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澳元是亲属间的无私赠与还是附带20%年息的商业贷款?一份关键草案的法律效力之争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Kempe v Grine [2025] NSWDC 227,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
- 审理法官: Gibson DCJ
- 案由: 合同纠纷 – 贷款追偿
- 裁决日期: 2025年6月23日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 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 借贷纠纷
- 关键词 3: 合同有效性
- 关键词 4: 证据可信度
- 关键词 5: 证人诚信
- 关键词 6: 利息条款
背景:
本案围绕一笔30万澳元的资金转移展开。原告声称,这笔钱是她借给被告的贷款,附有明确的利息和还款条款。而被告则提出多种相互矛盾的辩护,声称这笔钱要么是赠与,要么贷款条款已被大幅修改,甚至否认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案件的核心在于,当一方无法出示双方签字的合同正本时,法院如何依据双方的行为、零散的通讯记录和证人证词,来判断一份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
核心争议与诉求:
- 原告的核心诉求: 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一份有效的贷款协议,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0万澳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20%年利率支付累计利息,合计约59.3万澳元。
- 被告的核心主张: 否认欠款。其辩护理由在诉讼过程中不断变化,主要包括:
- 这30万澳元是原告出于亲情和友谊的无偿赠与。
- 双方从未签署过任何正式合同,因此不存在有效的贷款关系。
- 即使存在某种协议,其条款也经过了口头变更,特别是利率已降至5%。
- 所有相关文件均在一场房屋火灾中被毁,无法提供证据。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2018年,原告正经历人生的一个艰难时期。她不仅要应对一场棘手的离婚和随之而来的财产分割,还要承受哥哥保罗·西尔维斯特(Paul Sylvester)去世的悲痛。她的哥哥在病重期间一直与本案被告同住,直到2018年5月离世。处理完离婚事宜后,原告从 matrimonial home 的出售中获得了30万澳元,这笔钱是她当时全部的个人资产。
与此同时,被告作为一名国会议员的办公室经理和民选议员,正经营着一家名为“Happi Chicken”的餐饮生意。在经历了一次与商业伙伴的合作失败后,她的生意陷入了财务困境,急需资金来偿还账单并计划在Wickham开设新店。
了解到原告刚刚获得一笔财产分割款项,被告开始频繁联系她,最初提议借款12万澳元,并暗示“可能用不了那么多”,甚至试探性地提出“也许把钱作为礼物会更好”。2018年11月30日,在一次关键的对话中,原告明确表示:“如果你能起草一份合同,我就把钱借给你。”被告当即同意,并承诺会安排此事。
随后,被告委托了她的会计师——恰好也是原告的姐夫——西里尔·奎克先生(Mr Cyril Quek)起草一份贷款协议。尽管原告与这位姐夫关系不佳,但在被告“他正在准备合同”的保证下,她还是推进了此事。
2018年12月1日,原告先行准备了一张30万澳元的银行支票。次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将奎克先生起草的贷款协议草案发给了原告。收到并审阅草案后,原告前往被告家中。在那里,被告和奎克先生已经等候。被告递给原告一份打印好的合同,原告核对确认与邮件版本一致后,双方完成了签署——这是原告的陈述。然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声称合同从未签署。
无论签署与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原告在那次会面后,将30万澳元的银行支票交给了被告。她满心以为很快会收到一份由被告律师见证过的合同副本,但这份文件,她再也没有见过。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贷款协议草案: 一份由被告方会计师起草、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原告的详细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了贷款金额(30万澳元)、还款期限(2022年12月1日)、年利率(20%)以及担保措施(以被告生意“Happi Chicken”的100%股权作为担保)。
- 手机短信记录: 2018年11月30日,被告在短信中明确向原告表示“他(会计师)正在准备一份合同”,这直接印证了双方建立正式借贷关系的意图,而非赠与。
- 银行交易记录: 显示原告在2018年12月1日开具了一张30万澳元的银行支票,金额与协议完全吻合。
- 被告的还款行为: 在收到资金后的初期,被告连续15周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了每周约1200至1250澳元的款项。这一金额与合同约定的20%年利率(即每月5000澳元)高度吻合,构成了对合同条款事实上的履行和认可。
- 原告的宣誓证词: 详细陈述了双方会面、讨论、签署合同并交付支票的全过程,证词逻辑清晰且与所有客观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口头证词: 被告坚称资金是赠与,或双方从未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且从未签署过任何文件。
- 新会计师琳达·戴(Linda Day)的证词: 声称原合同20%的利率“高得离谱”,违反了税务局关于关联方贷款的规定,并作证说双方已口头同意将利率降至5%。她还制作了一份“摊销表”,通过扣除各种未经证实的费用(如原告的住宿费),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原告无权获得任何还款。
- 房屋火灾声明: 被告声称包括银行记录在内的大部分文件证据都在2021年10月的房屋火灾中被毁。
- 律师函回复: 在诉讼前,被告曾通过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回复原告方,承认存在贷款,但声称“双方接受的利率是5%”,并称20%的利率是“非法的”。
核心争议点:
- 法律关系的定性: 30万澳元究竟是贷款还是赠与?
