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跌倒事故:市议会是否因未维护安全地面而承担过失责任,以及风险是否“明显”?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Salman v Hornsby Shire Council (No.2) [2023] NSWDC 527,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
审理法官:Abadee DCJ
案由:民事侵权索赔,涉及过失、占有人责任、公共场所安全维护及人身伤害赔偿
裁决日期:2023年11月29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关键词 2:占有人责任
关键词 3:游乐场安全
关键词 4:明显风险
关键词 5:共同过失
关键词 6:人身伤害赔偿

背景:

本案原告在被告霍恩斯比郡市议会管理的莱辛公园(Lessing Park)儿童游乐场中不慎跌倒受伤,主张市议会作为场所占有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其遭受人身伤害。原告称,事故发生时,她正走向游乐设施,在人造橡胶地面与周围碎木屑覆盖的地面交界处失去了平衡并摔倒,造成右踝和右腿骨折等多处损伤。

核心争议与诉求:

原告的诉求是要求市议会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护理协助及非经济损失。

被告市议会则对以下关键法律焦点提出异议:
1. 市议会是否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有,其范围为何?
2. 游乐场地面存在的风险是否属于《民事责任法 2002 (新南威尔士州)》意义上的“明显风险”,从而免除市议会的警示义务?
3. 市议会是否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从而构成过失?
4. 市议会的过失行为是否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法律原因?
5. 原告在事故中是否存在共同过失,其过失程度应如何评估?
6. 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包括非经济损失、过去和未来的自付费用、收入损失及护理协助)应如何量化评估?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2021年2月28日,原告Ms Salman女士首次来到莱辛公园参加家庭烧烤。当日天气晴朗,公园内约有10名家庭成员,其中5至6名是5岁以下的幼童。下午2点左右,Ms Salman与一位堂姐妹在公园内散步后,注意到她的侄子正在游乐场的秋千上玩耍。出于照看侄子的意愿,她决定走过去推秋千。

Ms Salman回忆说,她当时正走在游乐场的碎木屑区域。当她试图踏上秋千下方的蓝色弹性橡胶地面时,右脚踝向外扭伤,身体失去平衡。为了恢复稳定,她本能地将左脚放下,结果左脚踝也随即扭伤。最终,她完全失去平衡,面朝下摔倒在碎木屑上。她表示,当时她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侄子身上,因此没有注意到地面的情况,她原以为两种表面是平整衔接的。事故发生后,她回头查看,发现橡胶地面边缘有一个“很大的凹陷”,她认为正是这个凹陷导致了她的脚踝扭伤。她的丈夫在事故发生大约两周后,拍摄了现场照片,照片显示了碎木屑区域与弹性橡胶表面之间的过渡区域。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原告证词: Ms Salman女士详细描述了她如何在碎木屑与弹性橡胶地面交界处因脚踝扭伤而跌倒,并强调她当时正专注于侄子。她最初“假定”地面是平坦的,但事后发现了一个“很大的凹陷”。
  2. 照片证据(附件 A1): 原告丈夫在事故发生两周后拍摄的照片,用于指示原告的行走方向、右脚着地的大致位置,以及游乐场地面不同区域的状况。
  3. 专家报告(Denis Cauduro先生,职业健康与安全专家): Cauduro先生的报告(附件 D)指出,游乐场的软性地面/碎木屑区域维护不符合澳大利亚标准(AS/NZS 4486:1:1997 和 AS 4685.0:2017),存在潜在的绊倒和跌倒危险。他认为,碎木屑与弹性橡胶表面之间存在25毫米至75毫米的高度差,这构成了显著的受伤风险。他建议市议会应定期检查、及时补充碎木屑以确保地面平整,并在维护完成前封闭区域或设置警示标识。
  4. Playfix综合检查报告(2020年7月10日和2020年11月18日): 这两份报告均明确指出,“底层材料需要填补至湿浇橡胶表面水平,以消除低洼造成的绊倒点”。原告以此证明市议会对危险状况知情。
  5. 其他公园示例(附件 H1-H3): 原告提交了市议会辖区内其他游乐场的照片,显示这些游乐场使用了单一或平整一致的地面材料,以证明市议会可以采取更安全的地面铺设方案。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1. 原告交叉盘问中的承认: 市议会指出,原告承认她之前去过有碎木屑和弹性橡胶地面的公园;走向侄子时没有看地面;当时专注于侄子和堂姐妹的朋友;脚踝扭伤是因为没有注意脚下;同意弹性地面不如路径坚固;如果事先考虑,她会更小心;她当时“预期”会有表面变化;以及如果仔细看,她会注意到高低差。
  2. Mr Cauduro报告的局限性: 市议会质疑Mr Cauduro的专家意见,认为其报告基于原告是“绊倒”而非“脚踝扭伤”,从而认为其假设有误。
  3. 维护记录: 市议会提交了维护记录(附件 O, Q, 7),声称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但这些记录并未具体提及碎木屑或弹性橡胶地面的状况。
  4. 无先前投诉: 市议会指出,Ms Salman的投诉是首次此类投诉,暗示该游乐场在此之前没有发生过类似事故。
  5. “明显风险”抗辩: 市议会辩称,碎木屑与弹性橡胶表面之间的差异(包括纹理、颜色和高低差)是显而易见的,原告作为一名理性成年人,应能察觉并自行小心,因此市议会无需承担警示义务。
  6. 共同过失抗辩: 市议会主张,原告的跌倒主要是因为其自身未能保持警惕,专注于侄子而没有注意脚下,构成共同过失,应大幅减少赔偿金额,甚至减至零。
核心争议点:
  • 注意义务的范围: 市议会是否应对游乐场地面不平整造成的风险负有责任,特别是在使用者可能分心的情况下?
  • 风险的“明显性”: 碎木屑与弹性橡胶地面的高低差是否明显到可以免除市议会的警示义务?
  • 过失行为: 市议会是否因未及时响应Playfix报告中的警告、未能确保地面平整或设置警示而构成过失?
  • 因果关系: 市议会的过失是否是原告跌倒受伤的直接原因?
  • 共同过失: 原告在事故中的注意力分散行为是否构成共同过失,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损害赔偿: 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评估,包括非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及护理协助的量化。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本案中,虽然判决书未直接提及具体的“宣誓书”内容,但双方通过其各自的证词和专家报告,构建了支持自身主张的陈述,这些陈述在法庭上具有与宣誓书类似的证明效力。

