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低速追尾致椎间盘突出加重,伤情是否构成“门槛伤害”?永久性损伤评估何去何从?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Shiba v 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 [2025] NSWPICMP 42,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新南威尔士州人身伤害委员会(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of New South Wales)
  • 审理法官: 评审团成员 Nolan
  • 医疗评估员: Couch、Assem
  • 裁决日期: 2025 年 1 月 21 日
  • 案由: 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争议
  • 申请人: Alan Shiba
  • 被申请人: 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简称“安联保险”)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 机动车事故
  • 关键词 2: 门槛伤害
  • 关键词 3: 永久性全身损伤(WPI)
  • 关键词 4: 椎间盘突出
  • 关键词 5: 神经根病变
  • 关键词 6: 既存状况加重
背景

2020 年 2 月 18 日,申请人 Alan Shiba 在新南威尔士州费尔菲尔德高地的一个十字路口等待红灯时,其车辆遭到被申请人安联保险承保的一辆汽车追尾。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报告了颈椎、腰椎及右肩等多处疼痛,并逐渐出现神经根病变症状。事故发生前,申请人已存在颈椎和腰椎的退行性病变,但这些状况在当时并未引起明显不适。在事故后的治疗及评估过程中,双方就伤情是否达到《2017 年机动车伤害法》(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以下简称“该法案”)规定的“门槛伤害”标准,以及永久性全身损伤程度是否超过 10% 展开了激烈争议。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伤情性质认定: 申请人因本次机动车事故导致的颈椎、腰椎及右肩损伤,是否属于该法案项下的“门槛伤害”(即“轻微伤害”的更新表述)?
2. 永久性损伤评估: 申请人所遭受的伤害导致的永久性全身损伤程度是否超过了该法案规定的 10% 阈值?

申请人的诉求是,其伤情不属于门槛伤害,且永久性全身损伤程度超过 10%,从而有权获得更全面的法定赔偿及潜在的普通法损害赔偿。被申请人安联保险则主张,申请人的伤情属于门槛伤害,且永久性全身损伤未达 10% 阈值,旨在限制其赔偿责任。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时光回溯到 2020 年 2 月 18 日,下午 3 点左右,Alan Shiba 正驾驶着他那辆银色的 2011 款丰田卡罗拉,行驶在前往梅里兰办公室的路上。在费尔菲尔德高地的波尔丁街和林荫大道交叉口,他停在红灯前,前方有两三辆车,而他的后视镜里空无一物。当交通灯转绿时,前方的车辆并未立刻启动,Alan 习惯性地脚从刹车上短暂移开,又随即踩下,因为他的车没有前进。就在这一瞬间,他听到身后传来一声巨响,伴随着剧烈的撞击。

“我当时眼前一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后脑勺像炸开一样疼。”Alan 回忆道,那次撞击让他猛地向前,然后又被安全带拉回座位。他没有听到任何刹车声或轮胎摩擦地面的声音。他感到震惊,尤其是因为在绿灯亮起前,他曾确认身后没有车辆。事故后,他立即感到后脑勺、颈部和左腿疼痛。

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一辆灰色的 2018 款丰田普拉多司机表示,他当时也排队等红灯,绿灯亮起后,他加速前进。然而,Alan 的车突然刹车,导致了他的车前部追尾。肇事司机估计当时车速低于 20 公里/小时,因为他们才行驶了大约两个车身长度。他认为撞击并不严重,没有把 Alan 的车推得很远或推到其他车道。肇事车辆也仅有轻微损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将车停到路边,并走上前查看 Alan 的情况。他看到 Alan 举起一只手放在肩胛骨和颈部附近,并抱怨说颈部疼痛。这是当时唯一的伤情投诉。肇事司机协助 Alan 走到路边的草地上,并为自己的匆忙道歉,解释说自己急着去接妻子。双方交换了联系方式,Alan 尽管感到震惊和不适,仍决定自行驾车前往附近的医疗中心寻求治疗。这次事故并未报警或叫救护车。车辆损失方面,Alan 的车后保险杠和后备箱盖进行了更换和维修,被认为初期是“报废”,但最终被“廉价零件”修复。

