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事实伴侣财产分割案:七年同居关系破裂,一方坐拥亿万资产,另一方近乎一无所有,法院如何裁定“公平”分配?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Corelli & Beroni (No 3) [2024] FedCFamC1F 327],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一庭)(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Division 1))
- 审理法官: 米德法官 (Justice Mead)
- 案由: 事实伴侣关系财产分割
- 裁决日期: 2024年5月17日
- 核心关键词:
-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 关键词 2:家庭法
- 关键词 3:财产分割
- 关键词 4:事实伴侣关系
- 关键词 5:贡献评估
- 关键词 6:公平与衡平原则
背景:
本案涉及一段持续近七年的事实伴侣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纠纷。关系双方的财务状况存在巨大悬殊:男方(被申请人)是一位年届九旬的商业巨擘,拥有并控制着价值超过1.6亿澳元的庞大资产帝国;女方(申请人)则是一位中年移民,在关系开始时几乎一无所有。在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女方提供了优渥的生活条件,包括每月津贴、昂贵的礼物以及资助其在海外为儿子购置房产。然而,双方并未进行财产混合,男方始终严格保持其个人及商业资产的独立性。
核心争议与诉求:
关系破裂后,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根本分歧。
* 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主张法院应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要求获得相当于被申请人总资产20%至25%的财产份额,或一笔价值1000万澳元的整笔支付款。
* 被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坚决主张法院不应作出任何财产分割令,认为其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经济支持,且双方财务完全独立,因此不符合“公平与衡平”的法律原则。若法院必须作出裁决,则认为任何调整都应是极其微小的。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一段初始财产极度悬殊、存续期间财务严格分离的事实伴侣关系中,一方的非经济贡献(如家务劳动、情感陪伴)应如何量化?法院是否以及应在何种程度上调整双方现有的财产权益,才能达至法律所要求的“公平与衡平”?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申请人于2009年末持监护人签证,带着她未满16岁的儿子从海外来到澳大利亚。当时,她已与前夫分居,携带的资金有限,英语能力也十分薄弱,对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她的主要目标是让儿子在澳大利亚接受教育,而她自己的签证则限制了其工作权利。
通过一位共同的朋友——移民中介B先生的介绍,申请人于2009年底结识了年长她许多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一位在澳大利亚白手起家的成功商人,在经历了一场痛苦的离婚后,虽坐拥亿万财富,但时常感到孤独。他向B先生表达过寻找一位生活伴侣和家庭清洁工的想法。
两人的相遇迅速擦出了火花。在被申请人的主动追求下,一段亲密关系很快建立。尽管申请人最初对巨大的年龄差异和被申请人的财富有所顾虑,但她很快便接受了这段关系。到2010年初,她开始每晚都留宿在被申请人正在进行大规模翻修的豪宅中。不久之后,她正式搬入,与被申请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关系初期,被申请人展现了极大的慷慨。他不仅承担了申请人及其儿子的所有生活开销,还从2010年起每月向她支付2000澳元的个人津贴,该津贴后于2013年增至3000澳元。此外,他还为申请人购买了大量珠宝、价值约10万澳元的股票,并资助她约12万欧元在母国为儿子购置了一套公寓。
然而,这段关系并非没有阴影。被申请人因其上一段婚姻的财产纠纷而心有余悸,极度渴望保护自己的庞大资产。因此,在关系初期,他便坚持要求申请人签署一份《约束性财务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 BFA),旨在排除未来任何潜在的财产分割索赔。这份协议于2011年4月签署,但其效力成为了日后法律战的第一道导火索。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财务控制、生活方式乃至情感互动上的矛盾逐渐浮现,最终在2016年彻底破裂,导致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重大的非经济贡献(Homemaker Contributions): 申请人提交了详尽的宣誓书,详细描述了她在近七年关系中作为家庭主妇的全面贡献,包括:
- 家务劳动: 承担了全部的烹饪、清洁、洗衣、熨烫等日常家务。她甚至提交了在家中使用吸尘器和拖把的照片作为证据,以强调其工作的真实性和持续性。
- 房屋与花园维护: 积极参与了被申请人豪宅翻新后的收尾工作以及花园的大量体力劳动。
- 情感支持与陪伴: 作为被申请人的生活伴侣,提供情感慰藉,陪伴其社交和旅行。
- 个人照料: 随着被申请人年事已高,她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个人照料工作。
- 关系对个人发展的负面影响: 申请人主张,由于被申请人的控制以及她对关系的投入,她错失了提升英语能力和在澳积累工作经验的机会,导致其在关系结束后,以55岁的年龄重返社会时,就业前景和收入能力受到严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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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不公对待(Kennon主张): 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在关系中存在言语辱骂和控制行为,有时甚至有暴力威胁的举动,这些行为使其贡献变得“异常艰辛”(more arduous),因此在评估贡献时应获得额外加权。她提交了2012年至2016年间的医疗记录,显示她曾因关系压力导致焦虑和失眠等问题向医生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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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来的合理需求: 申请人指出,她目前仅靠兼职工作和法院判决的临时配偶赡养费生活,财务状况不稳定。她需要一大笔资金来购买一处没有贷款的稳定住所,并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以维持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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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倒性的初始及持续经济贡献: 被申请人强调,关系开始时,他已是亿万富翁,而申请人几乎一无所有。在整个关系期间,所有生活开销、奢侈品消费、旅行费用以及给予申请人及其家人的大额资助,均由他一人承担。他主张,申请人不仅未对他的资产有任何贡献,反而从关系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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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严格分离的意图与事实: 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双方从未开设联名账户,所有资产均在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和信托名下。他辩称,这种刻意的财务分离表明,双方从未有过“共同财产”的意图,因此不应进行财产分割。2011年签署的《约束性财务协议》虽然后来被判无效,但其存在本身就证明了他从一开始就意图保护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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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贡献的贬低: 被申请人在其宣誓书和交叉盘问中,极力淡化申请人的家务贡献,声称他自己也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家务,并指责申请人花费大量时间在个人娱乐上。他否认了所有关于暴力或胁迫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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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获充分补偿: 被申请人主张,他在关系期间给予申请人的每月津贴、珠宝、股票、购房款,以及关系结束时支付的9万澳元“分手费”,已经充分补偿了她的贡献。因此,再进行财产分割将是不公平的。