原告的陈述:
Ms Salman在证词中详细重构了事发经过,核心在于她对地面状况的“无知”与“假设”。她陈述,作为一名初次访问该公园的成年人,她合理地假定从碎木屑区域过渡到游乐设施下方的弹性橡胶区域是平坦无碍的。她专注于侄子,导致未能低头查看脚下,从而意外踏上了一个未被察觉的高低差边缘,导致脚踝扭伤。她强调,事后观察到的“大凹陷”并非她事前能轻易识别的。其专家Mr Cauduro的报告则提供了技术层面的支持,通过引用澳大利亚标准和对现场的检查,将这种“凹陷”或“不平整”定义为违反行业标准的危险。他指出,市议会通过Playfix报告早已知晓这一缺陷,却未采取措施,从而构成了维护上的失职。

被告的陈述:
市议会的辩护则侧重于原告自身的行为及其对地面的感知能力。他们通过交叉盘问,促使Ms Salman承认了多项对其不利的事实:她之前去过有类似地面的公园,她当时专注于侄子而没有看脚下,她“预期”会有地面变化,以及如果她仔细看,就会发现高低差。市议会意图借此构建原告缺乏警惕、未能尽到自身注意义务的形象。他们辩称,作为一名成年人,原告理应对游乐场内两种明显不同纹理和颜色的地面转换保持警觉,且任何高低差都是肉眼可见的“明显风险”。因此,市议会认为,原告的跌倒并非源于市议会的过失,而是原告自身疏忽所致,或者至少应承担大部分共同过失责任。市议会还通过提交其日常维护记录,试图证明其已履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职责。

双方的陈述在以下事实点上形成了鲜明对比:原告强调其注意力因儿童而分散,并对地面的平整性有合理期待;市议会则强调地面差异的“客观明显性”和原告的“主观注意力不集中”。这种对比是法庭裁决中判断注意义务、明显风险和共同过失的关键。

第五章:法庭命令

本案判决书主要聚焦于最终的裁决和理由阐述,并未详细罗列听证会前的具体程序性安排或法庭指令。然而,判决中提及Mr Denis Cauduro的专家报告是“在市议会反对下(一般性地)获准作为证据”,这表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证据采纳问题曾做出过程序性决定,确保了对案情的全面考量。除了这一证据采纳的决定外,判决书并未明确指出其他特别的法庭命令。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流程再现:现场还原

听证会上,原告Ms Salman女士详细阐述了她跌倒的经过,强调她在踏上弹性橡胶表面时,右脚踝向外扭伤,接着左脚踝也扭伤,最终摔倒。她坚称自己是“滚动脚踝”而非“绊倒”。她承认当时注意力集中在侄子身上,没有低头看地面,并“假定”碎木屑与弹性橡胶表面是平整衔接的。在交叉盘问中,她进一步承认,如果她当时更仔细地观察地面,可能会注意到高低差。

原告的专家Mr Cauduro在作证时,坚决维护其报告中关于地面不符合澳大利亚标准的观点。他指出,通过他本人的现场检查,碎木屑与弹性橡胶表面之间存在25毫米至75毫米的高度差,并且没有平整的过渡。他强调,即便原告是“滚动脚踝”,这依然属于相关标准中“绊倒危险”的范畴,因为该标准旨在确保地面平整以防止各类跌倒风险。市议会的律师试图通过质疑Mr Cauduro的报告是否基于“绊倒”这一错误假设来削弱其证词,但Mr Cauduro坚称他与原告沟通时原告提到了“绊倒在边缘”。

