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庭审中称靠养老金生活,庭后却被曝年入17.6万澳元:一份颠覆性的新证据,如何让一场看似已定的财产官司被彻底推翻?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Willis & Mulder [2025] FedCFamC1A 217,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一庭)上诉司法管辖区
- 审理法官: Austin 法官
- 案由: 家庭法财产分割上诉
- 裁决日期: 2025年11月24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家庭法财产分割
- 关键词 3:上诉程序
- 关键词 4:接纳新证据
- 关键词 5:财务披露义务
- 关键词 6:诉讼成本
背景:
本案是一起家庭法财产分割的上诉案件。在经历了长达16年的婚姻后,双方于2021年分居。初审法院于2025年7月作出了最终财产分割判决,但作为上诉人的妻子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初审法官在评估双方贡献、处理被上诉人(丈夫)的财务不披露行为以及考量未来需求时存在错误,因此向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案件的核心转折点在于,上诉人一方在庭审结束后,意外获取了一份足以颠覆初审事实认定的关键新证据。
核心争议与诉求:
上诉人(妻子)的核心诉求是推翻初审判决,并要求法院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以获得更大份额的财产。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包括:
1. 初审法官对双方财产贡献(尤其是丈夫的巨额遗产)的权重评估是否公平?
2. 面对丈夫在庭审中的财务不披露行为,初审法官的处理方式是否恰当?
3. 在上诉阶段提交的、与庭审证据“猛烈冲突”的新证据,是否应当被法庭接纳?
4. 如果新证据被接纳,它将对整个案件的最终走向产生何种颠覆性影响?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开始同居,次年结婚,2021年正式分居,这段关系持续了16年。在他们关系的起点,双方的财务状况差异悬殊。上诉人(妻子)仅拥有一辆汽车、一些家具、两把小提琴和数额不多的养老金。而被上诉人(丈夫)则已经拥有了至今仍在他名下的、带有抵押贷款的房产、农场设备及其他个人财产。
这段婚姻的财务天平在2016年发生了决定性的倾斜。那一年,被上诉人继承了一笔高达2,276,250澳元的巨额遗产,同时,一笔186,000澳元的贷款债务也因继承而被豁免。相比之下,上诉人于2018年通过一场继承诉讼获得了68,950澳元,并将这笔钱投入了家庭共同财产中。
除了这些资本投入,双方在婚姻期间都为家庭的维系付出了努力。被上诉人承认,上诉人在操持家务和作为家长的非经济贡献方面超过了他。2023年2月,上诉人正式提起诉讼,寻求法院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在2025年5月的初审中,上诉人有律师代理,而被上诉人则选择自辩。最终,初审法官裁定,在总值为1,787,188澳元的资产池中,上诉人分得35%,被上诉人分得65%,被上诉人需向上诉人支付570,470澳元的现金。上诉人对这一结果强烈不满,认为判决未能公正地反映她的贡献,也未能充分处理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由此拉开了这场上诉的序幕。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财务不披露指控: 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故意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具体包括:
- 丈夫的珠宝: 未按法庭命令进行估价,且可能隐瞒了部分珠宝的存在。
- 海外公司与账户: 指控被上诉人在W国拥有两个公司和一个银行账户,但并未在庭审中充分披露其价值与运营状况。
- 真实收入状况: 怀疑被上诉人宣称自己是养老金领取者且无其他收入的说法不实。
- 贡献评估论点:
- 非经济贡献: 强调自己在长达16年的婚姻中作为主妇和母亲的重大非经济贡献,其价值应足以“侵蚀”被上诉人带来的巨额遗产。
- 分居后贡献: 主张其在分居后独自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这部分贡献也应得到认可。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压倒性的经济贡献: 被上诉人的核心论点基于其巨大的初始财产和婚内继承的巨额遗产。他主张,这笔超过220万澳元的遗产是家庭资产池的主要来源,理应在分割中占据绝对优势。
- 对指控的回应:
- 珠宝: 承认拥有价值约10,000澳元的珠宝。
- 海外公司: 坚称在W国的两个公司均因无利润而早已注销,没有任何价值。
- 海外账户: 声称该账户早已“死亡”,没有任何资金。
- 收入状况: 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是一名养老金领取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核心争议点:
- 贡献的权衡: 在一段长期婚姻中,一方带来的巨额一次性资本注入(如遗产),与另一方长期的、持续的非经济贡献(如家务和育儿)之间,应如何进行公平的量化与权衡?
