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家庭法同居协议纠纷:被告缺席审理,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Delan & Lin [2025] FedCFamC2F 993,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 (FCFCOA)
审理法官:埃德肖法官
案由:强制执行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
裁决日期:2025 年 7 月 21 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具约束力财务协议
关键词 2: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关键词 3:缺席审理
关键词 4:替代送达
关键词 5:法庭酌情权
关键词 6:事实伴侣关系法案

背景:
本案涉及一名申请人(前同居伴侣)寻求法院强制执行一份她与被申请人(前同居伴侣)之间于 2015 年签订的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该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在某处不动产中的权益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自诉讼开始以来一直未出庭或提交任何文件,导致法院需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尽管被申请人缺席,该财务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有效性、可执行性,以及法院是否应根据《1975 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第 90UN(c) 条命令强制执行该协议,并任命申请人代被申请人签署必要文件以完成财产转让。申请人还寻求获得诉讼费用。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是事实伴侣关系。申请人出生于 1962 年,被申请人出生于 1969 年。两人于 2007 年 8 月开始同居,并于 2019 年 1 月最终分居。

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关系出现裂痕。2015 年 1 月 10 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1975 年家庭法》第 90UC 条项下的第八AB部分财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旨在处理双方在同居关系破裂时的财产和财务资源分配问题。协议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在“C 区郊区房产”中的所有权益将转让给申请人。双方律师均提供了独立的法律意见,并签署了符合法案要求的证书,这些证书附在协议中。

分居后,申请人多次尝试与被申请人沟通以执行协议。2022 年 8 月 9 日,申请人通过微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他转让该房产的权益。被申请人最初提出需要 20,000 澳元作为“姿态”才会签署文件,但此后拒绝进一步沟通,甚至修改微信设置以阻止申请人的联系。

由于被申请人的不配合,申请人于 2023 年 10 月 6 日通过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要求,告知其若不按协议转让房产,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信件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至被申请人已知地址。被申请人仍未作出回应。2024 年 5 月 31 日,申请人再次致电被申请人,明确告知将启动法律程序,但被申请人直接挂断电话,并从此拒绝接听申请人的电话。

面对被申请人的持续缺席和不配合,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向法院提交了启动申请,寻求强制执行该协议。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经修订的启动申请 (2025 年 3 月 4 日): 概述了寻求强制执行协议第 6(b) 条的诉求,即要求被申请人转让其在 C 区郊区房产的权益。
  • 申请人誓章 (2025 年 5 月 6 日): 证实了双方同居和分居日期,并详细说明了多次尝试联系被申请人执行协议的经过,包括微信交流记录和被申请人拒绝沟通的情况。
  • 申请人律师誓章 (2025 年 3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7 日,2025 年 6 月 12 日): 提供了送达法律文件(包括启动申请、誓章和法院指令)的详细记录,证明已履行了替代送达和短信通知义务,并确认被申请人已收到相关通知。
  • 财务协议副本 (2015 年 1 月): 协议原件,包括 Recital G、H、I 以及第 5、6、10、12 条款的详细内容,证明协议的签署、条款内容以及律师独立法律意见证书。
  • 分居声明 (2025 年 6 月 9 日): 经申请人签署的正式分居声明,符合《家庭法》第 90UF 条的要求,并已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无出庭或书面文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论点。他缺席了所有法庭聆讯,也未提交任何回应文件或誓章。
核心争议点:
  • 协议的约束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鉴于被申请人的缺席,法院需独立判断该财务协议是否符合《家庭法》第 90UC、90UF、90UG、90UJ 条规定的所有要求,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被强制执行。
  • 送达的有效性与知情权: 尽管被申请人缺席,法院需确认被申请人已充分收到所有法律文件和法院指令,且知晓诉讼的进展和缺席的后果。
  • 法院酌情权: 在确定协议有效后,法院是否应根据《家庭法》第 90UN(c) 条行使酌情权,强制执行协议条款,并任命第三方(如申请人)代被申请人签署必要文件。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申请人的宣誓书详细记录了她与被申请人同居关系从开始到破裂的各个阶段,特别是协议签订的背景以及此后为执行协议所作的持续努力。她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地展示了被申请人对转让房产的最初态度(提出金钱要求)及其后来的回避行为。她还提供了律师函的副本,证明已正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协议义务。这些陈述共同描绘了一个被申请人持续不配合并试图逃避协议义务的画面。

