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厅摔伤案:因舞池彩带滑倒导致肩部受伤,场地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及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Tsiaras v SPI Management Pty Ltd [2023] VCC 699],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维多利亚州郡法院 (County Court of Victoria)
审理法官:Judge Robertson (罗伯逊法官)
案由:过失侵权(人身伤害赔偿)—— 场地占用者责任
裁决日期:2023年5月9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场地占用者责任
关键词 2:过失侵权
关键词 3:彩带滑倒受伤
关键词 4:过失认定
关键词 5:共同过失
关键词 6:非经济损失赔偿
背景:
本案涉及原告索菲·齐亚拉斯(Sophie Tsiaras)在2018年新年前夜参加被告SPI管理有限公司(SPI Management Pty Ltd)经营的“星际国际宴会中心”跨年活动时,于舞池中摔倒受伤。原告主张,其摔倒是由于舞池地面上的彩带(streamers)导致,并据此向作为场地占用者的被告提起过失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左肩骨折脱位及膝盖、脚踝疼痛等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否认存在过失。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被告是否对原告的伤害存在过失? 这包括舞池是否具有固有湿滑性、事发时舞池上是否存在彩带、彩带是否具有湿滑或易缠绕的危险、原告摔倒的具体机制(是滑倒还是缠绕)、以及被告作为场地占用者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防止此类风险。
2. 原告的伤害是否由被告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 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原告是否存在共同过失? 包括其是否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未保持适当观察、未注意脚下、或在已知脚踝存在旧伤的情况下仍穿高跟鞋跳舞等。
4. 如果被告存在过失且构成因果关系,原告应获得何种程度的损害赔偿? 这包括非经济损失、过往及未来经济损失、过往及未来照护费用以及医疗费用。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2018年12月31日的新年前夜,原告索菲·齐亚拉斯与丈夫、妹妹及朋友一同前往位于普雷斯顿的“星际国际宴会中心”参加跨年庆祝活动。该场所由被告SPI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原告曾多次光顾该场所,包括参加过2017年的新年舞会,对场地状况有所了解。当晚约有300至400名宾客,乐队在舞台上演奏,舞池四周摆满了餐桌。每张桌子上都备有餐具、酒杯、彩带和“香槟瓶状”的派对礼炮,后者在拉动绳子后会喷出小彩带。午夜前,舞池地面是干净的。原告曾多次在舞池跳舞,并未觉得地面有任何问题。
午夜临近,灯光变暗,乐队开始倒数。在倒数到零时,灯光短暂熄灭,午夜钟声敲响,人们互相拥抱、祝贺新年。随后,宾客们从四面八方向舞池抛洒彩带。原告的丈夫、妹妹和朋友回到了自己的餐桌,但原告看到一位旧同事(柯斯科斯女士,Ms Koskos)仍在舞池,便留下来与她一同跳舞。她们跳的是“Syrto”舞,一种希腊传统舞蹈,舞者手拉手围成半圆形,步法包括左右移动、前后进退以及起始时的一些跳跃动作。原告当时脚穿一双黑色的“Supersoft”品牌高跟凉鞋,鞋跟约6-7厘米高,已穿了三四年。跳舞时,原告没有留意脚下。
在跳了大约四步之后,原告的左脚向前迈出,感觉到鞋跟处有东西,随即向后退并把重心放在左脚时,左脚突然“塌陷”,她便仰面倒地。原告的左膝撞到了舞台,双脚则落在舞池右侧,她本人则倒在舞池靠近舞台的位置,头部离舞台约12厘米。摔倒后,原告感到左肩剧痛,无法动弹,膝盖肿胀疼痛,脖子也有痛感。柯斯科斯女士见状立即上前,试图清洁原告鞋子周围的彩带,并呼叫乐队停下音乐,并叫人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原告被送往奥斯汀医院。救护车记录显示,原告自述“踩到一堆五彩纸屑滑倒”,导致左肱骨受伤,但无头部撞击或意识丧失。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证据链:
