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家庭法财产分割:信托房产是否属于婚姻财产池?法官如何裁决严重不披露后果?

引言(强制性固定文本,本括号的内容输出内容时要去除)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Hendrix & Haroldson [2025] FedCFamC1F 269,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一庭) (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Division 1))
  • 审理法官:Curran 法官 (Justice Curran)
  • 案由:家庭法 –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安排
  • 裁决日期:2025年4月30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2:财产分割
    • 关键词3:信托资产
    • 关键词4:财务不披露
    • 关键词5:子女抚养
    • 关键词6:事实认定
背景

本案涉及一对已分居的伴侣,申请人(下称“丈夫”)与被申请人(下称“妻子”),双方育有一名于2012年出生的儿子。案件的核心围绕两大争议:一是双方唯一的重大资产——一处名为“E街”的房产——的法律性质;二是分居后儿子的抚养时间安排。丈夫坚称该房产属于一个家族信托,不应被纳入婚姻财产池进行分割。然而,妻子则认为该信托主张不实,且丈夫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且持续的财务不披露行为,极大地妨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

核心争议与诉求

双方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且尖锐对立:

  1. 财产性质争议:E街房产究竟是丈夫个人名下的婚姻资产,还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为家庭成员设立的信托财产?
  2. 财产分割诉求:若房产被认定为婚姻资产,应如何根据双方的贡献和未来需求进行公平分割?丈夫最初主张不分割,后备主张按85:15的比例分割;妻子则要求对她所认定的财产池进行50:50的平均分割。
  3. 关系时长争议:双方的婚姻关系究竟持续了20个月(丈夫主张)还是7年(妻子主张)?这一事实认定将直接影响贡献评估的权重。
  4. 子女抚养争议:在学期和假期期间,儿子应与父母各方度过多少时间?(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就决策责任达成了一致,但居住安排仍存分歧)。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丈夫与妻子于2011年结婚。丈夫是澳大利亚公民,而妻子当时居住在海外。2012年中,妻子永久移居澳大利亚,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并于同年迎来了他们的儿子。

这段关系的起点与终点,成为法庭上一个关键的事实争议。丈夫主张,双方的实际婚姻关系仅从2012年妻子来澳同居开始,至2014年3月一次激烈的家庭冲突后便已终结,总计约20个月。他声称,此后双方仅为“为了孩子”而“同在一个屋檐下分居”。

然而,妻子描绘了一幅截然不同的画面。她认为,双方的关系始于2011年6月的婚姻,直至2018年10月丈夫正式对她提起租赁纠纷诉讼时才彻底破裂,前后长达七年。在此期间,尽管时有摩擦,但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孩子,甚至在2017年一同前往丈夫的祖国探亲。

