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经营的公司,离婚后一方的“提款”需要加回财产池吗?澳洲家庭法“添回款项”原则深度解析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Sandstrom & Sandstrom [2025] FedCFamC1F 209,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一庭)
- 审理法官: McGuire 法官
- 案由: 财产分割
- 裁决日期: 2025年4月3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财产分割
- 关键词 3:添回款项(Add-backs)
- 关键词 4:分居后贡献
- 关键词 5:商业资产
- 关键词 6:家庭法
背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法财产分割纠纷。申请人(妻子)与被申请人(丈夫)在经历了一段长达二十余年的婚姻关系后分道扬镳。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积累了可观的资产,包括多处房产和数个家族生意。分居后,妻子独立经营其中一项业务,并从中提取了相当数额的款项。这段婚姻的终点并非情感的和平分手,而是对财产,尤其是对妻子在分居后从公司提取的近 50 万澳元款项性质的激烈法律对峙。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法律焦点集中于妻子在分居后从其独立经营的生意中提取的款项应如何定性。
* 被申请人(丈夫)的核心诉求: 他主张妻子提取的约 49.5 万澳元款项属于对婚姻共同财产的“浪费”或“过早分配”,要求将这笔钱以“添回款项”(add-back)的方式,名义上加回到总资产池中,并计入妻子名下,从而减少妻子实际可分得的财产份额。他据此寻求对自己有利的 55/45 的财产分割比例。
* 申请人(妻子)的核心诉求: 她坚决反对“添回款项”的主张。她认为,这些所谓的“提款”是她分居后独立经营生意所获得的合法收入(薪水及分红),并且大部分资金被用于偿还双方的共同债务,属于其分居后的个人贡献。她不仅反对添回,还基于其在婚姻期间的重大贡献(包括一笔可观的遗产)和分居后的债务偿还行为,主张 60/40 的财产分割比例,即她获得 60% 的份额。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故事始于1997年,两人开始同居,并于2001年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在长达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他们不仅组建了家庭,养育了两个孩子(分别出生于2010年和2013年),还携手建立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商业版图。
他们的财务生活紧密交织。2006年,他们斥资60万澳元收购了一家名为“D Business”的公司,并通过复杂的信托和公司架构进行管理。为了支持这项投资,他们甚至将早期购买并已实现正向现金流的商业地产作为抵押。生活似乎在稳步向前,2016年,他们又共同投资了一处位于新南威尔士州的房产,并开始涉足车辆销售领域,注册了名为“E Business”的新公司。
然而,商业的扩张并未能掩盖情感裂痕的蔓延。同样在2016年,妻子首次向丈夫表达了分居的念头。次年,她收到了一笔来自其已故父亲的遗产,总额近25万澳元。这笔资金没有被用作个人享受,而是全部投入了当时已负债累累的“D Business”贷款账户中,用以支持家庭的商业运作和新业务的启动资金。
分居的节点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第一个分歧点。妻子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在2018年底已实质性破裂,而丈夫则坚持认为,直到2020年5月妻子正式搬离共同居住的婚房,双方才算最终分居。这个时间点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法庭如何评估分居后各自的行为和贡献。
分居后,妻子完全接管了“E Business”的运营,而丈夫则继续居住在双方共同拥有但未偿清贷款的婚房中。妻子凭借一己之力,不仅维持了生意的运转,还持续用经营所得偿还家庭名下的多笔共同商业贷款。与此同时,她为自己和孩子们租房居住。正是在这段独立经营的时期,她从公司账户中提取了丈夫方声称高达49.5万澳元的款项,这笔钱的性质和去向,最终成为了引爆这场诉讼的导火索。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妻子)主要证据和论点:
- 分居后独立经营的证据: 提供了商业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自2020年起,丈夫未参与“E Business”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该业务完全由其一人独立支撑。
- “提款”性质的合理解释: 提交了由她亲自整理的“提款”账户电子表格。该表格详细列明了每一笔资金的进出,证明所谓的“提款总额”并未被丈夫夸大,但其中包含了大量她为生意垫付资金后再报销的“贷项(credits)”。她主张,扣除这些贷项后,其实际净“提款”额约为33.7万澳元,这笔钱是其作为公司唯一运营者应得的薪资和分红。
- 偿还共同债务的证据: 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她持续使用个人及公司资金,每年偿还约5万澳元的共同商业贷款,同时承担了另一处负现金流投资房产的亏损,而丈夫在此期间并未做出直接的财务贡献。
- 重大财务贡献证据: 提供了其继承24.8万澳元遗产的银行记录,并证明该款项已全部用于偿还家庭的共同商业贷款,属于对婚姻财产池的重大个人贡献。
被申请人(丈夫)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高额“提款”的银行记录: 提供了公司银行对账单,显示妻子在分居后的四年内,从公司账户中提取了总额近50万澳元的资金。
- “资金浪费”的主张: 声称妻子无法合理解释这些资金的具体用途,认为这些钱被用于其个人挥霍,构成对婚姻共同财产的“浪费”(wastage),损害了财产池的整体价值。
- 法务会计师的提及: 在其案件摘要中提到,曾聘请一位法务会计师分析公司财务,并得出妻子“额外提取50万澳元”的结论。然而,在实际庭审中,这位会计师并未出庭作证,也未提交任何正式的专家报告。
- 贡献对等的主张: 认为婚姻期间双方贡献大致对等,并主张自己在分居后通过未提取共同投资房产的租金收益,间接为家庭做出了贡献。
核心争议点:
- “提款”的法律定性: 这笔近50万澳元的款项,究竟是应被视为妻子分居后通过个人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还是应被认定为对共同财产的单方面处置和浪费?
- “添回款项”原则的适用性: 法院是否应当采纳丈夫的主张,将这笔已不存在的资金名义上“添回”到财产池中进行分割?
- 贡献评估的权重: 妻子的遗产注入、分居后独立经营生意并偿还共同债务的贡献,与丈夫分居后居住在婚房并保有其工资收入的状况相比,应如何量化评估?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宣誓书(Affidavit)是法庭审理的核心文件,双方通过书面陈述,将事实、证据和法律主张系统性地呈现给法官。本案中,双方宣誓书的对比,清晰地揭示了他们对核心争议的不同解读。
- 申请人(妻子)的叙事构建: 她的宣誓书将自己塑造成一个在婚姻后期及分居后,独立承担家庭商业重担并积极维护共同财产价值的贡献者。她详细阐述了其如何运用个人遗产拯救濒临困境的家族生意,如何在分居后独自应对商业经营的压力,并强调其“提款”行为是获取劳动报酬和履行共同债务责任的必要手段。她提交的个人财务审计表格,旨在证明其财务行为的透明性和合理性,主动将“提款”与“偿债”紧密关联,构建了一个“收入-支出-贡献”的闭环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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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丈夫)的叙事构建: 他的宣誓书则聚焦于“损失”和“不公”。他反复强调妻子提取的资金数额巨大,且流向不明,将其描述为一种单方面的、不负责任的资产耗散行为。其法律策略的核心在于,通过渲染这笔资金的“神秘消失”,引导法官相信这是一种需要通过“添回”规则予以纠正的财务不当行为。然而,其宣誓书存在一个致命弱点:他提及了法务会计师的分析结论,却未能将该会计师的正式报告作为证据附件提交,这使得其最核心的指控缺乏了最关键的专家证据支持,沦为一种有待证实的“主张”,而非一个有力的“事实”。
法官在审阅这些宣誓书时,不仅关注事实本身,更关注陈述背后的逻辑链和证据支持。妻子用详细的记录和连贯的解释构建了一个可信的财务故事,而丈夫则提出了一个严重的指控,却未能提供与之匹配的强力证据。这种对比,在庭审开始前,就已经在法官心中形成了初步的证据权重判断。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最终听证会举行之前,法庭的核心指令是要求双方全面、详尽地披露各自的财务状况,并就财产清单、资产估值等基础性事实达成一致。法庭指示双方交换所有相关的银行对账单、商业财务报表、纳税记录以及支持各自贡献主张的书面证据。此外,法官特别要求双方就“E Business”的资产价值提供最新的独立评估报告。这些程序性命令旨在缩小争议范围,确保听证会能够集中火力解决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即分居后“提款”的定性及其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是双方证据与论点的最终战场。在这场对决中,逻辑的严密性和证据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了胜负。