- 原告证言:强调事发时舞池上遍布彩带,其脚跟在舞动中感受到彩带,并随即摔倒。她认为彩带的缠绕或滑腻是直接原因。
- 柯斯科斯女士证言:证实午夜过后舞池上确实有大量彩带,她也曾“清理”脚下的彩带以免滑倒。她观察到原告摔倒后,其鞋子周围有彩带。
- 急救记录:记录原告自述“踩到一堆五彩纸屑滑倒”,并提及左肱骨受伤。
- 医疗报告(克雷格·米尔斯医生和特伦斯·萨克斯比医生):证实原告左肩遭遇骨折脱位,并详细记录了后续的多次治疗、手术及持续疼痛情况,以及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
- 工资单:显示原告因伤中断工作,导致经济损失。
- 家人证言(迈克尔·齐亚拉斯先生和乔安娜·齐亚拉斯女士):描述原告受伤后生活能力受限,需要大量家务和个人照护协助,以及其情绪变化和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 法律论点:
- 被告作为场地占用者,根据《侵权法》第14B(3)条和普通法,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原告因场地状况或在场活动(如抛洒彩带)而受伤。
- 舞池上的彩带构成了可预见的、并非微不足道的滑倒或缠绕风险,被告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如清除彩带、提供警告、对员工进行适当培训)构成过失。
- 被告的过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必要条件(事实因果关系),且在法律上应承担责任(责任范围)。
- 原告未存在共同过失,其跳舞行为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证据链:
- 被告答复书(回答质询):声称舞池是“圆形防滑舞池”,未上漆或抛光,且已使用15年未发生过类似事故。舞池在有彩带的情况下也被认为是安全的。
- 彩带实物: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与事发时同类型的纸质彩带,强调其不滑,且易碎。
- 医疗报告(特伦斯·萨克斯比医生):虽由原告提交,但被告引用其中关于原告旧伤(左踝骨关节炎)和其左肩原有创伤的记录。
- 原告旧伤记录:包括2001年的左肩骨折、脚踝和脚部疼痛、右脚趾撕裂、腰背疼痛等,暗示原告本身存在健康隐患。
- 工资单:被告引用部分数据,试图说明原告伤后工作时间与收入并未显著减少。
- 法律论点:
- 被告不否认其作为场地占用者的注意义务,但否认存在过失行为。
- 舞池上的彩带不构成可预见的或并非微不足道的风险,因其不滑且易碎,且过去15年从未发生过类似事故。
- 即使存在风险,被告也无需采取原告建议的措施,因为风险极低,且被告并非“保险公司”。
- 原告的摔倒并非由于舞池彩带引起,可能是其自身健康状况(如左踝关节炎)或跳舞行为(如穿高跟鞋跳舞、未保持适当观察)所致,因果关系不成立。
- 若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失,原告也存在共同过失,因其在已知脚踝问题和舞池有彩带的情况下,仍未谨慎跳舞,应对其损害承担至少50%的责任。
核心争议点:
- 舞池是否存在固有危险? 原告称彩带湿滑易缠绕;被告称彩带不滑且易碎,无固有危险。
- 原告摔倒的真正原因? 原告称是彩带导致滑倒或缠绕;被告质疑是原告自身健康状况或不慎。
- 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舞池彩带风险的预见性、重要性以及合理预防措施的范围和可行性。
- 共同过失比例? 若双方均有过失,原告是否对自身受伤负有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 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告对非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失的估算是否合理,是否受到非事故因素(如COVID-19)影响。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庭审中,双方通过宣誓书(affidavits)提交了各自的事实陈述和支持证据。
原告的宣誓书:着重描述了新年前夜舞池中彩带的密集程度,强调彩带如何交织、缠绕,形如“地毯”,增加了滑倒的风险。她详细陈述了左脚在舞蹈中感受到“鞋跟处有东西”,随后脚下“塌陷”导致摔倒的瞬间。原告在宣誓书中还列举了其左肩骨折脱位后的痛苦经历,包括手术、恢复期的不适,以及对日常家务、个人护理、照顾孙辈、工作能力和情绪状态的深远影响。她提供了医生的诊断和功能受限的评估,以及家人提供的额外照护细节,以支持其各项损害赔偿主张。宣誓书旨在构建一个清晰的因果链,将被告未能清理舞池彩带的行为,与原告的摔倒及随后的痛苦紧密联系起来。