申请人律师的宣誓书则侧重于送达程序和法院指令的遵守情况。律师详细记录了每次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件的日期、方式(包括快递、微信、短信)以及收到的反馈(例如微信的自动回复),以证明已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被申请人知悉诉讼。这些宣誓书旨在确立法院对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的合法基础。

通过这些宣誓书,申请人构建了一个严谨的证据链,以证明协议的合法性、自己的尽责以及被申请人的恶意回避。法院会审视这些宣誓书的细节,特别是对关键事件日期的记录和沟通内容的呈现,以评估其可信度和证明力。法院还会审视被申请人对微信账户的更改行为,是否是为了阻碍司法程序。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聆讯前,法官作出了以下程序性安排和指令:
1. 替代送达令: 法院指令申请人通过挂号信(追踪邮件)和微信向被申请人送达其启动申请、支持文件及法院指令副本。
2. 短信通知令: 法院指令申请人或其律师向被申请人发送特定内容的短信,告知其诉讼进展、下次开庭日期以及缺席的潜在后果(包括可能进行无辩护聆讯并承担费用)。
3. 合规证据提交令: 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已遵守了替代送达和短信通知指令。
4. 回应文件提交期限: 法院设定了被申请人提交回应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截止日期(通常为送达后 28 天)。
5. 无辩护聆讯警告: 法院明确告知,如果被申请人未能遵守指令或出庭,案件可能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无辩护聆讯。
6. 远程出庭许可: 法院批准申请人通过 MS Teams 远程出席法庭聆讯,并要求提供相关链接和拨入详情。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鉴于被申请人选择缺席,本案的听证会更多地体现为法官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审慎审查。法官并未进行交叉盘问,而是专注于评估申请人证据的完整性、一致性以及其在法律框架内的说服力。

核心证据交锋:
1. 财务协议的条款与律师证书: 法官首先仔细审查了这份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的条款,特别是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第 6(b) 条。同时,法官审阅了附在协议中的双方律师独立法律意见证书,确认其符合《家庭法》第 90UJ(1)(b) 条的要求。这些证书证明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均获得了充分的法律建议。
2. 送达证据链: 申请人律师提交的宣誓书和附录,详细记录了法院指令要求的各项送达操作:通过挂号信送达至被申请人实体地址、通过微信和短信通知。尽管微信送达因被申请人设置了“好友确认”而受阻,但法官认为这一行为本身反映了被申请人刻意回避的态度,并不能否定其已获知诉讼信息。
3. 分居声明的完善: 法官指出最初提交的证据中缺少正式的分居声明。随后,申请人及时提交了一份符合《家庭法》第 90UF 条要求的分居声明,并提供了送达被申请人的证据。

法官裁决逻辑(司法原声引用):
法官在评估协议的约束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时,严格遵循了法案要求和司法先例。

关于协议的约束力,法官引用并采纳了以下核心原则:

“《家庭法》对合同内容没有规定。财务协议不依赖于第 79 条项下的权力。没有明确要求条款必须是公正衡平的。此外,针对第 87 条项下的赡养协议,法院必须确信‘协议中关于财务事宜的条款是适当的’。然而,对于财务协议没有这样的要求。所有要求的是遵守第 90G 条的规定。”
—— 《澳洲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诉里奇案》(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 Rich (2003) 31 Fam LR 667) 第 [73] 段,经由《巴雷诉巴雷案》(Barre & Barre [2021] FamCA 101) 第 [125] 段引用。

