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搭档”却非法定伴侣:澳洲法院如何界定“事实婚姻”关系以分配千万赔偿金?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State of New South Wales (Ambulance Service of NSW) v Jamieson & Ors [2025] NSWPIC 223,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
新南威尔士州个人伤害委员会
审理法官:
委员 Rachel Homan
案由:
工伤赔偿(死亡抚恤金分配)
裁决日期:
2025年5月22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
真实判决案例
关键词 2
事实伴侣
关键词 3
家庭法
关键词 4
工伤赔偿
关键词 5
财产分割
关键词 6
子女抚养
背景:
一名救护车急救人员因工伤不幸去世,留下了一笔近百万澳元的法定死亡赔偿金。她的离世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也引发了一场关于“谁是合法依赖人”的法律争议。申请赔偿的,除了她未成年的两个孩子,还有孩子们的生父。这位父亲在过去十多年里,以“联合家长”的身份与逝者共同居住、抚养子女,并分担家庭开销。然而,这段看似家庭的组合,却在法律的严格审视下面临着一个核心问题:他们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法律认可的“事实伴侣”,还仅仅是一段深厚的友谊与育儿合作?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作为孩子生父的第一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被认定为逝者的“事实伴侣”,从而作为“家庭成员”和“依赖人”,获得部分死亡赔偿金。
- 申请人(新州救护车服务中心)的诉求:请求个人伤害委员会依法裁定谁是逝者的合法依赖人,并对总额为 $871,200 澳元的死亡赔偿金进行公正分配。
- 第一被申请人(孩子们的父亲)的诉求:主张自己与逝者构成了事实伴侣关系,并且在经济上相互依赖,因此应被认定为依赖人,并分得赔偿金的三分之一。
- 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逝者的子女)的诉求:作为未成年子女,他们无疑是逝者的依赖人。在诉讼初期,他们通过监护人表示同意将赔偿金在三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申请人与逝者的故事始于2000年,两人相识并迅速成为无话不谈的挚友。他们的关系超越了普通朋友,但始终未跨入恋人的界限。2001年,逝者与另一位女性开始了一段稳定的同性伴侣关系。
到了2003年初,逝者和她的伴侣萌生了组建家庭、拥有一个孩子的想法。她们找到了申请人,希望他能作为精子捐献者,帮助她们实现这个愿望。申请人起初有些犹豫,但在深思熟虑后,他同意了这份特殊的请求。
不幸的是,他们在2004年迎来的第一个孩子在婴儿时期便夭折了。这份共同的悲伤似乎让申请人与逝者的联结更加紧密。他随后又两次捐献精子,最终,第二被申请人(女儿)和第三被申请人(儿子)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出生。
在孩子们成长的最初几年,逝者与她的同性伴侣共同抚养他们。然而,这段关系在维持了八九年后走到了尽头。分手后,逝者的前伴侣仍持续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家庭的结构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就在逝者与伴侣分手的短短一周后,为了帮助这位单身母亲和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作为孩子生父的申请人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他搬进了逝者位于Tumbi Umbi的家。自此,一个非传统但紧密联系的“联合育儿”家庭模式正式开启。他们不再是单纯的朋友,而是共同承担起抚养子女责任的“联合家长”。几年后,他们还以共同名义租下了位于Bateau Bay的房子,水电煤气账单上并列着两人的名字,生活中的财务与责任也开始深度交织。然而,这段看似和谐的共居生活,却从未包含传统意义上的情侣关系,这也为日后的法律争议埋下了伏笔。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第一被申请人(父亲)主要证据和论点:
- 共同居住与财务:提交了双方共同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联名的煤气账单,证明他们共同承担家庭住所的法律责任和日常开销。
- 联合抚养事实:陈述自分手事件后,他便搬入家中,与逝者共同承担抚养两个孩子的责任,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家庭单元。