在接下来的几天和几周里,Alan 的症状逐渐恶化。他颈部疼痛,放射至后脑勺,伴随右肩和手臂的神经根病变症状,包括拇指、食指和小指麻木刺痛。影像学检查显示 C5/6 椎间盘突出,伴有轻度脊髓压迫和神经根受累。此外,他还出现持续性腰部疼痛,放射至左腿和足部,影像学证据显示 L4/5 和 L5/S1 椎间盘膨出,伴有 L4/5 环状撕裂和 L5/S1 神经根接触。右肩疼痛最初被认为是颈椎放射痛,后经超声证实为冈上肌肌腱炎和肩峰下滑囊炎。这些症状的出现,为后续的法律争议埋下了伏笔。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持续性疼痛症状: 申请人主张,事故导致其颈部持续疼痛并放射至枕骨区域,腰部疼痛放射至左腿和足部,以及右肩疼痛。这些疼痛影响了其日常活动能力和生活质量。
  • 神经根病变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医疗报告,其中 Dr James Bodel 和 Professor Peter Papantoniou 的意见尤为关键。他们诊断申请人存在颈椎和腰椎神经根病变(C6 和 L5 神经根受累),并指出这些是客观的神经功能障碍表现,不属于该法案定义的“门槛伤害”。
    • Dr James Bodel 报告: 在 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评估中诊断为颈椎和腰椎持续性神经根病变,并评估其永久性全身损伤为 25%。他尤其强调了神经根病变的存在,认为这不属于轻微伤害。在补充报告中,他进一步指出腰椎 L5/S1 微创椎间盘切除术治疗的是脊椎韧带的“部分破裂”,这应归因于事故创伤。
    • Professor Peter Papantoniou 报告: 在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的多次报告中,持续诊断为症状性 L5 神经根病变,并认为腰椎的椎间盘膨出和环状撕裂是事故导致或加重的。他进行了 L5/S1 微创椎间盘切除术。
    • Associate Professor Mark Sheridan 报告: 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报告中支持了颈椎 C6 神经根病变和腰椎 L5 神经根病变的诊断,并建议对颈椎进行前路椎间盘切除融合术。
  • 影像学证据: CT 和 MRI 扫描显示 C5/6 椎间盘突出,伴有脊髓轻度压迫和神经根受累;腰椎 L4/5 和 L5/S1 椎间盘膨出、L4/5 环状撕裂以及可能的神经根接触。申请人认为这些影像学发现支持了其神经根病变的诊断。
  • 外科手术干预: 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2 月进行了 L5/S1 微创椎间盘切除术,并且 Dr Ian Farey 和 Associate Professor Mark Sheridan 均建议对颈椎进行前路椎间盘切除融合术。申请人认为这些手术的必要性证明了其伤情的严重性,并非轻微伤害。
  • 既存状况加重: 申请人承认其颈椎和腰椎存在既存的退行性病变,但强调这些在事故前是无症状的。是本次机动车事故导致这些既存状况加重并出现症状,从而对功能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 永久性损伤超过阈值: 综合上述证据,申请人主张其永久性全身损伤程度已超过 10% 的法定阈值。
被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事故低速论: 被申请人提交了法医事故调查员 Patrick McDonald 和生物力学专家 Professor Robert Anderson 以及工程师 Grant Johnston 的报告。这些报告均指出,本次事故为低速追尾,撞击力不足以导致申请人声称的严重脊柱损伤。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事故的低能量性质,申请人的伤情应属于该法案定义的“门槛伤害”(即软组织损伤)。
  • 既存退行性病变: 被申请人强调,申请人的颈椎和腰椎影像学检查结果显示出既存的退行性病变(如椎间盘突出、环状撕裂等),这些是与年龄相关的正常退化过程,与本次事故无关。
    • Associate Professor Michael Shatwell 报告: 在 2023 年 2 月 3 日的报告中指出,申请人的颈椎 C5/6 椎间盘突出主要为退行性病变,且低速撞击不可能导致此类损伤。腰椎损伤也主要是既存退行性病变。右肩损伤也归因于疾病行为而非创伤。他认为没有神经根病变的证据。
  • 无急性创伤证据: 被申请人指出,事故后的早期影像学检查(例如事故次日的颈椎 CT 扫描)未显示急性创伤、软组织肿胀或脊柱错位等证据,这与申请人声称的严重损伤不符。
  • 无神经根病变客观体征: 被申请人依据 Medical Assessor Adam Rapaport 的报告,强调 Medical Assessor 在体格检查中未发现符合该法案指南中规定的神经根病变客观体征(如反射不对称、感觉丧失、肌肉萎缩等)。Associate Professor Michael Shatwell 也支持这一观点。
  • 软组织损伤性质: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报告的颈部和腰部疼痛本质上是软组织损伤,通常会在数月内自行缓解。任何长期症状都应归因于既存病变的自然进展,而非事故创伤。
  • 永久性损伤未达阈值: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永久性全身损伤评估为 0%,未达到 10% 的法定阈值。
核心争议点
  1. 现有症状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的颈椎和腰椎神经根病变以及右肩损伤,是本次低速机动车事故直接导致、实质性加重了既存病变,还是主要归因于既存病变的自然进展?
  2. 神经根病变的客观性: 申请人声称的神经根病变,是否满足该法案指南中规定的两项或以上客观临床体征?
  3. 伤情是否构成“门槛伤害”: 鉴于神经根病变不属于门槛伤害,申请人的颈椎和腰椎伤情是否因神经根病变的存在而自动排除在门槛伤害之外?右肩伤情是否仅为软组织损伤,属于门槛伤害?
  4. 永久性损伤程度: 结合上述认定,申请人的总体永久性全身损伤是否超过 10% 的法定阈值?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本案的法律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通过宣誓书提交了各自的陈述,这些文件将事实与证据相结合,旨在构建对其立场有利的叙述。通过对比双方在宣誓书中对关键事实的不同表述,我们可以洞察双方的策略意图以及对真相边界的各自理解。