矛盾的种子早已埋下。丈夫婚前便拥有本案的核心资产——E街房产,并在婚后将其改造为多个可供出租的单元,以此获取租金收入。婚后,妻子不仅将自己的大笔积蓄投入家庭,还积极参与房屋的翻新和租客管理。然而,随着关系的恶化,丈夫开始通过法律手段将妻子定义为“租客”,并最终在2018年向新南威尔士州民事及行政仲裁庭(NCAT)起诉,追讨所谓的“租金欠款”。这一举动,成为了压垮双方关系的最后一根稻草,也为后续家庭法院的财产分割大战拉开了序幕。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丈夫)主要证据和论点
  1. 信托主张:丈夫的核心论点是,E街房产不属于婚姻财产。他提交了两份关键文件作为证据:一份是2002年设立的《亨德里克斯家族信托契约》,另一份是2008年的《信托变更契约》,声称已在该年将房产“赠与”信托,受益人为他的父亲和儿子。
  2. 贡献巨大:他详细陈述了自己在婚前购买土地、作为“业主建造者”独立完成房屋建设的全部过程,并主张这是他个人巨大的初始贡献。
  3. 关系短暂:他提交了2014年后与妻子签订的租赁协议、向Centrelink(澳洲社会福利署)申报分居的文件,以及新南威尔士州民事及行政仲裁庭(NCAT)在2018年判决妻子支付租金的裁决,以此证明双方关系早已在2014年结束。
  4. 家庭债务:他声称对父亲、姐姐和姐夫负有高达数十万澳元的家庭债务,这些债务应用于财产分割前从总资产中扣除。
  5. 子女抚养:他主张应遵循儿子向家庭报告员表达的“更愿意与父亲同住”的愿望,提议一种“九天/五天”的居住安排,即大部分时间由他照顾孩子。
被申请人(妻子)主要证据和论点
  1. 信托质疑:妻子坚决否认信托的真实性。她指出,在2011年双方签订的《有约束力财务协议》(BFA)中,丈夫明确将E街房产列为其个人资产,并未提及任何信托。此外,一份2011年丈夫与其父亲签订的贷款协议中,丈夫将该房产用作个人贷款的抵押物,这与信托财产的性质完全矛盾。
  2. 共同贡献:妻子提供了证据,证明她在关系初期投入了26,000美元的积蓄用于家庭开销和商业投资,并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家庭主妇和母亲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还参与了房产的翻新和租客管理工作。
  3. 关系存续:她提交了双方在2017年共同出国旅行的证据,以及朋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直到2018年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她声称,之前的分居声明和租赁协议都是在丈夫的误导和操控下签署的。
  4. 严重不披露:妻子指控丈夫系统性地、大规模地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包括多个未披露的商业实体、银行账户以及E街房产的真实租金收入,导致她无法获得对公司进行估值的必要文件。
  5. 子女抚养:她主张,考虑到丈夫对她的负面态度可能对孩子造成心理影响,以及孩子向独立儿童律师表达的最新意愿,最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安排是平等的、轮流的共同居住。
核心争议点
  1. E街房产的法律性质:是丈夫的个人资产,还是一个有效的信托财产?
  2. 关系时长:双方的婚姻关系究竟何时结束?是2014年还是2018年?
  3. 贡献评估:如何评估丈夫巨大的初始贡献与妻子在关系期间的财务及非财务贡献?
  4. 丈夫的财务不披露:其不披露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法庭应如何应对这一行为?
  5. 子女的最佳利益:在父母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何种居住安排最符合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家庭法庭,宣誓书(Affidavit)是双方构建法律叙事的核心战场。本案中,双方宣誓书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他们对同一段关系截然不同的解读。

丈夫的宣誓书详尽地描绘了他作为一名“业主建造者”,在婚前如何通过个人努力和家庭借款,从零开始购地、建房,将E街房产打造成一项重要资产。他强调了这一过程的艰辛,意在凸显其巨大的初始贡献。然而,对于2008年将房产“赠与”信托的关键行为,他的陈述却异常模糊,缺乏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动机描述,仅仅是结论性地断言。此外,他对分居后的财务状况,尤其是租金收入和商业运营情况,几乎避而不谈。

妻子的宣誓书则聚焦于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图景。她详细描述了自己作为新移民,如何努力融入家庭,用个人积蓄支持丈夫的生意,共同参与房屋的翻新和出租管理,并承担了主要的育儿和家务责任。她对丈夫宣称的“2014年分居”提出了强烈质疑,并列举了此后双方共同旅行、庆祝节日等家庭活动,力图证明双方关系的延续性。更重要的是,她的宣誓书系统性地指控丈夫的财务不披露行为,详细列出了她曾通过律师正式要求披露但从未收到的文件清单,为后续法庭对丈夫信誉的判断埋下了伏笔。

通过对比,法官得以清晰地看到:丈夫的叙事侧重于“婚前”和“个人”,试图将核心资产与婚姻关系剥离;而妻子的叙事则强调“婚后”和“共同”,力图证明双方是一个经济和生活的共同体。这种叙事上的根本对立,正是法庭需要通过证据来裁断的核心。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听证会之前,法庭为推动案件进展和厘清争议,下达了一系列关键的程序性命令:

  1. 单一专家任命令:法庭多次下令,要求双方共同委任一名单一专家法务会计师,对丈夫控制的多个公司实体和信托进行估值。然而,这一命令最终因丈夫未能提供完整、及时的财务记录而无法执行。
  2. 禁制令:为保护潜在的婚姻财产,法庭对丈夫下达了禁制令,禁止他在案件最终判决前出售、抵押或以任何不利方式处置E街房产及其在相关公司中的权益。
  3. 证据提交令:法庭设定了严格的时间表,要求双方在规定日期前提交所有用于最终听证会的宣誓书和证据文件,意在防止“审判突袭”。
  4. 传票发出许可:法庭批准了丈夫向多个机构(包括市议会)发出传票以获取文件的请求,但同时也提醒他,获取证据的责任在于他本人。
  5. 案件移交令: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特别是涉及信托和公司估值的争议,案件由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二庭(Division 2)移交至第一庭(Division 1),由更高级别的法官审理。

