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年婚姻尽头的对决:家庭暴力指控如何改变澳洲夫妻财产分割的天平?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Aikema & Aikema [2025] FedCFamC1F 550],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一庭)
- 审理法官: Carter 法官
- 案由: 婚姻财产分割
- 裁决日期: 2025年8月15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家庭法
- 关键词 3:财产分割
- 关键词 4:家庭暴力
- 关键词 5:贡献评估(Kennon原则)
- 关键词 6:资产追溯(Addbacks)
背景:
本案涉及一段长达48年的婚姻关系。申请人(妻子)与被申请人(丈夫)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案件的核心不仅在于财产的划分,更在于一段贯穿婚姻始终的家庭暴力指控。妻子主张,丈夫长期的暴力行为使其贡献变得异常艰辛,因此应获得更大部分的财产份额。丈夫则全盘否认,声称所有指控均是妻子及其家人为谋求更有利的财产结果而捏造的阴谋。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法律焦点集中于两大层面:一是资产池的认定与计算,二是双方贡献的评估。具体而言,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包括:
1. 资产追溯争议: 丈夫在分居前提取的大额现金(约17.3万澳元)是否应被视为“过早分配”并“加回”资产池。
2. 资产价值争议: 部分资产(如车辆、拍卖品、叉车)的真实价值存在巨大分歧,直接影响资产池的总额。
3. 家庭暴力对贡献的影响(Kennon原则): 妻子提出的家庭暴力指控是否成立,以及这些行为是否显著增加了其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贡献难度,从而应当获得更高比例的贡献评估。
4. 程序性争议: 丈夫在庭审中途提出的法官回避申请是否成立。
双方的最终诉求均是获得对自身更为有利的财产分割比例。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申请人(妻子)与被申请人(丈夫)均出生于G国,1977年在那里结婚,同年移居澳大利亚。在这段长达48年的婚姻中,他们共同养育了三个现已成年的儿子。婚姻初期,双方白手起家,几乎没有任何重要资产。丈夫主要在外工作,承担了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妻子则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家庭主妇和抚养子女的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财富逐渐积累。他们通过买卖房产,最终于1997年购入位于Suburb C区B街的土地,并于次年建成了一栋房屋,这便是他们的婚姻住所。2010年左右,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起一家名为J Pty Ltd的建筑公司,双方均为董事,妻子负责协助处理公司的行政事务。
家庭的财务状况在后期因两笔遗产而变得更加复杂。2007年,妻子继承了其父亲留下的92,790澳元遗产,部分用于购买家具,其余存入定期存款。2021年,丈夫则从其母亲的遗产中继承了169,196.55澳元。
然而,在这看似平静的家庭生活背后,矛盾早已滋生。妻子的证据显示,早在1979年,丈夫的暴力行为便已开始,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演愈烈。据妻子及其成年子女所述,丈夫的酗酒问题常常成为暴力行为的导火索,家中充斥着言语侮辱、摔砸物品乃至肢体冲突的阴影。
2022年,这段婚姻最终走到了尽头。丈夫前往W国度假数周,妻子在此期间决定离开。她联系了儿子(K先生)及其伴侣(L女士)协助搬离。然而,丈夫意外提前返回,一场激烈的争吵随之爆发。L女士报警后,丈夫被警方以家庭暴力安全通知书要求离开住所。随后,法院颁布了临时干预令。尽管该干预令最终被警方撤销,但夫妻间的信任已彻底破裂,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也由此正式拉开序幕。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妻子)主要证据和论点:
- 宣誓书与证人证言: 妻子本人、两名成年儿子(K先生与M先生)及儿媳(L女士)的宣誓书与法庭证言,共同构建了一条关于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链。证词详细描述了丈夫的言语侮辱、摔砸物品、身体威胁乃至对妻子的性强迫行为。
- 医疗记录与心理报告: 提交了自2001年起向家庭医生倾诉丈夫暴力行为的记录,以及心理医生(N女士)自2011年起的诊疗报告。这些文件证明,妻子长期承受着因丈夫行为导致的焦虑、抑郁和低自尊等心理问题,且这些问题并非在分居后才出现。
- 银行流水记录: 提供了丈夫在2021至2022年间从三个不同银行账户中频繁提取大额现金的记录,总额约17.3万澳元,主张这些资金被丈夫用于个人挥霍,应被“加回”共同资产池。
- 资产出售文件: 提供了由D拍卖行出具的资产拍卖成交记录,以证明相关物品已按市场价出售,反驳丈夫关于“低价贱卖”的指控。