核心争议点:
- 贡献的评估: 如何在一方的初始及持续经济贡献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公正地评估另一方的非经济贡献(家务、情感支持、个人照料)?
- “公平与衡平”原则的适用: 在双方财务严格分离、不存在共同财产池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一段长期同居关系的存在,就启动财产分割程序是否“公平与衡令”?
- 因果关系与未来需求: 申请人目前的财务困境与她对这段关系的投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应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其未来需求,并作出调整?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宣誓书(Affidavit)是本案事实认定的基石,双方通过书面陈述构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婚姻”故事。
申请人的叙事构建:
申请人的宣誓书长达数百段,以极其细腻甚至琐碎的笔触,描绘了一个“勤劳奉献的伴侣”形象。她详细罗列了每日的家务清单,从烹饪、清洁到花园维护,并辅以照片证据,意在证明她的贡献是持续、全面且辛劳的。在情感层面,她将自己塑造成一个在被申请人孤独时给予温暖、在其商业决策时充当倾听者、并努力调和其与家人关系的贤内助。她还详细描述了被申请人的控制行为和言语贬低,并引用医疗记录,试图将自己的健康问题与关系压力联系起来,为后续的“贡献更艰辛”(Kennon)主张铺平道路。这份宣誓书的策略核心在于:通过海量细节,将无形的非经济贡献“实体化”,证明其价值足以与被申请人的部分财富相抗衡。
被申请人的叙事构建:
被申请人的宣誓书则着重强调关系的“交易”属性和财务的“楚河汉界”。他将两人的相遇描述为一次偶然,是朋友介绍的一个潜在“伴侣兼清洁工”。他系统地列举了自己在关系期间的各项大额支出,包括每月津贴、赠予的珠宝、股票、海外购房款等,旨在证明他早已为申请人的陪伴和贡献支付了“对价”。对于申请人的家务贡献,他的描述轻描淡写,甚至暗示她并非如自己所言那般勤劳。更重要的是,他反复强调自己从始至终都明确表示要保护个人资产,并以2011年的《约束性财务协议》作为其意图的铁证。他的叙事策略在于:将关系“去情感化”,将其定性为一场双方各取所需、财务独立的安排,从而瓦解财产分割的法律基础。
法官视角下的对比与解读:
法官在审阅这些充满矛盾的宣誓书时,面临着甄别真相的巨大挑战。例如,对于同一段生活,申请人描述为“无私奉献”,而被申请人则形容为“有偿服务”。法官注意到,申请人虽然在某些情感描述上可能存在夸大(如声称为了“留住记忆”而拍摄吸尘器的照片),但其对具体家务劳动和付出的描述细节详实,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相反,被申请人在交叉盘问中表现出的固执和对申请人贡献的全盘否定(例如否认说过“我爱你”,却被生日贺卡上的亲笔字迹反驳),削弱了他证词的可信度。
法官正是通过这种对宣誓书细节的交叉比对和庭审盘问中的表现,逐步形成了心证:尽管双方财务分离,但申请人的非经济贡献是真实、重大且持续的,而被申请人试图将其完全贬低的策略并不可信。这为法院最终认定“有必要进行财产调整”奠定了事实基础。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案件进入最终审理之前,法庭已作出多项关键的程序性命令,为审判铺平了道路:
1. 分步审理命令: 法院首先命令对2011年《约束性财务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单独审理。这一决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将案件的核心问题一分为二,首先解决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有效,后续的财产分割程序将无从谈起。该命令最终导致了树法官(Justice Tree)在2019年判决该协议无效,为申请人打开了财产分割的大门。
2. 临时配偶赡养费命令: 在协议被判无效后,鉴于申请人财务状况窘迫,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下令,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每周1000澳元的临时配偶赡养费,直至案件最终判决。此举确保了申请人在漫长的诉讼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3. 驳回部分临时申请: 法院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高达500万澳元的临时财产分割申请以及一项旨在让被申请人预付其巨额律师费的“诉讼资金”申请。法官认为,在未全面审理双方贡献和未来需求的情况下,作出如此大额的临时支付是不成熟的。