- 交叉盘问的焦点:
- 对申请人(妻子)的盘问: 丈夫的律师反复就其近50万澳元的“提款”进行盘问,试图让她承认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且无法提供完整单据。然而,妻子始终保持镇定,逻辑清晰地重申:这些款项是其作为公司唯一运营者,在会计师指导下分配的“薪水与分红”,是其个人劳动所得。她进一步利用丈夫方律师的提问,详细解释了其中大部分资金如何被直接用于偿还双方名下的商业贷款和维持负现金流投资房产的运转,成功地将盘问的焦点从“资金去向不明”转向了“她以一己之力承担共同债务”。
- 对被申请人(丈夫)的盘问: 妻子的律师则直击要害。他首先让丈夫承认,自分居后,他确实未再直接支付过任何一笔共同商业贷款。其次,律师针对丈夫在宣誓书中提及的“法务会计师报告”发问:“这位专家今天是否出庭?您是否向法庭提交了他的正式报告?”丈夫只能承认没有。这一问答,使其最核心的“资金浪费”指控瞬间失去了专业证据的支持。
- 核心证据的交锋:
- 妻子的个人财务审计表格成为了关键。虽然由她本人制作,但其详细的条目和与银行流水的对应关系,构建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链,证明了其“收入-支出-偿债”的逻辑闭环。
- 丈夫方提交的公司银行流水,虽然证明了“提款”总额,但无法反驳妻子关于“贷项冲抵”和“资金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的解释。它只证明了“钱被取走”,却无法证明“钱被浪费”。
- 法官裁决逻辑的形成:
法官在听证会上的观察和对证据的审查,使其心证逐渐清晰。他认识到,本案的核心并非资产的无端耗散,而是分居后收入的产生与分配。法官在其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并形成了关键的司法论述。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总而言之,并且考虑到以上因素,我倾向于不将丈夫所主张的49.5万澳元添回到资产池中。简而言之,妻子在分居后的相关时期内,在没有丈夫任何贡献的情况下,富有成效地工作并经营了一家企业。她利用该企业的收入来维持双方的共同债务,而丈夫在此期间并未做出直接贡献。”
这段论述一锤定音。法官明确将妻子的行为定性为“富有成效的工作”和对共同债务的“维持”,而非“浪费”。他进一步指出,丈夫要求将妻子的分居后收入“添回”至共同财产池,却又反对将与此收入相关的个人税务负债计入共同负债,这种立场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至此,丈夫的核心论点已在证据和逻辑层面被完全瓦解。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的贡献,法院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
1. 驳回“添回款项”主张: 法院不接受被申请人(丈夫)关于将申请人(妻子)分居后从生意中提取的款项“添回”至财产池的主张。
2. 财产分割比例: 法院裁定,双方的净婚姻共同财产(不包括养老金)按 60/40 的比例进行分割,其中 申请人(妻子)获得60%,被申请人(丈夫)获得40%。
3. 养老金处理: 双方各自保留其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不作分割。
4. 具体执行指令: 法院下达了一系列详细的程序性指令,包括如何处置双方共同持有的多处房产(通过内部竞价或公开出售),如何清偿剩余的共同商业贷款,以及如何通过现金支付来最终实现60/40的分割比例。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一个典型的“挥霍浪费”案例,而是一个关于如何界定“分居后个人劳动收入”与“共同财产”边界的经典教学。通常情况下,“添回款项”原则适用于一方在分居前后恶意或鲁莽地耗散共同资产。但本案中,争议资金来源于一方在分居后独立经营所产生的利润,这使得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法官的裁决清晰地表明,不能简单地将一方分居后的经营收入视为应被“添回”的共同财产,尤其是在该收入还被用于清偿共同债务的情况下。
判决要点:
- “收入”而非“资产”的定性是关键: 法官明确区分了“耗散已有资产”和“使用新生收入”的区别。妻子的“提款”被认定为是她个人在分居后通过劳动和商业智慧所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她的收入,而非对婚内共同储蓄的消耗。
- 偿还共同债务构成“积极贡献”: 法院认定,妻子使用其个人收入来偿还双方的共同商业贷款,不仅不是浪费,反而是一种积极的、应当在贡献评估中予以肯定的“分居后贡献”。