核心证据交锋

核心证据的交锋集中在几点:
1. 跌倒机制: 原告的“滚动脚踝”与市议会试图将其专家报告限制在“绊倒”概念之间的冲突。法院最终采信原告的说法,并认为这与“基本物理学原理”相符,即脚踝向外扭伤可能发生在踏上斜坡时。
2. 地面缺陷的“明显性”: 市议会力图通过原告交叉盘问中的承认(如“知道有不同表面”、“如果仔细看会注意到高低差”)来证明风险的“明显性”。然而,原告强调她当时的“假设”是平整的,且地面高低差被碎木屑部分遮挡,并非肉眼轻易可见。
3. 市议会知情与不作为: Playfix公司在2020年7月和11月的两次综合检查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底层材料需要填补至湿浇橡胶表面水平,以消除低洼造成的绊倒点”。这一证据成为压倒市议会辩护的关键。市议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接到这些警告后采取了实质性的纠正措施,也没有在法庭上召集证人来解释其维护流程。

法官裁决逻辑

法官在评估证据后,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了以下裁决:

关于事故发生方式:

“我认定,在原告与堂姐妹散步后,她从一个角度走向侄子正在玩耍的游乐设施。她将右脚踏上弹性或‘湿浇’表面的斜坡部分。在此过程中,她的右脚踝向外扭伤(而不是向内扭伤)。我同意原告律师的陈述,这符合基本物理学原理。随后,她失去平衡,本能地放下左脚。左脚也扭伤了,她摔倒在地,脸部着地。”

关于地面高低差:

“我更可能认为,在她跌倒时,碎木屑区域与湿浇表面的顶部(斜坡开始处)之间存在高低差。在我看来,这是双方的共识:事实上,市议会似乎认为这种高低差是明显的,或者足以使跌倒的风险变得明显。事故发生之日,实际高低差的量化值无需具体确定。我更可能认为,部分碎木屑/树皮被移位覆盖在湿浇区域上,但部分区域没有。”

关于注意义务:

“因此,我认定市议会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即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可预见的伤害风险。”

关于“明显风险”抗辩:

“在我看来,‘Bruce’案可以区分开来。这两种表面之间的高度差和实际间隙并不明显……呈堂的照片并未显示蓝色弹性‘湿浇’表面在与碎木屑表面‘毗邻’处的任何明显可辨的高度差异……我接受原告的证据,即她在跌倒时(与她后来了解到的情况不同)并未意识到两种表面之间存在高度差。她并未意识到从一种表面移动到另一种表面会有跌倒的风险。既然如此,第5G条的推定对市议会没有帮助。明显风险的抗辩以及随之而来的义务范围的修改均告失败。”

关于可预见且非微不足道的风险:

“根据《民事责任法》第5B(1)(a)-(b)条,我认定伤害风险是可预见的且非微不足道的。这是可预见的,因为弹性表面和碎木屑表面之间经常存在高低差,使用者可能会踩到这些高低差;且这些高低差可能因使用者(儿童或成人)移动碎木屑而被加剧。”

关于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从澳大利亚标准和综合检查报告的结果可以得出,市议会知道或应该知道,碎木屑高度不足会导致绊倒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充分性包括考虑行人或使用者从碎木屑区移动到湿浇区域(反之亦然)。换句话说,市议会知道或应该知道,处理高度差是可取的。”
“我认定,针对风险的合理预防措施,无论是单独来看还是综合来看,都包括:对碎木屑表面状况进行定期例行检查,并相应补充碎木屑,使其与湿浇表面平齐,达到覆盖湿浇表面斜坡的程度;以及对湿浇区域的斜坡部分进行着色,以应对碎木屑随时可能被移位的风险,从而对湿浇表面和碎木屑表面之间的不平整提供有效警示。市议会未采取任何一项预防措施。其未能这样做构成了第5B条含义下的过失。”

关于因果关系:

“我认定,第5D(1)(a)条的事实因果关系已成立。”

关于共同过失:

“依我之见,通过未能检查和核实该假设,原告存在共同过失。”
“在我看来,适当的损害赔偿折扣是15%。”

法官的裁决逻辑清晰地体现了对《民事责任法》各项要素的严格运用。法官首先肯定了市议会作为占有人的注意义务,并明确驳回了“明显风险”的抗辩,强调风险并非轻易可见。随后,法官基于Playfix报告和行业标准,认定市议会未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构成过失。在因果关系上,法院认为若市议会采取了预防措施,原告就不会受伤。最后,虽然原告存在一定程度的注意力不集中,但考虑到市议会知情不报的重大过失,共同过失的比例被定为15%。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Ms Salman女士胜诉,并做出以下指令:

  1. 判决原告获得赔偿金283,200澳元。
  2. 被告市议会应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具体金额将由双方协商或评估确定。
  3. 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就第2项费用指令提出异议或修改申请,应在判决理由公布之日起14天内,提交附有支持宣誓书的动议通知。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胜局点 1:注意义务的明确认定与可预见风险

法院明确指出,市议会作为莱辛公园游乐场的管理者,对其场所使用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此义务的范围是避免可预见的伤害风险。依据《民事责任法 2002 (新南威尔士州)》第 5B(1)(a)-(b) 条,法官认定该风险不仅可预见,且并非微不足道。

司法原声:
“我认定,因此市议会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即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可预见的伤害风险。” [第 35 段]
“根据《民事责任法》第 5B(1)(a)-(b) 条,我认定伤害风险是可预见的且非微不足道的。这是可预见的,因为弹性表面和碎木屑表面之间经常存在高低差,使用者可能会踩到这些高低差;且这些高低差可能因使用者(儿童或成人)移动碎木屑而被加剧。” [第 55 段]
法官的裁定,奠定了侵权责任的基础。市议会试图通过强调原告自身注意力不集中来免除其义务范围,但法院认为,游乐场的性质决定了使用者可能会有注意力分散的情况,市议会作为管理者仍需对此类可预见的风险负责。

胜局点 2:非“明显风险”的成功抗辩

市议会援引《民事责任法》第 5H 条,主张该风险是“明显风险”,因此无需警示。然而,法院通过对证据的详细审查,驳回了这一抗辩。法官认为,尽管存在两种不同质地和颜色的表面,但其高度差和不平整性并非肉眼在原告行走时能“轻易察觉”的,尤其是在碎木屑可能遮盖部分高低差的情况下。

司法原声:
“在我看来,‘Bruce’案可以区分开来。这两种表面之间的高度差和实际间隙并不明显……呈堂的照片并未显示蓝色弹性‘湿浇’表面在与碎木屑表面‘毗邻’处的任何明显可辨的高度差异……我接受原告的证据,即她在跌倒时(与她后来了解到的情况不同)并未意识到两种表面之间存在高度差。她并未意识到从一种表面移动到另一种表面会有跌倒的风险。既然如此,第 5G 条的推定对市议会没有帮助。明显风险的抗辩以及随之而来的义务范围的修改均告失败。” [第 45、47、51 段]
此判决点至关重要,它确保了市议会无法利用“明显风险”的免责条款来逃避其责任,因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并未意识到该风险。法官强调了风险的“非静态”评估,即需考虑实际使用情境和原告视角。

胜局点 3: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过失认定

法院根据《民事责任法》第 5B(1)(c) 及 5B(2) 条,详细分析了市议会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及其未能采取的后果。核心证据是 Playfix 公司的两次综合检查报告,这些报告在事故发生前明确警告了“底层材料需要填补至湿浇橡胶表面水平,以消除低洼造成的绊倒点”。

司法原声:
“从澳大利亚标准和综合检查报告的结果可以得出,市议会知道或应该知道,碎木屑高度不足会导致绊倒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充分性包括考虑行人或使用者从碎木屑区移动到湿浇区域(反之亦然)。换句话说,市议会知道或应该知道,处理高度差是可取的。” [第 73 段]
“我认定,针对风险的合理预防措施,无论是单独来看还是综合来看,都包括:对碎木屑表面状况进行定期例行检查,并相应补充碎木屑,使其与湿浇表面平齐,达到覆盖湿浇表面斜坡的程度;以及对湿浇区域的斜坡部分进行着色,以应对碎木屑随时可能被移位的风险,从而对湿浇表面和碎木屑表面之间的不平整提供有效警示。市议会未采取任何一项预防措施。其未能这样做构成了第 5B 条含义下的过失。” [第 76、79 段]
法院认定市议会在接到明确警告后,未能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纠正缺陷,也没有设置有效的警示,这构成了明显的过失。市议会日常维护记录的泛泛而谈,未能证明其对该特定风险有针对性的管理。

胜局点 4:因果关系的成功建立

法院依据《民事责任法》第 5D(1)(a) 条的“若无”测试 (but-for test),认定市议会的过失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因果。法官认为,如果市议会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例如平整地面或设置警示标识,原告就不会在行经该区域时失去平衡并摔倒。

司法原声:
“我认定,第 5D(1)(a) 条的事实因果关系已成立。” [第 87 段]
原告成功证明了,若市议会履行了其注意义务,事故本可避免。市议会未能有效反驳这一因果链,未能指出存在其他独立因素导致原告受伤。

胜局点 5:量化过失的合理分配

尽管原告成功建立了市议会的过失,但法院也认定原告自身存在共同过失,并根据《法律改革(杂项规定)法 1965 (新南威尔士州)》第 10 条进行了责任分摊。原告承认,若她当时更仔细地观察地面,可能会注意到高低差,并且当时注意力集中在侄子身上。