申请人的宣誓书陈述

Alan Shiba 在其宣誓书中详细描述了事故发生前他脊柱健康状况良好,没有任何功能障碍。他强调,尽管医学影像可能显示出一些退行性变化,但这些在事故发生前均处于无症状状态,并未影响他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质量。他的宣誓书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1. 事故前健康状况: Alan 宣誓其在事故前身体非常健康,能够从事全职工作,并在周末兼职,甚至有时间和精力打理庭院和陪伴孩子。他否认过去曾因脊柱或肩部问题寻求医疗治疗,即使曾有轻微事故或园艺劳损,也均已自行解决或未造成长期影响。
  2. 事故发生经过: 他详细描述了被追尾时车辆静止状态下突然遭受的强烈撞击,以及事故后立即感受到的剧烈颈部疼痛和左腿不适。他强调了撞击的突然性和冲击力,这与他之前对后方无车辆的判断形成强烈对比。
  3. 症状的即时性和进展性: 他宣誓颈部疼痛是立即出现的,而左腿疼痛和右肩疼痛则在事故后几天到几周内逐渐显现和加重,并伴有麻木和刺痛等神经根病变症状。他认为这种症状的进展性与事故创伤的自然演变是一致的。
  4. 治疗与功能影响: 他陈述了事故后接受的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以及腰椎微创椎间盘切除术等一系列治疗,但症状仍未完全缓解,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使其长期无法工作,并陷入沮丧情绪。

被申请人的宣誓书陈述

安联保险的宣誓书则主要围绕生物力学分析和申请人的既存病史展开,试图将申请人的症状归结为非事故因素:

  1. 事故低能量性质: 被申请人依据法医事故调查员 Patrick McDonald、生物力学专家 Professor Robert Anderson 和工程师 Grant Johnston 的报告,宣誓本次事故为低速追尾,Delta-V 值极低。这些报告一致认为,这种低能量撞击不足以对人体脊柱造成严重的创伤,更不可能导致申请人所声称的椎间盘突出和神经根病变等损伤。
  2. 既存病变的强调: 被申请人通过引用申请人的早期医疗记录和影像学报告(例如 2017 年的腰椎 X 光片),宣誓申请人脊柱的退行性病变在事故前就已存在。他们认为,即使这些病变在事故后变得有症状,也只是其自然进展的一部分,而非事故导致。Associate Professor Michael Shatwell 的报告尤其支持这一观点。
  3. 缺乏急性创伤证据: 被申请人强调,事故后早期影像学(如颈椎 CT 扫描)未显示出与严重创伤相关的急性损伤证据,而仅显示既存的退行性改变。这表明事故并未对申请人造成新的结构性损伤。
  4. 神经根病变体征的争议: 被申请人质疑申请人神经根病变诊断的客观性,主张 Medical Assessor Adam Rapaport 在首次评估中未发现符合指南标准的客观神经体征。他们认为,申请人描述的麻木和刺痛感可能更多是主观感受,而非神经根受压的明确临床表现。
  5. 治疗的非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争辩,申请人接受的腰椎手术及建议的颈椎手术,都是针对既存退行性病变进行的,与本次低速事故无因果关系。

法官程序指令背后的战略意图

在此类人身伤害案件中,法官的程序指令,特别是关于证据提交和专家证人质证的安排,往往蕴含着深远的战略意图。在本案中,法官要求双方提交宣誓书以及随后对 Medical Assessor 报告的审查,反映了以下几点:

  1. 全面事实厘清: 宣誓书要求当事人以宣誓形式陈述事实,这有助于法庭在听证会前全面了解双方的事实主张,并锁定争议焦点。
  2. 证据与事实的对应: 法官旨在通过宣誓书,促使双方将其医学证据、生物力学证据与对事故发生和症状进展的事实陈述进行紧密对应,从而揭示证据链的强弱。
  3. 专家意见的深入审查: 对 Medical Assessor 报告的审查和后续 Review Panel 的设立,表明法官对医学专家意见的重视,特别是当这些意见直接影响“门槛伤害”和 WPI 的法律认定。这有助于确保医学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官通过指令,实际上在引导双方聚焦于医学评估的客观性、专家意见的合理性以及因果关系的法律标准。
  4. 效率与公正: 通过这些程序性指令,法官试图在保证听证会效率的同时,确保所有关键事实和证据都能得到充分且公正的考量,从而得出合法且令人信服的裁决。这也有助于防止不必要的延误,并避免在听证会阶段出现突袭证据。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评审团为确保案件的公正与高效推进,发布了以下程序性安排和指令:

  • 重新提交文件: 指示双方提供一份联合文件包,其中包含所有依赖于本次审查的材料。该指令已得到遵守,双方提交了大量材料,但其组织结构复杂,对评审团的审阅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 重新体格检查: 评审团决定对申请人进行一次重新体格检查,由医疗评估员 Couch 负责执行,评审团成员 Nolan 通过 Microsoft Teams 远程参与了病史采集部分。
  • 医疗评估员的参与: 明确医疗评估员 Couch 在重新体格检查中的角色,及其需在体格检查后提交详细评估报告,以便评审团做出最终裁决。
  • 审理方式的确定: 评审团根据《2020 年人身伤害委员会法》(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第 41(2) 条及《2021 年人身伤害委员会规则》(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ules 2021)第 128 条,保留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决定诉讼程序的权利,这表明评审团可能在评估所有材料后,无需进一步听证即可作出裁决。

这些命令确保了评审团能够全面审查所有相关证据,并在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新的医学评估,以解决原先医学评估中的争议点。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评审团重新审查了 Medical Assessor Adam Rapaport 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原始医学评估(以下简称“MAC”),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新的体格检查。听证会现场,虽然没有戏剧性的交叉盘问记录,但所有书面证据和医疗评估的逻辑交锋,却在这份最终裁决书中得到了严谨的重现与审视。

流程再现:新的体格检查与发现

在评审团的指令下,医疗评估员 Couch 对申请人进行了重新体格检查,成员 Nolan 也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病史采集。这次重新检查是评审团形成新判断的关键一环。

申请人 Alan Shiba 详细描述了他目前的症状:

  • 颈部疼痛: 颈部后下方持续疼痛,放射至双侧斜方肌,右侧尤甚。疼痛沿右臂上部放射至前臂伸侧、右食指和中指,伴有麻木和刺痛,与 C6 和 C7 神经根分布一致。咳嗽或打喷嚏时,颈部立即疼痛。
  • 右肩疼痛: 单次注射曾带来短暂缓解。肩关节疼痛,抬臂时加剧,夜间疼痛影响睡眠。
  • 腰部疼痛: 间歇性腰骶部疼痛并放射至双侧臀部,左侧后外侧大腿和胫骨前部,伴有左 L5 神经根支配区的感觉减退和力量减弱。久坐或久站时加重,活动和躺卧可缓解。
  • 心理症状: 自事故以来一直感到抑郁,睡眠严重受扰,白天疲惫,难以集中注意力。

体格检查结果与申请人报告的症状高度吻合:

  • 颈椎: 颈部向前突出,C5/6 水平中线及右侧压痛明显。颈椎屈曲功能基本正常,但伸展受限严重且疼痛。旋转和侧屈功能受限,右侧侧屈疼痛明显。右侧斜方肌明显紧张和压痛,存在肌肉保护性痉挛和活动障碍。
  • 上肢: 右上臂围较左侧小 1.5 厘米,提示肌肉萎缩。右侧肱二头肌腱反射减弱,与左侧明显不对称。右侧肘关节屈曲和腕关节伸展力量轻度减弱,与右 C6 运动神经根病变一致。右侧食指和中指轻触觉及针刺觉减退。这些客观体征明确指向右 C6 神经根病变。
  • 腰椎: 腰骶部有手术疤痕和压痛。腰椎屈曲活动度约正常三分之二,但伸展活动度因疼痛而无法完成。左侧侧屈活动度约正常三分之二,提示活动障碍。
  • 下肢: 左侧大脚趾伸肌力量中度减弱(L5 神经根支配),左踝腱反射减弱。左足背 L5 分布区轻触觉和针刺觉减退。直腿抬高试验右侧 30 度出现腰痛,左侧 20 度出现下肢放射痛并伴有坐骨神经牵拉感。这些客观体征明确指向左 L5 神经根病变。
  • 右肩: 主动活动受限,屈曲 100°(正常 140°),伸展 30°(正常 40°),外展 80°(正常 140°),内收 20°(正常 40°),外旋 60°(正常 90°),内旋 50°(正常 70°)。除了颈椎损伤导致的限制外,右肩关节/肩袖可能还存在其他病理改变。