- 不披露的后果: 当一方未能完全履行财务披露义务时,法庭应在何种程度上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这种推断应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还是作为其他因素考量?
- 证据的边界: 在初审程序已经结束后,上诉法院是否应接纳一份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初审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接纳新证据的门槛是什么?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宣誓书(Affidavit)构成了他们向法庭陈述事实的主要载体,其中的内容差异揭示了双方立场的核心冲突。
上诉人的宣誓书详细罗列了她对被上诉人财务状况的种种怀疑。她指出,被上诉人曾提及在W国的商业活动,并附上了一些她所能找到的、关于W国银行账户的零星文件,尽管这些文件本身并不完整。她还反复强调自己在婚姻期间作为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贡献,并详细描述了被上诉人继承遗产后,家庭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她如何协助管理这些资金。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上诉人对自己所持珠宝的价值评估在不同文件中出现了摇摆,最初承认可能高达81,000澳元,但在庭审前的文件中又将其估值为22,500澳元,这种前后不一致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被上诉人的宣誓书则着重强调了他的财务贡献。他清晰地陈述了自己婚前所拥有的房产,并详细说明了2016年继承的遗产数额及其来源。对于上诉人的指控,他的宣誓书采取了直接否认或轻描淡写的策略。他坚称W国的公司早已注销,银行账户也已“死亡”,没有任何价值。最关键的是,他明确陈述自己目前的收入来源仅为联邦政府发放的老年养老金,没有任何其他工作或商业收入。这一陈述成为了初审法官判断其未来需求和财务能力的基础。
通过对比双方的宣誓书,可以看出,上诉人试图通过构建一个“丈夫有所隐瞒”的叙事来争取更多份额,但缺乏能够一锤定音的直接证据;而被上诉人则用一份看似清晰、简单的财务画像(巨额遗产+养老金收入)来主张自己的贡献优势。双方在宣誓书中的表述,为法庭后续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划定了战场。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初审正式开庭前,法庭为确保审判的有序进行,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安排与命令。其中,对本案后续走向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项指令是:法庭多次命令双方,必须将各自持有的所有资产,包括珠宝在内,交由一名“单一联合专家”(Single Joint Expert)进行独立估价。
这项命令的战略意图在于,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评估,避免双方各自委托的估价师可能产生的偏见,从而为法庭提供一个客观、统一的资产价值认定基础。然而,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能完全遵守这一命令。上诉人虽然后来提交了一份由自己单方面委托的专家出具的估价报告,但这已违背了“单一联合专家”的指令。而被上诉人则更为直接,他并未将其珠宝提交给任何专家进行估价。
双方对这一核心程序命令的漠视,直接导致在庭审中,关于珠宝等资产的真实价值始终存在争议,迫使初审法官不得不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判断。这一程序上的瑕疵,也成为了上诉人后续提出异议的理由之一。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初审听证会是双方证据与论点的最终战场。上诉法院在复盘庭审记录时,精准捕捉到了几个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时刻,这些时刻充分展示了法律论证的严谨性,以及诉讼策略的巨大影响。
第一个关键时刻:上诉方对“不披露”问题的模糊处理
当法官直接向上诉人的律师提问,对于被上诉人未予估价的珠宝,希望法庭如何处理时,律师的回答出人意料地模糊:
司法原声(初审法官向上诉方律师提问):
“关于被上诉人持有的珠宝,你希望我怎么处理?”