这一论述清晰地界定了财务协议的门槛:只要符合特定法案条款,无需额外考量公正性或适当性。

在处理被申请人缺席问题上,法官认为:

“被申请人已收到诉讼通知、要求其提交回应材料的指令以及缺席的后果。… 被申请人必须是在 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5 年 2 月 10 日期间启用了‘好友确认’功能。我推断,这样做,被申请人知道这会过滤掉他选择不加为‘好友’的任何人的通信。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正在寻求执行协议,并且正在使用微信地址与他沟通。被申请人选择阻止或过滤此类通信是他自己的决定,但要考虑到不参与诉讼的后果已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命令和司法注册官要求发送的短信中向他阐明。”

法官的这段分析一锤定音,驳回了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可能不知情的抗辩空间,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的缺席是其知情后的选择,需自行承担后果。

最终,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确凿证据和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严格审查,认定协议具有约束力,且其条款清晰明确,不存在不确定性,足以被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命令如下:
1. 根据《1975 年家庭法》(Cth) 第 90UN(c) 条作出命令,强制执行双方于 2015 年 1 月签订的财务协议,视同为法院命令。
2. 被申请人应执行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行为,将其在 B 街 C 区郊区(新南威尔士州)房产的所有权益转让给申请人。
3. 根据法案第 106A 条,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文件后 35 天内拒绝或忽视签署任何必要文件,则:
a. 任命申请人代被申请人签署该文件;
b. 授权申请人使该文件具有效力。
4. 申请人应全权负责支付与解除该房产的西太平洋银行抵押贷款相关的任何抵押登记解除费、文件处理费和固定利率违约金。
5. 如果被申请人寻求变更或撤销本命令第 1 至 4 条的任何或全部内容,则他必须在 2025 年 8 月 18 日下午 4:00 前提交一份启动申请(家庭法)和一份宣誓书,详细说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以解释为何应撤销或变更该命令。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制胜关键:

本案的制胜关键在于申请人构建了完整且无可辩驳的证据链,证明了:
1. 财务协议本身的合法有效性: 协议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包括书面形式、独立法律意见和律师证书。
2. 同居关系已破裂: 微信信息、律师函和分居声明等均证实了关系已经结束。
3. 被申请人已充分知悉诉讼进程并选择缺席: 律师提供了详尽的送达记录,包括法院指令的替代送达和短信通知,有效驳斥了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的不知情抗辩。

这些关键证据相互印证,有效地将案件的核心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奠定了胜诉的基础。

判决要点:
  • 同居关系破裂的认定: 法院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分居声明,被申请人在微信对话中流露出的态度(谈及“女朋友”、金钱补偿、律师作为中间人)以及关系的恶化,已足以认定双方已分居且无复合可能。这为同居关系破裂的认定提供了更灵活的司法考量视角,超越了字面形式要求。
  • 微信作为有效送达和通知手段: 尽管协议条款中未明确提及微信,但法院认可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沟通效力,并结合被申请人修改微信设置的行为,将其视为被申请人知悉诉讼的证据。这反映了法院对电子通讯方式在法律程序中有效性的承认。
  • 律师失误的补救: 申请人律师最初未及时提交正式分居声明的失误,通过后续法院指令的补救程序,最终并未影响案件的实体裁决。这强调了在诉讼中积极响应法院指令并及时纠正程序性缺陷的重要性。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申请人全程缺席。在这种“无辩护聆讯”的背景下,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论证的审查尤为严格。法官的判决展示了在被告缺席时,法院如何依赖程序性送达的合规性、原告证据的连贯性与说服力,以及对关键法律条款的精确解读,来确保司法公正。本案的判决可作为指导性案例,阐明了在类似情况下,原告方必须如何详尽地构建证据链,以克服被告缺席带来的挑战。

法律依据:

法官在处理证据矛盾和作出裁决时,主要参考了以下法律规定:
* 《1975 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
* 第 90UC 条: 关于同居关系期间财务协议的规定,确保协议在关系破裂时具有效力。
* 第 90UF 条: 关于分居声明的要求,明确何时财务协议中关于财产和财务资源分配的条款开始生效。
* 第 90UG 条: 规定财务协议中某些条款(如关于第 90UB(3) 或 90UC(3) 条事项的条款)在同居关系破裂前不具效力。
* 第 90UJ 条: 规定财务协议何时具有约束力,包括签署、独立法律意见、律师声明交换等要求。
* 第 90UN(c) 条: 赋予法院权力,可以将协议或其特定部分强制执行,视同为法院命令。
* 第 106A 条: 允许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拒绝或忽视执行文件时,任命第三方代为执行。
* 第 117 条: 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
* 《2021 年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Family Law) Rules 2021) (Cth):
* 第 10.13 条: 允许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命令。
* 第 10.14(b) 条: 允许对判决书中的笔误或语法错误进行修正。
* 《2021 年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法案》(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Act 2021) (Cth):
* 第 186 条: 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

同案同判参考:
  • 《澳洲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诉里奇案》(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 Rich (2003) 31 Fam LR 667): 明确了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的法定要求,强调只要符合《家庭法》第 90G 条(同居协议对应第 90UJ),无需额外考量公正或衡平。本案法官引用此案例,确立了对协议约束力判断的低门槛。
  • 《巴雷诉巴雷案》(Barre & Barre [2021] FamCA 101): 哈珀法官在此案中对《家庭法》第 90KA 条(与同居协议的第 90UN 条相似)进行了深入阐述,区分了协议的“约束力”与“有效性、可执行性”。本案法官引用其观点,指明强制执行必须以协议的有效性为前提。
  • 《吉列斯诉克兰德尔案》(Gilles & Crandall [2021] FamCA 504): 本案中,法官在未援引第 90UJ(4) 条的情况下,根据第 90UN(c) 条强制执行了一份同居财务协议中的财产转让条款。本案法官采取了相同路径,这表明法院在强制执行条款时,倾向于直接使用第 90UN(c) 条而非围绕第 90UJ(4) 条的复杂论证。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完全不参与诉讼。尽管法院已通过多种方式(包括法院批准的替代送达)确保其知悉诉讼进程和后果,被申请人仍选择缺席所有聆讯,且未提交任何回应文件。这种态度导致法院无法听取其辩护或任何反对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最终只能基于申请人提出的单方面证据和论点作出判决。被申请人不仅错失了辩护的机会,其刻意回避的行为(如更改微信设置)反而被法官视为其知情且选择不配合的证据,进一步削弱了其立场。

启示

  1. 契约精神重于一切: 无论是同居协议还是其他法律文件,一旦签署,就意味着法律责任。在感情中,书面协议可能看似无情,却是在关系破裂时保护双方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2. 积极应诉是基本权利: 收到法院文件绝不能置之不理。即使不认可对方主张,也必须积极应诉、寻求法律帮助。被申请人的缺席不仅意味着放弃了辩护权,也失去了影响判决结果的任何机会。
  3. 电子证据日益重要: 微信、短信等电子通讯记录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能作为沟通记录,在特定情况下还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法律通知或意图表达。
  4. 程序合规至关重要: 律师在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所有程序性要求,尤其是在送达、提交文件和遵循法院指令方面。本案中,律师及时纠正分居声明的缺陷,避免了程序性失误对实体结果的影响。
  5. 专业法律咨询不可或缺: 财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程序。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确保文件合规,并在诉讼中获得专业指导,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问答环节

