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审查:行人被撞致多重损伤,永久性伤残评定是否准确及如何认定?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 v Lounici [2025] NSWPICMP 225,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新南威尔士州人身伤害委员会复审小组 (New South Wales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Review Panel)
审理法官:Maurice Castagnet(成员),Mohammed Assem(医学评估员),David Gorman(医学评估员)
案由:根据《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对医学评估证书进行复审,确定永久性伤残程度。
裁决日期:2025 年 4 月 1 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真实判决案例
关键词 2:机动车事故伤害
关键词 3:永久性伤残评定 (Whole Person Impairment – WPI)
关键词 4:因果关系认定
关键词 5:医学评估复审
关键词 6:疼痛传导原则 (Nguyen principle)

背景:
本案涉及一名行人在过马路时被机动车撞击,导致包括左髋部骨折在内的多处严重损伤。根据《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伤者若要获得非经济损失赔偿,其永久性伤残程度必须超过 10%。初次医学评估认定伤者的综合永久性伤残为 21%。被申请人保险公司认为此评估存在错误,申请复审。本案的核心任务是复审小组对伤者各项伤情及其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评估,并最终确定其综合永久性伤残的准确程度。

核心争议与诉求: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质疑原医学评估报告对申请人永久性伤残程度的认定,特别是对颈椎、腰椎、左右肩损伤的归因和评估。其主要论点是这些损伤可能与事故无关,或评估存在缺陷。申请人则坚称其所有主张的损伤均由事故造成,且原评估的永久性伤残程度是准确的。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多项软组织损伤是否由机动车事故造成,以及基于这些损伤,其最终综合永久性伤残程度是否确实超过 10% 的法定门槛。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2021 年 2 月 18 日,一个平凡的下午,申请人 Lamia Lounici 在悉尼帕拉马塔市 Marsden 街与 George 街交叉口的红绿灯处横穿马路。意外在瞬间发生,一辆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高速驶来,猛烈撞击了申请人的左侧身体。她被抛到引擎盖上,撞上挡风玻璃,最终跌落在 George 街的另一侧路面上。尽管她坚称自己没有失去意识,但剧烈的疼痛瞬间吞噬了她。

路人及时伸出援手,救护车呼啸而至。根据救护车报告,现场的急救人员发现申请人抱怨左髋部和左肩疼痛,左大腿疼痛并伴有恶心。急救人员注意到她左大腿外侧中部有小血肿,左踝有擦伤。尽管申请人否认头部受到撞击,且颈椎和腹部没有压痛,但鉴于事故的严重性,她的脊柱和左腿被立即固定,并被紧急送往威斯特米德医院。

在医院,申请人被诊断出左股骨近端股骨转子间骨折,以及左膝内侧髌股韧带高等级撕裂。次日,她接受了由骨科医生 John Fox 实施的左股骨髓内钉内固定手术。她还出现了体位性眩晕,伴随最初几天的恶心和呕吐,这促使医生对她进行了 Epley 手法复位,眩晕症状随后显著改善。创伤全景 CT 扫描排除了颅内出血、颅骨骨折以及颈椎、胸椎或腰椎的急性骨折。在住院两周(其中八天在重症监护室)后,申请人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出院。

出院后,申请人继续接受 Fox 医生的治疗。她报告左膝不稳定,并伴有深层前部疼痛,这导致她长时间使用拐杖助行,随后又使用手杖。2021 年 8 月 18 日,Fox 医生移除了髓内钉,过程中还取出了一个断裂的螺钉碎片,并对股骨颈的骨缺损进行了骨移植。此后,她持续抱怨左髋部疼痛,并在左膝屈曲活动受限,尽管没有出现肿胀或韧带不稳定。她还因间歇性眩晕接受了耳鼻喉科医生的治疗。