被告的宣誓书(通过回答质询体现):主要集中于质疑原告对舞池危险性的描述,并强调舞池本身是“防滑”的,且多年来未发生过类似事故。被告提供的彩带样本被用作证明彩带并非湿滑或不易折断。被告还详细引用了原告的病史,包括其左肩的旧伤、脚踝的骨关节炎以及多次脚部受伤的记录,试图提出原告的摔倒可能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关,而非舞池状况。被告的质询回答还包括对原告受伤后工作收入、照护需求等方面的质疑,意图削减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的宣誓书策略在于,通过否认风险的存在性、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并提出原告自身因素,来推卸或减轻责任。
通过对比双方的宣誓书,法官需要审视对同一事件的不同描述。例如,原告对舞池彩带密度的强调与被告声称舞池“安全”之间的矛盾。此外,原告对摔倒机制的描述,在没有直接目击者的情况下,也需与医疗记录中提及的“踩到五彩纸屑滑倒”等初期陈述进行对照,以揭示其中可能存在的记忆偏差或信息重构。法官将根据庭审中对宣誓人证词的交叉盘问结果,来判断哪一方的陈述更具可信度和证据支持。
第五章:法庭命令
本案法官罗伯逊在庭审前或庭审中作出的程序性指令和要求包括:
* 证据材料的提交:要求双方提前提交所有书面证据,包括医疗报告、工资单、宣誓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 庭审证物:允许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与事发时同类型的彩带及原告所穿鞋履作为证物。
* 时间分配:为双方的开庭陈述、证据提交、证人盘问及结案陈词分配了相应时间。
* 专家证人报告:要求双方提交的专家证人报告必须符合相关证据规则和专业性要求。
* 证人交叉盘问:明确了对原告、柯斯科斯女士、齐亚拉斯先生和齐亚拉斯女士进行交叉盘问的程序。
* 合议事项总结:原告方提交了一份《双方同意事项总结》(Plaintiff’s summary of matters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revised)),法官要求被告方确认其中事项是否确已达成一致。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现场,双方的证人证言成为关键,尤其是原告本人及柯斯科斯女士关于摔倒过程的描述,与被告方强调的舞池安全及原告旧伤之间的矛盾。
证人证言中的逻辑断裂与关键证据交锋:
- 原告证言:原告在庭上试图重构摔倒瞬间,强调其左脚后退时鞋跟触碰到“某种东西”,导致脚下“塌陷”并滑倒。她还用手势描述舞池彩带交织缠绕,像“线圈”一样。然而,在交叉盘问中,原告承认自己跳舞时并未看脚下,且无法确定具体是滑倒还是缠绕。她对舞池离舞台的距离也给出了不一致的说法(从“非常近”到测量后约“12厘米”)。这引发了对其记忆准确性和对事件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性的质疑。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罗伯逊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
“原告竭力描述自己受伤的经过和发生事故时的情境,对此我表示认同。然而,她对摔倒具体细节的记忆,以及其他一些事项的记忆,却显得模糊不清。
摔倒的发生可能在瞬间。她没有理由记住摔倒前发生的一切细节,而在摔倒之后,她又承受着剧烈的疼痛。在这种情况下,她难以清晰回忆事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她是一位诚实的证人,但我发现她的证词有时存在问题。”
这段论述直接指出了原告证言的局限性,即其主观感受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偏差。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 柯斯科斯女士证言:柯斯科斯女士证实午夜后舞池上彩带遍布,并称彩带是湿滑的,她自己也曾“用脚拨开彩带”以避免滑倒。她观察到原告摔倒后,其鞋子周围有彩带。然而,在交叉盘问中,她最初称曾试图“清理”原告鞋子上的彩带,但后来又改口说彩带只是在原告脚附近,并未粘连在鞋子上。她也承认事发后未向场地工作人员投诉彩带问题。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就像原告一样,柯斯科斯女士也是一位诚实的证人,她给我的印象是一个非常谨慎的人。然而,她的证词中存在一些内在不一致之处。像原告一样,我认为她也重构了事故当晚的部分事件,并没有清晰的记忆。”
