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资产池再起波澜:一方欲动用千万资产进行高风险投资,法院是否会批准并要求其支付对方百万诉讼费?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Pauwels & Radu (No 2) [2025] FedCFamC1F 523,本文将深度拆解法院在处理家庭法纠纷中,如何权衡资产保全、诉讼公平与个人投资自由的复杂过程。通过对证据链、法律条款及法官裁判逻辑的逐层剖析,我们将一份晦涩的判决书转化为清晰、易懂的要点解析,旨在帮助读者看清争议的核心,理解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从而在面临类似困境时,能够作出更为理性的诉讼选择。本文亦为不同背景的读者,包括普通公众、专业律师及司法同业者,提供一个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一庭)
- 审理法官: Boyle 法官
- 案由: 家庭法财产分割、临时禁制令、临时诉讼费用命令
- 裁决日期: 2025 年 7 月 21 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家庭法
- 关键词 3:临时诉讼费用
- 关键词 4:禁制令
- 关键词 5:资产保全
- 关键词 6:财务披露不完整
背景:
本案是一起正在进行中的家庭法财产分割案。在双方资产尚未完全明晰、最终分割方案远未确定的情况下,男方(丈夫,下称“申请人”)突然向法院提出一项紧急申请,意图解除先前法院施加的资产冻结令,以便进行一笔高达 500 万澳元的高风险商业投资。与此同时,女方(妻子,下称“被申请人”)则面临着诉讼资金枯竭的困境,向法院申请由男方支付 30 万澳元的临时诉讼费用,以确保其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代理,并将诉讼进行到底。
核心争议与诉求:
- 男方(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请求法院解除禁制令,允许其通过复杂的再融资方案,动用双方共同资产池中的 500 万澳元,投资于一家名为“BB 公司”的企业。他主张这是一个不容错过的商业机会,并愿意将该投资作为其个人未来的财产份额。
- 女方(被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 强烈反对男方的投资计划,认为其风险过高,将严重威胁整个家庭资产池的安全。
- 要求法院颁布更为严格的禁制令,全面限制男方处置、转移或抵押任何相关公司或信托的资产。
- 要求法院命令男方支付 30 万澳元作为其临时诉讼费用,以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法庭的核心任务是在保护婚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与允许一方进行潜在增值的商业活动之间找到平衡点,同时确保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法律资源。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本案的此次听证会并非双方矛盾的起点,而是漫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关键节点。双方自关系破裂后,便进入了复杂的财产分割程序。由于涉及众多公司和信托实体,其资产结构盘根错节,导致财产清算与估值工作进展缓慢。
早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法院便已颁布了一项关键的临时禁制令。该命令明确规定,男方在进行任何重大资产交易(如出售、购买或进一步抵押不动产)前,必须提前 21 天向女方提供书面通知,并详述交易细节。这一命令旨在冻结资产现状,防止任何一方单方面耗散或转移财产,确保最终分割时的公平性。
然而,在最终听证会远未排期、双方资产总值仍存在巨大争议(男方估算约 1477 万澳元,女方估算约 4188 万澳元)的背景下,男方突然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他声称,一个投资“BB 公司”的绝佳机会摆在眼前,该公司的股票发行有一个迫在眉睫的截止日期——即本次听证会当天。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他需要法院立即解除之前的禁制令,批准他进行一笔涉及 910.5 万澳元再融资、并动用其中 500 万澳元进行投资的复杂交易。
与此同时,女方发现自己已为这场官司支付了超过 20 万澳元的律师费,个人资金已基本耗尽。面对男方控制下的庞大商业帝国和持续的诉讼消耗,她感到力不从心,认为若无法获得资金支持,自己将无法平等地参与接下来的诉讼。因此,她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申请,要求男方支付临时诉讼费用,并进一步收紧对资产的控制。双方的诉求在法庭上激烈碰撞,迫使法官必须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就资产的未来和诉讼的公平性作出关键裁决。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男方)主要证据和论点:
- 商业机会的紧迫性与潜力: 提交了关于“BB 公司”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文件,证明该公司的股票增发计划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听证会当天),并试图论证该投资具有巨大的增值潜力。
- 个人承担风险的承诺: 在法庭上,男方通过律师口头承诺,愿意将这笔 500 万澳元的投资及其风险完全计入其个人未来的财产分割份额,以此说服法官该交易不会损害女方的利益。
- 融资方案的细节: 提供了由其财务经纪人“JJ 公司”出具的信函,概述了复杂的再融资计划,涉及多家公司和信托,旨在证明其有能力在不直接出售核心资产的情况下筹集所需资金。
- 对女方诉讼费用的“慷慨”提议: 主动提出愿意支付 20 万澳元的临时诉讼费用,以显示其合作姿态,并论证这一数额足以满足女方当下的诉讼需求。
- 对女方财务状况的质疑: 指出女方在“E 国”拥有多处未作明确估值的不动产和多个最近才披露的银行账户,暗示女方并非如其所言般财力枯竭。
被申请人(女方)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男方过往的违规行为: 强调男方在 2024 年初曾在未按法院命令提前 21 天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BB 公司”的股份,证明其有不遵守法院命令的前科,其行为不可信。
- 投资的高风险性: 援引“BB 公司”的股东大会通知,指出该公司近期董事会发生重大变动,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性,将 500 万澳元投入此类公司属于高风险投机,而非稳健的资产管理。
- 资产结构的复杂性与风险的不可控性: 提交了由男方会计师制作的“商业帝国关系图”(mud map),直观地展示了各公司与信托之间错综复杂的担保和资金往来关系。女方论证,在这种结构下,任何一笔大额投资的失败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根本无法像男方所承诺的那样被“隔离”或“由其个人承担”。
- 诉讼费用的实际需求: 提交了详细的律师费用估算,证明已花费 20 万澳元,且预估一场为期 10 天的最终听证会将产生近 40 万澳元的费用。因此,30 万澳元的临时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
- 男方的财务不透明: 指出男方自 2023 年 12 月以来从未更新过其财务状况说明书,且近期多次购买房产和股份均未在双方共同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存疑。
核心争议点:
- 风险与保全的权衡: 法院是否应为了一个具有不确定性的商业机会,而批准动用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资金,从而将整个资产池置于风险之中?
- “个人承担”承诺的有效性: 在复杂的公司与信托结构下,一方“个人承担风险”的承诺是否现实?当担保物涉及共同资产时,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
- 诉讼费用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在一方明显处于财务强势地位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裁定临时诉讼费用的数额,以确保另一方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代理,实现“平等的武装”?
-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一方未能遵守先前法院命令(即 21 天通知义务),并试图通过制造“紧急情况”来规避程序,法院对此应持何种态度?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本案中,双方的宣誓书(Affidavit)成为了构建各自法律叙事的关键战场。宣誓书作为一种在法官面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庄严承诺,其内容被视为证人证言。
申请人(男方)的宣誓书主要聚焦于其投资计划的合理性和紧迫性。他在 7 月 17 日提交的宣誓书中,详细阐述了自己对“BB 公司”的长期关注和多次投资经历,并极力渲染此次增发股份是一个稍纵即逝的重大机遇。然而,这份宣誓书存在一个致命缺陷:它并未附上最新的财务状况说明书(Financial Statement)。他上一次提交财务报表还是在 2023 年 12 月,这使得法庭无法准确评估他当前的真实财务状况,也无法判断他是否有能力在不损害共同资产池的前提下承担这笔巨额投资的潜在亏损。此外,他在宣誓书中承认了近期多次购买房产和股份,而这些资产均未出现在双方共同准备的资产负债表上,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庭对其财务披露完整性的疑虑。