随着时间的推移,申请人还报告了颈部疼痛加剧,左臂外侧有放射痛,并伴有头痛,腰部疼痛也因左腿活动受限的步态异常而出现。她被诊断出患有体位性眩晕和可能与颈部相关的眩晕。尽管各项治疗持续进行,但申请人自事故以来的伤情一直未能完全缓解,疼痛成为她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最终促使她提出人身伤害赔偿申请,并就非经济损失的永久性伤残程度引发了争议。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事故机制的严重性: 强调申请人作为行人在高速下被车辆撞击,被抛到引擎盖和挡风玻璃上,符合导致多处严重损伤的机制。
即时症状与医院诊断: 救护车报告中记录的左髋部和左肩疼痛,以及医院立即诊断的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左膝内侧髌股韧带撕裂和体位性眩晕。
影像学证据: 医院创伤全景 CT 排除急性脊柱骨折,但并未排除软组织损伤;后续左膝 MRI 显示髌骨内侧关节软骨部分撕裂。
Fox 医生的持续治疗记录: 记录了左髋部和左膝的持续疼痛、活动受限、Trendelenburg 步态,以及髓内钉移除手术后的并发症。
GP 记录: 事故后咨询记录中持续抱怨的背部、颈部和肩部疼痛,以及眩晕症状。
耳鼻喉科和物理治疗师记录: 确认眩晕的持续性,并指出可能存在颈源性眩晕。
可信的病史: 申请人称事故前健康状况良好,无相关疾病或受伤史。Panel 的医学评估员认定申请人可信且不易夸大,因此其病史记录被认为具有合理性。
疼痛传导原则: 援引 Nguyen 原则,解释颈部损伤如何导致左、右肩的疼痛和活动受限。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原医学评估员的报告: 初始评估中 Philip Truskett 医生认定身体损伤 WPI 为 21%,Kenneth Howison 医生认定耳鸣和眩晕 WPI 为 0%,Michael McGlynn 医生认定皮肤瘢痕 WPI 为 2%。
评估程序缺陷: 保险公司提交复审申请,认为原评估员 Truskett 医生在评估时未能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既往病史: 申请人是否存在与颈椎、腰椎、肩部相关的既往病史。
同期投诉与治疗一致性: 申请人出院后及治疗期间对颈椎、腰椎、肩部损伤的投诉是否及时、持续,以及所接受的治疗是否与这些损伤表现一致。
肩臂损伤的矛盾: 认为申请人长时间使用拐杖,其肩臂损伤与这种辅助行走方式不符。
因果关系认定不足: 质疑颈椎、腰椎、左右肩损伤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缺陷。

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以下多项软组织损伤(颈椎、腰椎、左右肩)是否由机动车事故造成,以及其对申请人永久性伤残的贡献度,从而影响最终的综合永久性伤残百分比。具体而言:
1. 颈椎和腰椎损伤的因果关系: 事故后的 CT 扫描排除了急性骨折,那么软组织损伤是否能直接归因于事故,而非后续的康复过程(如拐杖使用)?
2. 肩部损伤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及住院期间对肩部损伤的抱怨不如髋部和膝部突出,这是否意味着肩部损伤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较弱?
3. WPI 评定标准与方法: 原评估员的 21% WPI 是否准确?复审小组将如何根据 AMA 4th 版指南和《机动车事故指南》对各项损伤进行重新评估和综合计算?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通过各自提交的医学报告和正式陈述,构建了对事实与证据的法律解读。尽管判决书中未明确提及“宣誓书”,但医学评估员的报告和双方提交的详尽陈述起到了类似的作用,它们是双方将医疗证据、患者病史和法律论点整合呈现给复审小组的核心文件。

申请人通过其提交的医学报告,尤其是 Fox 医生和 Bodel 医生的评估,详细阐述了其左髋部、左膝盖的直接创伤及其手术过程,并持续记录了后续出现的颈椎、腰椎、左右肩部疼痛以及眩晕等症状。申请人坚持认为,事故的剧烈撞击机制、救护车报告中的早期疼痛记录以及她无相关既往病史的事实,共同支持了所有损伤均由事故造成的观点。她强调了眩晕诊断和颈部不适与事故之间存在的联系,并援引了 Nguyen 原则来解释肩部疼痛的传导性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的宣誓陈述(通过其复审申请和提交的医学材料)则试图削弱这些损伤的因果关系。他们质疑申请人颈椎、腰椎、肩部损伤的诉求在事故发生后的早期记录中并不突出,并指出某些影像学检查(如 CT)未显示骨折,试图暗示这些部位的损伤可能不那么严重或并非直接由事故引起。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到了申请人使用拐杖可能导致背部和肩部劳损,暗示部分症状是康复过程中的继发性问题,而非事故的直接结果。通过对比双方在医学评估报告中对症状发作时间、严重程度和治疗反应的不同强调,复审小组需要辨别哪些事实陈述更具说服力,并最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裁定。