这些命令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审慎态度:既要保障弱势一方在诉讼期间的基本权益,又要避免在最终审理前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过早且可能不公的裁决。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是双方证据与论点在法官面前的终极交锋。交叉盘问环节尤为关键,它揭示了双方证词的可信度,并直接影响了法官的心证。
申请人的证词与可信度评估:
申请人在庭上重申了其作为家庭主妇和伴侣的巨大贡献,并详细描述了被申请人的控制行为。然而,在交叉盘问中,她的证词暴露出一些矛盾。例如,她曾向移民局提交的陈述中,将与被申请人的关系描绘得“充满爱意”,这与她在法庭上对被申请人行为的负面描述形成鲜明对比。当被问及为何存在这种差异时,她解释说,为了获得签证和维持关系,她不得不“报喜不报忧”。
法官对此的评价是复杂的。一方面,法官承认申请人在某些陈述上存在自利和夸大的倾向,尤其是在为自己的行为(如对移民局的陈述)进行辩解时。但另一方面,法官发现她对自己所做的具体家务劳动和在房屋翻新过程中的体力付出的描述是详尽且可信的。
被申请人的证词与可信度评估:
被申请人的庭审表现对其案件造成了更大的损害。他固执地试图将申请人的所有贡献最小化甚至归零。一个戏剧性的时刻是,当被问及是否爱过申请人时,他断然否认,然而申请方的律师随即呈上了一张他亲笔签名的生日贺卡,上面写着“带着永远的爱”。这一直接的物证与他的口头否认形成鲜明对比,严重削弱了他作为证人的整体可信度。
法官在判决书中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点。他认为,被申请人的态度反映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即他认为自己通过金钱已经“购买”了申请人的所有服务,因此不愿承认她作为伴侣的任何独立价值。
法官裁决逻辑的形成:
正是在这种对双方证人可信度的细致评估中,法官的心证逐渐形成。他没有全盘接受任何一方的“故事版本”,而是采取了更为审慎的路径。
法官在判决书中如此论述道(中文翻译大意):
“本席发现,申请人在描述其作为家庭主妇的具体贡献时,其证词是可靠的。尽管她在描述关系的情感层面时可能带有夸张成分,但她对日常辛劳的细节描述具有说服力。相反,被申请人在证人席上表现出一种不愿正视现实的固执,他极力贬低申请人贡献的姿态,削弱了他证词的整体分量。他似乎认为,只要他支付了费用,对方的付出就一文不值。这种观点与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
这段司法原声清晰地揭示了法官的逻辑:他剥离了双方的情感渲染,聚焦于可验证的事实——即申请人长期、持续且重大的非经济贡献。他认定,无论被申请人提供了多少金钱,这些非经济贡献本身就具有法律承认的价值,是不能被简单“购买”或“抵消”的。这一心证的形成,直接为后续的财产分割裁决铺平了道路,并确立了法院必须对申请人的贡献给予经济承认的基调。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在全面审理了双方的证据、评估了各自的贡献、并考量了未来的需求后,法官米德作出了最终判决。法院下达了以下核心命令:
1. 整笔支付令: 被申请人须在2024年6月28日或之前,向申请人支付一笔总额为 4,000,000澳元 的整笔款项,作为最终的财产分割。
2. 资产保留: 上述支付完成后,双方各自保留其名下的所有其他财产、资产及资源,且对对方不再拥有任何进一步的财产索赔权利。这意味着申请人将保留其在审判时拥有的约63万澳元的个人资产(包括其在母国为儿子购买的公寓、个人储蓄、股票和珠宝等),而被申请人则保留其庞大的商业帝国和个人资产。
3. 临时赡养费终止: 在被申请人全额支付上述400万澳元后,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下达的、要求被申请人每周支付1000澳元的临时配偶赡养费命令即告终止。
4. 强制执行条款: 为确保判决的执行,法院授权申请人可以在被申请人位于Suburb L的房产上注册一个限制令(Caveat),以担保该笔款项的支付。一旦款项付清,申请人必须自费撤销该限制令。若被申请人违约,该房产将被强制出售以偿还款项。
5. 诉讼费用: 法院认可本案的复杂性,裁定其适合由高级大律师(Senior Counsel)处理,这意味着胜诉方在后续申请诉讼费用时,可以按照更高的标准进行计算。关于本次审理的诉讼费用问题,法院予以保留,待进一步裁决。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本案的判决精髓在于,法官如何在巨大的财富悬殊和财务分离的背景下,运用“公平与衡平”的原则,为非经济贡献者争取到了实质性的经济保障。以下是判决逻辑的深度拆解。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并非一个典型的“共同财产池”分割案例。双方从始至终都刻意保持财务独立,被申请人的绝大部分资产都是在关系开始前积累的。因此,本案的判决并非对“共同财富”的分割,而更像是一种基于贡献和未来需求的“补偿性裁决”。法官选择判决一笔明确的整笔款项(Lump Sum),而非一个资产池的百分比,这在策略上极具智慧。它既承认了申请人的贡献价值,又避免了设定一个危险的先例——即在类似的中短期关系中,非经济贡献一方可以轻易地按百分比分割对方的婚前巨额财产。