被申请人(女方)的宣誓书则构建了一个截然相反的叙事。她详细列举了自己为诉讼已经支付的超过 20 万澳元的费用,并附上了律师出具的未来费用估算,有力地证明了自己申请 30 万澳元临时诉讼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更具杀伤力的是,她的宣誓书通过引用男方公司结构图和“BB 公司”的公开文件,向法庭展示了男方投资计划的高风险性以及其对整个资产池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她强调,由于男方控制着绝大部分的家族企业和信托,她处于信息和财务上的绝对劣势,若无法获得诉讼资金,她将无法聘请足够的法律和会计专家来揭示复杂的财务结构,从而无法在最终的财产分割中获得公平对待。
通过对比双方的宣誓书,法官得以洞察到:男方试图通过强调商业机会来掩盖其财务状况的不透明和程序的瑕疵;而女方则通过详实的财务需求证据和对风险的专业分析,成功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了资产保全和诉讼公平这两个家庭法中的核心原则。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本次听证会之前,本案已经存在一系列关键的法庭命令,为此次争议的审理设定了背景和基准:
- 2024 年 1 月 30 日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 这是本案中最核心的程序性指令之一。其中第 8 条明确规定,男方在动用其控制下的核心公司(R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CC 信托的受托人)进行任何不动产的买卖或设置新的抵押时,必须提前 21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女方,并提供交易的全部细节。这项命令的初衷是给予女方足够的时间审查和回应任何可能影响资产池的重大交易。
- Campton 法官的临时禁制令: 在本次听证会之前,由 Campton 法官颁布的一系列临时禁制令仍在生效,这些命令旨在暂时冻结双方的资产状况,以待本次听证会作出进一步裁决。这些命令原定于听证会当天下午到期。
- 本次听证会的临时延长令: 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考虑到裁决需要时间,Boyle 法官将 Campton 法官的禁制令临时延长至当日下午 2 点,以确保在最终裁决下达前,资产状况不会发生任何变动。
这些命令的存在,特别是 21 天的通知义务,构成了法官审理本案时的一个重要法律前提。男方是否遵守了这些程序性规定,直接影响到其申请的合法性和法官对其行为可信度的判断。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在听证会上,双方律师围绕着资产保全与投资自由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的气氛既紧张又高度专业,每一个论点都必须有证据或法律条文作为支撑。
申请人(男方)的论证核心是,他所提议的投资虽然有风险,但潜在回报巨大,且他愿意将此投资的成败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捆绑,这在理论上不会损害女方的利益。他的律师强调,这是一个商业决策,法庭不应过度干预。然而,当法官就其为何未能遵守 21 天通知义务提出质询时,男方律师的论证显得苍白无力。他们辩称情况紧急,但法官敏锐地指出了其中的逻辑矛盾。
被申请人(女方)的律师则步步为营,首先攻击男方程序的重大瑕疵。他们指出,男方早在数周前便开始筹备此次投资和再融资,却故意拖延至最后一刻才向法庭和女方摊牌,这是一种滥用程序的行为,旨在制造人为的“紧急情况”,迫使法庭仓促作出决定。其次,他们通过展示复杂的公司结构图,向法官论证,由于交叉担保和资金混同,男方所谓的“风险隔离”根本无法实现。一旦投资失败,债权人可以追索到与该投资并无直接关联的其他核心家庭资产。
在这一关键节点上,法官的裁决逻辑开始显现。他并没有陷入对“BB 公司”投资价值的技术性辩论,而是将焦点拉回到了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分割最终完成前,法院的首要职责是保全资产,而非参与或批准任何一方的投机行为。
法官在庭上的一段论述可谓一锤定音,其核心思想体现在判决书的后续段落中:
法院在此类事务中的角色是保守行事,以确保剩余的财产足以满足双方在最终听证会上的合法期望,或者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确保任何临时决定都是可以被逆转的。