第五章:法庭命令

本案的复审小组由一名委员会成员(Maurice Castagnet)和两名医学评估员(David Gorman 和 Mohammed Assem)组成。根据《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及相关规则,复审小组有权:

  • 重新评估所有相关事项: 复审并不局限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具体评估方面,而是对医学评估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新的评估。
  • 根据书面材料决定: 复审小组可以仅依据书面申请材料来决定复审事宜,但本案中进行了重新检查。
  • 形成独立意见: 复审小组无需在相互竞争的医学意见中进行选择,而是需要形成自己的独立医学意见。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视角:严格、客观的第三方视角。

在 2025 年 2 月 5 日的听证会上,申请人亲身接受了复审小组医学评估员 David Gorman 博士的重新检查。这次检查旨在为复审小组提供独立、全面的医学证据,以辅助其对原医学评估证书的审查。申请人独身前往,这强调了其对此次评估的重视。

Gorman 医生对申请人进行了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对其步态、身高体重指数(BMI 31.8,属肥胖)、颈椎、肩关节、腰椎和下肢的活动范围(ROM)评估。检查发现,申请人步态跛行且偏向左腿。

在颈椎检查中,Gorman 医生注意到肌肉保护性痉挛和运动失调。颈部屈伸活动受限,左侧侧屈受限更为明显,旋转亦受限,且伴有头晕。这与申请人事故后持续出现的眩晕和颈部疼痛的报告相符。肩关节活动度方面,左右肩的屈伸、外展、内收和旋转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受限,左肩活动受限更为显著。腰椎检查显示,屈伸活动受限,侧屈和旋转均为正常范围的一半,但腱反射和感觉正常。下肢检查则揭示了左髋关节屈伸、内外展和内外旋的显著受限,左膝屈曲活动度也低于正常,但无肿胀或韧带不稳定。这些检查结果为复审小组提供了量化的客观证据。

影像学资料方面,虽然早期的创伤全景 CT 未显示脊柱骨折,但后续的 MRI 检查揭示了左髋关节周围的结节性瘢痕(提示慢性撕裂)和左膝髌骨内侧关节软骨的部分撕裂。这些发现补充了对软组织损伤的客观证据。

基于这些详细的检查结果和影像资料,复审小组的医学评估员对申请人各项损伤的因果关系和永久性伤残程度进行了重新评估,其裁决逻辑如下:

对于左髋部损伤,复审小组确认申请人因事故导致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并接受该损伤是由事故造成的。
对于左膝损伤,复审小组认定事故导致了包括内侧髌股韧带撕裂在内的软组织损伤,并接受该损伤是由事故造成的。
对于腰椎损伤,复审小组认为事故发生时的冲击力足以导致软组织损伤。此外,因左髋部和左膝损伤导致的异常步态以及长期使用拐杖,持续加重了腰椎软组织损伤。因此,复审小组接受腰椎损伤是由事故造成并持续加重的。
对于颈椎损伤,复审小组注意到申请人无颈椎既往病史,且事故后即出现眩晕并经 Epley 手法复位治疗。这表明事故造成了涉及颈椎屈伸损伤的挥鞭伤。随着其他更严重损伤的缓解和止痛药用量的减少,颈部疼痛和僵硬变得更加突出。复审小组接受颈椎损伤是由事故造成的。
对于左肩损伤,复审小组注意到事故后左肩即有瘀伤报告,且无既往病史。虽然事故后一段时间未有持续抱怨,但考虑到申请人当时有更严重的损伤需要处理,且长期使用拐杖可能加重了症状,结合颈椎疼痛对肩部活动的影响(遵循 Nguyen 原则),复审小组在权衡利弊后,接受左肩软组织损伤是由事故造成的。
对于右肩损伤,尽管无直接撞击损伤报告,但右肩的活动受限与颈椎疼痛相关联。复审小组再次援引 Nguyen 原则,认为右肩的疼痛和活动受限是颈椎损伤传导所致,因此也归因于事故。