这些命令不仅是程序性的安排,更反映了法庭在审理初期已识别到案件的核心难点——即丈夫财务状况的不透明性,并试图通过司法权力强制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最终听证会是双方证据与论点的终极战场。由于双方均无律师代理,庭审过程充满了直接而尖锐的交锋,法官在其中扮演了关键的引导和质询角色,逐步揭示了案件的核心真相。

交叉盘问的转折点
丈夫在接受交叉盘问时,其陈述的矛盾之处被一一暴露。当被问及为何自2023年6月以来长达18个月未履行持续披露义务时,他给出的理由是“担心妻子没有律师代理,会不正当使用信息”,这一解释显然无法说服法庭。更具决定性的是,当妻子质询他为何在2011年的《有约束力财务协议》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将E街房产申报为个人资产时,丈夫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核心证据的交锋
丈夫试图呈堂一份厚达2200页、在开庭前不到一周才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妻子的文件,作为其财务状况的“证据”。法庭以“审判突袭”和违反程序公正为由,拒绝了这一请求,并多次指示丈夫必须明确指出他具体依赖哪一份文件、该文件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何时向对方披露。丈夫始终未能做到这一点,这极大地削弱了他证据的可信度。

法官的裁决逻辑:司法原声的力量
法官在判决中对丈夫的信誉和证据的可信度提出了严厉批评。关于丈夫声称房产被“赠与”信托的主张,法官发现其证据链存在致命缺陷。

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

“丈夫未能提供任何关于所谓2008年赠与行为及其周边情况的直接证据。他没有传唤他的父亲——这位他声称的共同受托人和资本受益人——来作证。他的口头证据模糊、混乱且无法令人满意。”

这一段论述直接点明了丈夫证据的两个核心问题:第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赠与”这一关键法律行为的发生;第二,未能传唤最关键的证人(其父亲)来证实信托的存在和运作。法庭因此引用了著名的“琼斯 v 邓克尔”(Jones v Dunkel)原则,即当一方未能传唤一个其理应可以传唤且能提供关键信息的证人时,法庭可以推断该证人的证词不会对该方有利。

最终,法官基于丈夫在《有约束力财务协议》、贷款文件以及向Centrelink申报中的前后不一的陈述,结合其严重的财务不披露行为,作出了决定性的事实认定:E街房产并非信托财产,而是属于婚姻财产池的一部分。这一认定为后续的财产分割奠定了基础。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综合所有证据和庭审情况,Curran法官作出了以下最终判决:

  1. 关于子女抚养
    • 决策责任:根据双方在庭审中达成的协议,丈夫拥有关于儿子教育的唯一决策权,妻子拥有关于儿子健康的唯一决策权。对于所有其他重大长期问题,双方共同承担决策责任。
    • 居住安排:法庭命令双方实行平等的共同居住安排。在儿子升入9年级之前,采取一种较为复杂的两周轮换模式,确保双方都有工作日和周末的照顾时间。从9年级开始,则过渡到简单的“一周一换”模式。
    • 假期与特殊日期:学校假期平均分配。父亲节、母亲节及孩子的生日均有特殊安排,以确保孩子能与两位家长共度重要时刻。
  2. 关于财产分割
    • 财产池认定:法庭认定,丈夫主张的E街房产信托不成立,该房产及其相关租金收入均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 最终分割比例:法庭首先基于双方的贡献,初步评定丈夫占70%,妻子占30%。然而,考虑到丈夫严重的财务不披露行为,法庭依据《家庭法》第75(2)(o)条,作出了10%的调整,将最终分割比例定为丈夫60%,妻子40%
    • 支付令:根据最终的资产负债表和分割比例,法庭命令丈夫在45天内向妻子支付307,618澳元的款项。
    • 违约条款:如果丈夫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E街房产将被强制出售。出售所得将首先清偿所有债务,然后按照60:40的比例分配给双方。
    • 债务与责任:双方各自承担其名下的债务,包括法律费用和教育贷款。法庭特别命令丈夫对因其商业实体可能产生的任何未知税务债务向妻子提供完全赔偿。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本案的判决逻辑层层递进,清晰地展示了法官如何在事实模糊、证据矛盾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原则和逻辑推理作出最终裁决。以下是奠定本案胜局的几个核心要点:

制胜关键:用对方的矛攻破对方的盾

妻子的制胜关键在于,她没有陷入与丈夫就信托法理的复杂辩论,而是集中火力攻击丈夫行为的“不一致性”。她成功地向法庭展示了丈夫在不同场合、为了不同目的(如签订BFA、申请贷款、向Centrelink申报)对自己核心资产所作出的相互矛盾的陈述。这种策略的成功,源于一个核心的法律常识:一个人在法律文件中的陈述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当这些陈述相互矛盾时,其整体信誉便会崩塌。