这段话精准地传达了司法裁判的审慎态度。法官明确表示,鉴于男方财务披露的严重不足(没有最新的财务报表,多个新购资产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以及投资本身的高风险性,他无法评估这笔 500 万澳元的投资可能对整个资产池造成的冲击。在信息极不透明的情况下,批准这样一笔交易无异于一场司法赌博。更重要的是,法官强调,男方所面临的“紧急情况”完全是其自身行为造成的,他不应期望法院为其无视先前命令的行为“开绿灯”。
最终,法官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晰:男方既有程序上的硬伤(未遵守 21 天通知令),又有实质上的巨大风险(投资风险高且无法与共同资产隔离),加之其财务状况不透明,法院基于资产保全的核心职责,必须拒绝其申请。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在全面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后,Boyle 法官作出了以下最终命令:
- 批准部分禁制令: 法院批准了双方均同意的禁制令条款,即男方在处理、出售或抵押其控制下的公司及信托资产前,必须提前 21 天书面通知女方。同时,女方也被禁止利用其作为“AA 信托”指定人的权力来更换受托人或辞职。
- 否决投资申请: 法院驳回了男方申请解除禁制令以进行 500 万澳元投资的请求。这意味着男方不得继续推进其再融资计划中用于投资的部分。
- 批准临时诉讼费用令: 法院命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总计 30 万澳元的临时诉讼费用,用于支付其律师费和相关开销。付款方式为:
- 在命令下达后的三个月内支付 20 万澳元。
-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再支付 10 万澳元。
- 所有款项必须直接支付至女方律师的信托账户,并专款专用。
- 驳回其他申请: 双方在此次听证会中提出的其他所有申请均被驳回。
- 案件移交: 案件被移交给 Campton 法官进行后续的案件管理。
- 女方提供损害赔偿承诺: 法院注意到,女方必须重新提交一份有效的“损害赔偿承诺”(Undertaking as to Damages),以确保如果最终证明禁制令给男方造成了不当损失,她有责任进行赔偿。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本案的判决是家庭法中“资产保全”原则压倒“个人投资自由”的经典体现。法官的裁决逻辑层层递进,每一个结论都牢牢地建立在证据和法律之上。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处理的并非典型的资产隐匿或挥霍问题,而是一方试图在诉讼期间动用共同资产进行一项看似有商业前景但风险极高的新投资。这使得法官的裁决不仅要考虑“防守”(防止资产减少),还要对“进攻”(追求资产增值)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官最终选择“防守”,确立了在家庭法财产分割程序中,除非双方同意,否则法院对于动用共同资产进行高风险投机活动持极其审慎和否定的态度。
判决要点:
- 程序优先于实体: 男方最大的败笔在于无视了 2024 年 1 月 30 日的法院命令。他未能提前 21 天通知女方,而是试图通过制造“最后期限”的紧迫感来迫使法院批准。法官明确指出,这种人为制造的紧急情况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体现了司法程序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 信息不透明的代价: 男方未能提供最新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且其近期进行的多项重大资产交易均未反映在共同资产负债表上。这种信息上的“黑洞”使得法官无法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失败后的连锁影响,因此只能作出最保守的裁决。
- “风险隔离”承诺的不可行性: 法官看穿了男方“个人承担风险”的口头承诺在复杂的公司信托结构下的虚幻性。由于存在交叉担保,一项投资的失败极有可能牵连到其他看似无关的实体资产,最终损害整个资产池,因此这种承诺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 “诉讼公平”的实质体现: 法院批准 30 万澳元的诉讼费用令,是对“诉讼公平”原则的有力维护。法官认识到,在一方控制绝大部分财务资源和信息的情况下,若不向弱势方提供资金支持,所谓的“平等武装”将沦为空谈,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无从谈起。
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家庭法 1975》第 114UB 条,该条款赋予了法院在认为有正当理由时,作出其认为公正的任何诉讼费用命令的权力。在行使这一权力时,法院必须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
* 各方的财务状况: 男方显然处于绝对的财务优势地位。