司法原声:
“依我之见,通过未能检查和核实该假设,原告存在共同过失。” [第 95 段]
“在我看来,适当的损害赔偿折扣是 15%。” [第 99 段]
法院最终将原告的共同过失比例定为 15%。这一比例反映了法院对市议会知情不报、未能采取实质性措施的重大过失的认定,远高于原告的注意力不集中所造成的责任。市议会试图将原告的过失比例减至零的请求被驳回。

制胜关键:

本案的制胜关键在于 Playfix 综合检查报告。这些报告明确指出了游乐场地面存在的“底层材料需要填补至湿浇橡胶表面水平,以消除低洼造成的绊倒点”这一问题。这份证据直接证明了市议会对危险状况的实际知情,却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这使得市议会无法以“不知情”或“风险不明显”为由进行抗辩,直接坐实了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

判决要点:
  1. 分心不等于免除注意义务: 法院强调,在儿童游乐场这种使用者(尤其成年看护者)容易分心的环境中,即使原告存在注意力不集中,也不能完全免除占有人的注意义务。
  2. “绊倒”与“滚动脚踝”的区分: 虽然原告的专家报告最初可能基于“绊倒”概念,但法院接受了原告“滚动脚踝”的证词,并认为这与地面高低差导致的失衡机制一致,不影响过失责任的本质认定。
  3. 法院对照片证据的运用: 法院在参考照片时保持谨慎,但仍将其作为辅助原告证词、支持地面不平整且不明显的事实依据。
  4. 行业标准的指导意义: 判决凸显了澳大利亚游乐场安全标准(如 AS/NZS 4486:1:1997 和 AS 4685.0:2017)在界定合理注意义务和预防措施方面的关键作用。
特殊性分析:

本案具有重要的先例意义,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 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的深化: 判决深化了地方议会作为公共设施管理者的“积极注意义务”,尤其在儿童游乐场这类使用者群体(包括儿童和可能分心的成年人)具有特殊性的环境中。法院认为,管理者不能仅仅依赖使用者自行保持警惕,而应主动消除已知风险。
* “明显风险”的动态和情境化评估: 法院对“明显风险”的认定并非静态地审查地面高低差的毫米数,而是结合了实际使用情境。法官考虑到游乐场环境的吸引力可能导致使用者分心,以及碎木屑可能掩盖地面缺陷,使得风险在特定情境下并非“明显可见”,即便存在两种不同材质的地面。这为将来类似案件中“明显风险”的抗辩提供了更细致的解读框架。
* 内部警告的法律效力: Playfix 报告作为内部警告文件,成为认定市议会过失的核心证据。这强调了政府机构或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和建议,如果被忽视,将直接构成其违反注意义务的有力证据。这警示所有管理者,内部报告绝不能束之高阁。

法律依据:

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主要依据了以下新南威尔士州法律:
* 《民事责任法 2002》(Civil Liability Act 2002 (NSW)):
* 第 5B 条 (一般过失原则): 确定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关键条款,包括风险的可预见性、非微不足道性,以及合理的人会采取何种预防措施(考量风险概率、损害严重性、预防成本和社会效益)。
* 第 5D 条 (因果关系): 确立事实因果(“若无”测试)和范围因果(法院是否认为过失是导致伤害的适当原因)。
* 第 5F 条 (“明显风险”的定义): 解释了“明显风险”是普通人在事故发生前,在相关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到或察觉到的风险。
* 第 5G 条 (明显风险的推定): 规定原告被推定为已知晓明显风险,但这一推定是可反驳的。
* 第 5H 条 (无需警示明显风险): 规定无需警告他人明显风险。
* 第 5R 条 (共同过失的标准): 规定在判断共同过失时,应适用与判断过失相同的标准。
* 第 5S 条 (共同过失的减少): 允许法院因原告的共同过失而减少赔偿金额。
* 第 13 条 (非经济损失的限额): 对非经济损失(如疼痛和痛苦)的赔偿设置上限。
* 第 17A 条 (非经济损失的计算): 规定了非经济损失的评估方式,参照“最极端情况”的百分比。
* 《法律改革(杂项规定)法 1965》(Law Reform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65 (NSW)):
* 第 10 条 (共同过失的责任分配): 允许法院根据各方过失对损害造成的相对重要性来分配责任。