- 举证责任的失败是致命的: 丈夫方虽然提出了严重的“资金浪费”指控,但未能提供法务会计师报告等独立、专业的证据来证实。在法庭上,“怀疑”和“主张”远不足以推翻对方有记录支持的解释。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是丈夫败诉的核心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法官在处理此案时,严格遵循了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的财产分割框架。
1. 《家庭法》第79(2)条——公平公正原则: 法官首先确认,鉴于双方财务关系紧密交织且存在大量共同资产与负债,下达财产分割令是“公平且公正的”。
2. 《家庭法》第79(4)条——贡献评估: 法官重点评估了双方的各项贡献,特别是:
* 妻子的直接财务贡献:注入的24.8万澳元遗产。
* 妻子的非财务贡献:作为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贡献。
* 妻子的分居后贡献:独立经营生意并用收入偿还高达数十万的共同债务。
* 丈夫的间接贡献:未提取其在某些投资房产中的租金收益份额。
法官综合衡量后,认定妻子的总体贡献(尤其是财务和分居后贡献)更为卓著。
3. 普通法判例——“添回”原则的审慎适用: 法官引用了如 Kowaliw & Kowaliw 和 Omacini & Omacini 等经典案例,重申了“添回款项”原则的适用情形,即通常限于法律费用、资产过早分配或恶意浪费。法官认为本案情况不符合这些类别,因为争议资金是收入,且其用途(部分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是合理的。
证据链:
妻子的胜诉建立在一条完整且逻辑自洽的证据链之上:
【经营记录】证明分居后独立经营 → 【公司财务报表】证明业务产生利润 → 【银行流水与个人审计表】证明“提款”是收入分配且大部分用于 → 【贷款偿还记录】证明清偿了共同债务 → 【丈夫的证言】承认其未偿还债务 → 结论: 妻子的行为非但不是浪费,反而是对共同财产的积极维护和贡献。
司法原声(中文翻译):
关于丈夫主张的“浪费”论,法官在判决理由中给出了明确的回应:
“……丈夫的论点是,这些‘提款’是无法解释的,因此应作为‘添回款项’计入财产池中,归于妻子的账下……然而,妻子已经解释了她将这些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合理的开支,其中特别包括在丈夫没有贡献的情况下,维持双方每年约5万澳元的共同贷款。”
这段话直接否定了“资金无法解释”的核心前提,并认可了妻子关于资金用途的辩护,从而彻底瓦解了“添回”主张的根基。
败方原因分析:
- 证据不足与策略失误: 丈夫方最大的失误是未能提供其核心指控(资金浪费)的决定性证据。仅仅提及法务会计师的意见而未能让其出庭作证或提交报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丈夫一方面要求将妻子的“提款”(即收入)添回财产池,另一方面却反对将该收入产生的税务负债计入共同负债。这种“只占便宜,不担责任”的逻辑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 忽视对方的积极贡献: 丈夫在聚焦于妻子的“提款”时,完全忽视了她利用这些资金偿还共同债务、维持资产价值的积极贡献,未能全面、客观地看待分居后的财务状况。
启示
- 分居不是财务的终点,而是清算的起点: 分居后,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责任。任何一方为维护共同资产或偿还共同债务所做的努力,都可能被法庭认定为积极的“分居后贡献”。
- 收入不是“添回”的对象: 不要混淆“耗散已有资产”和“使用个人劳动所得”。分居后通过个人努力赚取的收入,即使数额巨大,只要用途合理(如用于生活开销或偿还共同债务),就极难被认定为需要“添回”的款项。
- “浪费”的指控需要铁证: 在法庭上,仅仅怀疑对方挥霍无度是远远不够的。你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支出是“鲁莽、疏忽或肆意”的,并且确实减少了可供分割的财产。
- 记录是最好的武器: 无论是支付账单、偿还贷款还是接收资金,保留清晰、完整的书面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协议)至关重要。本案中,妻子的个人审计表格虽非专业制作,但因其详尽且有据可查,成为了反驳指控的有力工具。
- 专业意见必须正式呈现: 如果你依赖专家(如会计师、估价师)的意见来支持你的主张,必须确保该专家能够出具正式报告并愿意出庭作证。仅仅在文件中“提及”专家意见,在法庭上几乎没有任何分量。
问答环节
问题一: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将妻子的15.9万澳元个人税务负债计入共同负债?