* 各方的行为: 男方在披露和遵守法院命令方面的行为存在瑕疵,而女方则面临诉讼无法为继的困境。
* 案件的复杂性: 涉及复杂的公司和信托结构,必然产生高昂的法律和会计费用。
证据链:
- 支持禁制令的证据链: (男方未能遵守 21 天通知令)+(“BB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显示其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制作的公司结构图证明风险无法隔离)+(男方财务状况不透明)= 结论:必须发布禁制令,阻止高风险投资。
- 支持诉讼费用的证据链: (女方已支付 20 万澳元律师费的证明)+(律师出具的未来费用估算)+(男方承认有能力支付并主动提出支付 20 万澳元)+(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结论:裁定 30 万澳元的临时诉讼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
司法原声:
法官在判决中强调了法院在处理此类临时申请时的核心职责,其观点可以概括为:
我要在一开始就指出这一点,是为了表明,当事人不履行披露义务所带来的困难在于,他们的财务状况是不透明的。……这凸显了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有责任采取保守行动。
这段话直击要害,点明了本案裁决的根本逻辑:在信息不全、风险不明的情况下,法院的首要职责不是助推一方进行商业冒险,而是作为资产的守护者,确保在最终分割时有产可分。
败方原因分析:
男方在本案中的申请之所以被驳回,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层面的失误:
1. 程序上的傲慢: 他显然低估了遵守法院程序性命令的重要性,试图以“商业机会”为由凌驾于司法程序之上,直接触碰了法官的底线。
2. 策略上的短视: 他通过制造“紧急情况”来逼迫法院,这种策略不仅未能奏效,反而暴露了其准备不足和对司法程序的漠视,给法官留下了负面印象。
3. 信息上的保留: 他未能提供全面、及时的财务信息,使其所有关于风险可控和个人承担的承诺都显得空洞无物,无法获得法庭的信赖。
4. 对核心原则的误判: 他未能理解,在家庭法财产纠纷的临时阶段,法院的核心关切是“保全”而非“增值”。他将商业逻辑凌驾于司法逻辑之上,是其申请失败的根本原因。
启示
- 法院命令不是一张废纸: 任何法院下达的程序性指令,无论看似多么细微,都必须严格遵守。试图绕过或无视这些指令,不仅会损害你的信誉,更可能直接导致你的申请被驳回。
- 透明是最好的策略: 在家庭法案件中,全面、及时、坦诚的财务披露是赢得法官信任的基石。任何试图隐瞒或模糊财务状况的行为,最终都会被视为不可信的信号,从而对你不利。
- 不要自己制造“紧急情况”: 法院能够轻易识别人为制造的紧迫性。如果你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和通知对方,却选择在最后一刻发起“突袭”,这通常会适得其反。
- 诉讼中的“公平”是可以争取的: 如果你因为经济原因无法获得平等的法律代理,不要沉默。法律提供了临时诉讼费用等制度工具,正是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 保全永远优先于投机: 在财产分割的尘埃落定之前,将共同资产视为一个需要被小心守护的“信托财产”。法院的角色是守护者,而不是风险投资家。任何可能危及这个资产池的单方面行动,都将受到最严格的司法审查。
问答环节
- 问: 男方已经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为什么法院还是不同意?
答: 因为他的承诺在现实中无法操作。这个投资需要通过再融资来实现,而融资的抵押物涉及双方共同控制或拥有权益的公司和信托资产。一旦投资失败,银行或债权人追讨债务时,不会只针对男方个人,而是会直接处置那些被抵押的共同资产。因此,风险实际上是由整个资产池共同承担的,女方的利益会直接受到威胁。 - 问: 法院凭什么判定 30 万澳元是合理的诉讼费用?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答: 这个数字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得出的。首先,女方提交了详细的费用估算,证明了未来诉讼(特别是预计长达 10 天的最终听证会)将产生巨额费用。其次,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涉及众多公司和信托)决定了需要投入大量的法律和会计资源。最后,男方自己也承认有能力支付,并主动提出了 20 万澳元的方案,这在某种程度上佐证了支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院在男方提议的基础上,结合女方的实际需求,作出了一个更符合“诉讼公平”原则的裁决。 - 问: 这是否意味着在财产分割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能进行任何投资了?