-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即使没有双方签字的原件,那份详细的协议草案是否因双方的后续行为而具备法律约束力?
- 合同条款的确定性: 利率究竟是20%还是5%?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变更?
- 证人的可信度: 在相互矛盾的证词面前,法官应采信哪一方的陈述?特别是被告方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及其制作的财务报表是否可靠?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本案中,双方宣誓书的对比鲜明地揭示了真相与谎言的边界。
原告的宣誓书如同一条清晰的逻辑链,她将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与每一份客观证据(短信、邮件、银行记录)紧密相连,构建了一个完整且可信的叙事。她的陈述前后一致,坦率直接,即便在交叉盘问中也未出现动摇。
相比之下,被告及其证人(会计师琳达·戴和她的女儿)的宣誓书充满了矛盾和不合逻辑之处。最致命的是,琳达·戴和她女儿的宣誓书,在描述关键会议和对话时,出现了大段大段文字一模一样的情况,甚至连用词和语法结构都完全相同。法官在庭审中直接指出了这种“复制粘贴”式的证据准备方式,并质疑其真实性。琳达·戴最初试图以“母女心有灵犀”来解释,但最终无法自圆其说。
这种拙劣的证据准备方式,不仅未能支持被告的论点,反而彻底摧毁了她们作为证人的全部信誉。法官认为,这表明她们的证词并非基于真实回忆,而是按照一个预设的“脚本”编造的。因此,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将完全无视这两位会计师的证词。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听证会之前,法庭已完成标准的程序性指令,包括双方证据交换、提交宣誓书以及确定听证日期。没有特别的中间程序命令对案件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成为了检验双方主张的终极战场。原告的证词沉着、稳定,与她提交的客观证据严丝合缝。
而被告方的表现则是一场灾难。被告本人在交叉盘问下,对于为何提出“赠与”、“未签合同”、“条款变更”等多种相互矛盾的辩护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真正的转折点发生在对被告新会计师琳达·戴的盘问中。当原告律师出示她在2019年2月1日写给被告律师的电子邮件时,她的信誉彻底崩塌。在这封邮件中,她不仅讨论了协议草案中的35%股权转换选项,还明确提到“高端无担保商业融资的现行利率可达16.84%”。这封她亲手写下的邮件,与她在法庭上坚称“任何高于5%的利率都是非法的、荒谬的”证词形成了尖锐的对立。
法官当庭对她发出了质问,以下是根据判决书重构的庭审关键时刻:
法官:“等一下。你既然说从未见过这份合同,那你怎么知道里面的利率是20%?”
琳达·戴:“因为西里尔(前会计师)坚持说是20%。”
法官:“所以你关于这份合同的所有认知,都只是基于西里尔告诉你的?”
琳达·戴:“是的。”
法官:“你连文件本身都没见过,怎么可能为你的客户提供关于这份合同的建议?”
琳达·戴:“我们被告知了……”
法官:“你怎么能建议你的客户一份你从未亲眼见过的合同?”