基于上述全面的检查和因果关系认定,复审小组的医学评估员对申请人的永久性伤残程度进行了如下具体评估:

对于左下肢损伤(包括左髋和左膝):根据活动范围受限,左髋评估为 10% 下肢功能障碍(LEI),左膝评估为 10% LEI。根据《美国医学会指南(第四版)》(AMA 4)的综合值图表,两者综合为 19% 下肢功能障碍。再根据指南将其转换为全身永久性伤残(WPI),计算得出 8% WPI

对于右肩损伤:评估为 2% 上肢功能障碍(UEI),转换为 2% WPI

对于左肩损伤:评估为 11% UEI,转换为 7% WPI

对于颈椎损伤:评估为 DRE II 类,5% WPI

对于腰椎损伤:评估为 DRE II 类,5% WPI

最终,复审小组根据 AMA 4 的综合值图表,将各项 WPI(8% + 7% + 5% + 5% + 2%)进行综合计算,得出申请人的最终综合永久性伤残为 23% WPI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复审小组的最终判决推翻了此前 Philip Truskett 医生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医学评估证书。

复审小组发布了一份新的替代证书,认定由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以下损伤导致申请人的全身永久性伤残程度超过 10%(具体为 23%):
* 左髋部 – 股骨转子间骨折;
* 左膝 – 软组织损伤,包括内侧髌股韧带撕裂;
* 腰椎 – 软组织损伤;
* 颈椎 – 软组织损伤;
* 左肩 – 软组织损伤和传导性疼痛(遵循 Nguyen 原则);
* 右肩 – 传导性疼痛(遵循 Nguyen 原则)。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判决依据拆解:
腰椎损伤与颈椎损伤的认定:

法官处理证据矛盾时参考了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 《民事责任法 2002》第 5D 条和 5E 条(因果关系);
* 《机动车事故指南》第 6.7 条(因果关系测试);
* 《美国医学会指南(第四版)》(AMA 4)表 72 和表 73(脊柱损伤评定)。

证据链:
* 事故机制:申请人被车辆高速撞击并抛出,左侧身体遭受重创。
* 医院记录:虽然 CT 未显示急性骨折,但排除了严重骨折,并不排除软组织损伤的可能性。
* 症状发展:申请人髋膝部严重损伤导致的异常步态,以及随后使用拐杖,都可能对腰椎造成继发性压力。颈椎方面,事故后立即出现的眩晕症状(体位性眩晕)与颈部挥鞭伤机制吻合。
* 医学评估员意见:复审小组医学评估员认为事故力量足以导致腰椎软组织损伤,且持续异常步态会加重损伤;眩晕和颈部症状提示颈椎挥鞭伤。

司法原声:
复审小组在对腰椎损伤的裁决中指出:
“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左下肢受到严重损伤。本小组认为,当时存在足以造成腰椎软组织损伤的力量,且这种损伤因左膝和髋部损伤导致的异常步态而持续加重。本小组接受这项损伤是由事故造成并随后加重的。”
在对颈椎损伤的认定中,复审小组表示:
“本小组注意到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此前存在颈椎问题。本小组的医学评估员认为,眩晕症状的出现及其经 Epley 手法复位治疗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曾发生涉及颈椎屈伸的挥鞭伤。颈部疼痛和僵硬持续存在,且在其他更严重损伤得到一定缓解、申请人止痛药用量减少后,这些症状变得更加突出。本小组接受申请人的颈椎状况是由事故造成的。”
反方败因: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腰椎和颈椎软组织损伤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或存在足以完全解释这些症状的既往病史或非事故性因素。其主要论点集中于 CT 扫描未显示骨折,但忽略了软组织损伤的发生机制和症状的后续发展。

疼痛传导原则在肩部损伤认定中的应用:

法官处理证据矛盾时参考了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 《民事责任法 2002》第 5D 条和 5E 条(因果关系);
* 《机动车事故指南》第 6.7 条(因果关系测试);
* Nguyen v Motor Accident Authority of New South Wales and Anor [2011] NSWSC 351(“Nguyen 原则”——疼痛传导原则);
* AMA 4 表 3、图 38、41、44(上肢损伤评定)。