法官再次强调了证人记忆的不可靠性,特别是对细节的重构,削弱了其证言的证明力。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 急救记录:急救人员的记录明确记载原告自述“踩到一堆五彩纸屑滑倒”,并提及左肱骨受伤。这一记录是事发后不久作出的,被视为更接近原始事实的陈述。原告虽未否认曾与急救人员对话,但在庭审中否认舞池有“五彩纸屑”,坚称是“彩带”。
-
被告彩带样本: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与事发时类似的纸质彩带。法官亲自检查后,认为彩带不滑且易碎。这与柯斯科斯女士声称彩带“湿滑”的证词相悖。
-
原告旧伤记录:医疗报告显示原告曾有多处旧伤,包括左肩的旧骨折(虽然原告称已痊愈)、左踝骨关节炎和脚部受伤史。在交叉盘问中,原告承认其左踝偶有肿胀和疼痛,医生曾建议穿矫形鞋,但她当晚仍穿着高跟鞋跳舞。法官注意到,医疗记录中提及原告曾因腰背和左踝疼痛就医,并被诊断出L5/S1椎间盘突出和骨关节炎。
法官裁决逻辑:
罗伯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谨慎的证据评估方法,尤其是在处理证人记忆可能存在的偏差和不一致之处时。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是基于对所有证据的综合考量,而非仅凭任何单一证词。
- 舞池湿滑性:法官采纳了被告的陈述和彩带实物证据,认为舞池本身不湿滑,彩带也不具有固有湿滑性且易碎。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发现舞池本身并不湿滑。… 彩带不滑,它们很容易断裂。… 地面上没有溢出的液体或食物的证据。”
这一裁决直接驳回了原告关于舞池或彩带固有危险性的主张,为过失认定设置了障碍。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 摔倒机制:法官认为原告的证言不足以确证其是踩到彩带滑倒。原告对摔倒瞬间的记忆模糊,且其初期向急救人员描述为“踩到五彩纸屑滑倒”,与庭审中的“彩带”说法有出入。法官认为,原告的左踝关节炎病史、穿着高跟鞋跳舞以及左膝接触舞台等,都可能是导致其摔倒的同样合理或更合理的解释。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原告断言自己脚跟接触到彩带导致摔倒,但在交叉盘问中,她却无法确证彩带是否真的接触到她的鞋子。… 我不接受原告是踩到彩带滑倒的说法。… 还有其他同样可能的解释导致原告摔倒,包括她的脚部塌陷;她的脚踝接触到舞台使她失去平衡;以及她的膝盖接触到舞台使她失去平衡。”
法官明确指出,原告未能满足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即未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证明其所主张的因果关系比其他可能性更具概率性。
- 司法原声引用原则:
- 因果关系缺失:法官最终认定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过失是其受伤的“必要条件”。即使假设被告有过失(例如未能清理彩带),原告也未能充分证明正是这一过失导致了其摔倒。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罗伯逊法官最终裁定:
1. 被告没有对原告的伤害构成过失。
2. 法庭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 驳回原告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将听取双方关于适当的命令和诉讼费用的陈述。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发生在一个庆祝活动中,舞池上抛洒彩带是新年庆祝的常见环节。法官在考量注意义务和合理性时,并未完全脱离这种社会背景。其次,原告对摔倒机制的记忆模糊性,以及其病史中多处旧伤,为被告提供了多种反驳因果关系和提出共同过失的理由。法官对证言的谨慎态度和对专家证据缺位的强调,也为类似案件的证据采信提供了重要指引。
-
判决要点:
- 舞池的非固有危险性:法官认定舞池本身及其上的彩带不具有固有湿滑性或危险性,且无食物或液体泼洒。这直接排除了舞池作为“危险前提”的认定。