被申请人(丈夫)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宣誓书与个人证言: 丈夫全盘否认所有家庭暴力指控,声称夫妻关系“大部分时间是文明且互相尊重的”。他反指妻子及其家人合谋,捏造事实,目的是将他赶出家门并获得更多财产。
- 伪造的证据: 丈夫在其宣誓书中附上一张据称是自己衬衫被儿子(K先生)撕破的照片,以证明自己是受害者。然而,在交叉盘问中,他承认照片中的人并非自己。
- 对现金取款的解释: 丈夫辩称,提取的大额现金主要用于支付已停业的J Pty Ltd公司的业务开销、房屋翻新费用、购买叉车和修理车辆等。
- 对资产价值的质疑: 丈夫提交了一份未注明日期的车辆评估打印件,主张妻子出售的车辆和拍卖的物品价值远高于成交价。他还声称,自己转移给表亲(F先生)的拖车和火器几乎没有价值。
核心争议点:
- 家庭暴力的真实性: 双方对是否存在长期的、系统性的家庭暴力各执一词。妻子的证据链条(个人陈述 + 多位家人佐证 + 早期医疗记录)与丈夫的全面否认及“阴谋论”形成了尖锐对立。
- 资金的性质与去向: 丈夫提取的17.3万澳元究竟是用于家庭共同开支,还是个人挥霍?丈夫声称支付给儿子(M先生)的4万澳元是代其祖母支付的遗产,但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 贡献的评估: 如果家庭暴力被认定,其对妻子贡献的负面影响程度如何量化?这是否足以支持对她作出超过50%的贡献评估?
- 证人可信度: 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哪一方的陈述更为可信。法官需要对每一位证人的证言进行细致审查,以确定事实真相。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宣誓书(Affidavit)是本案构建事实基础的核心法律文件。双方通过书面陈述,将各自版本的“事实”与证据相结合,试图在庭审开始前就构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叙事。
申请人(妻子)的宣誓书策略是“多点印证,构建历史”。她不仅详细陈述了自己数十年来所经历的各类虐待事件,还巧妙地与儿子们及儿媳的宣誓书内容形成呼应。例如,关于2018年丈夫因愤怒砸毁家中瓷娃娃和家具的事件,妻子、K先生和L女士的描述在核心情节上高度一致。这种来自不同家庭成员的独立但又相互印证的陈述,极大地增强了暴力指控的真实性。此外,妻子还将心理医生N女士的报告作为附件,将个人主观感受与专业诊断相结合,使其心理创伤的陈述更具客观性与说服力。
被申请人(丈夫)的宣誓书策略则是“全面否认,反诉阴谋”。他并未逐一回应妻子及其证人提出的具体暴力事件,而是采取了一种概括性的否认立场,将所有指控归结为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这种策略的风险在于,一旦其自身的可信度受到质疑,整个防御体系便会土崩瓦解。致命的是,丈夫在宣誓书中附上了一张声称自己被儿子攻击后衬衫被撕破的照片,但在后续的交叉盘问中,他被迫承认照片中的人并非自己。这一行为直接摧毁了法官对其宣誓内容真实性的信任。
通过对比双方的宣誓书,法官得以在庭审前就清晰地看到:一方提供了有多个信息源支持的、时间跨度长且细节丰富的叙事;而另一方则主要依赖缺乏证据支持的、笼统的自我辩护和对他人动机的攻击。这为后续庭审中对可信度的判断埋下了伏笔。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听证会之前,法庭已就本案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命令,旨在推动案件进展和证据交换。其中最关键的一项命令是在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要求双方将共同拥有的一系列工具、设备、机械和车辆交由拍卖行出售。该命令明确指定了拍卖行,并规定出售无需设定底价,旨在将这些有争议的实物资产转化为易于分割的现金。然而,正如后续庭审所揭示的,丈夫并未完全遵守此项命令,部分在他控制下的物品至今未被送拍,这成为了法庭在最终判决中需要处理的另一个争议点。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庭审现场是双方证据与逻辑的终极战场。本案的听证会充满了戏剧性的转折,尤其是在丈夫一方的程序性申请和交叉盘问环节,其可信度受到了严重挑战。
首先,庭审伊始,丈夫的律师便以当事人健康状况不佳为由申请延期,并提交了一份医生证明。然而,法官审查后认为,该证明仅描述了丈夫的慢性病状况,并未说明其无法参与庭审。法官指出,丈夫本人就在法庭现场,且有数月时间准备更具说服力的医疗证据,因此驳回了延期申请。紧接着,围绕口译员的安排问题,丈夫的律师再次提出异议,认为其当事人使用远程电话口译,而妻子使用现场口译,这构成了“不公平”。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律师突然提出要求法官回避的口头申请,理由是法官在处理程序性问题时使用了“设置路障”(roadblocks)等严厉措辞,并拒绝了他的数个请求,可能存在偏见。