  1. Q: 为什么法院可以在被申请人完全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最终判决?
    A: 法院在确保被申请人已收到充分的诉讼通知后,有权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本案中,法院通过法院命令批准了替代送达(包括挂号信和微信),并确认所有文件已送达至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知悉缺席审理的后果。在被申请人选择不回应和不参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2021 年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法案》第 186 条的权力,有权继续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以保障司法程序的效率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Q: 财务协议中未明确提及微信为送达方式,但法院为何仍然认可微信沟通记录的效力?
    A: 法院认为,尽管协议条款未直接列出微信作为送达方式,但协议中“可能通过”特定方式送达的措辞表明其送达方式并非排他性限制。更重要的是,被申请人曾通过微信平台与申请人就协议事宜进行协商,且在诉讼期间故意更改微信设置以阻碍沟通。法官认为,被申请人将微信用作协商手段,并且在知悉诉讼后采取规避行为,这足以证明其知悉沟通目的,因此,微信在此案中被视为一种有效的通知和沟通方式。这反映了法院对现代通讯方式在法律实践中灵活应用的认可。

  3. Q: 如果被申请人未来想推翻这个缺席判决,他需要做什么?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A: 被申请人可以根据《2021 年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家庭法)规则》第 10.13 条,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命令。他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本案为 2025 年 8 月 18 日下午 4:00 前)提交一份启动申请和一份誓章,详细说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解释为何应撤销或变更该命令。成功的可能性取决于他能否提供合理的解释,证明其缺席并非故意逃避或存在其他令人同情的理由(如未收到通知、生病住院等)以解释其未能出庭或提交文件。考虑到法院已多次确保送达合规性并记录了被申请人的回避行为,其成功推翻判决的难度较高。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家庭法 – 具约束力财务协议(同居协议)强制执行 – 被申请人缺席审理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本案属于家庭法纠纷,主要涉及同居关系财产的具约束力财务协议执行。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 居住时长: 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长是认定事实伴侣关系的重要因素,通常要求至少两年,但有例外情况(如育有子女或做出重大贡献)。
* 居住性质(是否分房): 双方是否以夫妻模式共同居住,即便在同一屋檐下,分房或分居也可能影响认定。
* 性关系: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性关系,这是考量亲密关系的重要方面。
* 财务依赖(是否供养): 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的财务安排、经济相互依赖,如共同账户、一方供养另一方等。
*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 双方是否共同拥有或购买财产,以及财产如何登记。
* 子女照顾与支持: 如果有子女,双方是否共同照顾和支持子女。
* 对外关系公开度: 双方是否以伴侣身份在社交场合、家庭聚会中公开出现。
* 公众名声: 双方在亲友、社区或公众眼中是否被视为一对伴侣。
* 双方承诺程度: 双方是否向对方以及向外界表达了对关系的承诺和忠诚。

财产分割四步法:
* 净资产池认定: 识别并评估双方在同居关系开始、期间和结束时所有可分割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房地产、银行存款、养老金、债务等)。
* 贡献评估(财务 / 非财务 / 做家务 / 照顾孩子): 评估双方在同居关系中对资产池的贡献,包括直接财务贡献(如收入、投资)、非财务贡献(如装修房屋、协助经营生意)以及家庭贡献(如做家务、照顾孩子)。
* 未来需求(年龄 / 健康 / 收入能力): 考虑双方未来的合理需求,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收入能力、教育背景、子女抚养责任、是否有其他经济来源等。
* 公平性调整: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分割比例进行调整,以确保最终结果对双方是公正衡平的。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 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免受伤害、与父母的关系): 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确保他们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并有机会与父母双方建立有意义的关系。
* 额外考虑(父母意愿、现实条件): 考虑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的意愿、子女的偏好、文化背景、生活环境、教育需求等现实条件。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中,申请人主要依据《家庭法》第 90UN(c) 条寻求强制执行。如果该路径在成文法上遭遇障碍,以下替代性衡平法原则或替代性主张可能被考虑,尽管其成功难度通常较高且需视具体案情:
*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 (Equitable Estoppel):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
* 被申请人向其作出了明确的承诺或表述(例如,会转让房产)。
* 申请人合理地依赖了该承诺。
* 申请人因此遭受了不利的损害(例如,放弃其他权利或承担债务)。
* 被申请人撤回承诺将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承诺,以防止不公正。