判决要点:
- 贡献价值的肯定,而非量化: 法官并未试图用一个精确的数学公式去计算申请人的家务劳动“值多少钱”,也未将其贡献直接换算成资产池的某个百分比。相反,他从整体上肯定了这些贡献的“重大性”——即正是因为申请人承担了所有的家庭责任,被申请人才得以毫无后顾之忧地继续管理其商业帝国。
- 未来需求的现实考量: 法官明确指出,判决的目标之一是确保申请人在关系结束后,能够维持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回到她初到澳洲时的窘迫状态。这笔款项旨在让她有能力购置一处没有贷款的房产,并拥有一定的投资收益来补充其有限的工作收入,从而实现经济独立。
- 对“或有负债”的审慎态度: 法官驳回了被申请人试图从资产池中扣除数千万澳元“预期”税收负债的主张。因为这些负债(如资本利得税、Div 7A税务问题)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具体金额,完全取决于被申请人未来的商业决策。法官认为,将这种不确定的、可控的未来负债用于减少当前的分割资产,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澳大利亚《家庭法》中关于事实伴侣关系财产分割的条款,主要是s90SM和s90SF。
* s90SM(3) – 公平与衡平的门槛: 这是法院作出任何财产分割令的前提。法官认为,考虑到双方近七年的共同生活、申请人的重大贡献以及关系结束后双方巨大的经济差异,若不进行任何财产调整,将是不公平和不衡平的。
* s90SM(4) – 贡献评估: 该条款列出了法院必须考虑的四种贡献:
* (a) 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贡献。
* (b) 非财务贡献(如申请人在房屋翻新中的体力劳动)。
* (c) 对家庭福祉的贡献(如作为家庭主妇和伴侣)。
* (d) 对另一方收入能力的影响。
法官正是基于(b)和(c)项,认定申请人的贡献是实质性的。
* s90SF(3) – 未来需求因素: 该条款要求法院考虑一系列影响未来的因素,如年龄、健康、收入能力、子女照顾责任以及生活水平等。法官基于申请人的年龄(55岁)、有限的再就业和提升收入的能力、以及微薄的退休金,认定她存在显著的未来需求,需要通过财产分割获得支持。
证据链:
法官的判决建立在一条清晰的证据链上:
1. 关系存续与性质: 双方共同签署的(虽然后来失效的)财务协议、向移民局提交的陈述以及双方的证词,共同证明了一段长达近七年的、具有共同承诺的同居关系。
2. 申请人的贡献: 申请人详尽的宣誓书、照片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在交叉盘问中不情愿的承认,共同构建了申请人作为主要家庭主妇和伴侣的贡献事实。
3. 被申请人的财富与控制力: 财务文件、公司结构图以及他自己的证词,清晰地展示了他对庞大资产的绝对控制权和他维持财务分离的坚定意图。
4. 申请人的未来需求: 她的年龄、收入证明、退休金账户信息以及对未来生活成本的估算,共同证明了她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和对未来支持的需求。
司法原声:
法官在判决中明确阐述了他的核心逻辑,以下是关键段落的翻译与解析:
关于为何必须进行财产调整:
“我发现在本案的所有情况下,若不作出财产分割令,将导致申请人处于严重的经济劣势。她在关系期间为家庭福祉作出了重大贡献,而这种贡献的价值不应因为她没有直接投入资金而被忽视。因此,作出命令是公平与衡平的。”
解析: 这段话直接回应了被申请人的核心论点,确立了非经济贡献在法律上的价值,并为启动财产分割提供了正当性。关于如何评估贡献:
“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试图将申请人的非财务贡献量化为一个精确的百分比是无益且人为的。更合适的方法是,在全面评估她的贡献和未来需求后,确定一个能够公正承认其价值并保障其未来的整笔款项。”
解析: 这里,法官解释了他为何放弃百分比分割法,而选择整笔支付。这既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也避免了在财富悬殊巨大的案件中创造一个机械化的分割公式。关于最终裁决的合理性:
“我裁定的这笔款项,旨在让申请人有能力为自己购置一处没有贷款的适度住房,并留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以补充她的收入,从而维持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支付这笔款项并不会对他的生活水平或其庞大的资产基础造成实质性影响。”
解析: 这段话清晰地阐明了判决的双重目标:既要满足申请人的合理需求,又要确保对被申请人的影响是相称的。这体现了法院在寻求“公平”时的平衡艺术。