答: 并非如此。关键在于“风险”、“同意”和“透明度”。如果是一项低风险、常规性的投资(例如将现金存为定期存款),或者双方都同意进行某项投资,并且该投资的所有信息都对双方完全透明,法院很可能不会干预。本案的问题在于,这是一项高风险的投机行为,且是在一方强烈反对、信息不透明、可能危及整个资产池的情况下提出的,这完全触碰了法院“资产保全”的底线。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家庭法 – 财产分割 – 临时禁制令与临时诉讼费用申请
- 判决性质界定: 中间程序判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本案属于婚姻财产纠纷,以下为家庭法中相关的核心测试标准,供实务参考:
-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认定,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九大要素,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伴侣关系”。任何单一因素本身都不具有决定性,法院会审视双方关系的“复合图景”。
- 居住时长(Dur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是否存在中断?
- 共同居住的性质与程度(Nature and extent of their common residence): 是否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是否存在分房睡但仍维持伴侣关系的情形?
- 是否存在性关系(Whether a sexual relationship exists): 这是考量因素之一,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 财务依赖或相互依赖的程度(Degree of financial dependence or interdependence): 是否有联名账户?一方是否在经济上支持另一方?家庭开支如何分担?
- 财产的所有、使用与购置(Ownership, use and acquisition of their property): 资产是以个人名义还是联名持有?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 对子女的共同照顾与支持(Care and support of children): 是否共同抚养子女(无论是否为亲生)?
- 对外关系的公开度(Reputation and public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hip): 在亲友、同事和公众眼中,双方是否被视为一对伴侣?
- 公众名声(Reputation and public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hip): 同上,强调在社交圈和社区中的普遍认知。
- 双方承诺的程度(Degree of mutual commitment to a shared life): 双方是否有共同的未来计划?在情感和生活上是否相互扶持?
- 财产分割四步法: 这是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必须遵循的法定流程,本案的最终判决也将围绕这四步展开。
- 第一步:识别并估值净资产池(Identify and value the net asset pool): 清点并评估双方名下及控制下的所有资产、负债和金融资源(包括公司、信托、养老金等),得出可供分割的财产总净值。本案目前就卡在这一步,大量资产的估值尚未完成。
- 第二步:评估双方的贡献(Assess the contributions of the parties):
- 直接财务贡献: 如薪资收入、购房首付、遗产继承等。
- 间接财务贡献: 如一方的薪资用于家庭开销,使另一方得以将其收入用于投资。
- 非财务贡献: 如装修房屋、打理花园等提升资产价值的行为。
- 作为主妇/主夫和家长的贡献(Homemaker and parent contributions): 如照顾子女、料理家务,这使得另一方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在外工作或经营生意。法院通常认为此类贡献与财务贡献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 第三步:评估双方的未来需求(Assess the future needs of the parties): 依据《家庭法》第 75(2) 条(针对已婚夫妇)或第 90SF(3) 条(针对事实伴侣)的规定,考量一系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基于贡献的分割比例进行调整。主要因素包括:
- 年龄与健康状况。
- 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
- 照顾子女的责任。
- 未来的收入能力。
- 关系对一方收入能力的影响。
- 第四步:确保结果公平公正(Ensure the result is just and equitable): 在综合考量以上所有步骤后,法院会作出一个其认为在所有情况下都公平合理的最终分割方案。
-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虽然本案未直接处理子女事宜,但这是家庭法案件的核心。法院在作出任何与子女相关的命令时,必须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 首要考虑因素(Primary Considerations):
- 儿童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有意义关系的权利。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虐待或疏忽。