证据链:
* 左肩损伤:救护车记录即有左肩疼痛,且有瘀伤。事故后更严重的损伤掩盖了早期肩部症状。长期使用拐杖可能加重症状。
* 右肩损伤:无直接受伤报告,但有活动受限。
* 颈椎损伤:已认定颈椎软组织损伤与事故有关。
* 医学评估员意见:复审小组医学评估员认为左肩损伤既有事故直接创伤,也可能受颈椎疼痛影响(依据 Nguyen 原则)。右肩损伤则主要归因于颈椎疼痛的传导效应(依据 Nguyen 原则)。

司法原声:
针对左肩损伤,复审小组指出:
“本小组的医学评估员认为,持续疼痛和活动受限的唯一合理解释是机动车事故。尽管申请人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内没有持续抱怨,但本小组接受,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左肩软组织损伤是由事故造成的,这考虑到申请人当时有更严重的损伤需要手术治疗,且主要精力可能集中在这些损伤上;她服用止痛药的剂量在入院期间及之后有所减少;长时间使用拐杖可能加剧了症状;且左肩疼痛随颈部疼痛加重,根据 Nguyen 原则,这可能与颈椎损伤有关。”
针对右肩损伤,复审小组裁定:
“本小组的医学评估员认为,右肩活动受限可能与颈椎疼痛有关,根据 Nguyen 原则,其因果关系可追溯至事故。”
反方败因:
保险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左肩损伤与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未能充分应对 Nguyen 原则在疼痛传导方面的应用。对于右肩损伤,缺乏直接创伤并不足以排除其与事故的间接因果关系,尤其是在颈椎损伤已被确认的情况下。

永久性伤残门槛的突破:

法官处理证据矛盾时参考了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 《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第 4.11 条(非经济损失的永久性伤残阈值)。
* AMA 4 综合值图表(计算总 WPI)。

证据链:
* 各项 WPI 评估:左下肢 8% WPI,左肩 7% WPI,颈椎 5% WPI,腰椎 5% WPI,右肩 2% WPI。
* 综合计算:各项 WPI 综合计算得出总 WPI 为 23%。

司法原声:
复审小组最终裁决:
“当 8% 加 7% 加 5% 加 5% 加 2% 根据第 322 页的综合值图表进行组合时,这相当于全身永久性伤残的 23%。因此,全身永久性伤残为 23%。”
反方败因:
保险公司申请复审的目的是希望降低原评估的 21% WPI,以避免支付非经济损失。然而,复审小组经过详细审查和独立评估后,不仅维持了对多项损伤的因果关系认定,甚至提高了整体 WPI 评估,导致总 WPI 达到 23%,远高于 10% 的法定门槛。这表明保险公司对原始评估中存在“重大错误”的论证未获支持,其策略反而导致了更不利的结果。

制胜关键:

本案的制胜关键在于复审小组的全面、独立且细致的医学重新评估,以及对因果关系原则的严格适用。通过对申请人病史、影像学资料和重新体格检查的全面考量,复审小组不仅确认了左髋部和左膝盖的直接创伤,更关键的是,它成功地将颈椎、腰椎、左右肩的软组织损伤与事故建立了明确的因果关系,尤其有效运用了“疼痛传导”的 Nguyen 原则。这种细致的分析使得这些此前可能被低估或争议的损伤,最终被纳入永久性伤残的评估范围,从而将申请人的总 WPI 从 21% 提升至 23%,稳稳地跨过了获得非经济损失赔偿的 10% 法定门槛。