同案同判参考:
- Stanford & Stanford [2012] HCA 52: 这是确立“公平与衡平”作为财产分割首要门槛的里程碑式判例。本案法官严格遵循了该案确立的原则,首先论证为何有必要介入并改变双方现有的财产权益,而不是直接跳到贡献评估。
- Fielding & Nichol [2014] FCWA 77: 该案涉及一对财务严格分离的伴侣,法院最终未作财产分割令。被申请人曾试图引用此案。但本案法官通过区分事实(Fielding案关系更短,且双方都有独立的、可观的资产)而未采纳,强调本案申请人的经济依赖性和贡献的性质完全不同。
- Chancellor & McCoy [2016] FamCAFC 256: 该案同样强调,在双方刻意保持财务分离且没有共同财产积累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作出财产分割令。然而,本案法官认为,长达七年的共同生活和申请人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的角色,已经超越了Chancellor案中那种更为短暂和独立的同居关系,因此有理由作出调整。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其对法律原则的误读和在庭审策略上的失误:
* 法律认知偏差: 他错误地认为,只要财务上严格分离,并且他为申请人的生活提供了慷慨的支持,就可以完全豁免《家庭法》下的财产分割义务。他未能理解,法律同样高度重视非经济贡献的价值。
* 庭审表现不佳: 他在庭上极力贬低申请人贡献的态度,以及在关键事实上(如情感表达)被证据直接反驳,严重损害了他的可信度,使法官对其证词持保留态度。
* 证据策略失误: 他试图将大量不确定的未来税务负债计入资产池,被法官视为投机性和不确定的,未能成功减少可供分割的资产净值。
启示。
- 非经济贡献具有法律价值: 全职照顾家庭、支持伴侣事业的付出,在法律上与直接的金钱投入一样,都是重要的“贡献”。不要因为自己“没赚钱”就低估了在一段长期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 财务分离不是“护身符”: 即使双方在关系中保持财务独立,也无法完全豁免在关系破裂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一段长期的、具有共同承诺的同居关系中。
- 关系的本质重于形式: 法院会深入探究双方共同生活的实质,包括财务依赖、共同承诺、对外形象等,而不仅仅看银行账户是否分开。一段关系的事实,远比其形式重要。
- 诚信是最好的策略: 在法庭上,试图贬低对方的贡献或否认显而易见的事实,往往会损害自己的可信度。诚实、客观地陈述事实,远比夸大或隐瞒更有利。
-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无论是起草财务协议,还是面临关系破裂,及早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被申请人如果当初签署一份更公平、更具执行力的协议,或许可以避免这场旷日持久且代价高昂的诉讼。
问答环节
问题一:为什么2011年签署的《约束性财务协议》(BFA)最终被判无效?
答: 该协议是在另一场独立的审理中被树法官(Justice Tree)判决无效的。根据判决理由,核心原因在于“不合情理的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法官认定,在签署协议时,申请人处于“特殊劣势”(special disadvantage)地位。她的劣势体现在:英语能力有限、对澳大利亚法律一无所知、经济上完全依赖被申请人、并且其签证身份极不稳定,害怕被遣返回国。而被申请人明知她的这些弱点,却利用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促使她签署了一份对其极为不利的协议。因此,法院裁定该协议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达成的,应予撤销。
问题二:为什么法官最终判决了400万澳元的整笔支付,而不是申请人要求的资产百分比?
答: 这体现了法官在本案中的审慎裁量。如果判决一个百分比(例如20%),可能会被解读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存在足够时长的同居关系和非经济贡献,就可以按比例分割对方的婚前巨额财富。这可能会引发大量类似的索赔。法官选择一个固定的整笔款项,其目的更为明确和有限:
1. 补偿贡献: 承认申请人在近七年关系中的重大非经济贡献。
2. 满足未来需求: 确保她在关系结束后,能够拥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基础(如购买住房)和一定的经济保障,而不是陷入贫困。
这个数额是基于对她贡献价值和未来需求的综合评估,而不是对被申请人庞大资产的简单分割。这种做法既实现了个案的公平,又避免了为同类案件设立一个过于宽泛的先例。
问题三:申请人自己的资产(如同在母国为儿子购买的公寓)为什么也被计入了资产池?