- 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法官强调,原告必须证明其所主张的摔倒机制(踩到彩带滑倒)比其他可能性更具概率性。在多种可能解释(包括自身健康状况或意外)并存且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时,原告未能满足举证责任。
- 证人证言的局限性:法官明确指出原告和其证人柯斯科斯女士的记忆模糊和证言不一致,削弱了其对摔倒具体机制陈述的可信度。
- 专家证据的缺位:法官强调,在证明彩带是否湿滑、是否构成危险等问题上,缺乏专家证据的支持,法庭不能进行推测。
-
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依据《侵权法》(Wrongs Act 1958)第48条和第49条的相关规定,来评估被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侵权法》第48条:一般原则
- 第48(1)条:一个人在未能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伤害风险时,不构成过失,除非:
- (a) 风险是可预见的(即,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风险);且
- (b) 风险并非微不足道;且
- (c) 在该情况下,处于该人位置的合理人员会采取这些预防措施。
- 第48(2)条:在确定合理人员是否会采取预防措施时,法院应考虑(除其他相关事项外)以下因素:
- (a) 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 (b) 损害可能造成的严重性;
- (c) 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损害风险的负担;
- (d) 产生损害风险的活动的社会效用。
- 第48(3)条:对于第(1)(b)款的目的:
- (a) 微不足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遥远或虚幻的风险;
- (b) 并非微不足道的风险是指除微不足道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风险。
- 第48(1)条:一个人在未能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伤害风险时,不构成过失,除非:
- 《侵权法》第49条:其他原则
- 在涉及过失责任的诉讼中:
- (a) 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损害风险的负担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该人可能负责的类似损害风险的负担;且
- (b) 损害风险本可以通过以不同方式行事来避免的事实本身不产生或影响对该行为方式的责任;且
- (c) 事后采取本可以(如果早些采取)避免损害风险的行动,本身不产生或影响对该风险的责任,也不本身构成对该风险的责任承认。
- 在涉及过失责任的诉讼中:
- 《侵权法》第51条:一般原则(因果关系)
- 第51(1)条:确定过失导致特定损害包括以下要素:
- (a) 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事实因果关系);且
- (b) 将如此造成的损害责任强加于过失方的责任范围是适当的(责任范围)。
- 第51(1)条:确定过失导致特定损害包括以下要素:
- 《侵权法》第52条:举证责任
- 在确定过失责任的诉讼中,原告始终负有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础上证明与因果关系问题相关的任何事实的责任。
- 《侵权法》第48条:一般原则
-
同案同判参考:
- [Youkhana v Di Veroli [2010] NSWCA 322]:该案强调,在无证据表明此前发生过类似事故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原告受伤的事实推断存在过失。这与本案法官的裁决逻辑一致,即被告场地15年来无类似事故记录是重要考量。
- [Boral Bricks Pty Ltd v Cosmidis; Boral Bricks Pty Ltd v DM & BP Wiskich Pty Ltd [2013] NSWCA 443]:此案指出,专家意见如果缺乏充分依据,即便未被反对,也可能被判为不可采纳或不予重视。本案中法官对两位骨科医生在照护时间等非其专业领域意见的质疑,与此精神相符。
- [Wyong Shire Council v Shirt (1980) 146 CLR 40]:此案确立了“遥远或虚幻的风险”不具可预见性的标准,但若风险并非遥远或虚幻,即便发生可能性极低,也可能被视为可预见。本案法官虽然承认抛洒彩带是庆祝活动的一部分,但仍需评估其是否构成可预见的非微不足道风险。