判决要点:
  • 非局限性复审原则:复审小组的权力不限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特定方面,而是对原始医学评估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全新的评估。这意味着复审结果可能高于或低于原始评估,甚至重新认定因果关系。
  • 疼痛传导(Nguyen 原则)的应用:本案明确采纳并应用了 Nguyen 原则,将颈椎损伤引发的肩部疼痛和活动受限(包括未直接受创的右肩)也纳入永久性伤残评估范围,这对于认定复杂、间接性软组织损伤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客观检查与主观报告的结合:复审小组在评估中充分结合了医学评估员的客观体格检查结果(如关节活动范围受限)和申请人对疼痛的持续主观报告,并在确认申请人可信的前提下,接受了其对伤情发展历程的陈述。
  • 肥胖 BMI 的考量:申请人 BMI 达到 31.8(肥胖级别),这在医学评估中常被视为可能影响伤情恢复或加重症状的因素,但在本案的永久性伤残评估中并未被认定为影响因果关系或减轻事故责任的独立原因。
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典型的机动车事故后复杂软组织损伤及疼痛传导机制的永久性伤残评估复审案例。它不仅巩固了对主要骨折和韧带撕裂等显性损伤的评估标准,更突出地展示了对颈椎、腰椎和肩部等部位软组织损伤及其与事故因果关系的细致考量,尤其是对“疼痛传导原则”(Nguyen 原则)的灵活应用。在初次评估可能存在争议或低估的情况下,复审小组通过全面的重新检查和专业研判,最终提高了永久性伤残评定,这对于其他面临类似软组织损伤复杂因果关系挑战的受害者具有重要的先例意义,强调了在医学评估中深入探究疼痛机制和长远影响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 《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
    • 第 4.11 条:规定了获得非经济损失赔偿的永久性伤残(WPI)需大于 10% 的阈值。
    • 第 7.21 条:规定永久性伤残的评定须依据《机动车事故指南》(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 第 7.26 条:规定了医学评估证书的复审程序,包括复审小组的组成及其评估范围(可重新评估所有事项)。
  • 《人身伤害委员会法 2020》(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Act 2020)
    • 第五部分附表 1 第 14F(2) 条:规定了复审小组的组成和权力,包括其可独立形成意见。
  • 《民事责任法 2002》(Civil Liability Act 2002)
    • 第 5D 条和 5E 条:适用于因果关系的法律测试,用于确定损害是否由过失造成。
    • 第 3B(2)(a) 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法》适用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法》中因果关系的确定。
  • 《机动车事故指南》(Motor Accident Guidelines)
    • 第 6.2 条:采纳《美国医学会指南(第四版)》(AMA 4)进行评估,并强调指南与 AMA 4 不一致时以指南为准。
    • 第 6.7 条:提供了因果关系测试,指出事故不需是唯一原因,只要是“非可忽略不计”的贡献原因即可。
  • 《美国医学会指南(第四版)》(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s 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 4th Ed.):提供了具体的损伤评估方法和百分比计算。
  • Nguyen v Motor Accident Authority of New South Wales and Anor [2011] NSWSC 351:确立了“Nguyen 原则”,即在特定条件下,传导性疼痛可以被认定为由原始损伤造成,从而纳入永久性伤残评估。
同案同判参考:
  • Raina v CIC Allianz Insurance Ltd [2021] NSWSC 13:本案强调了医学评估员在进行专业评估时,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包括因果关系法。法官指出,即使是医学专家,也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这为本案复审小组重新审视因果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
  • Briggs v IAG Ltd (No 2) [2022] NSWSC 372:此案阐明,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要求科学上的绝对确定性,而是基于盖然性平衡原则。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决定性的单一证据,只要证据整体上更倾向于支持因果关系,即可做出认定。这为本案中对软组织损伤和间接性症状(如眩晕和传导性疼痛)的因果关系认定提供了依据。
  • Nguyen v Motor Accident Authority of New South Wales and Anor [2011] NSWSC 351:此案确立了“疼痛传导原则”,即当某个身体部位的损伤可能导致其他部位出现症状时,这些症状也可以归因于原始损伤。本案中,复审小组援引 Nguyen 原则认定颈椎损伤与左右肩的疼痛和活动受限存在因果关系,是该原则在实务中的典型应用。
  • Insurance Australia Group Ltd v Keen [2021] NSWCA 287:本案强调了复审小组在复审过程中拥有独立判断的权力,无需受原始医学评估结论的约束,可以根据自己的医学和法律判断形成新的意见。这印证了本案复审小组推翻原评估并发布新评估的合法性。
  • Insurance Australia Ltd v Marsh [2022] NSWCA 31:与 Keen 案类似,此案再次确认了复审小组的独立性和全面复审权。复审小组能够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评估,这包括重新检查伤者和形成自己的医学结论,即使这与原评估存在显著差异。
败方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是质疑原评估员在因果关系认定和症状评估方面的不足,认为申请人的多项损伤可能并非事故直接造成,或者原评估的永久性伤残程度过高。然而,其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证据链:
  • 未能充分反驳关键证据: 尽管保险公司试图通过质疑早期记录的完整性来削弱某些损伤的因果关系,但申请人提供的救护车报告、医院出院总结和后续专科医生报告形成了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事故机制的严重性以及各项损伤(包括软组织损伤)的发生与发展。特别是事故后脊柱的立即固定和颈部眩晕的出现,都支持了颈椎和腰椎损伤的即时因果关系。
  • 忽视疼痛传导机制: 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认识并有效反驳 Nguyen 原则在疼痛传导中的应用。对于左肩和右肩的疼痛及活动受限,即使没有直接撞击证据,复审小组通过引用 Nguyen 原则,将其与已确认的颈椎损伤建立因果关联,从而将这些损伤纳入永久性伤残评估。
司法原声:

复审小组在评估后,其医学评估员指出:
“本小组的医学评估员认为,持续疼痛和活动受限的唯一合理解释是机动车事故。尽管申请人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内没有持续抱怨,但本小组接受,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左肩软组织损伤是由事故造成的,这考虑到申请人当时有更严重的损伤需要手术治疗,且主要精力可能集中在这些损伤上;她服用止痛药的剂量在入院期间及之后有所减少;长时间使用拐杖可能加剧了症状;且左肩疼痛随颈部疼痛加重,根据 Nguyen 原则,这可能与颈椎损伤有关。”
这表明,复审小组并未简单采纳保险公司的质疑,而是进行了深入的医学分析和因果关系认定。

特殊性分析:
  • 未能有效质疑申请人证言的可信度: 申请人自称事故前“像羚羊一样”健康,且复审小组的医学评估员认定其“可信且不易夸大”。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若想质疑申请人报告的症状,需要提供更强有力的客观证据来反驳其可信度,而不仅仅是指出早期记录的“不突出”。
  • 低估复审小组的独立性: 保险公司可能低估了复审小组的独立评估权。复审小组并非简单地审查原评估是否“有误”,而是进行“新的评估”。这使得复审小组可以引入新的证据(如重新体检)和法律原则(如 Nguyen 原则),甚至得出比原评估更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结论。
判决要点:

复审小组的裁决体现了对医学评估的严格性和灵活性的平衡。它没有被早期的部分阴性影像学结果(如 CT 未显示脊柱骨折)所束缚,而是根据事故机制、症状发展和疼痛传导原则,全面认定多项软组织损伤的因果关系。同时,它也强调了在有更严重损伤时,其他症状可能被掩盖,不应简单排除其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未能充分援引或应用法律规定来支持其质疑。例如,在因果关系方面,虽然其提到了《民事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但未能将这些法律原则与具体的医学证据有效结合,以驳斥申请人对多项损伤的因果链。

启示

  1. 保存全面医疗记录至关重要: 无论受伤程度轻重,从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起,包括救护车报告、医院记录、GP 访视、专科医生咨询、物理治疗记录及所有影像学报告在内的所有医疗文件,都应妥善保存。这些都是日后证明伤情和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
  2. 初期症状记录的连贯性: 即使有更严重的伤情需要优先处理,也要尽量确保所有症状(包括看似次要的软组织疼痛)都能被医疗专业人员记录在案。连贯的症状记录能有效避免未来在因果关系认定中产生争议。
  3. 理解疼痛传导机制: 并非所有疼痛都源于直接受创部位。像颈椎损伤可能导致肩部甚至手臂的疼痛。了解并能向医生清晰描述这种传导性疼痛,对正确诊断和争取赔偿至关重要。
  4. 复审不只是“纠错”,更可能“重估”: 即使对初次医学评估不满意,在申请复审时也要做好准备,因为复审小组有权进行全面、独立的重新评估,其结果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原始评估。这需要当事人全面准备,并可能寻求更具经验的法律和医学专家支持。
  5. 诚实和一致性是立足之本: 在整个法律和医学评估过程中,当事人的证词和症状报告的诚实性和一致性至关重要。本案中,申请人被认定为“可信且不易夸大”,这为医学评估员接受其症状报告奠定了基础。任何夸大或不一致之处都可能被质疑,从而削弱案件的可信度。