答: 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首先确定双方名下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构成一个总的“资产池”。申请人主张她为儿子购买的公寓是代持,应被排除。但法官没有接纳这个说法,原因如下:
1. 法律所有权明确: 该公寓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她是合法的唯一所有权人。
2. 资金来源清晰: 购买该公寓的资金直接来源于被申请人给予她的12万欧元。这笔钱是在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重大经济利益,理应纳入整体财产状况的考量。
尽管她意图将该房产给儿子使用,但在法律上,这仍被视为她名下的一项资产。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时,已经将她拥有的这部分资产考虑在内,并在此基础上计算了被申请人需要额外支付的金额。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 案件细分类型: 家庭法 – 事实伴侣关系财产分割(De Facto Property Settlement)
- 判决性质界定: 最终判决(Final Judgment)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在处理类似的事实伴侣财产分割案件时,必须严格对照以下法律测试标准进行自查,以确定案件的基本法律框架和成功概率。
① 同居关系 & 婚姻财产 & 子女抚养(家庭法)
- 核心测试(《家庭法》第 4AA 条 – 事实伴侣关系的认定):
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伴侣关系时,会综合考量以下所有情况,没有任何一个因素是决定性的,关键在于整体画面的呈现。- 关系时长: 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本案近七年,远超两年门槛)
- 共同居住的性质与范围: 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
- 是否存在性关系: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性关系?
- 财务依赖或相互依赖的程度: 一方是否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存在财务上的互相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完全依赖被申请人)
- 财产的所有权、使用与获取: 双方如何拥有、使用和购置财产?是否存在联名资产?(本案中,财务严格分离)
- 对子女的照顾与支持: 双方是否共同对子女承担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也为申请人的儿子提供了住所和经济支持)
- 关系的公开程度与公众认知: 双方的关系是否为家人、朋友和社会所知,并被视为伴侣关系?(本案中,双方以伴侣身份共同出席社交活动)
- 双方承诺的程度: 双方对共同生活的承诺达到了何种程度?(本案中,双方曾讨论结婚,并共同申请了配偶签证)
- 财产分割四步法:
这是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必须遵循的标准化流程。- 第一步:识别并评估净资产池(Net Asset Pool):
- 列出双方名下所有的资产(房产、存款、股票、车辆、珠宝、退休金等)和负债(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 对所有资产进行估值,确定一个总的净资产值。
- 本案启示: 即使资产完全在一方名下,也会被纳入资产池进行考量。不要因为对方名下有庞大的公司或信托结构就认为无法触及,法院有权“穿透”这些结构,评估其真实价值。
- 第二步:评估双方的贡献(Contributions):
- 财务贡献: 包括初始投入(带入关系的资产)和关系期间的收入、赠与、继承等。
- 非财务贡献: 包括对财产的维护、翻新(如体力劳动)、或未领取报酬而在家庭企业中的工作。
- 作为家庭主妇/主的贡献: 包括照顾子女、料理家务等,这些贡献被法律视为与赚钱养家同等重要。
- 本案启示: 在一方财务贡献占压倒性优势时,另一方的非财务贡献和家庭主妇贡献是争取权益的核心。必须详尽、具体地记录和证明这些贡献,不能笼统概括。
- 第三步:评估未来需求(Future Needs – s90SF(3)因素):
- 法院会考量一系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基于贡献的分割比例进行调整。这些因素包括:
- 年龄和健康状况。
- 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
- 照顾子女的责任。
- 关系对个人收入能力的影响。
- 维持合理生活水平的责任。
- 退休金等。
- 本案启示: 年龄较大、健康不佳、收入能力较低、或因照顾家庭而错失职业发展机会的一方,有更强的理由获得未来需求的调整。
- 法院会考量一系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基于贡献的分割比例进行调整。这些因素包括:
- 第四步:确保结果公平与衡平(Just and Equitable):
- 在完成前三步后,法院会退后一步,审视最终的分割方案是否在整体上是公平和衡平的。这是一个最终的检验步骤,确保机械化的计算不会导致一个不公正的结果。
- 第一步:识别并评估净资产池(Net Asset Pool):
3. 替代性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满足《家庭法》对事实伴侣关系的认定标准(例如,同居时间不足两年且无例外情况),当事人仍有可能通过衡平法寻求救济。
* 构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如果一方(A)对另一方(B)名下的财产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贡献(无论是金钱还是劳动),并且双方有共同意图(明示或默示)认为A应享有该财产的权益,而B否认该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法院可能会判决B为A代持一部分财产权益。
* 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 如果A为购买B名下的财产出资,但产权只登记在B名下,法律会推定B为A代持了与其出资比例相应的份额,除非B能证明A的出资是赠与。
* 禁止反言(Estoppel): 如果B向A作出了某种承诺或保证(例如,“你搬来和我住,这个房子以后就是我们的”),A基于这个承诺付出了代价(例如,放弃工作、投入积蓄),而B事后反悔导致A遭受损失,法院可能会强制B履行承诺或对A作出补偿。
建议: 这些衡平法主张的举证责任非常高,通常比《家庭法》下的诉求更难证明,应作为在法定路径走不通时的备选策略。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 常规门槛: 根据《家庭法》
s90SB,向法院申请事实伴侣财产分割,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两年同居期: 双方的同居关系持续了至少两年。
- 有共同子女: 双方育有共同的子女。
- 重大贡献: 申请方在关系中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果不作财产分割令将导致严重不公。
- 关系已注册: 该关系已在澳大利亚某个州或领地的法律下注册。
- 例外通道(关键): “重大贡献”是豁免两年同居期门槛的关键通道。即使同居时间不足两年,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作出了重大的财务或非财务贡献(例如,投入大笔资金装修房屋、放弃高薪工作照顾家庭等),并且如果不进行财产分割会造成严重的不公正,法院仍然有权受理案件。
建议: 不要因为同居时间不足两年就轻易放弃。仔细评估自己是否符合“重大贡献”或“有共同子女”的例外情况,这往往是成功立案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本案(Corelli & Beroni (No 3))在实务中具有重要的引用价值:
* 引用角度: 建议在处理初始财产悬殊巨大、关系存续期间财务分离、但非经济贡献显著的中长期(如5-10年)事实伴侣关系案件中引用本案。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客户作为经济弱势方,作出了大量的家务、情感支持或体力劳动贡献时,可引用本案法官的论述,强调这些非经济贡献的法律价值,并主张法院应作出实质性的整笔支付令,以实现公平。
* 当对方试图将不确定的未来税务负债从资产池中扣除时,可引用本案法官对此类“或有负债”的审慎态度,主张这些负债不应在当前阶段减少可供分割的资产。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试图引用本案来主张一个高额的整笔支付,而你们的案情中关系时长较短(如低于五年),或者非经济贡献的证据不充分,您应强调本案近七年的关系时长和申请人详尽的贡献证据是法官作出裁决的关键,从而主张本案不适用。
* 如果你们的案情涉及双方均有可观资产和收入能力,应强调本案申请人的“未来需求”是法官作出调整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你们的客户不存在类似的未来需求,因此不应参照本案的裁决金额。
结语: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法律对“贡献”的定义远比金钱更为宽广。在一个家庭中,情感的维系、家务的操持、对伴侣无形的支持,都是构建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也同样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被申请人固然是财富的创造者,但申请人在近七年的时间里,则为这段关系注入了生活本身。最终,法院的判决并非对财富的重新分配,而是对两种不同形式贡献的价值肯定。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Corelli & Beroni (No 3) [2024] FedCFamC1F 327)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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