核心证据交锋:因果关系与既存病变的认定

评审团认为,尽管申请人存在既存的退行性病变(2017 年的影像学报告已显示),且低速追尾的生物力学分析通常认为不足以造成严重损伤,但事故与症状的因果关系不容忽视。

  1. 现有症状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评审团根据以下几点认定事故实质性加重了既存病变:
    • 时间关联性: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出现颈部疼痛,随后腰部和肢体神经根病变症状逐渐显现。这种紧密的时间关联性支持事故作为症状诱因。
    • 既存病变无症状性: 事故前,申请人的既存退行性病变并未引起明显不适,也未影响其工作和生活。事故后,这些病变变得有症状,这表明事故作为触发事件,使原有无症状的病理改变转变为有症状的临床表现。
    • 医疗专家意见: Dr Bruce、Dr Bodel、Dr Farey 和 Dr Papantoniou 等多位医学专家均认为,本次事故实质性加重了申请人的既存颈椎和腰椎病变,导致了持续的神经根病变症状,并最终需要进行外科手术干预。
  2. 手术的因果关系: 评审团认定申请人所接受的 L5/S1 腰椎微创椎间盘切除术,以及目前建议的颈椎 C5/6 前路椎间盘切除融合术,均与本次机动车事故有因果关系。手术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因事故加重病变所导致的神经根压迫症状。

法官裁决逻辑:

评审团在考虑了所有医学证据、生物力学报告以及重新体格检查结果后,作出了以下裁决:

评审团认为,此次机动车事故确实实质性加重了申请人原有颈椎和腰椎的退行性病变,导致其症状显现并持续。虽然生物力学分析指出撞击力度较低,但不能排除其作为诱因使既存病变转为有症状状态。

评审团裁定:

“在评审团重新检查中发现有右 C6 神经根病变的客观体征,该损伤属于《指南》和《导则》中的诊断相关评估 (DRE) 颈胸椎 III 类,对应 15% 的 WPI。
腰椎:在评审团重新检查中发现有左 L5 神经根病变的客观体征,该损伤属于《指南》和《导则》中的诊断相关评估 (DRE) 腰骶椎 III 类,对应 10% 的 WPI。
右肩:临床表现,辅以事故后不足一个月进行的超声检查支持,显示由于肩袖病理改变导致活动范围受限。根据第 182 段表格中对《导则》图 38、41 和 44 的应用,右上肢损伤率为 14%,转化为 8% 的 WPI。
最终,将 15%、10% 和 8% 的 WPI 值通过《组合值图表》合并,得到 30% 的 WPI。”

评审团的裁决强调了客观临床体征在认定神经根病变中的决定性作用,并驳回了仅凭生物力学分析否定伤情严重性的观点。同时,评审团认定右肩损伤虽然造成了活动限制,但其性质仍属于软组织病理改变,因此被归类为门槛伤害。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根据对证据和法律的全面审查及评审团的重新评估,新南威尔士州人身伤害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撤销决定:
评审团撤销了医疗评估员 Adam Rapaport 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原始医学评估证书。

新证书的颁发与认定:
评审团颁发了一份新的证书,认定如下:

  1. 非门槛伤害认定:
    • 因本次机动车事故导致的颈椎损伤(右 C6 神经根病变)不属于门槛伤害
    • 因本次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腰椎损伤(左 L5 神经根病变)不属于门槛伤害
  2. 门槛伤害认定:
    • 因本次机动车事故导致的右肩损伤(软组织损伤)属于门槛伤害
  3. 永久性损伤程度认定:
    • 受伤人员因本次机动车事故导致的损伤,其永久性全身损伤(WPI)程度大于 10%(具体评估为 30%)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本案判决结果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清晰地展示了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中,法院如何平衡医学影像、生物力学分析与客观临床体征,最终对“门槛伤害”和“永久性全身损伤”作出认定。

判决依据拆解

1. 既存病变加重与神经根病变:非门槛伤害的认定

制胜关键:客观临床体征对神经根病变的证明

评审团在重新体格检查中,明确观察到并记录了申请人颈椎和腰椎神经根病变的客观临床体征。这些体征包括:右侧肱二头肌腱反射减弱,右侧肘关节屈曲和腕关节伸展力量轻度减弱(C6 运动神经根病变),右侧食指和中指轻触觉及针刺觉减退(C6 感觉神经根病变)。腰椎方面,左踝腱反射减弱,左侧大脚趾伸肌力量中度减弱(L5 运动神经根病变),左足背 L5 分布区轻触觉及针刺觉减退(L5 感觉神经根病变)。这些明确的客观体征,使得申请人的颈椎和腰椎损伤直接排除了“门槛伤害”的定义范围。