上诉方律师的回应:
“法官阁下,我请求您在陈述中将其作为一个‘一般性事项’来处理,无需进一步量化。”
这一回应几乎放弃了要求法庭就此作出具体、量化裁决的机会。它没有要求法庭因不披露而作出不利的财产推断,也没有要求将被告珠宝按某个特定价值计入资产池。这种“一般性处理”的请求,使得法官只能将此问题纳入《家庭法》第75(2)(o)条款下的“任何其他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或情况”中进行酌情考量,其法律效力远弱于直接的资产认定。
第二个关键时刻:上诉方律师对“未来需求”调整的当庭放弃
案件审理进入到关于未来需求的“第75(2)条款调整”阶段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初审法官对上诉方主张的10%上调比例表示怀疑,并与律师展开了如下对话:
司法原声(初审法官与上诉方律师的对话):
法官: “在您当事人从事兼职工作,而被上诉人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她如何证明我应该在她有利的方向上作出10%的调整?”
上诉方律师:
“我同意,这不合适,法官阁下。”
这句“我同意,这不合适”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个关键的“当庭让步”(Concession)。它几乎等同于上诉方放弃了在这一环节为自己争取更多财产份额的权利。尽管律师在后续的补充陈述中试图挽回,但这一明确的让步已经被法庭记录在案,极大地限制了初审法官作出对上诉人有利调整的空间。
法官的裁决逻辑
基于庭审呈现的证据和双方律师的上述表态,初审法官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晰:
1. 资产认定: 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披露行为。对于价值不明的资产(如丈夫的珠宝),因上诉方未提出明确的量化主张,法官选择将其从资产池中移出,转而在第75(2)条款下作为行为因素考量。
2. 贡献评估: 丈夫的初始财产和巨额遗产构成了家庭财产的绝对基础,这是无可争议的核心事实。尽管妻子做出了长期的、重大的非经济贡献,但与丈夫数百万澳元的资本注入相比,初审法官认为65/35的贡献比例是公允的。
3. 未来需求调整: 上诉方律师已当庭承认进行上调“不合适”,法官因此没有理由再作出对其有利的调整。
综上,初审判决是完全基于庭审所呈现的证据和法律论证作出的,逻辑严密且有据可循。上诉法院明确指出,仅凭初审时的材料,上诉是无法成功的。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在全面审查了初审记录、双方的上诉材料以及颠覆性的新证据后,上诉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
- 批准接纳新证据: 上诉方于2025年11月5日提交的“在上诉中采纳进一步证据的申请”被批准。法庭正式接纳了被上诉人贷款申请中的三份关键文件作为本案的新证据。
- 上诉成功: 上诉被允许。
- 推翻原判: 初审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的所有命令均被撤销。
- 发回重审: 案件被发回至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二庭),由另一名法官进行重审。
- 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需支付上诉人上诉程序的部分诉讼费用,固定金额为10,000澳元。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本案的胜负手不在于对初审判决的法律技术细节辩论,而在于一份在庭审结束后才出现的、具有毁灭性力量的新证据。这份证据彻底颠覆了初审法官赖以作出判决的核心事实基础,从而使整个案件的逻辑大厦轰然倒塌。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典型地通过指出初审法官在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而赢得的上诉。恰恰相反,上诉法院明确肯定了初审法官基于当时庭上的证据所作出的判决是合乎逻辑的。案件的胜利完全依赖于上诉程序中的“接纳新证据”这一特殊机制。它生动地展示了,即使一个判决在当时看来无懈可击,一旦其赖以存在的核心事实被后续出现且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为虚假,整个司法结论也必须被推翻。
判决要点: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判决要点,是上诉法院对新证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法庭强调,只有当新证据“非常可能”导致初审作出不同判决时,才应被接纳。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收入状况是评估其未来需求(《家庭法》第75(2)条款)的核心要素。初审时,法官基于“他是一个没有其他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这一“事实”作出判决。而新证据显示他年入17.6万澳元,这一信息与前者“猛烈冲突”,完全改变了双方未来财务能力的对比,因此必然会影响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法官在处理新证据时,主要依据的是判例法确立的原则,尤其是在CDJ v VAJ (1998) 197 CLR 172一案中阐明的标准。该案指出,上诉法院在决定是否接纳新证据时,需考虑:
1. 该证据在初审时是否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获得?(本案中,贷款文件在庭审后才产生,符合此条)