- 财务相互依赖:他声称,自己的收入不足以独立承担所有开支,家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逝者的工伤赔偿金和前伴侣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来维持运转。
- 公众认知:引用了警方在调查逝者死亡事件时出具的报告,该报告将他列为逝者的“事实伴侣”和“最近亲属”。
- 自我认知与承诺:他认为,尽管他们的关系并非传统模式,但他们共同生活、共同育儿、分担责任,已经构成了“共享生活”的相互承诺,符合事实伴侣的实质。
被申请人(子女)的证据及立场:
- 女儿的证词:第二被申请人(女儿)在书面陈述中确认,父亲是在母亲背部受伤后搬来全职同住的,并证实了两人平分房租和账单的事实。
- 第三方观察:2019年为孩子们出具的心理评估报告中提到,父亲“部分时间”与家人同住。
与第一被申请人主张相悖的关键证据:
- 税务文件:第一被申请人在2022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将其家庭住址登记为另一处位于Wamberal的地址,并且在“配偶”及“受抚养子女”栏目中均未填写。
- 医疗记录:逝者在去世前一个月(2022年12月14日)的精神科医生报告中,将逝者描述为与两个孩子同住的“单身”母亲,并记录她已与“长期伴侣史蒂夫(第一被申请人)”“分居”,但仍保持良好朋友关系。
- 官方文件:逝者的死亡证明上并未将第一被申请人登记为配偶。
- 家庭成员认知:逝者家人的多份证词中,将第一被申请人称为“联合家长”(co-parent),而非“伴侣”。
- 缺乏浪漫关系证据:所有证据均未表明两人之间存在性关系或浪漫情感,双方的关系更符合“挚友”和“育儿伙伴”的描述。
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法律核心并非简单地判断双方是否同居或有经济往来,而是要深入剖析这段关系的本质:一个基于深厚友谊、共同育儿责任和部分财务共享的非浪漫同居关系,是否满足法律上对“作为伴侣共同生活”(a relationship as a couple living together)的严格定义?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宣誓书是法庭上个人陈述的正式载体,本案中,双方通过宣誓书构建了各自的叙事。
第一被申请人(父亲)的宣誓书着力描绘了一幅“功能性家庭”的图景。他强调了自己作为孩子生父的角色,以及在逝者前一段关系结束后,他如何“挺身而出”,搬入家中,与逝者形成一个共同抚养子女、分担经济压力的稳定单元。他试图让法官相信,尽管缺乏浪漫元素,但他们之间的“相互承诺”和“共享生活”已经达到了事实伴侣的实质标准。
然而,当这些主观陈述与其他客观证据并列时,矛盾便显现出来。例如,他声称的共同居住和财务依赖,与其税务申报表上独立的居住地址和无配偶、无子女的声明形成了鲜明对比。这种不一致性,极大地削弱了其宣誓书的说服力。
相比之下,其他家庭成员(如逝者的兄弟、父母)及第二被申请人(女儿)的陈述则更为一致和克制。他们普遍将第一被申请人定位为“联合家长”或重要的家庭支持者,但并未将其描述为母亲的“伴侣”。这些来自第三方的客观描述,反而更符合其他证据所呈现的画面,即一段深厚的、以共同抚养子女为核心的合作关系,而非情侣关系。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员会发出了明确的程序性指令,体现了对核心争议的精准把握。在初步庭审后,委员明确指出,对于第一被申请人是否满足《1998年工伤管理与赔偿法》第4条所定义的“依赖人”和“家庭成员”存有疑虑。
为此,委员特别指令第一被申请人必须就其与逝者的关系是否构成《1987年解释法》第21C条所定义的“事实伴侣关系”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证据和法律陈词。这一指令实质上将举证责任的核心聚焦在了“关系性质”的证明上,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超越简单的同居和财务共享证据,正面回应法律对“作为伴侣”这一核心要素的要求。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本案的裁决主要基于各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和法律陈述,构成了一场“纸上”的逻辑对决。
对决的核心在于如何解读《解释法》第21C条对“事实伴侣关系”的定义。第一被申请人一方强调了九项考量因素中的几项,如共同居住、财务安排、抚养子女和共同生活的承诺,试图构建一个满足法律形式要件的“复合图景”。他的论点是,法律并未要求所有因素都必须满足,且应以现代、灵活的视角看待家庭结构。
然而,委员会的裁决逻辑并未停留在对这些因素的简单勾选上,而是直击了该法条的根本前提——即双方必须拥有“作为伴侣的关系”(a relationship as a couple)。
法官在分析中引用了权威判例,强调了这一核心标准的重要性。一段来自判决书中的关键论述,清晰地揭示了法官的思路:
“虽然当事人双方可能视彼此为‘家人’,鉴于他们深厚的友谊、共同的子女以及居住安排,但在逝者去世时,我并不认为他们是以伴侣关系共同生活。”