同案同判参考:
  • Strong v Woolworths Ltd (2012) 246 CLR 182: 本案最高法院强调了在过失案件中建立因果关系时“若无”测试的重要性。它指出,如果被告的过失导致了风险的增加,并且该风险最终导致了伤害,则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即使无法确切证明伤害一定会发生。本案中市议会未能维护平整地面增加了跌倒风险,与该原则相符。
  • Brodie v Singleton; Ghantous v Hawkesbury City Council (2001) 206 CLR 512: 这些案件讨论了占有人注意义务的范围,以及是否需要考虑进入者可能存在的“漫不经心”或“注意力不集中”。本案法官引用了“Brodie v Singleton”案(第 163 段)的观点,即“不仅应允许一定程度的漫不经心,而且某些危险可能不易察觉”。这支持了本案中原告因专注于侄子而分心,但市议会仍负有义务的认定。
  • Menz v Wagga Wagga Show Society Inc (2020) 103 NSWLR 103: 本案强调了对“明显风险”的评估应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所处的视角进行。法官 Leeming JA 指出,评估“明显性”需考虑原告当时的环境和认知,这与本案中法官驳回“明显风险”抗辩的逻辑一致,即原告在跌倒时并未意识到高低差。
败方原因分析

市议会败诉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 对内部警告的漠视: Playfix 综合检查报告明确指出了地面缺陷和潜在风险,但市议会未能及时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进行修复或警示。这种对已知风险的长期不作为,直接构成了其违反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
2. “明显风险”抗辩的失败: 市议会未能说服法院,即游乐场地面碎木屑与弹性橡胶之间的高低差对于普通人在当时的情境下是“明显可见”的。法院考虑到原告注意力可能因儿童玩耍而分散,以及地面可能被碎木屑遮挡,削弱了“明显风险”的论点。
3. 未能证明充分的维护: 市议会提交的维护记录过于笼统,未能具体证明其针对游乐场地面高低差或碎木屑位移问题进行了定期、有效的检查和补充。未能召集相关维护人员作证解释其维护流程,也使其维护措施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4. 对原告行为的过度归咎: 市议会过于强调原告自身注意力不集中,试图将责任完全或大部分归咎于原告。然而,法院认为在游乐场环境中,成年人对儿童的关注导致的分心是可预见的,且市议会作为管理者有义务为这类使用者提供更安全的保障。

启示

  1. 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是首要责任: 任何公共场所的运营者,尤其是儿童游乐场这类特殊设施,都必须将安全维护放在最高优先级,且对已知的风险(无论是通过内部报告还是日常检查)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2. “明显风险”并非万能盾牌: 并非所有可见的“不完美”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明显风险”。法庭会综合考量使用环境、使用者特征(如注意力可能分散)、风险的隐蔽性等因素进行判断。不要轻易假设公众会“自己小心”。
  3. 内部报告是风险也是证据: 内部的风险评估报告、检查记录等,既是管理者识别和管理风险的工具,也可能成为法庭上认定其知情和过失的关键证据。务必对这些报告中的问题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
  4. 谨慎对待自己的证词: 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尤其在交叉盘问中的承认,可能会对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在不损害真实性的前提下,应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所见。
  5. 共同过失仍可获赔: 即使被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过失,受害者仍有可能获得赔偿,只是金额会相应减少。关键在于,被告的过失在造成伤害中的“相对重要性”往往更高。

问答环节

Q1:市议会为什么会知道地面存在问题,但没有解决?
A1: 判决书指出,市议会收到了 Playfix 公司在 2020 年 7 月和 11 月(事故发生前)发出的“综合检查报告”,这些报告明确提醒“底层材料需要填补至湿浇橡胶表面水平,以消除低洼造成的绊倒点”。这意味着市议会已经通过专业检查明确知晓地面存在安全隐患,但未能在事故发生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或警示,这是法院认定其过失的关键因素。

Q2:为什么法院认为地面高低差不是“明显风险”,但原告又被判有共同过失?
A2: 法院认为地面高低差不是“明显风险”,是因为它不属于普通人在原告当时情境下能轻易察觉到的那种危险,尤其考虑到原告的注意力可能被游乐场上的孩子吸引,且碎木屑可能遮挡了部分高低差。然而,原告在交叉盘问中承认,如果她当时更仔细地查看地面,她会注意到不同,并且她“预期”会有表面变化。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尽到合理审慎的自我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过失,但市议会作为管理者未能消除已知危险的过失程度更高,所以只判了 15% 的共同过失。

Q3:本案对未来在游乐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发生类似跌倒事故的受害者有什么启示?
A3: 本案强调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已知风险的积极处理义务。受害者应尽可能收集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不同角度、包括地面状况和周围环境)、任何目击证人,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如果管理者曾收到过类似风险警告但未采取行动,这将成为索赔的有力证据。同时,即便有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也不应轻易放弃索赔,因为法院会综合评估各方过失程度。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侵权法 – 过失 – 占有人责任 – 公共游乐场安全维护纠纷。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本案属于人身伤害与赔偿领域,以下是根据《民事责任法 2002 (新南威尔士州)》进行过失判断的核心测试标准:

核心测试(《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
  • 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 解释: 占有人(例如市议会、商业场所业主)对其管理或控制的场所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进入者(包括顾客、访客、公共场所使用者)因场所缺陷或不安全状况而遭受可预见的伤害。此义务通常延伸至合理预见到可能因缺陷而受伤的人群,无论他们是完全警惕还是可能有所分心。在公共游乐场等特殊环境中,鉴于使用者(尤其是儿童和照看儿童的成年人)的特点,这种注意义务可能更高。
  • 是否违反了义务(风险是否可预见?)
    • 解释: 法院会根据《民事责任法》第 5B(1) 条评估以下三个要素:
      • a) 风险是否可预见: 即被告(市议会)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风险存在。本案中,内部检查报告是关键证据,证明市议会知晓风险。
      • b) 风险是否非微不足道: 即风险并非遥不可及或凭空想象,而是现实存在的,其严重性高于“微不足道”。
      • c) 合理审慎之人是否会采取防范措施: 一个处于被告位置的合理审慎之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会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风险?为回答此问题,法院会依据第 5B(2) 条考虑以下因素:
        • i) 风险发生的概率: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合理审慎之人越可能采取行动。
        • ii) 可能造成的损害严重性: 潜在伤害越严重,合理审慎之人越可能采取行动。
        • iii) 避免风险的成本和难度: 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和难度越高,合理审慎之人越可能不采取行动;反之,若成本低、难度小,则更可能被要求采取。
        • iv) 该行为的社会效益: 行为本身是否存在重要的社会效益,以至于即使存在风险也值得进行。
  • 违反是否导致了损害(因果关系)?
    • 解释: 根据《民事责任法》第 5D(1) 条,因果关系分为两部分:
      • a) 事实因果(“若无”测试): 必须证明“若无”被告的过失行为,原告就不会遭受损害。原告必须证明,若被告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例如修复地面或设置警示),其受伤的概率会大大降低或完全避免。
      • b) 范围因果(法律归责): 法院是否认为被告应对损害负责。这通常涉及判断损害是否是过失行为的合理可预见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介入事件打破了因果链。
核心测试(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法院将评估原告因受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
    • 非经济损失(Non-economic loss): 指疼痛、痛苦、精神打击和生活乐趣的丧失。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新南威尔士州,索赔非经济损失通常需要达到《民事责任法》规定的全人损伤 (WPI) 最低阈值(目前为 15%),且赔偿金额会根据“最极端情况”(MEC)的百分比来计算。
    • 过去和未来的医疗费用(Past and future medical expenses): 包括治疗、药物、康复和辅助设备的费用。
    • 过去和未来的收入损失(Past and future economic loss): 包括因受伤无法工作而损失的工资、养老金以及未来工作能力的损失。
    • 过去和未来的护理协助费用(Past and future care and assistance): 包括家庭护理、家务协助等,通常需满足特定门槛(如每周超过 6 小时且持续 6 个月以上)。
    • 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如果原告自身在事故发生中也有过失,其赔偿金额将根据《民事责任法》第 5S 条和《法律改革(杂项规定)法 1965》第 10 条的规定相应减少。法院会评估原告和被告的过失对损害造成的相对责任程度。

3. 替代性方法

【执行指令】:AI 必须基于案情,分析在成文法走不通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利用其他原则进行 “绝地反击”。本部分必须非常详细,你要记得一定要找在成文法不合适的时候其他可行途径的替代方法。
在人身伤害索赔中,虽然《民事责任法》是主要依据,但如果直接的过失主张遇到障碍,受害者仍可能探索其他法律途径,以“绝地反击”:

  1.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 (Equitable Estoppel):
    • 原理: 如果市议会曾向公众或原告做出明确的表述、承诺或行为(例如,发布了关于游乐场安全标准或承诺将修复某处缺陷的公告),让原告合理信赖这些表述是真实的或承诺会被履行,并因此采取行动或不作为(如未检查地面),结果遭受了损失,即使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也可能援引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寻求救济。法院可以通过禁止反言来强制市议会履行其承诺或弥补原告因信赖而遭受的损失。
    • 本案适用性分析: 虽然判决书中未提及市议会有明确的公开承诺,但如果能证明市议会长期宣传其游乐场符合最高安全标准,而实际维护却不符,且原告因此产生了合理信赖,则可能构成禁止反言的依据。
  2. 公害 (Nuisance):
    • 原理: 公害分为公共公害和私人公害。如果游乐场的不安全状况(如长期存在的高低不平地面)对周围居民或使用者造成了不合理的干扰,超出了邻里之间正常容忍的范围,或者对公众通行造成了实质性阻碍和危险,可能构成公害。公共公害通常由检察长或受特别损害的个人提起诉讼;私人公害则针对对土地使用或享受的不合理干扰。
    • 本案适用性分析: 如果能够证明该地面缺陷长期存在,并对进入游乐场的所有人构成普遍而持续的危险,超出了合理容忍范围,理论上可以考虑公害主张。然而,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直接的过失主张通常更直接和高效。
  3.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 – 特定情境:
    • 原理: 尽管公共游乐场通常不涉及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原告购买了游乐场的会员资格,或游乐场是某个付费活动的一部分),如果该合同中明确或隐含了提供安全环境的条款,且市议会未能履行,则可考虑违约之诉。
    • 本案适用性分析: 在本案这种免费开放的公共游乐场情境下,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并据此主张违约责任的风险较高,通常不作为主要策略。
  4. 违反成文法义务 (Breach of Statutory Duty):
    • 原理: 如果市议会违反了某项直接规定其必须采取特定安全措施的成文法(而非仅仅是授权市议会进行管理的法律),且该法律旨在保护像原告这样的特定群体,那么原告可能直接援引该违反作为诉讼依据。
    • 本案适用性分析: 游乐场通常受各种规范和标准(如澳大利亚标准)约束,但这些标准本身往往不直接构成可强制执行的成文法义务,而是作为判断合理注意义务的参考。如果能找到明确规定安全标准的州级或联邦法律,且市议会违反了这些法律,则此路径可行。