2. 该证据是否具有高度的可信度?(本案中,正式的银行贷款文件可信度极高)
3. 该证据是否非常可能在初审中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案中,收入的巨大差异显然会影响判决)
此外,在决定是否发回重审时,法庭参考了Allesch v Maunz (2000) 203 CLR 172一案的原则。由于被上诉人也表示希望就其变更的财务状况提交自己的新证据,这使得案件事实再次变得具有争议性,需要通过完整的庭审程序(包括交叉盘问)来重新认定。因此,发回重审而非由上诉法院直接重新作出判决,是保障双方程序公正的唯一选择。
制胜关键:
本案上诉成功的唯一且决定性的关键,就是上诉方成功地将那份证明被上诉人真实收入的贷款申请文件提交给了上诉法院。这份文件的杀伤力在于:
* 直接性: 它直接来源于被上诉人本人向金融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无可抵赖。
* 颠覆性: 它所揭示的17.6万澳元年收入,与被上诉人在法庭上“靠养老金生活”的宣誓证词形成了无法调和的矛盾,直接击溃了其在法庭上树立的经济弱势形象。
* 时效性: 这份文件产生于判决之后、上诉期间,完美地解释了为何在初审时无法提供这一证据。
判决依据拆解:
胜局点一:新证据与庭审证词的“猛烈冲突”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使用了“猛烈冲突”(collides violently)这一极具力量的措辞,来形容新证据与被上诉人庭审证词之间的矛盾。
司法原声(上诉法院判决理由):
“这些声明(指向金融机构申报的收入)与他在庭审中被初审法官所接纳的证据——即他是一名养老金领取者且没有其他收入——发生了猛烈冲突。”
这段话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新证据并非对原有事实的细微补充或修正,而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初审判决的一个核心事实支柱。在家庭法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当前及未来收入能力是决定第75(2)条款调整的关键。一个年收入17.6万澳元的自雇人士与一个仅靠养老金生活的退休人员,在“未来需求”上的评估将截然不同。因此,这一冲突直接动摇了初审判决的公正性。
胜局点二:为何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
当上诉法院认定初审判决存在瑕疵时,通常有两个选择:一是直接运用上诉法院的权力重新作出判决,二是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本案选择了后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至关重要。
司法原声(上诉法院判决理由):
“然而,被上诉人确认,如果上诉人成功证明了上诉错误且案件需要重新裁决,他也希望依赖更新的证据。法律允许他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做……因此,除了将案件发回重审,别无选择。”
这段话揭示了程序公正的核心原则。因为上诉人的新证据引发了事实争议,被上诉人同样有权就其变更的财务状况(他声称自己的健康和财务状况在贷款后又发生了变化)提交自己的证据并接受质证。上诉法庭的功能是审查法律适用错误,而不是进行新一轮的事实调查和证据辩论。当核心事实因新证据的出现而变得不确定时,唯一公平的做法就是启动一个全新的庭审程序,让双方在同一起跑线上重新举证、质证。
败方原因分析
被上诉人虽然在初审中凭借其巨大的经济贡献和看似弱势的收入状况赢得了有利判决,但在上诉中却最终落败。其核心败因在于向法庭作出了虚假陈述,且这一陈述被无可辩驳的证据所揭穿。
* 诚信的丧失: 他在两个具有法律严肃性的场合——法庭和金融机构——作出了完全相反的陈述。这种行为不仅摧毁了他在本案中的可信度,更可能使其面临伪证罪的法律风险。
* 诉讼策略的短视: 他可能认为,只要在庭审中成功塑造了“无收入”的形象,判决便会尘埃落定。他没有预料到,自己在庭审后为执行判决而采取的行动(申请贷款),反而成为了推翻判决本身的致命武器。这充分说明,在法律程序中,诚信义务贯穿始终,任何阶段的不实陈述都可能在未来成为颠覆性的风险。
启示
- 诚信是诉讼的基石: 法律程序中最不可逾越的底线就是诚信。向法庭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可能导致案件败诉,更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 诉讼是一个动态过程: 案件的走向并非在庭审结束后就一成不变。新证据的出现,尤其是在上诉阶段,完全有可能颠覆既有判决。时刻保持警惕,关注对方在庭审结束后的行为,有时会收获意想不到的线索。
- 专业代理至关重要: 本案初审中,上诉方律师在关键问题上的模糊表态和不当让步,直接导致了初审的不利局面。一个经验丰富、逻辑清晰的律师,能够在庭审的每一个关键节点为你守住阵地,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 不要低估任何一份文件的重要性: 一份看似普通的贷款申请文件,最终成为了推翻整个判决的关键。在法律世界里,任何一份白纸黑字的文件都可能成为决定性的证据,必须以最审慎的态度对待。
- “赢了官司”不等于“终局”: 即使获得了有利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仍需保持谨慎和诚信。本案中,被上诉人正是为了执行对己有利的判决而去申请贷款,结果反而导致判决被推翻,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问答环节
问题一:为什么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官没有犯错,但还是推翻了她的判决?