法律依据:

《2017 年机动车伤害法》第 1.6(2) 条规定,软组织损伤是指连接、支持或围绕身体其他结构或器官的组织损伤(如肌肉、肌腱、韧带等),但不包括神经损伤或肌腱、韧带、半月板或软骨的完全或部分破裂。同时,《2017 年机动车伤害法规》第 4 条明确指出,伴有神经体征(非神经根病变)的脊柱神经根损伤属于门槛伤害。然而,本案中的神经根病变符合《指南》中对 radiculopathy 的定义,即存在两项或以上客观临床体征,因此不属于门槛伤害。

证据链:

申请人提交的 MRI 影像显示颈椎 C5/6 椎间盘突出和腰椎 L4/5、L5/S1 椎间盘膨出及环状撕裂,虽然部分为既存病变,但结合事故后出现的神经根病变症状,多位医学专家(Dr Bruce、Dr Bodel、Dr Farey、Dr Papantoniou 和 Associate Professor Mark Sheridan)均认为事故实质性加重了这些既存病变,使其成为有症状的神经根病变。

司法原声:

评审团裁定:

“在评审团重新检查中发现有右 C6 神经根病变的客观体征,该损伤属于《指南》和《导则》中的诊断相关评估 (DRE) 颈胸椎 III 类,对应 15% 的 WPI。
腰椎:在评审团重新检查中发现有左 L5 神经根病变的客观体征,该损伤属于《指南》和《导则》中的诊断相关评估 (DRE) 腰骶椎 III 类,对应 10% 的 WPI。”

“颈椎和腰椎损伤涉及神经根病变,明确排除在《法案》的门槛伤害定义之外。因此,这两种损伤都符合非门槛伤害的条件,因为它们涉及神经学受累和神经根功能障碍的证据。”

评审团的裁决直接引用了重新检查中发现的客观体征,并基于《指南》和《导则》将颈椎和腰椎损伤归类为 DRE III 类神经根病变,从而确立其非门槛伤害的地位。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及其专家(如 Associate Professor Shatwell)过分强调事故的低能量性质和既存退行性病变,未能充分反驳或解释申请人神经根病变的客观临床体征。Associate Professor Shatwell 认为神经根病变症状是与既存退行性病变相关,而非事故创伤。然而,评审团的重新检查明确找到了这些客观体征,并将其与事故引发的症状时间线联系起来,从而推翻了被申请人的主张。

2. 右肩损伤:软组织性质与门槛伤害的界定

制胜关键:缺乏神经或结构性破裂的证据

评审团的重新检查确认,右肩损伤表现为冈上肌肌腱炎和肩峰下滑囊炎,导致活动范围受限。尽管疼痛明显,但检查结果未发现神经损伤的客观体征,也无肌腱或韧带破裂等结构性损伤的证据。因此,该伤情被认定为软组织损伤。

法律依据:

根据《2017 年机动车伤害法》第 1.6(2) 条对“软组织损伤”的定义,以及《2017 年机动车伤害法规》第 4 条关于伴有神经体征(非神经根病变)的脊柱神经根损伤属于门槛伤害的规定,右肩损伤符合软组织损伤的范畴,因此被归类为门槛伤害。

证据链:

超声检查报告证实为冈上肌肌腱炎和肩峰下滑囊炎,未见肌腱撕裂或结构性破裂。评审团的体格检查也未发现神经根病变的客观体征。

司法原声:

评审团裁定:

“右肩损伤:临床表现,辅以事故后不足一个月进行的超声检查支持,显示由于肩袖病理改变导致活动范围受限。根据第 182 段表格中对《导则》图 38、41 和 44 的应用,右上肢损伤率为 14%,转化为 8% 的 WPI。
右肩损伤属于门槛伤害,因为它仍然限于软组织异常,没有神经学或结构性排除情况。”

评审团的裁决明确指出右肩损伤的软组织性质,以及缺乏神经或结构性破裂的证据,从而将其归类为门槛伤害。

败方原因分析:

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其右肩损伤超越了软组织损伤的范畴,例如神经根病变或肌腱/韧带的完全或部分破裂。尽管申请人报告了疼痛和活动受限,但这些症状本身不足以使其排除在门槛伤害之外。

3. 永久性全身损伤(WPI)评估:非门槛伤害的累加效应

制胜关键:将所有非门槛损伤的 WPI 合并计算

评审团根据对非门槛伤害的认定,对颈椎和腰椎损伤进行了单独的 WPI 评估,并将其与右肩损伤的 WPI(尽管是门槛伤害)合并计算,最终得出了总 WPI 为 30% 的结果,远超 10% 的法定阈值。