这段对话清晰地揭示了琳达·戴的建议既不专业也不负责任。她基于道听途说就对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作出判断,并试图在法庭上以专家的身份误导法庭。这一刻,被告方的整个辩护体系的核心支柱——即“专业会计师认为20%利率不合理”——轰然倒塌。
此外,被告未能传唤她的律师麦卡利斯特女士(Ms McAllister)出庭作证,法官据此作出了“琼斯诉邓克尔”案(Jones v Dunkel)中的不利推断,即认定如果该律师出庭,她的证词将不会对被告的案件有利。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作出了以下最终判决:
1. 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总金额为 593,666.21澳元。
2. 被告需承担原告的诉讼费用。
3. 保留双方就利息和费用计算申请进一步处理的自由。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本案的判决逻辑清晰地展示了“结论 = 证据 + 法律规定”的司法过程。法官的裁决建立在对证据的细致甄别和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严格适用之上。
制胜关键:
原告的胜利,关键在于她构建了一条完整且不可动摇的证据链。她的证词是“主线”,而短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和被告的初期还款行为则是支撑这条主线的“钢筋”。与之相对,被告的辩护如同散沙,不仅缺乏证据支持,其内部逻辑也是自相矛盾的。最关键的“致命一击”是被告方会计师琳达·戴的电子邮件,这份文件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她当庭证词的虚假本质。
判决要点:
本案的一个核心判决要点是,即使无法出示一份由双方正式签署的合同原件,法院依然可以通过审查双方的言行和后续行为,认定一份非正式的或未签署的书面文件构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 PRA Electrical Pty Ltd v Perseverance Exploration Pty Ltd 一案的原则,强调当一方根据协议草案的条款行事(如原告支付款项、被告接受并开始还款),即构成了对协议条款的默示接受。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关于如何评估证人可信度的教科书式案例。法官不仅指出了被告方证人证词的矛盾之处,更罕见地对她们“复制粘贴”式的宣誓书 preparation 方式提出了严厉批评。这警示所有诉讼参与者,法庭并非可以随意编造故事的场所,任何不实的陈述都将在严密的逻辑和证据审查下暴露无遗。
法律依据:
法官的判决主要依据了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合同的成立: 通过分析双方的沟通(要约与承诺)和行为,法官认定双方在2018年12月2日达成了建立法律关系的真实意图。
2. 合同条款的确定性: 协议草案的内容足够清晰和确定,构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3. 合同的变更: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降低利率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法律,合同的任何有效变更都需要满足一份新合同的所有要素,包括明确的要约、承诺和对价(consideration),而本案中这些要素完全缺失。
同案同判参考:
- Brambles Holdings Ltd v Bathurst City Council (2001) 53 NSWLR 153: 该案确立了可以通过双方行为来推断合同关系的存在及条款内容的重要原则。
- PRA Electrical Pty Ltd v Perseverance Exploration Pty Ltd [2007] VSCA 310: 明确指出,即使合同未签署,一方按照合同条款行事也可以构成对合同的接受。
- New South Wales Land and Housing Corporation v Diab [2015] NSWCA 133: 进一步支持了通过行为来证明合同变更或成立的观点。
败方原因分析
被告的败诉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1. 辩护策略混乱: 同时提出“赠与”、“无合同”、“合同已变更”等相互排斥的论点,这本身就严重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2. 核心证人信誉破产: 其关键证人(会计师)的证词不仅被其自己的书面文件推翻,其准备证据的方式也受到了法官的严厉批评,导致其证词被完全排除。
3. 缺乏证据意识: 声称文件毁于火灾,但未能从银行等第三方机构重新获取关键记录,这种消极的证据态度无法获得法庭的同情。
4. 关键证人缺席: 未能传唤其律师出庭,导致法庭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启示
- 亲友间的金钱往来,更要“亲兄弟,明算账”。 任何大额资金往来,都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其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并详细约定利率、还款日期等核心条款。
- “白纸黑字”是最好的护身符。 一份签署完整的合同远胜于千言万语的口头承诺。务必确保合同由双方签字,并各自保留原件。
- 行为胜于雄辩。 你在收到款项后的行为——是开始还款还是心安理得地接受——将成为法庭判断你真实意图的关键证据。
- 诚信是诉讼的基石。 在法庭上提供虚假或相互矛盾的证词,不仅无法赢得诉讼,反而会彻底摧毁你的信誉,导致最坏的结果。
- 专业建议必须基于事实和文件。 聘请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如果不基于对文件的全面审阅而提供建议,其意见在法庭上可能一文不值,甚至会起到反作用。
问答环节
- 问:为什么法官会采纳高达20%的年利率?这在市场上是否合理?
答: 法官的角色不是判断商业条款是否“划算”,而是判断双方是否就这些条款达成了“合意”。在本案中,这份包含20%利率的合同是由被告方自己委托会计师起草并提供给原告的,这构成了被告方的“要约”。原告接受了这一要约。正如被告自己的新会计师在邮件中无意中透露的,对于高风险的无担保商业贷款,16.84%的利率并非闻所未闻。因此,20%虽然偏高,但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背景下,法庭予以了支持。 -
问:如果被告的文件真的在火灾中被烧毁了,她该怎么办?
答: 即使发生意外,当事人仍有责任尽最大努力重建证据。例如,银行对账单可以向银行申请重新打印;与律师、会计师的往来邮件可以请对方提供副本。仅仅以“文件被毁”为由而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在法庭上很难被接受为合理的解释,反而可能被视为逃避证据披露的借口。 -
问:这个案子中,被告为什么不传唤她的律师出庭作证?