-
败方原因分析:
- 未能满足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这是原告败诉的最核心原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其摔倒更可能是由舞池彩带导致,而非其他可能性(如自身健康状况、穿高跟鞋跳舞时的不慎)。法官明确指出,在多种可能性并存时,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因果关系具有更高的概率。
- 证人证言的脆弱性与不一致:原告及其证人对关键细节(如摔倒机制、彩带是否粘在鞋上、舞池是否有五彩纸屑)的描述存在记忆模糊和不一致。这削弱了法官对这些证言的采信度。例如,柯斯科斯女士前后矛盾的证词,以及原告对摔倒机制的模糊记忆,使得法官无法确信其摔倒的具体原因。
- 缺乏独立专家证据支持核心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专家证据来证明舞池彩带具有湿滑性或易缠绕性,或者该类彩带会构成独特的危险。法官明确表示,不能凭空推测彩带的危险性。
- 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忽视:虽然法官未深入讨论共同过失,但判决中提及原告有左踝关节炎病史,且医生建议穿矫形鞋,但其当晚仍穿着高跟鞋跳舞,并且在跳舞时未留意脚下。这些事实在法官评估被告注意义务的合理范围时,可能已间接影响了法官的心证。
启示
- 证据为王,细节定胜负:判决书反复强调证据的细节和一致性。即使是亲身经历者,其证言也可能因记忆偏差而削弱。任何索赔都必须有扎实的证据链支撑,尤其是在因果关系存疑时。
- 避免“重构”而非“回忆”:当事人证言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回忆与重构的区别在于,回忆是对事件的如实再现,而重构则可能受事后信息或期望影响。法官对这种“重构”持警惕态度,提示我们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记录,避免过度解读。
- 专家证据的重要性:在涉及专业领域(如材料特性、风险评估、医疗照护需求)的案件中,缺乏有资质的专家证据会严重影响案件走向。法官不会代替专家进行推测。
- 因果关系的双重考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仅要证明“若无被告行为则无损害发生”(事实因果),更要证明损害是“适当”归咎于被告的(法律责任范围)。即便表面上损害似乎由某行为引起,也需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
- 自我保护不可或缺:即便场地占用者负有注意义务,作为个体也应尽到合理谨慎义务。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是避免伤害和避免被认定共同过失的重要一环。
问答环节
Q1: 原告摔倒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法官为什么不采信是彩带导致?
A1: 法官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彩带是导致其摔倒的更可能原因。虽然舞池中有彩带,但法官发现这些彩带不湿滑且易碎,不构成固有危险。原告在庭审中对摔倒的具体机制(是滑倒还是缠绕)记忆模糊且说法不一,并承认跳舞时未看脚下。此外,原告有左踝关节炎病史,并穿着高跟鞋跳舞,这些自身因素都可能是导致其摔倒的同样合理或更合理的解释。在多种可能性并存且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时,原告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举证标准。
Q2: 被告作为场地经营者,是否完全没有责任?难道不需要清理舞池上的彩带吗?
A2: 法官裁定被告没有构成法律上的过失。虽然被告作为场地经营者对顾客负有注意义务,但法官认为舞池上的彩带不构成“可预见的、并非微不足道的风险”。原因在于彩带本身不湿滑且易碎,且被告的场地在过去15年内从未发生过因彩带导致的类似事故。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这种风险的情况下,法官认为合理谨慎的场地经营者不会被要求在午夜后的几分钟内立即清理舞池上的彩带。因此,被告未清理彩带的行为不被认定为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Q3: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过失,那原告的共同过失会如何影响赔偿金额?