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严谨地驳回了回避申请。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高级法院在 Ebner v Official Trustee in Bankruptcy 案中确立的“公正的旁观者”测试标准,并系统地论证了其所有程序性裁决均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一个理性的旁观者不会因此认为法官无法公正裁决。法官的这段论述堪称典范: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一个公正、思想开明的旁观者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是否会合理地认为法官可能无法以公正之心来解决争议?本席所做的每一项程序性决定,无论是驳回证据不足的延期申请,还是处理口译员安排以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均是履行司法职责的正常行为。对庭审管理作出的坚定裁决,不应被曲解为偏见的表现。本席的‘路障’评论,是在反复尝试解决程序性障碍而未果的背景下作出的,其目的在于推动案件向前发展,而非偏袒任何一方。”
这段论述清晰地表明,法官的行为旨在维护庭审效率和秩序,其言辞虽显严厉,但并未超出司法管理的范畴,因此不构成回避的理由。
在交叉盘问环节,丈夫的证据链条开始瓦解。当被问及宣誓书中那张“被撕破的衬衫”照片时,他最终承认照片并非本人。在解释为何将4万澳元存入儿子M先生账户时,他声称是遵从母亲遗愿,但无法提供任何遗嘱或书面证据,且资金到账时间也与他收到遗产的时间不符。在解释近17万澳元的大额现金取款时,他声称用于已停业近两年的公司开支和房屋翻新,但同样无法提供任何有力的单据来支持其说法。
相比之下,妻子及其证人(两个儿子和儿媳)的证词在核心事实上高度一致。他们各自回忆了不同时期、不同场景下丈夫的暴力行为,从不同角度共同描绘了一幅长期的、令人信服的家庭暴力图景。尤其是妻子,她在回忆被虐待的经历时表现出的真实痛苦与悲伤,给法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最终,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完全采纳了妻子一方的证据。法庭认为,妻子、她的儿子们、儿媳以及心理医生的证词共同构成了一条强有力的证据链,证明了丈夫在婚姻期间长期对妻子实施了暴力和控制行为。而丈夫的证词则被认定为不可信、闪烁其词且充满了不合逻辑的辩解。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法庭作出最终判决如下:
1. 下令出售位于Suburb C区B街的婚姻房产。
2. 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在支付完所有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的57%归妻子所有,43%归丈夫所有。
3. 在上述分割基础上,额外从丈夫的份额中支付30,398澳元给妻子。
4. 拍卖行持有的已拍卖物品所得款项,按照57%(妻子)和43%(丈夫)的比例进行分配。
5. 双方各自保留其名下的其他财产和债务,并就任何共同债务相互作出弥偿保证。
6. 双方各自放弃对对方养老金的任何进一步索求。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在极长婚姻(48年)背景下,成功运用“家庭暴力”作为核心论点,并显著影响财产分割比例的经典案例。通常在长达数十年的婚姻中,法院倾向于将双方的贡献视为均等。但本案法官明确认可,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得妻子的贡献(尤其是作为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贡献)变得“更为艰辛”(more arduous),因此理应获得更高的贡献评估。这为在长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判例支持。
判决要点:
- 家庭暴力证据链的构建: 法庭的判决明确显示,认定家庭暴力的关键不在于单一的“铁证”(如报警记录或验伤报告),而在于一个由多方证言和间接证据构成的、具有高度一致性和逻辑性的证据链。本案中,妻子的个人陈述、成年子女从童年到成年的回忆、儿媳作为旁观者的观察,以及心理医生和家庭医生在多年前的诊疗记录,共同形成了一个无法被轻易推翻的叙事。
- “加回”资产的审慎与替代方案: 对于丈夫提取的约17.3万澳元现金,法庭并未简单地将其“加回”资产池。法官认为,这些款项在分居前已被花费,直接加回可能不尽公平。然而,法庭并未忽略这一行为,而是选择在《家庭法》第75(2)(o)条(“任何其他需要考虑的事实和情况”)的框架下进行调整。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当“加回”规则不完全适用时,法官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法定条款,对一方的不当财务行为进行制裁,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对程序性干扰行为的坚决态度: 法官在处理丈夫一方提出的延期、更换口译员和法官回避等一系列程序性申请时,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和决断力。判决书详细阐述了驳回这些申请的理由,明确传达了一个信息:法庭不会容忍任何旨在拖延或扰乱庭审程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 《家庭法1975》(Family Law Act 1975)第79(4)条: 这是评估双方贡献的核心条款,涵盖了财务贡献、非财务贡献、作为家庭主妇和父母的贡献等。本案中,家庭暴力被认定为显著影响了妻子非财务贡献和主妇/父母贡献的质量,使其更为艰辛。
