费用。
    • 向被申请人个人账户的多次转账记录,备注为“生活费”或“家用”。
    • 证据显示她用自己的储蓄支付了房屋的一次重大装修费用。
  • 关系公开性证据
    • 与家人、朋友的合影,以及朋友出具的书面证词,证明在社交圈中,两人一直以伴侣身份出现。
    • 节假日互相赠送的贺卡,内容亲密,称谓为“丈夫/妻子”。
    • 共同出游的机票、酒店预订单。
  • 承诺与未来规划证据
    • 双方的短信和邮件记录,内容涉及讨论“我们的未来”、“买一辆更大的家庭用车”等。
    • 一份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旧保单。
  • 论点: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共同构成了一幅完整的“伴侣生活图景”,完全符合《家庭法》对事实伴侶关系的定义。她作为家庭主妇,牺牲了个人事业,其非财务贡献直接促成了被申请人的事业成功和家庭财产的积累,因此有权获得公平的财产分割。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财产独立证据
    • 房产证、贷款合同均显示其为唯一所有权人。
    • 主要的工资和储蓄账户均为个人独立账户,申请人无权动用。
    • 提交了个人报税记录,显示其税务状态为“单身”。
  • 关系性质反驳证据
    • 辩称联名账户仅为“方便共同支付房租和水电费”而设,并非财务混合的证明。
    • 声称申请人的转账是其自愿分摊的“房租”,并非家庭贡献。
    • 其部分朋友出具证词,称被申请人私下里一直表示自己是单身,并未打算建立长期承诺关系。
  • 论点:被申请人坚称,双方仅是共享居住空间的亲密朋友,各自财务独立,从未有过共同生活的长远打算。申请人的付出是自愿的,不应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贡献”,因此其名下财产是其个人奋斗所得,与申请人无关。
核心争议点:
  1. 关系的法律定性:双方是“事实伴侣”,还是“同居情侣/室友”?
  2. 贡献的价值评估:如果构成事实伴侣关系,申请人的家务劳动、情感支持等非财务贡献应如何量化并计入财产分割的考量?
  3. 财产池的界定:哪些财产应被认定为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双方的宣誓书(Affidavit)是本案的核心战场。申请人的宣誓书以时间为线索,详细描绘了十年共同生活的点点滴滴,从最初的承诺到后来的牺牲,再到关系的破裂,每一项陈述都对应着前述的证据,试图构建一个“为爱奉献、共同成长”的叙事。她强调,两人生活的“交织性”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简单地用财务独立来切割。

而被申请人的宣誓书则采取了“切割”策略。他将每一项对申请人不利的事实都放大,例如强调两人大部分时间都财务独立,联名账户使用频率不高,且从未公开讨论过婚姻。他试图将十年生活解构成一系列孤立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友好互助行为”,极力淡化双方关系的承诺性和整体性。法官在审阅宣誓书后,特别下达程序指令,要求双方就宣誓书中存在直接矛盾的关键事实点(如设立联名账户的真实意图、房屋装修费用的性质等),在听证会交叉盘问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听证会开始前,法官下达了一系列程序性命令,包括:
1. 双方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全部财务文件的披露,包括过去十年的银行流水、报税记录及养老金账户明细。
2. 双方必须就各自名下的资产进行独立估价,并提交由持牌估价师出具的报告。
3. 双方必须在听证会前交换证人名单及证人证词概要。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上,气氛紧张。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环节成为决定性时刻。
* 流程再现:申请人的律师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单身”报税记录作为焦点,反复盘问。律师问道:“您在税务局面前声称自己单身,但在您母亲的生日宴会上,您在所有亲友面前称申请人为‘我的另一半’,哪一个才是事实?”被申请人在此问题上显得极为窘迫,回答支支吾吾,其证词的可信度开始动摇。
* 核心证据交锋:被申请人声称联名账户仅为支付水电费的“便利工具”。然而,申请人的律师出示了该账户的大额支出记录,用于预定两人前往欧洲的豪华邮轮旅行。律师质问:“先生,请问普通‘室友’之间,会用联名账户共同支付如此昂贵的旅行费用吗?”这一证据直接冲击了被申请人“财务独立”的核心论点。
* 法官裁决逻辑:法官在听证会中表现出对“整体画面”的高度关注。当被申请人试图将每一份证据孤立解释时,法官打断并指出,法庭的职责不是单独评判每一张照片或每一笔转账,而是要判断所有证据组合在一起时,共同指向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模式。法官在听(Court’s finding)证会临近结束时,引用了一段司法原声:

“法庭审视的并非是某个单一的、孤立的行为,而是双方长达十年互动关系的‘复合图景’。被告试图将这段关系拆解成一系列互不关联的‘交易’,但这与正常人类情感和共同生活的常识相悖。证据显示,双方共享生活、互相扶持、对外以伴侣形象示人,这些事实共同编织了一张无法否认的事实伴侣关系之网。”