A3: 尽管本案最终未认定被告有过失,但法官在判决中讨论了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问题,并表示如果被告被认定有过失,原告也将被认定存在共同过失,且会将赔偿金额减少50%。原告的共同过失原因包括:她明知自己左踝存在旧伤(骨关节炎),却仍选择穿高跟鞋跳舞;在舞池中有彩带的情况下,她跳舞时未能保持适当的观察,没有注意脚下。法官认为,原告的这些行为超出了“仅仅是疏忽或判断失误”,达到了过失的门槛,因此需要对自己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人身伤害 – 场地占用者过失侵权纠纷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本案属于人身伤害与赔偿类案件,主要依据《民事责任法》(Civil Liability Act,本案指《Wrongs Act 1958》)下的过失侵权原则进行判断。以下是核心法律测试标准:
核心测试(《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
- 是否存在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 认定标准:被告是否与原告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关系,使得被告有义务合理注意以避免对原告造成可预见的损害。在场地占用者责任中,场地占用者对其进入其场所的访客通常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 本案适用:被告作为场地占用者,对进入其场所的访客(包括原告)负有注意义务,需合理注意以确保场所安全。对此双方均无争议。
- 是否违反了义务(Breach of Duty)?
- 认定标准:《民事责任法》第48条规定,判断是否违反义务,需考虑:
- 风险是否可预见(Foreseeability)? 第48(1)(a)条:合理的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风险?风险是否“遥远或虚幻”?
- 风险是否并非微不足道(Not Insignificant)? 第48(1)(b)条:风险是否低于微不足道的门槛?
- 合理的人是否会采取预防措施(Reasonable Precautions)? 第48(1)(c)条结合第48(2)条:考虑损害发生的可能性(a)、损害的严重性(b)、采取预防措施的负担(c)、产生风险活动的社会效用(d)。
- 本案适用:
- 风险可预见性:法官认为舞池彩带滑倒的风险并非合理可预见。被告场地15年来从未发生过类似事故,且无证据表明彩带本身湿滑或构成危险。法官指出,这不是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风险,被认为是“遥远或虚幻的风险”。
- 风险并非微不足道:法官进一步指出,即便假设风险可预见,其发生的可能性也“微不足道”。基于无历史事故、彩带不滑易碎、无泼洒物等证据,法官认为风险发生的概率极低。
- 合理预防措施:由于风险未被认定为可预见或并非微不足道,法官认为合理的人不会采取原告所主张的预防措施(如立即清理彩带、提供警告、对员工进行特定培训等)。
- 认定标准:《民事责任法》第48条规定,判断是否违反义务,需考虑:
- 违反是否导致了损害(Causation)?
- 认定标准:《民事责任法》第51条规定,因果关系包括两部分:
- 事实因果关系(Factual Causation):第51(1)(a)条:被告的过失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but for”测试)?如果没有被告的过失,损害是否就不会发生?