这段话精准地区分了“作为家人生活”与“作为伴侣生活”这两个概念。法官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审视,得出了结论:尽管双方在育儿和生活上有诸多交集,但他们的关系本质上是深厚的友谊和育儿合作,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伴侣关系。
最具决定性的证据冲突在于:
* 主观陈述 vs 客观记录:第一被申请人声称的共同居住和家庭承诺,与他自己的税务申报记录(将另一处地址列为家,且未申报配偶或子女)和逝者生前对精神科医生“已分居”的陈述直接矛盾。
* “伴侣”角色 vs “联合家长”角色:尽管警方报告中使用了“事实伴侣”一词,但家庭其他成员、甚至孩子们的心理报告,都一致地将他描述为“联合家长”或“部分时间”居住。这种来自亲近圈子的普遍认知,更有力地反映了关系的真实面貌。
最终,法官的逻辑链条是:尽管存在共同居住和财务支持等积极因素,但由于缺乏“作为伴侣”的核心特质,并且存在大量相互矛盾的客观证据,因此无法认定第一被申请人构成事实伴侣。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委员会裁定:
- 逝者 Melanie Jane Knott 于2023年1月14日至17日期间,因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所受伤害导致死亡。
- 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逝者的子女)在逝者去世之日,是部分依赖其抚养的依赖人。
- 第一被申请人(孩子们的父亲)在逝者去世之日,并非其法律意义上的“依赖人”。
- 在逝者去世之日,无其他完全或部分依赖其抚养的人。
- 根据《1987年工伤赔偿法》第25(1)(a)条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为 $871,200 澳元。
- 该笔死亡赔偿金根据《1987年工伤赔偿法》第29(1)条进行如下分配:
(a) $435,600(50%)支付给第二被申请人。
(b) $435,600(50%)支付给第三被申请人。
委员会命令:
- 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直接支付 $435,600 澳元。
- 申请人向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与监护人机构支付 $435,600 澳元,为第三被申请人的利益进行信托管理,直至其年满18周岁。
- 申请人及第二、第三被申请人需在本裁定通知送达后的14天内,就利息计算以及支付给新州受托人与监护人机构的额外管理费用,提交经各方签署的同意令或书面陈述。
- 申请人需支付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的法律费用(经协议或评估)。
- 第一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其法律费用。
随附一份简要声明,阐述委员会作出此项裁决的理由。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并非典型的事实伴侣关系认定纠纷,而是在一个非传统、柏拉图式的“联合育儿”家庭结构中,对“事实伴侣”法律定义的极限测试。法庭需要厘清的是,深厚的友谊、共同的居住空间、合作抚养子女以及一定程度的财务共享,在缺少了“作为伴侣”这一核心要素后,是否还能被法律承认为事实婚姻。此案的判决为“友谊式同居”与“法律伴侣关系”之间划下了一道清晰的界限。
判决要点: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判决要点是,法官明确指出,尽管《解释法》第21C条列出了九项判断事实伴侣关系的指标,但这些指标并非一个简单的“计分 checklist”。其核心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作为伴侣的关系”(a relationship as a couple)。所有其他因素,如共同居住、财务安排等,都只是用于佐证这一核心前提的证据。如果“作为伴侣”的内核不存在,即使满足了多项外在指标,关系也无法被认定为事实伴侣。
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1998年工伤管理与赔偿法》中关于“依赖人”(dependants)和“家庭成员”(member of a family)的定义,并最终溯源至《1987年解释法》第21C条对“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的详细定义。法官严格依据该法条,对双方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审查。
证据链:
胜诉方(在此案中是委员会最终采纳的观点,即第一被申请人不构成事实伴侣)的胜利,建立在一条强有力的客观证据链上,这条证据链成功地反驳了第一被申请人的主观陈述。