- 《家庭法1975》第75(2)条: 该条款列举了在财产分割中需要考虑的“未来需求”因素。其中,第75(2)(o)条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允许法庭考虑“任何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本案法官正是运用这一条款,处理了丈夫挥霍资金、不出售资产、转移资产等一系列不当行为,最终作出了对妻子有利的调整。
- 《证据法1995》(Evidence Act 1995)第140条: 明确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的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法官只需确信某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比不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即可。这与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截然不同。
证据链:
本案的制胜关键在于妻子一方构建了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
1. 核心陈述: 妻子本人对数十年间遭受的各类虐待行为进行了详细、一致且充满情感共鸣的陈述。
2. 家人佐证: 两名成年儿子和儿媳从各自不同的视角,证实了丈夫的暴力行为和对家庭氛围的破坏,他们的证词与妻子的陈述高度吻合。
3. 第三方专业记录: 心理医生和家庭医生的诊疗记录成为最有力的客观证据。这些记录显示,早在婚姻关系破裂的十多年前,妻子就已经向专业人士倾诉过丈夫的虐待行为及其对她造成的心理伤害。这彻底粉碎了丈夫关于“妻子为了多分财产而捏造谎言”的辩护。
4. 财务证据: 银行流水清晰地记录了丈夫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大量现金取款行为,而他对此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进一步削弱了他的可信度。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法官在判决中写道:
“综合全案证据,本席确信,丈夫在婚姻期间对妻子实施了一系列行为模式,包括多起财产损害、人身攻击、威胁、羞辱、言语辱骂以及恐吓和强制行为,这些行为使妻子感到恐惧和被控制。本席确信,丈夫对妻子施加的暴力是持久的、严重的且频繁的。……因此,本席认为,由于丈夫的行为,妻子的贡献变得更为艰辛,理应在最终评估中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败方原因分析
丈夫在本案中的败诉是全方位的,其核心原因在于“可信度的完全丧失”。
1. 证据造假: 在宣誓书中提供伪造的照片,这是法庭诉讼中的大忌,直接导致法官对其所有证词的真实性产生根本性质疑。
2. 证词矛盾且缺乏支持: 丈夫对大额资金去向的解释(用于已停业的公司、翻新房屋)与时间线和现有证据完全矛盾。他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也仅仅是基于网络打印件,缺乏专业依据。
3. 不当的诉讼策略: 丈夫一方的法律策略充满了对司法程序的滥用,例如在开庭当天以证据不足的理由申请延期,以及在程序性请求被驳回后草率地提出法官回避申请。这些行为非但没有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反而加深了法官对其一方诉讼诚意的负面印象。
4. 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错误: 丈夫的律师在盘问中反复强调“丈夫从未打过妻子”,试图将家庭暴力窄化为物理殴打。这种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狭隘理解,与现代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包括言语、经济、心理虐待)完全脱节,使其辩护显得苍白无力。
启示
- 家庭暴力远不止于身体伤害: 言语侮辱、经济控制、精神打压、摔砸物品,这些都是法律认可的家庭暴力。在一段压抑和恐惧的关系中作出的贡献,其价值远高于在正常关系中的贡献。
- 证据是记忆的锚点: 时间会模糊记忆,但不会抹去记录。向医生、心理咨询师、朋友或家人的倾诉,都可能在未来成为保护你的重要证据。不要因为“家丑不可外扬”而选择沉默。
- 可信度是诉讼的生命线: 在法庭上,任何形式的谎言或证据造假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一旦法官认定你不可信,你所有的辩解都将失去分量。
- 不要低估“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长达48年的婚姻中,法庭明确认可了妻子作为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贡献与丈夫的经济贡献具有同等重要的基础价值。法律的天平,衡量的是贡献的多样性,而非单一的经济指标。
- 程序正义不是拖延的借口: 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平,但滥用程序权利只会适得其反。任何缺乏合理依据的延期或回避申请,不仅会失败,更会损害你在法官心中的形象。
问答环节
问1:为什么法庭没有将丈夫挥霍的17.3万澳元直接“加回”资产池,而是通过第75(2)(o)条进行调整?