  • 信托 (Trusts):
    • 推定信托 (Resulting Trust):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她为购买或维护该房产提供了财务贡献,但房产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法院可能会推定存在一个信托,即被申请人以信托形式为申请人持有部分权益。
    • 建设性信托 (Constructive Trust):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通过不合良知的行为(例如,拒绝履行协议而获利),不公正地获得了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法院可能会施加一个建设性信托,强制被申请人将该权益转让给申请人。
  • 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如果被申请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通过拒绝履行协议而不公正地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了利益(例如,保留了本应转让的房产权益),申请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该利益。

  • 侵权法(如侵占或转换)(Tort Law – e.g., Conversion or Detinue): 如果申请人对房产有明确的财产权益,而被申请人非法剥夺了其对房产的占有或控制,申请人可能可以依据侵权法寻求损害赔偿或返还财产。但这通常适用于对动产的争议,对不动产则较少见。

这些替代性方法通常作为次要或备用主张,在直接的合同或法定执行路径受阻时使用。它们要求严格的证据和精密的法律论证,通常比直接强制执行协议的门槛更高。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对于同居关系的具约束力财务协议,需要满足以下关键常规门槛:
* 签署时效: 协议必须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分居后或离婚后的一定时间内签署。本案中,协议是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符合第 90UC 条。
* 分居声明: 协议中涉及财产或财务资源分配的条款,通常在分居声明作出前不具效力(第 90UF 条),除非法案另有规定。分居声明需由至少一方签署,并声明双方已分居且无复合可能。
* 独立法律意见: 协议双方在签署前必须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并由律师出具相应证书,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协议对其权利的影响以及利弊(第 90UJ 条)。
* 律师证书交换: 各方律师的法律意见证书必须交换给对方或其律师。

例外通道(关键):
* 同居关系不满两年: 即使同居关系存续时间不满两年,如果双方育有子女,或一方对关系作出重大非凡的贡献,则可豁免两年同居期限的限制,仍可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令。
* 律师证书缺陷: 即使律师证书未能完全符合第 90UJ(1)(b)、(c) 和 (ca) 条的所有形式要求,法院仍有酌情权根据第 90UJ(1A) 条声明协议具有约束力,前提是法院确信若协议不具约束力将是不公正和不衡平的。这为协议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的“挽救”机会。
* 诉讼时效延长: 对于家庭法财产分割,通常有自离婚(婚姻)或分居(同居)之日起两年(婚姻)或一年(同居)的诉讼时效。但若存在特殊情况(如重大经济困难、未成年子女利益、发现新资产或因一方行为被阻碍),法院有酌情权延长时效。

建议: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这往往是立案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建议在涉及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电子通讯在送达中的有效性,以及具约束力财务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定要求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案情涉及被申请人在知悉诉讼后故意不参与时,引用本案可加强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作出判决的合法性,并强调被申请人需承担缺席的后果。
* 当您的案情涉及微信、短信等电子通讯作为通知或送达手段时,本案可支持此类方式在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尤其是在被通知方有明确知悉和规避行为的情况下。
* 当您需要强调具约束力财务协议在满足法定形式要求后,其公正衡平性并非强制考量因素时,可引用本案以支持协议的强制执行。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主张其协议的约束力,而您的案情中存在律师独立法律意见或证书交换的明显缺陷,您应强调本案中这些要素已获满足,从而主张本案不适用,并依据《家庭法》第 90UJ(1A) 条寻求法院酌情认定协议不具约束力。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证明其送达的有效性,而您的案情中缺乏被通知方明确知悉诉讼的证据,或者送达方式不符合法院指令或合理预期,您应强调本案中被申请人有明确的规避行为,这与您的案情不同。

结语:
本案为我们生动地展示了在家庭法领域,一份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如何成为保障个体权益的坚实盾牌。尽管诉讼过程可能因一方的缺席而充满挑战,但清晰的协议条款、严谨的证据准备以及对法律程序的精准遵循,最终将为寻求正义的当事人指明方向。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Delan & Lin [2025] FedCFamC2F 993)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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