这些替代性方法虽然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不如过失主张常见,但在特定情境下或当过失主张遇到挑战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额外的法律救济途径。务必结合具体案情和律师专业建议进行分析。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1. 诉讼时效: 在新南威尔士州,人身伤害索赔通常有严格的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若错过此期限,索赔权可能丧失。
  2. 非经济损失阈值: 根据《民事责任法 2002 (新南威尔士州)》第 16 条,原告必须证明其“全人损伤”(Whole Person Impairment, WPI)超过了法定阈值(目前为 15%)才能获得非经济损失(疼痛、痛苦等)的赔偿。如果 WPI 低于该阈值,通常无法获得非经济损失。
  3. 护理协助阈值: 根据《民事责任法 2002 (新南威尔士州)》第 15(2) 条,索赔过去或未来的护理协助费用,必须证明护理服务是“合理且必要的”,且每周提供的时间至少超过 6 小时并持续 6 个月以上。
例外通道(关键):
  1. 诉讼时效延长(《时效法 1969 (新南威尔士州)》):
    • 发现潜伏性损伤: 如果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三年内,未能合理地发现其损伤的性质、程度或因果关系(例如,某些伤害在事故后多年才显现或被确诊为更严重的情况),法院有权酌情延长诉讼时效。
    • 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或因精神疾病等原因缺乏诉讼能力的个人,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通常会有特殊规定,例如在他们恢复行为能力或年满 18 岁后才开始计算时效。
  2. 非经济损失阈值的弹性:
    • 在某些极端或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 WPI 的评估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虽然阈值是硬性规定,但专业的医疗评估和强有力的论证可以在 WPI 评估的边缘地带争取有利结果。
  3. 政府机构通知的豁免:
    • 在起诉政府机构(如市议会)之前,一些法律可能要求在特定时限内发出书面通知。然而,如果原告的延迟通知并非故意,且未对被告造成实质性损害,法院有时可以豁免或延长该通知要求。
    • 建议: 不要因为初步看起来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情况,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这往往是成功立案的关键。例如,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两周才由丈夫拍摄现场照片,且事故发生时没有当场报警或呼叫市议会,但这些并未成为阻止其立案的障碍。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地方议会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儿童游乐设施)的占有人责任、对“明显风险”的动态和情境化评估,以及管理者对内部安全警告不作为的过失认定等法律点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案情涉及公共场所(特别是儿童设施)存在的非“明显”但可预见的地面缺陷,且管理者未能根据自身知情或行业标准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导致伤害时,引用本案可加强论点。例如,可以强调法院对“明显风险”的认定并非静态审查,而是考虑了使用者可能分心的场景。
    • 当需要证明管理者对内部安全报告或检查结果的忽视构成过失时,本案中市议会未能对 Playfix 报告中的警告采取行动,是强有力的支持。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您应强调本案的独特事实,从而主张不适用。例如,可以指出本案原告跌倒的具体机制是“脚踝滚动”而非“绊倒”,与您案件中的跌倒原因可能不同。
    • 可以强调本案中地面缺陷被碎木屑遮挡的特点,以及市议会存在明确的内部警告却未采取行动的事实,如果您的案件中没有这些要素,可以作为区分点。

结语:
本案警示我们,即便在看似普通的公共设施中,安全责任也绝非小事。市议会因未能正视并解决其内部报告中明确指出的安全隐患,最终被判承担主要责任。这深刻揭示了公共场所管理者不仅要对显而易见的危险负责,更要对那些虽不“明显”但可预见的风险积极预防。原告的胜利,不仅是对其个人伤害的补偿,更是对所有公共场所管理者敲响的警钟:安全,容不得半点疏忽。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Salman v Hornsby Shire Council (No.2) [2023] NSWDC 527)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原始案件文档:

👉 无法完整查看文档?
点击此处在新页面下载原判决文件

Archive


Tags


Your Attractive H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