* 第一环:税务记录。 第一被申请人的税务申报表显示其居住在别处,且未申报配偶或受抚养子女。这是由第三方(会计师)准备并提交给政府的正式文件,具有高度证明力,直接削弱了他关于“共同居住”和“家庭承诺”的说法。
* 第二环:医疗记录。 逝者生前对精神科医生的陈述,将自己描述为“单身”且与第一被申请人“分居”,这构成了来自逝者本人的、接近事发时间的直接证据。
* 第三环:官方文件。 逝者的死亡证明上未将第一被申请人列为配偶,这反映了家庭成员在处理后事时对两人关系的官方认知。
* 第四环:家庭认知。 逝者家人的证词一致将第一被申请人描述为“联合家长”,而非“伴侣”,这从侧面印证了关系的公众认知并非情侣。
司法原声:
法官在判决理由中,引用了权威判例来阐明其核心逻辑,这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判决书中引用了 Kaur v Thales Underwater Systems Pty Ltd 案,该案又引用了 Sadiq v NSW Trustee & Guardian 案中Hallen法官的论述:
“无论双方在情感生活中的牵连有多深,要得出他们是‘作为伴侣共同生活’的结论,就必须考虑他们生活的具体情境,包括他们居住的地点。这项测试并非主要关乎地点,但它确实包含一个地点要素。”
这段引文的杀伤力在于,它明确指出,即使情感再深厚,“共同生活”不仅仅是一个情感概念,也包含客观的物理居住状态。结合第一被申请人税务文件上的不同地址,法官得以有力地论证,他们之间缺乏稳定且唯一的“共同居所”,这进一步削弱了“作为伴侣共同生活”的主张。
败方原因分析
第一被申请人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他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关系的本质是“作为伴侣”。
1. 证据链断裂与矛盾:他所依赖的共同租约和账单等证据,被他自己的税务文件和逝者的医疗记录等更具客观性的证据所反驳。在法庭上,自相矛盾的证据会极大地削弱一方的可信度。
2. 混淆了“联合家长”与“事实伴侣”:他所有的论述,如共同抚养孩子、分担家务和开销,都完美地符合一个“联合家长”或亲密室友的形象,但这些行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作为伴侣”。他未能提供超越这种合作关系之外的、指向“伴侣”身份的证据(如共同的社交生活、公众认知、相互的长期情感承诺等)。
3. 缺乏“伴侣关系”的核心要素:整个案件中,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双方存在浪漫或性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向外界(如在正式文件中)将自己呈现为一对伴侣。因此,关系中最核心的“伴侣”要素是缺失的。
启示
- 法律关系重于情感感受:法律对“事实伴侶”的认定有严格标准,深厚的友谊、长期的同居或共同育儿,并不自动等同于法律上的伴侣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像一对伴侣那样生活”。
- 客观证据胜于主观陈述:在法庭上,您如何向政府、银行等官方机构申报自己的状态,远比您在庭上如何陈述更有说服力。税务记录、医疗文件等第三方客观证据,是戳穿主观叙事的利器。
- “共享生活”不等于“共享财务”:共同分担房租和账单,可能只被视为室友间的安排。法律更看重的是财务上的“相互依赖”或“财产融合”,例如联名账户、共同投资、互为保险受益人等。
- 社会认知是重要参考:您和伴侣在家人、朋友及社区面前如何呈现你们的关系,是法官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周围的人都认为你们是“合作育儿的好朋友”,那么法庭很难认定你们是“事实伴侣”。
- 为未来做好规划:如果您处于非传统的家庭结构中,并希望法律承认您的关系,请务必通过联名资产、遗嘱、养老金受益人指定等方式,留下清晰的法律痕迹。不要等到意外发生时,才发现情感上的亲密无法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
问答环节
问题1:警方报告已经将第一被申请人认定为“事实伴侣”,为什么法庭没有采纳?
答: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点。警方报告是在处理突发死亡事件的初步阶段制作的,其记录的信息往往基于现场人员(如第一被申请人本人)的口头陈述,并非经过严格法律验证的结果。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法律标准独立作出判断。相比之下,由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医生)在日常业务中制作的、反映当事人长期行为模式的客观文件(如税务记录、医疗报告),其证明力通常远高于一份在紧急情况下制作的初步报告。因此,尽管警方报告提供了参考,但当它与其他更具客观性的证据相矛盾时,法官会倾向于采信后者。
问题2:如果第一被申请人没有赢得“事实伴侣”的身份,他作为孩子们的生父和抚养人,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赔偿?