回答: 因为这笔税务负债是直接由她分居后独立经营生意所产生的收入(包括薪水和“提款”)引起的。法院既然认定这笔收入是她个人的劳动所得,那么与此收入直接相关的税务责任也自然应由她个人承担。将其计入共同负债,等于让丈夫变相为妻子的个人收入“买单”,这在逻辑和法律上都是不公平的。
问题二:除了遗产和分居后偿还债务,还有哪些因素让妻子获得了60%的较高份额?
回答: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丈夫在分居后独自、免租金地居住在双方共同拥有的婚房中长达五年之久。这相当于他个人享受了本应属于双方的资产所带来的居住利益。法院在评估整体公平性时,会将这种“一方独占使用共同资产”的情况考虑在内,作为对另一方的一种补偿,从而适当调高另一方的分割比例。
问题-三:如果丈夫在分居后也按时支付了一半的共同债务,判决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回答: 结果很可能会大不相同。如果丈夫也积极履行了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那么妻子在这方面的“分居后贡献”优势就会大大减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评估重点将更多地回归到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以及妻子的那笔遗产。最终的分割比例可能会更接近50/50,妻子的优势可能仅限于其遗产所带来的小幅上调,而不太可能达到60%这么高的比例。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家庭法 – 婚姻财产分割 – 涉及商业资产与分居后贡献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财产分割四步法: 本案的审理严格遵循了澳洲家庭法财产分割的“四步法”框架,这是所有财产纠纷案件的核心分析路径。
第一步:识别并评估净资产池
- 任务: 罗列并估值双方名下及控制下的所有资产和负债,计算出可供分割的净资产总额。
- 本案应用: 法院首先确认了所有房产、商业资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资产的价值,并减去所有相关负债(如房贷、商业贷款),得出了一个明确的净资产池总额(1,450,285澳元)。对于妻子分居后购买的房产,因其没有净值而被排除。对于“添回款项”,法院在此阶段经过分析后决定不予纳入。
第二步:评估双方的贡献
- 任务: 全面评估双方在婚姻期间及分居后对财产的获取、维持和改善所做的贡献。这包括:
- 财务贡献: 工资收入、遗产、初始资产、商业投资等。
- 非财务贡献: 对房产的装修、维护,或在生意中提供的无偿劳动。
- 作为家庭主妇/主夫和父母的贡献: 照顾子女、料理家务,使另一方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工作。
- 分居后贡献: 分居后为维护或增加共同资产价值所做的努力,如偿还共同债务、管理投资物业等。
- 本案应用: 这是本案的核心战场。法院高度认可了妻子的多项贡献:
- 重大财务贡献: 注入的24.8万澳元遗产。
- 分居后贡献: 独立经营生意并利用收入持续偿还双方的共同商业贷款和维持负现金流房产。
- 作为父母和家庭主妇的贡献: 法院也承认其在育儿和家务上的付出。
- 丈夫的贡献则主要体现在其工资收入和婚姻期间的共同努力,其分居后的贡献相对较弱。综合评估后,法院认定妻子的贡献更为卓著,给予其10%的贡献加权。
第三步:评估未来需求因素(《家庭法》第75(2)条)
- 任务: 考量双方未来的经济状况和需求,判断是否需要对基于贡献得出的比例进行调整。主要因素包括:
- 年龄与健康状况。
- 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
- 照顾子女的责任。
- 未来的谋生能力。
- 同居关系对收入能力的影响。
- 本案应用: 丈夫主张妻子未来收入能力更强,要求上调其份额。但法院并未采纳。法官考虑到,丈夫拥有稳定工作和收入,而妻子随着生意的出售,其未来收入充满不确定性。虽然她与新伴侣同居,但双方财务相对独立。同时,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照顾责任。综合来看,没有充分理由再对贡献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步: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 任务: 站在全局角度审视最终的分割方案,确保其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公平且公正的”(Just and Equitable)。