答: 这很可能是因为律师的证词会对被告不利。该律师是处理和可能持有双方签署合同的关键人物。如果被告声称合同从未签署,而律师的档案中却有相关记录或她记得双方签署了文件,那么她的证词将直接推翻被告的主张。根据“琼斯诉邓克尔”原则,当一方无合理解释地不传唤一位显然与案件有重要关联的证人时,法庭可以推断该证人的证词对该方不利。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民事诉讼 – 合同纠纷 – 个人贷款追偿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商业法律与公司法(商法与公司法)
- 核心测试(合同): 在评估是否存在有效合同时,法院通常会检查以下四个要素:
- 要约 (Offer): 一方是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交易条款?在本案中,被告提供贷款协议草案的行为被视为要约。
- 承诺 (Acceptance): 另一方是否无条件地接受了这些条款?在本案中,原告交付30万澳元支票的行为,被视为对要约的承诺。即使没有签署,行为本身也构成了承诺。
- 对价 (Consideration): 双方是否都为这份协议付出了有价值的东西?原告付出了30万澳元,被告则付出了未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承诺。
-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双方是否有意让这份协议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商业或大额财务交易中,法院倾向于推定存在此意图。本案中起草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最强的意图证明。
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民事诉讼法)
- 核心测试:
- 证据优势原则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其主张“更有可能是真实的”(即超过50%的可能性)即可胜诉,而非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本案法官明确表示,他“安适地确信”(comfortably satisfied)原告的版本更可信。
- 证据采纳规则: 法院会优先采纳“同期产生”的客观证据(contemporaneous evidence),如事发时的短信、邮件和银行记录,因为这类证据相比数年后在法庭上的口头回忆更不容易出错或被篡改。
- 证人可信度评估: 法官会观察证人在庭上的举止、回答问题的方式、其证词是否存在内部矛盾,以及是否与其他可靠证据相冲突,来综合判断其可信度。本案中,被告方证人的可信度评估是决定性的。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中,由于法院最终认定存在一份有效的合同,原告无需依赖替代性诉讼理由。但如果法院认定合同因某种技术原因(如条款不确定)而无效,原告仍有其他途径可以尝试“绝地反击”:
* 不当得利返还 (Restitution for Unjust Enrichment): 这是在没有有效合同的情况下追回款项的有力工具。原告可以主张:(1) 被告获得了利益(30万澳元);(2) 该利益是以牺牲原告为代价的;(3) 被告接受或保留该利益是“不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合同,法院也可能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但通常不包括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
*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 (Equitable Estoppel):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她是因为相信被告会遵守某个承诺(例如会签署合同并按期还款)而支付了30万澳元,并且如果不强制执行该承诺,她将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即使合同在法律上不完美,衡平法院也可能介入,阻止被告否认其承诺。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诉讼时效 (Statute of Limitations): 在新南威尔士州,基于简单合同(Simple Contract)提起的违约诉讼,诉讼时效通常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六年。在本案中,贷款的最终还款日是2022年12月1日,原告在此之后提起诉讼,完全在时效期内。
例外通道(关键):
- 虽然本案不涉及,但在实践中,如果超过了六年时效,当事人仍有可能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豁免:
- 被告的承认 (Acknowledgment): 如果在六年时效过后,债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认了这笔债务,诉讼时效可能会从承认之日起重新计算。
- 欺诈或隐瞒 (Fraud or Concealment): 如果原告是因为被告的欺诈行为而未能及时发现自己的诉权,时效期可能从发现欺诈之日起计算。
- 法律上的无能力 (Legal Disability): 如果原告在诉权产生时是未成年人或存在精神障碍,时效期可能会暂停计算,直到其恢复法律行为能力。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通过行为确认未签署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攻击对方证人可信度”的案件中,重点引用本案。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你的案情中,虽然缺少一份完美签署的合同,但存在大量客观证据(如邮件往来、履行行为)可以证明双方意图时,可引用本案中法官关于“行为构成接受”的论述,以加强己方观点。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试图依赖可信度存疑的证人证词来反驳你的书面证据,你可以引用本案中法官对“复制粘贴式”宣誓书的批评,以及对客观同期证据的高度重视,来说明为何法庭应采纳你的证据,而非对方的口头陈述。
结语: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法律世界中的“事实”,并非主观记忆或口头陈述,而是能够被客观证据所支撑和验证的逻辑链条。在金钱与人情的交织地带,一份清晰的书面协议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方式。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Kempe v Grine [2025] NSWDC 227)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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