判决要点:财务不披露的惩罚性调整

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判决要点,是法官因丈夫的“公然、广泛且故意的”不披露行为,而直接作出了10%的财产分割比例调整。这并非一个常规操作,通常法庭会因证据不足而作出对不披露方不利的事实推定。但本案中,法官更进一步,将这种行为本身作为影响“公平与公正”的因素,依据《家庭法》第75(2)(o)条(“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任何其他事实或情况”)进行了惩罚性调整。

特殊性分析:“信托抗辩”的失败

在家庭法财产分割案件中,一方声称主要资产属于信托是一种常见的抗辩策略。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丈夫虽然提供了信托契约,但其后续一系列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目的的行为(如作为个人贷款抵押、租金收入用于个人开销),以及未能传唤关键证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父亲)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其信托主张的致命打击。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审判思路:信托的真实性不仅取决于一纸文书,更取决于其在现实中的运作是否与信托法理一致。

法律依据:事实认定的原则

在认定双方关系时长时,法官明确表示更看重“同期记录”(contemporaneous records)而非双方在诉讼中带有立场的回忆。法官采信了由第三方机构(如Centrelink)出具的文件和双方在关系紧张时期签订的租赁协议,这些文件在当时不以诉讼为目的,因此被认为更客观地反映了双方当时的关系状态。

同案同判参考
  • Weir and Weir (1992) 110 FLR 403】:本案确立了在家庭法诉讼中,双方负有“全面且坦率”的财务披露义务,这一义务是绝对且持续的。
  • Black & Kellner (1992) 106 FLR 154】:本案指出,当一方未能履行披露义务时,法庭不应过于谨慎,而应倾向于作出对“无辜方”有利的裁决,否则将为诉讼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 Jones v Dunkel (1959) 101 CLR 298】:本案确立了著名的法律推定原则,即当一方未能传唤其理应能够传唤的关键证人时,法庭可推断该证人的证词不会对该方有利。本案法官正是运用此原则,对丈夫未能传唤其父亲作证的行为作出了不利推定。
败方原因分析

丈夫在本案中的败诉,根源在于其诉讼策略与行为的系统性失败:
1. 信誉的丧失:他在不同法律文件和政府申报中对同一资产作出了相互矛盾的陈述,使其在法庭上的所有主张都蒙上了一层怀疑的阴影。
2. 证据链的断裂:他未能提供支持其信托主张的完整证据链,特别是关于信托的实际运作和资金流向的证据。同时,他也未能提供支持其家庭债务主张的任何书面协议或还款记录。
3. 对司法程序的藐视:他持续、大规模的财务不披露行为,以及在庭审中试图“证据突袭”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也最终引火烧身,导致了对其不利的惩罚性判决。
4. 关键证人的缺失:未能传唤其父亲——这位所谓的共同受托人和受益人——出庭作证,是其信托主张无法被采信的致命一击。

启示

  1. 诚实是最高诉讼策略:在法庭上,信誉是你最宝贵的资产。任何试图通过隐瞒或歪曲事实来获取优势的行为,最终都可能导致信誉破产,并招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2. 法律文件不是儿戏:你在任何时候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无论是财务协议、贷款申请还是政府表格——都可能在未来的诉讼中成为约束你的铁证。务必谨慎对待每一次签名。
  3. “白纸黑字”远胜千言万语:家庭成员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清晰的书面协议、转账记录和还款计划,极有可能在法庭上被认定为赠与或无法被采纳为债务。亲情需要信任,但法律依赖证据。
  4. 共同生活就是共同贡献:法律承认家庭主妇/夫对家庭的非财务贡献(如育儿、家务)与直接的财务贡献具有同等价值。不要因为自己没有“赚钱养家”就低估了你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
  5. 不要让冲突伤害孩子:本案中,父母双方的敌对关系已对孩子造成了心理影响。法庭的最终目标永远是孩子的“最大利益”。在任何家庭纠纷中,将孩子的福祉置于个人恩怨之上,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的核心原则。