答: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区别。上诉法院审查的是初审法官在“当时所掌握的证据和信息”的基础上,其判决逻辑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本案中,初审法官基于“丈夫是养老金领取者”这一庭审“事实”作出的判决,其逻辑是成立的。上诉法院推翻判决,不是因为初审法官“犯了错”,而是因为新证据证明了初审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本身是错误的。这好比一位厨师用现有食材做出了一道完美的菜,但后来发现其中一样关键食材是坏的,那么这道菜本身就需要被重新制作,但这并不代表厨师的烹饪技术有问题。
问题二:丈夫为这次上诉支付了10,000澳元的诉讼费,这笔钱多吗?
答:相对来说,这笔钱非常少。判决书提到,上诉人(妻子)为此次上诉花费了近60,000澳元,并且聘请了两位资深大律师。法庭认为,上诉之所以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上诉人在初审时没有如实陈述自己的收入状况,因此他需要为引发这次上诉承担部分责任。法庭在评估后,酌情命令他支付10,000澳元,这更多是一种象征性的惩罚,而非对上诉人全部费用的补偿。
问题三:案件发回重审后,丈夫是否还能主张自己是靠养老金生活?
答:几乎不可能。那份年收入17.6万澳元的贷款申请文件已经被上诉法院正式接纳为本案证据。在接下来的重审中,这份文件将作为核心证据被呈交给新的法官。被上诉人将不得不正面回应这份文件,解释他为何在两个不同场合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财务信息。他可以尝试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目前的财务状况又发生了变化(例如失业或健康恶化),但他无法否认自己在2025年9月曾向银行作出过高收入的声明。他的个人信誉已经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家庭法 – 财产分割上诉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对上诉程序的终结,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本案属于婚姻财产分割,但以下为家庭法案件中通用的核心法律测试标准,供实务参考。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在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伴侣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时,法庭会综合考量以下九个因素,并非要求全部满足,而是看整体情况:
* 居住时长: 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通常以2年为门槛。
* 居住性质: 是否共同居住?居住的安排是怎样的?
* 性关系: 是否存在性关系?
* 财务依赖: 双方是否存在财务上的互相依赖或一方供养另一方的情况?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 双方如何拥有、使用和购置财产?是否存在联名账户或联名资产?
* 子女照顾与支持: 是否有共同的子女?或一方是否对另一方的子女承担了抚养责任?
* 对外关系公开度: 双方的关系在家人和朋友中是否被承认为伴侣关系?
* 公众名声: 在公众眼中,双方是否被视为一对伴侣?
* 双方承诺程度: 双方是否对共同生活作出了相互的承诺?