法律依据:

《2017 年机动车伤害法》及相关指南规定,一旦有任何损伤被认定为非门槛伤害,那么所有由该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伤(包括门槛伤害),都应进行永久性损伤评估,并合并计算 WPI。如果合并后的 WPI 超过 10%,则受伤人员有权寻求非经济损失赔偿。

证据链:
  • 颈椎损伤:诊断相关评估 (DRE) 颈胸椎 III 类,15% WPI。
  • 腰椎损伤:诊断相关评估 (DRE) 腰骶椎 III 类,10% WPI。
  • 右肩损伤:右上肢损伤 14%,转化为 8% WPI。
司法原声:

评审团裁定:

“最终,将 15%、10% 和 8% 的 WPI 值通过《组合值图表》合并,得到 30% 的 WPI。”

这一裁决明确了非门槛伤害的认定如何打开了全面评估 WPI 的大门,并且最终结果确认了申请人的永久性损伤程度远超法定阈值。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未能成功将其所有损伤都归类为门槛伤害。一旦颈椎和腰椎被认定为非门槛伤害,所有损伤的 WPI 必须合并计算,这使得被申请人无法阻止总 WPI 超过 10% 的阈值。被申请人低估了客观临床体征在推翻“门槛伤害”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启示

  1. 客观证据是关键: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主观疼痛感受必须辅以客观的临床体征和影像学证据。神经根病变的客观体征(如反射、肌肉力量和感觉的改变)是推翻“门槛伤害”认定的核心。
  2. 既存病史并非万能挡箭牌: 即使存在既存退行性病变,若事故前无症状且功能未受影响,事故后的症状出现可能被认定为既存状况的实质性加重。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仅仅是看是否有新的创伤,更要看事故是否是症状出现的触发点。
  3. 专业医疗意见至关重要: 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医疗专家进行详细评估并出具报告,是证明伤情严重性和因果关系的关键。专家意见能为法庭提供必要的医学解释和判断依据。
  4. 详细病史记录不可忽视: 及时、准确地记录事故发生后的症状、治疗过程和功能影响,对于构建强有力的证据链至关重要。哪怕是细微的症状变化,也可能成为推翻对方主张的关键。
  5. 不放弃审查与重新评估的权利: 当您认为医学评估存在错误时,及时申请复核并提供新的证据或专家意见,是争取公正裁决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评审团的重新体格检查和对现有证据的再评估,最终扭转了判决结果。

问答环节

  1. Q: 什么是“门槛伤害”,它对赔偿有什么影响?
    A: “门槛伤害”(原称“轻微伤害”)是指该法案规定的一类较轻微的损伤,主要包括软组织损伤以及非认可精神疾病。如果您的所有伤情都被认定为门槛伤害,那么您获得法定赔偿(如收入损失和治疗费用)的期限通常会受到限制(例如在事故后 26 周后停止),并且您将无法通过普通法途径索赔非经济损失(如痛苦和折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证明其颈椎和腰椎损伤不属于门槛伤害,成功地获得了更广泛的赔偿权利。

  2. Q: 生物力学报告(事故低速论)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作用有多大?
    A: 生物力学报告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常被用于分析事故的冲击力是否足以造成声称的损伤。然而,本案表明,生物力学报告并非决定性证据。即使事故被认定为低速撞击,如果存在客观的临床体征和医学证据支持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特别是既存病变的加重,法院仍可能裁定伤情不属于门槛伤害。法庭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包括医学专家的临床诊断,而不仅仅依赖于物理学分析。

  3. Q: 为什么本案中申请人的永久性全身损伤(WPI)评估为 30%,远高于 10% 的阈值?
    A: 本案申请人的 WPI 评估之所以高达 30%,主要原因在于评审团认定其颈椎和腰椎损伤均不属于“门槛伤害”。根据《2017 年机动车伤害法》的规定,一旦存在任何非门槛伤害,所有由事故导致的损伤(包括软组织性质的门槛伤害,如本案的右肩损伤)都必须进行永久性损伤评估并合并计算 WPI。本案中,颈椎损伤被评定为 15% WPI,腰椎损伤为 10% WPI,右肩损伤为 8% WPI,合并后达到了 30% WPI,远超 10% 的阈值。这使得申请人有资格获得非经济损失的赔偿。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

人身伤害与赔偿 – 机动车事故 – 既存退行性病变加重 – 神经根病变认定 – 门槛伤害争议 – 永久性全身损伤评估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Medical Assessment Certificate 审查决定)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本案属于 ⑦ 人身伤害与赔偿(人身伤害法) 类别。