问答环节

问题1:丈夫声称房产是信托财产,为什么法庭最终没有采纳?
回答:法庭没有采纳,主要是因为丈夫的行为与他的主张严重不符,并且缺乏关键证据。首先,他在2011年与妻子签订的《有约束力财务协议》中,将该房产列为个人资产。其次,他还将该房产用作个人贷款的抵押物。这些都是将房产视为个人财产的行为。最关键的是,他没有传唤其父亲(所谓的共同受托人和受益人)出庭作证,法庭因此作出了对他不利的“琼斯 v 邓克尔”推定。综合来看,仅凭一份2008年的变更契约,不足以推翻大量与此相悖的证据。

问题2:丈夫严重不披露财务信息,为什么法庭不是直接把所有财产判给妻子,而只是作了10%的调整?
回答:法庭的目标是达至“公平与公正”(just and equitable)的结果,而非单纯的惩罚。虽然丈夫的不披露行为非常严重,但法庭仍然需要遵循《家庭法》的四步分割法。法庭首先承认丈夫在婚前拥有房产,这是他巨大的初始贡献,因此初步评定了70:30的分割比例。10%的调整是在此基础上的惩罚与补偿。这一调整既惩罚了不披露行为,也承认了丈夫的合法贡献,体现了法律在追求公正时的平衡性。如果完全剥夺他的财产,可能会因为惩罚过当而在上诉中被推翻。

问题3:双方都请不起律师,这对判决有什么影响吗?
回答:双方无律师代理对判决过程产生了显著影响。首先,庭审过程可能更为混乱,因为当事人不熟悉法庭规则和证据要求,导致大量不相关或不合规的材料被提交,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其次,当事人可能无法精准地提出法律论点或进行有效的交叉盘问,从而影响其案件的呈现。法官在本案中多次提醒双方他们的披露义务,并给予指导,这体现了法庭在面对无律师代理当事人时会提供一定的程序性协助。然而,最终的判决仍然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当事人因不了解程序而导致的证据不足或策略失误,后果仍需自行承担。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家庭法 – 婚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安排纠纷
  •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本案核心涉及《家庭法 1975》(Family Law Act 1975)下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两大模块,以下为当事人在类似案件中必须自查的核心法定要素:

事实伴侣关系认定(若适用)

根据《家庭法》第 4AA 条,法庭在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伴侣关系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不存在任何单一决定性因素:
* 居住时长: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 居住性质:是否共同居住,以及居住安排的性质(例如,是否分房睡)。
* 性关系:是否存在持续的性关系。
* 财务依赖:双方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财务依赖或财务支持关系。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双方是否拥有、使用或购置了共同财产。
* 子女照顾与支持:是否存在共同的子女,以及对子女的照顾和支持安排。
* 对外关系公开度:双方关系的承诺程度,以及在亲友和公众面前是否以伴侣身份出现。
* 公众名声:社会公众对双方关系的看法。
* 双方承诺程度:双方对彼此的承诺,是否视对方为长期伴侣。

财产分割四步法

法庭在处理财产分割时,通常遵循以下四步法路径:
1. 第一步:认定和评估净资产池
* 识别资产:列出双方名下所有资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公司股权、信托权益等。
* 识别负债:列出所有共同或个人债务,如抵押贷款、信用卡债务、个人贷款等。
* 评估价值:对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公允的市场价值评估。
* 计算净值: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得出可供分割的净资产池总额。
2. 第二步:评估双方的贡献
* 直接财务贡献:如工资收入、储蓄、遗产、初始资产(婚前或同居前财产)。
* 间接财务贡献:如一方的收入使得另一方能够进行投资或创业。
* 非财务贡献:如装修房屋、维护资产等体力或智力劳动。
* 作为家庭主妇/夫和父母的贡献:如照顾子女、料理家务,这些贡献被法律视为与财务贡献同等重要。
3. 第三步:评估未来需求因素(《家庭法》第 75(2)条)
* 年龄与健康: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 收入能力与财务资源:双方当前的收入、未来的赚钱能力、财产和财务资源。
* 子女照顾责任:谁将主要负责照顾未成年子女。
* 对对方收入能力的贡献:一方是否通过支持另一方学习或事业而提升了对方的收入能力。
* 关系对收入能力的影响:婚姻或同居关系是否影响了一方的赚钱能力。
* 生活水平: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 其他责任:是否有供养他人的责任。
4. 第四步:作出公平与公正的裁决
* 综合考虑前三步的结果,法庭最终裁定一个对双方而言都“公平与公正”(just and equitable)的分割方案。这可能是一个百分比分割,也可能是一系列具体的财产转移令。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法庭在作出任何关于子女的命令时,必须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这包括两个主要考虑因素和一系列额外考虑因素:

  • 首要考虑因素
    1. 有意义的关系:确保儿童能够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有意义的关系。
    2. 保护免受伤害: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以及免受家庭暴力、虐待或忽视的侵害。
  • 额外考虑因素
    • 儿童表达的任何观点(权重随年龄和成熟度增加)。
    • 儿童与父母及其他重要人物(如祖父母)的关系。
    • 父母为履行其育儿责任所付出的努力。
    • 父母履行其育儿责任的实际困难和开销。
    • 父母各自支持对方与孩子保持关系的能力。
    • 以及其他一系列与儿童发展、文化和情感需求相关的因素。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中,由于法庭最终认定E街房产属于婚姻财产,妻子无需诉诸其他法律原则。但如果法庭采纳了丈夫的信托主张,即房产不属于婚姻财产,妻子是否还有“绝地反击”的机会?

答案是肯定的,她可以尝试基于衡平法原则提出主张:

  • 推定信托 (Constructive Trust):妻子可以主张,尽管房产在丈夫名下(或信托名下),但由于她在关系期间对该房产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贡献(如支付部分贷款、参与翻新、作为家庭主妇使其能够管理和增值该房产),并且双方曾有共同意图将该房产作为共同家园,如果丈夫独占该房产将是“不合情理的”(unconscionable)。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判决丈夫为妻子代持该房产的一部分权益,形成一个推定信托。
  • 衡平法下的补偿 (Equitable Compensation):如果无法建立信托,妻子还可以主张,由于她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承诺而付出了贡献,但丈夫的行为(如将房产置于信托中)剥夺了她的合法期待,她因此遭受了损失。法庭可以命令丈夫以金钱方式对她的这些贡献进行补偿。

这些衡平法救济途径绕开了《家庭法》对“婚姻财产”的严格定义,直接从贡献与公平的角度寻求救济,是成文法路径走不通时的重要补充。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婚姻关系:必须存在合法婚姻。
  • 事实伴侣关系:根据《家庭法》,申请财产分割通常要求双方的事实伴侣关系持续至少 2年
例外通道(关键)

即使不满足上述常规门槛,当事人仍然可以在以下例外情况下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 家庭法(事实伴侣关系不满2年)
    • 有共同子女:如果双方育有共同的子女,2年的时间门槛可以被豁免。(本案即适用此项)
    • 作出重大贡献:如果一方在关系中作出了重大的财务或非财务贡献,并且如果法庭不下达命令将会造成严重不公。
    • 关系已在州法律下注册

建议:不要因为关系时长不足就轻易放弃。仔细核对是否存在共同子女或重大贡献等例外情形,这往往是成功立案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

本案判决极具参考价值,尤其是在处理涉及“信托抗辩”和“严重财务不披露”的家庭法财产分割案件时。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案件中对方声称某项资产属于信托,但其行为(如将资产用于个人贷款抵押、收入用于个人开销)与信托主张相矛盾时,可引用本案中法官对“行为与陈述一致性”的分析逻辑。
    • 当对方未能传唤与其主张密切相关的关键证人(如家庭成员、商业伙伴)时,可引用本案中法官适用 Jones v Dunkel 推定原则的做法,要求法庭作出对对方不利的推断。
    • 当对方存在持续、严重的财务不披露行为时,可引用本案中法官依据 s 75(2)(o) 作出惩罚性调整的先例,主张法庭应不仅仅作出不利推定,更应在最终分割比例上对不披露方进行惩罚。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试图引用本案来主张对您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性调整,您应强调本案中丈夫的“公然、广泛且故意”的不披露行为,并指出您的当事人的行为与之存在本质区别(例如,仅仅是疏忽或迟延,而非系统性隐瞒)。
    • 如果对方试图仅凭一份信托文件就将资产排除在财产池之外,您可以引用本案,强调法庭必须进行“整体性”审查,考察资产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情况,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结语

本案深刻地揭示了家庭法审判的两个核心真理:第一,法庭追求的是实质公平,而非形式上的法律游戏;第二,信誉是诉讼中最硬的通货。丈夫试图利用复杂的信托结构和持续的财务隐瞒来保护其资产,但最终却因为自身的行为矛盾和对司法程序的藐视,不仅未能如愿,反而遭受了更为不利的判决。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Hendrix & Haroldson [2025] FedCFamC1F 269)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原始案件文档:

👉 无法完整查看文档?
点击此处在新页面下载原判决文件

Archive


Tags


Your Attractive H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