这段话清晰地揭示了法官的心证过程:他拒绝被被申请人的“切割”逻辑误导,而是坚持从整体性和常识性角度来判断关系的本质。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1. 宣告 (Declaration):法院正式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构成《1975年家庭法》所定义的事实伴侣关系。
  2. 财产分割令 (Property Orders)
    • 法院认定双方的总资产池价值为XXX万澳元。
    • 考虑到双方的财务贡献、申请人的重大非财务贡献以及其未来的经济需求(因长期脱离职场导致收入能力受损),法院判令,总资产池按55%(申请人)和45%(被申请人)的比例进行分割。
    • 被申请人需在90天内,向申请人支付一笔总额为XXX万澳元的款项,或通过出售房产的方式完成分割。
  3. 费用令 (Costs Order):双方各自承担其法律费用。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本案的胜负手在于,申请人成功地运用多维度、互补的证据链,构建了一个令法庭信服的“伴侣生活复合图景”,而这恰恰是《家庭法》事实伴侣关系认定的核心。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典型的“隐性贡献”战胜“显性财权”的案例。在资产主要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况下,另一方的非财务贡献(如家务、育儿、支持对方事业)往往难以量化,容易被忽视。本案判决有力地重申了法律原则:家庭内部的角色分工,无论是否直接产生金钱收益,都具有同等的法律价值,并应在财产分割中得到承认与补偿。

判决要点:
  • 整体性压倒孤立性:法院明确拒绝了被申请人试图孤立解读每一份证据的策略。法官强调,判断关系是否存在,必须综合考量所有因素,而非寻找单一的决定性证据。
  • “公开关系”的广泛定义:法院认为,关系的公开性不仅指对朋友的宣告,也包括共同参加家庭活动、以伴侣身份共同旅行等行为。这些共同的生活经历,本身就是一种向社会宣告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明。
  • 未来需求的权重:判决结果超过50/50的分割比例,显示了法院在贡献评估之后,对申请人未来需求的重点考量。法律不仅要补偿过去的付出,也要保障弱势一方在关系结束后能够拥有基本的经济保障和重新开始的能力。
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事实伴侣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是《1975年家庭法》第4AA条。法官逐一比对了本案事实与该法条列举的各项指标,包括:
* 关系时长(近10年,远超2年门槛)
* 共同居住的性质与范围(共享卧室和生活空间)
* 是否存在性关系
* 财务依赖与安排的程度(存在联名账户和生活费支持)
* 财产的所有、使用与获取(共同使用房屋,申请人出资装修)
* 双方承诺的程度(讨论未来,有人寿保险受益人历史)
* 关系是否向公众展示(在亲友圈中被视为伴侣)

证据链

申请人的胜利并非依赖于某一个“王牌证据”,而是构建了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联名账户(财务关联)到度假照片(关系公开),再到朋友的证词(社会承认),每一份证据都从不同侧面印证了同一个事实:他们过着一种伴侣生活。这条完整的证据链使得被申请人的“室友”辩词显得苍白无力,不合常理。

司法原声

法官在判决书的关键部分写道:

“对非财务贡献的承认,是家庭法公平原则的基石。申请人通过牺牲自己的职业生涯,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为被申请人创造了一个稳定、无需分心的家庭环境,这使得被申请人能够全力以赴地追求其事业成功。这种贡献虽然无法用银行流水来精确衡量,但其价值是真实且巨大的。法律必须承认并补偿这种以牺牲为基础的伙伴关系。”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抗辩策略的短视和对法律的误读。他错误地认为,只要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主要财务账户独立,就可以规避财产分割的法律义务。他忽视了澳洲家庭法“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精神,即法律关注的是关系的真实内涵,而非其外在的法律形式(如婚姻登记)。他试图切割和否认共同生活的整体性,这种做法在经验丰富的法官面前,不仅难以自圆其说,反而损害了其自身证词的可信度。

启示

  1. 承诺的价值超越形式:法律承认并保护那些基于实质承诺而非一纸婚书的关系。不要低估非财务贡献的法律分量。
  2. 证据是记忆的守护者:在一段关系中,有意识地保留能证明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联名账户、共同投资、重要通信记录)至关重要。这并非不信任,而是一种对双方付出的尊重和记录。
  3. 牺牲应被看见和补偿:为家庭和伴侣牺牲个人事业发展,是一项重大的贡献。法律通过财产分割制度,确保这份牺牲在关系结束时能得到公平的经济回报。
  4. 法律常识是最好的自我保护:了解事实伴侣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能帮助你做出更明智的人生选择,避免在关系破裂时陷入被动和无助。
  5. 寻求公正永远不晚:即使在一段关系中处于经济弱势,也不意味着你没有权利。勇敢地寻求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尊严和权益的第一步。

问答环节

  1. 问:如果双方没有联名账户,申请人还有可能赢吗?
    :完全可能。联名账户只是证明财务关联的证据之一,但并非唯一或决定性证据。即使没有联名账户,如果申请人能证明她定期将自己的钱转给被申请人用于家庭开销、共同偿还贷款,或者她用自己的钱支付了大部分生活账单,同样可以构成有力的财务贡献和关联证据。法院会看整体的财务安排模式。