答: 在本案的法律框架下,答案是否定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对象被严格限定在逝者的“依赖人”(dependants)范围内,而“依赖人”又必须是其“家庭成员”(member of a family)。法律对“家庭成员”有明确的列举,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被申请人作为非配偶的生父,并不直接落入这个范畴。他唯一的路径就是证明自己是“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从而获得“配偶”身份。一旦这条路被堵死,即使他在道义上和生活上对家庭贡献巨大,也无法根据工伤赔偿法获得份额。这凸显了法定身份在继承和赔偿事务中的决定性作用。
问题3:既然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都同意父亲分得一份,为什么法庭还要做出对父亲不利的判决?
答: 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负有特殊的“监护”职责。虽然孩子们(通过其监护人)表示同意,但法官必须独立判断该协议是否符合孩子们的“最大利益”,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法律规定只有“依赖人”才能分得赔偿,法庭不能违反这一基本原则。其次,即便孩子们同意,法官也需要考虑,将本应完全属于他们的赔偿金分给一个法律上无权获取的人,是否会损害他们未来的教育、成长和福祉。因此,法庭的职责是依法办事,保护法定受益人的权益,而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特别是当协议涉及未成年人时。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
工伤赔偿法下的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但其核心法律争议点为家庭法下的“事实伴侣关系”认定。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 居住时长:法律通常要求至少2年的同居关系。您需要提供证据,如租赁协议、账单、信件等,来证明共同居住的起止时间。仅仅是频繁过夜可能不足够,法庭会审视是否存在一个“家”的共同概念。
- 居住性质:是否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即使因工作等原因分居两地,法庭也会考察双方是否维持着一个共同的家庭基础。例如,是否有意图在未来重新共同居住,是否仍将对方的住所视为自己的家。
- 性关系:是否存在持续的性关系是重要指标之一,但这并非决定性因素。缺乏性关系本身不会否定事实伴侣关系的存在,但法庭会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
- 财务依赖:是否存在一方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或双方财务交织的情况。这包括共同的银行账户、联名贷款、共同支付家庭账单、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生活费等。您需要提供银行流水、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双方是否拥有联名房产、车辆或其他重要资产?或者,一方是否为另一方购买的资产做出了贡献?资产的持有方式和购买过程是证明财务融合度的有力证据。
- 子女照顾与支持:如果关系中有子女,双方如何共同承担抚养责任?这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日常生活的照料、参与学校活动等。双方在子女生活中的角色是衡量“共享生活”承诺的重要方面。
- 对外关系公开度:双方是否在社交圈、家人和朋友面前以伴侣身份出现?例如,共同参加家庭聚会、婚礼,社交媒体上的状态等。
- 公众名声:在更广泛的社区中,你们是否被普遍认为是“一对”?例如,邻居、同事的认知。
- 双方承诺程度:是否存在对共同未来的相互承诺?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如互为遗嘱或养老金的受益人、共同的长期计划等。
财产分割四步法:
- 净资产池认定:法庭会首先识别并评估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资产、负债和养老金,形成一个总的“资产池”。这包括婚前财产、婚后所得以及遗产和赠与。
- 贡献评估:接着,法庭会评估双方对资产池的贡献,并将其量化为百分比。这包括:
- 财务贡献: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继承的财产等。
- 非财务贡献:对房产的装修、维护等。
- 作为主妇/主夫和家长的贡献: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这些贡献在法律上与财务贡献具有同等价值。
- 未来需求:法庭会评估双方未来的需求,并可能对贡献比例进行调整。考量因素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收入能力、是否需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等。通常,收入能力较低或需承担主要育儿责任的一方会获得更高的比例。
- 公平性调整:最后,法庭会退后一步,审视最终的分割方案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公正且衡平”(just and equitable)。这是一个总体性的公平考量,确保分割结果不会造成不公。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 首要考虑因素:
- 儿童的最大利益:这是法院作出任何关于子女的决定时压倒一切的原则。
- 保护儿童免受伤害: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包括虐待、忽视或家庭暴力。
- 与父母双方的关系:确保儿童能够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有意义的关系,除非这不符合其最大利益。