答: 这体现了澳洲家庭法在处理“资产追溯”问题上的审慎态度。直接“加回”(Add-back)通常适用于一方在分居后或临近分居时,为减少共同财产而恶意挥霍或转移资产的情况。本案中,丈夫的大部分取款行为发生在分居前一到两年,且他声称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法官认为,要精确计算出其中有多少属于“过早分配”非常困难。因此,法官选择了更为灵活和公平的方式:不直接加回,而是在评估双方未来需求时,依据第75(2)(o)条(“任何其他相关事实”)将丈夫的不当财务行为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最终通过调整财产分割百分比或作出一笔额外支付命令(如此案中的30,398澳元)来实现公平。这种做法既惩罚了不当行为,又避免了因无法精确计算而导致的僵局。
问2:丈夫的律师提出的法官回避申请为什么会失败?
答: 法官回避的法律门槛非常高。申请方必须证明,一个“公正、理性的旁观者”在了解所有情况后,会合理地认为法官可能存在偏见(即“合理怀疑的偏见”)。本案中,丈夫律师提出的理由——法官驳回延期申请、使用了严厉措辞、对口译员安排作出强制性决定——都属于法官在行使庭审管理权时的正常裁量范围。法官的职责是确保庭审高效、有序地进行。仅仅因为法官的裁决对某一方不利,或者法官在面对程序性拖延时表现出不耐烦,都不足以构成偏见的法律依据。法庭的判决明确指出,这些行为并未显示出法官对案件实体问题有任何先入为主的看法。
问3:本案对普通人,尤其是长期处于不健康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最大的启示是什么?
答: 最大的启示是:法律认可并量化了“情感劳动”和“在逆境中贡献”的价值。很多人,尤其是长期作为家庭主妇的一方,会因为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而低估自己的贡献。本案清晰地表明,抚养子女、操持家务的贡献与赚钱养家的贡献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更重要的是,如果你在充满恐惧、压抑和暴力的环境中履行这些职责,你的贡献会被认为“更为艰辛”,从而在财产分割中获得更高的权重。因此,不要因为自己“没上班”就感到卑微或丧失争取应有权益的勇气。同时,要及早、持续地记录下你所经历的一切——无论是向医生倾诉,还是与家人朋友的沟通,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你贡献“更为艰辛”的关键证据。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家庭法 – 长期婚姻财产分割 – 含家庭暴力贡献评估(Kennon原则)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核心测试(《事实伴侣关系法》第 4AA 条):
虽然本案是婚姻关系,但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的认定标准对于理解家庭法的关系认定逻辑至关重要。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伴侣关系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没有任何单一因素是决定性的:
1. 居住时长: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2. 居住性质: 是否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以及居住安排的具体情况。
3. 性关系: 是否存在持续的性关系。
4. 财务依赖与安排: 双方在财务上是否存在依赖或相互支持,例如是否有联名账户、共同贷款、或一方在经济上供养另一方。
5. 财产所有权与购买: 双方是否共同拥有或购买财产。
6. 子女照顾与支持: 是否有共同的子女,以及双方对子女的照顾和支持安排。
7. 对外关系公开度: 在社交和公众场合,双方的关系是否被普遍认知为伴侣关系。
8. 公众名声: 双方在朋友、家人和社区中的关系声誉。
9. 双方承诺程度: 双方对共同生活的承诺程度,例如是否有共同的未来计划。
财产分割四步法:
这是澳洲家庭法财产分割案件的标准流程,法庭会依次进行以下四个步骤的评估:
1. 净资产池认定: 识别并评估双方在审理之日拥有的所有资产、负债和金融资源,计算出可供分割的净资产总额。本案中,法庭审理了关于车辆、拍卖品、现金取款等资产的价值争议,以确定最终的资产池。
2. 贡献评估(财务 / 非财务 / 做家务 / 照顾孩子): 评估双方在婚姻或同居关系期间各自作出的贡献。这包括直接的财务贡献(如工资收入、遗产)、非财务贡献(如房屋装修、无偿劳动)、以及作为家庭主妇/主夫和父母的贡献。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庭认定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得妻子的贡献变得“更为艰辛”,因此在这一步给予了妻子更高的贡献评估(57%)。
3. 未来需求评估(年龄 / 健康 / 收入能力): 依据《家庭法》第75(2)条,评估双方未来的经济需求。考量因素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收入能力、是否需要照顾子女、生活水平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情况(如本案中丈夫的挥霍行为)。
4. 公平性调整: 综合以上所有步骤,最终裁定一个“公正且衡平”(Just and Equitable)的财产分割方案。
子女抚养(《家庭法》第 60CC 条):