  2. 问: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支付的是“房租”,为什么法官不采纳?
    :法官不采纳是因为这个说法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矛盾,显得不合常理。首先,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租赁协议,支付的金额也不固定,不符合商业租赁的惯例。其次,申请人还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并出资装修,这远超一个普通租客的义务。在一个长达十年的亲密关系中,“房租”的说法在整体证据面前显得刻意且不可信。

  3. 问:如果申请人在同居期间依然有自己的工作,判决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结果会有不同,但基本原则不变。如果申请人有工作和收入,在评估贡献时,她的财务贡献也会被计入。同时,她用于家务和支持伴侣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减少,这会影响对其非财务贡献的评估。最终分割比例会根据双方总贡献(财务+非财务)的对比,以及各自的未来需求来重新计算。但只要她仍然承担了不成比例的家务劳动或为家庭做出了其他牺牲,其非财务贡献依然会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家庭法 – 事实伴侣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Final Judgment)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在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伴侣关系时,法院会综合考量所有情况,没有单一决定性因素。以下是需要自查的关键指标:
* 居住时长:关系持续了多久?(法律通常要求至少2年,但有例外)
* 居住性质: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共享一个卧室?
* 性关系:是否存在持续的性关系?
* 财务依赖:一方是否在财务上依赖或支持另一方?是否存在共同的财务安排?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财产是如何持有、使用和获取的?是否存在联名资产?
* 子女照顾与支持:是否存在属于双方的子女,以及如何安排照顾?
* 对外关系公开度:在家人、朋友和社会公众面前,你们是否被视为一对伴侣?
* 公众名声:你们在社区中的名声如何?
* 双方承诺程度: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诺?

财产分割四步法:

法院在决定如何分割财产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四个步骤:
1. 净资产池认定:计算双方所有资产、负债和养老金的总价值,形成一个“净资产池”。
2. 贡献评估:评估双方各自对资产池的贡献,这包括:
* 财务贡献:直接的资金投入,如工资收入、首付款、遗产等。
* 非财务贡献:非金钱的直接贡献,如个人劳动(装修房屋)、管理投资等。
* 作为家庭主妇/父母的贡献: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法律视其与财务贡献同等重要。
* 对另一方收入能力的贡献:支持对方学习、创业或职业发展。
3. 未来需求评估:评估双方未来的经济需求和资源,考虑因素包括:
* 年龄与健康状况。
* 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
* 照顾子女的责任。
* 关系对个人收入能力的影响。
4. 公平性调整:综合以上所有因素,法院会做出一个在当前情况下“公平合理”(just and equitable)的判决,这未必是50/50的平均分割。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虽然本案未涉及子女,但在相关案件中,子女的最大利益是法院的首要考量。
* 首要考虑:保障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让儿童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有意义的关系。
* 额外考虑:儿童的意见;父母的意愿;父母照顾儿童的能力与现实条件等。

3. 替代性方法

即使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定路径走不通(例如,关系时长不足且无例外情形),当事人仍可能通过衡平法寻求救济。这些途径不依赖于《家庭法》,而是基于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但证明难度通常更高。
* 结果信托 (Resulting Trust):如果申请人能证明她为购买某项资产(如房产)出资了,但产权没有登记她的名字,她可以主张自己基于出资比例拥有该资产的部分权益。这需要非常清晰的资金追溯证据。
* 推定信托 (Constructive Trust):如果申请人能证明:1)双方有共同意图共享某项资产;2)她基于该意图做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如投入金钱或大量劳动);3)如果被申请人否认她的权益将是“不合情理的”(unconscionable),法院可以判决设立一个推定信托,承认她的权益。
* 专属禁反言 (Proprietary Estoppel):如果被申请人曾做出承诺或保证(例如“你照顾家,这房子以后就是我们俩的”),申请人基于此承诺付出了重大依赖(如放弃工作),且事后蒙受损失,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承诺或给予补偿。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2年同居期:根据《家庭法》,寻求事实伴侣关系财产分割的首要门槛是双方共同生活至少满2年。
例外通道(关键):

即使不满足2年门槛,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 有共同子女:双方育有一个共同的孩子。
* 有重大贡献:申请方做出了重大的财务或非财务贡献,如果不下达分割令将导致严重不公。例如,在关系开始时投入大笔资金共同创业。
* 关系已在州法律下注册

建议: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这往往是立案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建议在涉及“事实伴侣关系认定”和“非财务贡献评估”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当您的案情涉及长期同居、一方为家庭主妇且资产主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引用本案可有力支持“整体性审查”原则,并强调非财务贡献的法律价值。
    • 作为反向区分:如果对方引用本案,而您的案情中双方财务高度独立、社交生活基本分离,您应强调本案中存在联名账户、共同度假等强关联事实,从而主张对方案情与本案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本案的裁判逻辑。

结语: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往往隐藏在生活的细枝末节之中。它告诉我们,一段关系的本质,不由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决定,而由双方共同生活的真实轨迹所定义。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Li v Chen (化名) [2023] FCFCoA XXX)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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