- 额外考虑因素:
- 儿童的观点(取决于其年龄和成熟度)。
- 父母与儿童的关系性质。
- 父母在育儿上花费的时间和参与度。
- 父母履行其育儿责任的能力。
- 任何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令的影响。
- 实际操作的困难和费用,以及这些因素对儿童生活的影响。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中,由于工伤赔偿金的分配严格受限于成文法(statute law)中“依赖人”的定义,因此几乎没有替代性的法律路径可供第一被申请人选择。衡平法上的救济,如信托或衡平法上的财产禁止反言(estoppel),通常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纠纷,而无法直接用于主张法定的福利或赔偿金份额。
然而,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中(例如,如果争议是关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所有权),若无法被认定为事实伴侣,当事人仍可能尝试以下“绝地反击”的途径:
* 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如果一方对购买房产有直接的财务贡献(例如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但其名字并未出现在房产证上,可以主张其拥有与贡献比例相应的房产权益。这需要清晰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based on Common Intention):如果双方曾有明确的共同意图(明示或通过行为推断)要共享房产的权益,并且未在房产证上具名的一方基于此信赖,做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例如,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或放弃自己的事业来照顾家庭),法庭可能会判决其拥有房产的部分权益,以避免“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的结果。
* 衡平法上的财产禁止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如果一方(A)向另一方(B)做出了关于财产权益的承诺或保证,B基于此承诺行事并遭受了损失,而A试图违背承诺,法庭可以强制A履行其承诺,给予B相应的财产权益。
这些替代性方法举证难度极高,且不适用于本案的法定赔偿金分配,但在更广泛的财产纠纷中,它们是无法满足事实伴侣关系定义时的重要备选方案。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事实伴侣关系(家庭法):通常要求至少 2 年 的同居关系才能启动财产分割程序。
- 工伤死亡赔偿:必须在工人去世后的 6 个月 内提出索赔,但该期限可以延长。
例外通道(关键):
- 家庭法(同居不满2年):即使同居关系不满两年,您仍然可以提出财产分割申请,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有共同子女:关系中育有子女是豁免2年门槛的最直接理由。本案中,虽然同居时间远超2年,但即便不足,共同子女的存在也将使其满足准入门槛。
- 重大贡献:一方做出了重大的财务或非财务贡献,如果不进行财产分割将会导致严重的不公。
- 关系已登记:关系已经在州或领地的相关机构进行了注册。
- 建议: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的时间或条件就轻易放弃。法律中充满了各种“例外条款”,这些往往是案件能够成功立案的关键。在咨询律师时,务必详细说明您的所有情况,以便律师能够为您找到适用的例外通道。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非传统家庭结构下的事实伴侣关系认定,以及“作为伴侣”与“作为朋友/联合家长”的界限划分辩论中引用本案。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当您的案情需要论证“作为伴侣”(as a couple)是事实伴侣关系的核心要素,而不仅仅是同居或财务共享时,本案是一个绝佳的判例。它可以用来强调,即使存在共同居住、共同育儿和财务往来,但如果缺乏公众认知、相互承诺以及浪漫关系的内核,法庭倾向于不认定为事实伴侣。
- 作为反向区分: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否定您的事实伴侣关系主张,您应着重强调您案情与本案的不同之处。例如,您可以指出:“与 Jamieson 案中双方各自有其他感情关系、税务文件显示分居的情况不同,我们的当事人始终以伴侣身份共同出席社交活动,拥有联名银行账户,并在所有官方文件中将对方列为配偶,这些都构成了明确的‘伴侣’公众形象。”
结语:
本案深刻地揭示了一个现代法律的现实:在非传统的家庭结构中,情感的深浅与法律的认定并非总能划上等号。第一被申请人无疑是这个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他付出了时间、金钱和情感,但最终因其关系未能满足“作为伴侣”这一法律的核心标准,而与本应属于逝者家庭的赔偿金失之交臂。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法律在保护家庭的同时,也依赖于清晰、客观的证据来界定“家庭”的边界。真正的保障,源于对规则的理解和有意识的规划,而非仅仅依赖于情感的默契。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State of New South Wales (Ambulance Service of NSW) v Jamieson & Ors [2025] NSWPIC 223)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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