- 本案应用: 法院认为,60/40的分割比例既充分认可了妻子更为显著的贡献,也考虑到了双方共同生活的长期性,最终的财产分配结果是公平合理的。
3. 替代性方法
在标准的《家庭法》四步法之外,当事人仍可诉诸衡平法原则作为补充或替代性主张,尤其是在应对资产被不当处置的情形时。
* 不容反悔原则 (Estoppel): 如果一方曾做出明确承诺(例如,“你照顾家庭,这个房子未来就是你的”),导致另一方基于该承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例如,放弃工作),而承诺方事后反悔,受损方可以主张不容反悔,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承诺或给予补偿。在本案中,若丈夫曾明确同意妻子用公司收入偿还债务并作为其个人报酬,他事后便难以再主张“添回”。
* 推定信托 (Resulting Trust) / 法律构定信托 (Constructive Trust): 当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与实际贡献不符时,可主张信托关系。例如,如果一方出资购买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出资方可以主张“推定信托”,要求确认其在该房产中的受益份额。在本案中,如果“E Business”的资产完全由妻子的遗产资助购买,即使公司在双方名下,她也可以尝试主张其在该部分资产中拥有更高的信托份额。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 常规门槛:
- 婚姻关系: 必须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 事实伴侣关系: 通常要求同居关系满2年。
- 例外通道(关键):
- 事实伴侣关系不满2年? 法律规定了豁免途径。如果双方育有子女,或者一方在关系中做出了重大贡献(财务或非财务),导致若不进行财产分割将产生严重不公,法院依然可以受理财产分割申请。本案中的当事人拥有长达20余年的婚姻,完全符合门槛。
- 建议: 法律的准入门槛并非绝对。不要因为不完全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轻易放弃。仔细审视是否存在子女、重大贡献等例外情形,这往往是成功立案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 引用角度:
- 核心用途: 本案是反驳“添回款项”主张的绝佳判例,尤其适用于当争议资金涉及一方在分居后通过个人努力所获得的收入时。
- 区分要点: 强调本案法官对“分居后收入”与“婚内共同资产”的清晰界定。
-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你的客户在分居后独立经营生意或工作,并用其收入偿还了共同债务时,可以引用 Sandstrom 案,主张这笔钱是其个人劳动所得和积极贡献,不应被“添回”,反而应在贡献评估中获得加分。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律师引用 Kowaliw 等经典“浪费”案例来主张“添回”,你可以引用 Sandstrom 案进行反驳,指出对方混淆了“耗散已有资产”和“使用新生收入”这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强调本案的事实更符合 Sandstrom 案的情形。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生活中的财务往来,尤其是家庭内部的,往往被情感所模糊,但法律的逻辑却是清晰而严谨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它保护的是那些尊重规则、保留证据、并能清晰阐述事实的人。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Sandstrom & Sandstrom [2025] FedCFamC1F 209)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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