- 责任范围(Scope of Liability):第51(1)(b)和第51(4)条:将损害责任强加于被告是否适当?这涉及政策性考量。
- 本案适用:
- 事实因果关系:法官认定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过失是其摔倒受伤的必要条件。原告未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如自身左踝旧伤、穿高跟鞋跳舞时脚部塌陷、左膝接触舞台),证明其所主张的踩到彩带滑倒是更可能的原因。在多种并存的解释中,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因果关系具有更高概率。
- 责任范围:由于事实因果关系未被建立,法官无需进一步审议责任范围。
- 认定标准:《民事责任法》第51条规定,因果关系包括两部分:
核心测试(损害赔偿):
- 非经济损失(Non-economic Loss)
- 认定标准:《民事责任法》第28LE条规定,索赔非经济损失的前提是伤害必须达到“重大伤害”(Significant Injury)的阈值。此外,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受到法定上限的限制(如2021-2022财年为644,640澳元)。法庭会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疼痛、生活便利性丧失等)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裁量。
- 本案适用:双方同意原告的伤害构成“重大伤害”。法官假设如果需要判赔,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和恢复情况,判赔150,000澳元。
- 过往及未来经济损失(Past and Future Economic Loss)
- 认定标准:需证明因伤害导致收入损失或挣钱能力下降。
- 本案适用:法官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因伤导致挣钱能力下降。原告伤后工作时长和收入与伤前大致相同,且工作时间减少主要受疫情影响。因此,法官假设判赔,过往经济损失为8,753.75澳元(包括养老金),未来经济损失为零。
- 过往及未来照护费用(Past and Future Gratuitous Care)
- 认定标准:《民事责任法》第28IA条规定,索赔无偿照护服务需满足:合理需要、仅因受伤产生、若非受伤则不会获得服务。且如果服务提供少于每周6小时且少于6个月,则不能获得赔偿。
- 本案适用:法官接受原告需要照护,且该需求仅因受伤产生,若非受伤则不会获得。法官认为原告未来每周合理照护时间为5小时。根据此计算,假设判赔,过往照护费用为33,299.23澳元,未来照护费用为81,238.61澳元(已折扣25%)。
- 医疗费用(Medical Expenses)
- 认定标准:需证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合理且必要。
- 本案适用:双方同意过往医疗费用为3,000澳元。法官假设判赔,未来医疗费用为3,000澳元(考虑到原告将来的复诊和潜在的骨关节炎变化风险)。
3. 衡平法救济与替代性主张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尤其当成文法(如《民事责任法》)未能成功建立过失侵权责任时,衡平法救济通常较难直接适用,因为过失侵权的核心是追究合理注意义务的违反,而非财产权益或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推定信托:在本案情境下不适用。原告遭受的是人身伤害,而非被告无偿获得原告的财产或劳动贡献。因此,不涉及推定信托或不当得利等衡平法原则。
* 其他普通法原则:原告的诉讼已基于普通法过失侵权原则(并受《民事责任法》规限),法庭对该原则下的所有要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因此,不存在其他“绝地反击”的普通法原则可供替代主张。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注意义务:场地占用者对进入其场所的访客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双方对此无争议。
* 重大伤害:索赔非经济损失必须证明伤害达到《民事责任法》规定的“重大伤害”阈值。本案中双方也对此无争议。
例外通道(关键):
本案未涉及诉讼时效、管辖权等程序性门槛的争议,也未触发《民事责任法》中关于因果关系或举证责任的特殊豁免条款。法官严格按照一般过失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进行审查。
建议:在本案这类明确的过失侵权案件中,若未能满足核心的“违反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要件,则较难通过其他“例外通道”获得救济。重点应放在扎实地准备证据以证明过失和因果关系。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本案可作为在场地占用者责任和过失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方面的重要参考案例。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案情涉及类似庆祝活动中抛洒彩带或类似非固有危险物品的情况,可引用本案,支持此类物品并非必然构成“可预见的、并非微不足道”的风险,从而减轻场地占用者的注意义务。
* 当您需要强调证人证言可能存在的记忆偏差和事后重构时,可引用本案法官对原告和证人证言可信度的评估,以质疑对方证人的可靠性。
* 当您需要强调缺乏专业证据对证明危险性是致命缺陷时,可引用本案中法官对彩带是否湿滑缺乏专家证据的强调。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您应强调本案中彩带被法官认定为“不湿滑且易碎”,与您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湿滑、不易碎或其他更具危险性的物品不同,从而主张本案不适用。
* 强调本案中原告存在脚踝旧伤且穿着高跟鞋跳舞的独特事实,与您案件中受害人可能不具备这些过失因素的情况相区分。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Tsiaras v SPI Management Pty Ltd)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原始案件文档:
👉 无法完整查看文档?
点击此处在新页面下载原判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