核心测试(《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
  • 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 详细参考: 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都对其道路上的其他使用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造成可合理预见的伤害。这包括在交通灯前保持安全距离和警惕。
    • 本案适用: 肇事司机作为驾驶员,对申请人负有注意义务,且其追尾行为违反了该义务。
  • 是否违反了义务(风险是否可预见?)
    • 详细参考: 违反注意义务发生时,需要判断:(a) 风险是否并非不显著;以及 (b) 在相关情况下,一个合理的人会如何应对该风险。这通常涉及判断合理的人是否会预见到该风险以及其性质和程度。
    • 本案适用: 肇事司机在交通灯前追尾了申请人的车辆,该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合理的驾驶员会预见到并避免此类碰撞。
  • 违反是否导致了损害(因果关系)?
    • 详细参考: 因果关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若无此行为则无此损害”)和范围性因果关系(“损害是否合理可预见”)。对于既存病变的加重,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实质性地促成了损害或使其恶化,且这种促成并非微不足道。
    • 本案适用: 评审团裁定,尽管申请人存在既存退行性病变,但本次机动车事故实质性加重了这些既存病变,使其从无症状变为有症状,并导致神经根病变,这符合事实因果关系和范围性因果关系的认定。
核心测试(损害赔偿)
  • 全人损伤(WPI)是否超过法定阈值(如 15%)以索赔非经济损失?
    • 详细参考: 根据该法案,受害者只有在被认定为遭受非“门槛伤害”,并且其永久性全身损伤(WPI)评估超过特定百分比(通常为 10% 或 15%)时,才有资格索赔非经济损失(如疼痛和痛苦)。WPI 评估必须由经认可的医学评估员根据《机动车事故伤害评估指南》(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ssessment Guidelines)进行。
    • 本案适用: 评审团裁定申请人遭受的颈椎和腰椎损伤不属于门槛伤害,且合并 WPI 达到 30%,远超 10% 阈值,因此申请人有权索赔非经济损失。
  • 是否存在共同过失?
    • 详细参考: 如果受害者自己的行为对事故或其损害的程度有所贡献,法院可能会认定存在共同过失,从而按比例减少其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 本案适用: 判决书未提及申请人存在共同过失。

3. 衡平法救济与替代性主张

在本案中,评审团已认定申请人遭受非门槛伤害且 WPI 超出阈值,这意味着他可以通过成文法获得赔偿。然而,如果在其他情况下,成文法途径受阻(例如因果关系难以直接证明或 WPI 未达阈值),申请人仍可考虑以下普通法或衡平法原则进行“绝地反击”:

  • 不当得利 / 推定信托:
    • 详细参考: 如果被申请人从其侵权行为中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而这种利益在良心上不应由其保留,法院可以命令返还不当得利或判决设立推定信托。这在损害赔偿不足以完全弥补损失,但对方因侵权行为获得了某些利益的情况下可能适用。
    • 本案适用: 尽管本案已通过直接损害赔偿处理,但在损害赔偿无法覆盖所有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探讨肇事方是否通过其过失行为获得了任何不正当的财务利益。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人身伤害索赔通常有严格的时效限制(例如,新南威尔士州一般为事故发生之日起 3 年)。此外,索赔非经济损失通常需要 WPI 超过 10% 的法定阈值。

例外通道(关键):
  • WPI 阈值的豁免: 即使最初 WPI 未达阈值,如果出现新的客观医疗证据证明伤情恶化或被错误评估,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 时效延长: 如果发现损伤存在潜伏性(例如长期未被诊断出的神经损伤)或存在其他法律上的无能为力情况,法院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延长索赔时效。
  • 既存病变的认定: 即使伤者有既存病变,如果能证明事故导致既存病变从无症状变为有症状,或使既存病变实质性加重,则可视为事故引起的伤害。
建议:

本案中,申请人的既存病变在事故前是无症状的,但事故后变得有症状并导致神经根病变。这成为了认定事故伤害的关键。因此,即使初步诊断看似轻微,但如果症状持续或恶化,且与既存病变有时间关联性,应积极寻求医疗专家评估其是否构成既存病变的实质性加重。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机动车事故中既存病变加重与神经根病变认定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案情涉及低速追尾导致既存颈椎/腰椎退行性病变加重,并出现神经根病变客观体征时,引用本案可加强论点。本案有力支持了即使在低速事故中,既存无症状病变也可能因事故而实质性加重,并导致非门槛伤害。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您应强调本案重新体格检查中明确发现的神经根病变客观体征是判决的关键,从而主张如果您的案件缺乏此类明确客观证据,则不适用本案的非门槛伤害认定。

结语

本案的深度解析揭示了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法律与医学证据相互交织的复杂性。无论是普通公众、专业律师还是法官同业者,都能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Shiba v 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 [2025] NSWPICMP 42)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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