- 在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情况下,“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权重高于“与父母保持关系”。
- 额外考虑因素(Additional Considerations): 包括儿童的意见、与父母及他人的关系、父母为子女花费时间及沟通的意愿、家庭暴力史、现实困难等共 13 项具体因素。
- 首要考虑因素(Primary Considerations):
3. 替代性方法
在家庭法领域,当事人通常必须通过《家庭法》的法定框架来解决财产纠纷。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段关系不符合《家庭法》对“事实伴侣关系”的严格定义(例如,同居时间不足两年且没有豁免情形),当事人并非完全没有救济途径。他们可以考虑在州级法院依据衡平法原则提出主张:
-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如果可以证明双方在购买某项资产时存在共同意图,即该资产应由双方共同拥有(无论法律上的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且未获得产权的一方基于该意图作出了对其不利的贡献(如出资、还贷、装修),法院可能会判决该资产以信托形式为双方共同持有。
- 不合理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 如果一方明知另一方处于特殊劣势(如语言障碍、情感依赖、缺乏商业知识),并利用这种劣势获取了不公平的利益,法院可能会介入,宣告相关交易无效或进行调整。
- 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 当一方为购买资产出资,但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法律会推定后者是为前者以信托形式代持该资产。除非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份赠与,否则出资方可以主张其应有的份额。
- 禁止反言(Estoppel): 如果一方作出了某种承诺或陈述(例如,“这套房子我们俩一人一半”),另一方基于此承诺作出了对其不利的依赖行为(例如,放弃工作、投入全部积蓄),而承诺方事后反悔将导致依赖方遭受损失,法院可能会强制承诺方履行其承诺或作出补偿。
建议: 这些衡平法救济途径的举证责任非常高,且诉讼成本不菲。在启动此类诉讼前,必须进行详尽的法律咨询,评估证据的强度和胜算。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 常规门槛:
- 婚姻关系: 必须持有有效的结婚证书。
- 事实伴侣关系(De Facto): 根据《家庭法》,双方必须同居至少满 2 年,才能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
- 例外通道(关键):
- 事实伴侣关系豁免 2 年门槛: 即使同居不满 2 年,但在以下情况下,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 双方育有共同子女。
- 申请人在关系中作出了重大贡献(财务或非财务),如果不作裁决将导致严重不公。
- 该关系已在州或领地的法律下进行了注册。
- 事实伴侣关系豁免 2 年门槛: 即使同居不满 2 年,但在以下情况下,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建议: 不要因为同居时间不足两年就轻易放弃权利。仔细评估是否存在子女或重大贡献等例外情形,这往往是成功立案的关键。本案中双方为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此门槛问题。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 支持禁制令与资产保全: 当你的客户面临对方试图在诉讼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或动用大额资产时,本案是论证法院应采取保守态度、优先保全资产的有力先例。
- 申请临时诉讼费用: 当你的客户在财务上处于明显弱势,无法负担高昂的诉讼费用时,本案可以用来支持“诉讼公平”原则,论证强势方有义务为弱势方提供合理的诉讼资金。
- 反驳“人为紧急情况”: 当对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性命令,并在最后一刻以“紧急”为由提出申请时,可以引用本案法官的逻辑,主张这种自己造成的紧急情况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尊敬的法官,正如在 Pauwels & Radu (No 2) 一案中 Boyle 法官所指出的,法院在处理临时申请时的首要职责是采取保守行动以保全资产池。在本案中,对方所提议的……同样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且其财务状况同样不透明,因此法院应同样采取审慎态度,驳回其申请。”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反对你的客户进行某项交易,你可以强调:“与 Pauwels & Radu (No 2) 案中高风险的投机行为不同,我的客户提议的交易是……(例如,出售一项负资产以偿还共同债务),这不仅风险可控,而且有利于整个资产池的健康,符合资产保全的最终目的。”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本案最终以一声响亮的警钟告终:在司法的天平上,程序的正义与资产的安全,远比任何看似诱人的商业冒险更为重要。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Pauwels & Radu (No 2) [2025] FedCFamC1F 523)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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