虽然本案不涉及未成年子女,但相关原则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决定子女抚养安排时,法院的首要考虑是“儿童的最大利益”。这又分为两个主要考虑因素和多个额外考虑因素:
* 首要考虑:
* 保障儿童与父母双方都建立有意义的关系所带来的益处。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以及免受家庭暴力的影响或威胁。
* 额外考虑: 包括儿童的意见、与父母及他人的关系、父母投入的时间、抚养成本、父母履行责任的能力、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等。
3. 替代性方法
在本案的法律框架(婚姻关系)下,《家庭法》是处理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但如果双方不符合婚姻或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定义,当事人仍可能通过衡平法原则寻求救济:
* 推定信托(Resulting Trust): 如果一方为购买某项资产出资,但该资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出资方可以主张自己对该资产拥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应的受益权。例如,如果丈夫能证明他支付了100%的房款,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他可以主张妻子持有的50%份额是为他代持的。
* 构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当一方的行为使得另一方合理地相信自己对某项财产拥有权益,并且该另一方基于此信念作出了对其不利的行为(如投入劳动或金钱),如果此时剥夺其权益将是“不合情理的”(unconscionable),法院可以判决构定信托。这常用于未登记关系的伴侣为共同居所付出了大量装修劳动或财务贡献的情况。
* 禁止反言(Estoppel): 如果一方作出了明确的承诺(例如“你照顾家庭,这套房子以后就是你的”),另一方基于此承诺作出了牺牲(如放弃工作),而作出承诺的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该承诺。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 常规门槛(事实伴侣关系):
- 2年同居期: 寻求事实伴侣关系财产分割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双方已共同生活至少两年。
- 例外通道(关键):
- 有共同子女: 如果双方育有共同子女,即使同居时间不足两年,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
- 重大贡献: 如果申请方在关系中作出了重大的财务或非财务贡献,并且如果不作分割将会导致严重的不公,法院可以豁免两年的时间要求。
- 关系已在州法律下登记: 如果关系已在州或领地的相关法律下登记,则不受两年时间限制。
- 建议: 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权利的终结。即使同居时间不长,也应仔细审查是否存在子女或重大贡献等例外情况。尤其是在一方为支持另一方事业而放弃自身发展,或投入大量精力装修共同居所的情况下,“重大贡献”的豁免通道尤其值得探索。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 主张家庭暴力对贡献的影响: 在任何涉及家庭暴力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本案都是一个强有力的判例,可用于论证暴力行为如何使受害方的贡献“更为艰辛”,从而应获得更高的贡献评估。
- 反驳“无报警记录=无暴力”的论点: 本案法官明确认可了受害者因文化背景、恐惧等原因未报警的现实,并依赖于其他证据(如医疗记录、家人证言)作出了暴力认定。这可以用来反驳对方律师仅凭“无报警记录”就否定暴力存在的简单化论点。
- 处理不当财务行为: 当对方当事人在分居前存在挥霍、转移或隐瞒资产的行为,但又难以满足“加回”的严格条件时,可以引用本案法官运用《家庭法》第75(2)(o)条进行调整的逻辑,主张通过最终百分比调整来实现公平。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案情涉及长期、隐蔽的家庭暴力,且缺乏直接物证时,可引用本案的证据链构建逻辑,强调“多方一致的证言”和“早期第三方记录”的证明力。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试图引用本案来主张极高的贡献调整,您可以强调本案涉及的是长达48年的婚姻和持续数十年的严重暴力行为。如果您的案情中暴力行为的持续时间较短或严重程度较低,您可以主张本案的调整比例不具可比性。
结语
本案不仅仅是一场关于金钱的分割,更是一次对长达48年婚姻关系中无形贡献与伤害的司法清算。法庭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在法律的天平上,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创伤是有重量的,这种重量足以改变财产分割的最终走向。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Aikema & Aikema [2025] FedCFamC1F 550)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原始案件文档:
👉 无法完整查看文档?
点击此处在新页面下载原判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