财产分割四步法:
这是澳大利亚家庭法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1. 净资产池认定: 识别并评估双方在当前时点所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养老金,计算出可供分割的净资产总额。
2. 贡献评估: 全面评估双方在整个关系期间(包括同居和婚姻阶段)的各种贡献,并将其以百分比的形式量化。贡献分为:
* 经济贡献: 包括工资收入、初始财产、遗产、赠与等。
* 非经济贡献: 如一方的商业头脑、个人努力对资产增值的贡献。
* 作为主妇/家长的贡献: 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子女等。
* 负面贡献: 如赌博、挥霍、家庭暴力等可能减损家庭财产的行为。
3. 未来需求(第75(2)条因素调整): 在贡献评估的基础上,考量一系列法定因素,以判断是否需要对贡献比例进行调整,从而满足一方的未来需求。这些因素包括:
* 年龄与健康状况。
* 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
* 照顾子女的责任。
* 对另一方收入能力的贡献。
* 关系对个人收入能力的影响。
* 任何其他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如一方的财务不披露行为)。
4. 公平性调整: 综合以上步骤,最终裁定一个对双方而言“公正且衡平”(Just and Equitable)的分割方案。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的唯一准则是“儿童的最大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这分为两个首要考虑和一系列额外考虑:
* 首要考虑:
* 确保儿童能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有意义的关系。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包括被施暴、目睹家暴)。
* 额外考虑:
* 儿童本人的观点(取决于其年龄和成熟度)。
* 父母为履行责任所做的实际安排。
* 父母各自的财务能力。
* 以及其他十余项具体因素。
3. 替代性方法
在常规的财产分割法律框架下,如果一方因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限制而处于不利地位,可以考虑以下替代性或补充性主张:
* 衡平法主张(Equitable Claims): 如果在关系开始前或结束后,一方基于另一方的承诺或行为作出了某种牺牲或贡献(例如,放弃工作搬到另一城市,或出资装修不属于自己的房产),但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为“婚姻资产贡献”,可以尝试提出“构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或“禁止反言”(Estoppel)等衡平法主张,要求对方补偿其损失。
* 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 如果财产分割后,一方因年龄、健康、照顾子女或婚姻对其收入能力造成的影响,而无法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平,可以独立于财产分割,向另一方申请持续的经济支持。本案中,如果丈夫的真实收入得以确认,妻子在重审时提出配偶赡养费申请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 对不披露行为的强硬追击: 如果怀疑对方隐瞒资产,除了依赖法庭作出不利推断外,更积极的策略是主动出击。例如,申请“安东·皮勒禁令”(Anton Piller Order,即突击搜查令)或“马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即资产冻结令),以防止对方转移或耗散资产。同时,积极利用传票(Subpoena)等工具,直接从第三方(如银行、会计师)获取对方的财务记录。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婚姻关系: 必须是合法婚姻。
- 事实伴侣关系: 关系通常需持续至少2年。
- 诉讼时效: 离婚判决生效后,申请财产分割的时效为12个月;事实伴侣关系结束后,时效为24个月。
例外通道(关键):
- 事实伴侣关系(不满2年): 如果关系不满2年,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仍可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 双方育有共同子女。
- 申请人作出了重大的经济或非经济贡献,如不作出判决将对其造成严重不公。
- 诉讼时效(超期): 如果错过了法定的申请时限,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庭外许可”(Leave to apply out of time)。申请人需要证明:
- 如果无法提起诉讼,自己将陷入困境(Hardship)。
- 对于延迟申请,有充分的、可信的解释。
建议: 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轻易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情形,这往往是案件能否成功立案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上诉程序中新证据的接纳、事实推翻、以及因一方不实陈述而引发的诉讼成本等辩论中引用本案。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案件需要在上诉阶段提交一份足以颠覆初审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时,可以引用本案(Willis & Mulder),强调只要该证据满足CDJ v VAJ案确立的“高可信度”和“可能改变结果”的标准,上诉法院就有责任接纳它,以追求实质正义。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试图在上诉中引入新证据,而该证据仅为对初审已有证据的补充或在初审时本可通过合理努力获得,您可以引用本案进行反驳,强调本案获准接纳的新证据具有“猛烈冲突”的颠覆性特质,而对方的证据不具备同等重要性,不应被接纳。同时,可以引用本案中上诉方多个地面上诉理由被驳回的部分,来说明上诉法院不会轻易干预初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结语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司法天平不仅衡量证据的重量,更衡量诚信的分量。被上诉人试图通过在不同场合扮演不同经济角色的方式来谋取利益,最终却因无法自圆其说而导致了有利判决的倾覆。这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法律真理:任何试图操纵事实的行为,最终都可能成为埋葬自己的证据。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Willis & Mulder [2025] FedCFamC1A 217)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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