问答环节

问1:本案中,申请人的颈椎和腰椎在事故后的 CT 扫描中未发现骨折,为何复审小组仍认定这些部位存在永久性伤残?
答1:虽然 CT 扫描排除了急性骨折,但这并不代表没有软组织损伤。本案中,复审小组的医学评估员认为,事故的剧烈冲击力足以导致腰椎的软组织损伤,且申请人因左髋和左膝损伤导致的异常步态及使用拐杖,持续加重了腰椎损伤。对于颈椎,事故后立即出现的眩晕症状(体位性眩晕)被视为颈椎挥鞭伤的证据。这些都属于软组织损伤,且医学评估员根据经验和临床表现认定其具有永久性。

问2:申请人右肩没有直接受伤报告,为何最终也被认定为永久性伤残?
答2:这主要依据的是“Nguyen 原则”,即疼痛传导原则。复审小组认为,申请人的右肩活动受限和疼痛,并非源于直接创伤,而是由于事故造成的颈椎损伤的传导效应。由于颈椎损伤已经被认定为事故所致,根据 Nguyen 原则,与其相关的右肩疼痛也被归因于同一事故,从而纳入永久性伤残评估。

问3:本案的最终永久性伤残评估从 21% 提高到 23%,这在法律上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3:在《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中,永久性伤残程度超过 10% 是索赔非经济损失(如痛苦和折磨)的法定门槛。虽然 21% 和 23% 都超过了这个门槛,但复审小组提高评估百分比,反映了对申请人损伤范围和严重程度更全面的认可。这可能意味着申请人可以索赔更高额的非经济损失,也增强了其在损害赔偿谈判中的地位。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1.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人身伤害 – 机动车事故永久性伤残评估复审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2.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⑦ 人身伤害与赔偿(人身伤害法)
核心测试(《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
* 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司机对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人负有注意义务,以避免造成伤害。
* 是否违反了义务(风险是否可预见?) 车辆高速撞击行人,明显违反了该注意义务,且此风险是可预见的。
* 违反是否导致了损害(因果关系)? 事故直接导致了申请人左髋骨折、左膝韧带撕裂等直接损伤,以及颈椎、腰椎、双肩的软组织损伤和眩晕等继发性/传导性损伤。这些损伤被认定为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后果。
核心测试(损害赔偿):
* 全人损伤(WPI)是否超过法定阈值(如 10%)以索赔非经济损失? 本案复审小组最终评定申请人的 WPI 为 23%,远超 10% 的法定阈值,因此申请人有资格索赔非经济损失。
* 是否存在共同过失? 本案未提及申请人存在任何共同过失。

3. 衡平法救济与替代性主张

本案虽非典型的衡平法救济案件,但其对因果关系的细致分析,特别是对“疼痛传导原则”(Nguyen 原则)的运用,体现了法律在成文法规定下,追求实质公平和全面认定义务范围的精神,这与衡平法补充普通法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

如果你是【人身伤害】类案件:
* 疼痛传导原则(Nguyen 原则)
* 是否存在一个原始损伤(如颈椎损伤)? 本案认定申请人有颈椎软组织损伤。
* 其他部位(如肩部)的疼痛或功能障碍是否可能由原始损伤传导或继发引起? 本案认定左右肩的疼痛和活动受限与颈椎损伤相关。
* 是否有足够的医学证据支持这种传导或继发关系? 本案有医学评估员的临床检查和专家意见支持。
* 结果参考: 即使某个部位未直接受创,若能通过医学证据证明其症状与原始损伤存在传导性因果关系,法院也可能将其认定为事故造成的损害。本案中,这一原则成功地将左右肩的永久性伤残纳入了评估,对于受害者争取全面赔偿至关重要。这是一种在直接因果关系不明确时,通过拓展因果链来达到实质公平的有效途径。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本案的“硬门槛”是《机动车事故伤害法 2017》第 4.11 条规定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永久性伤残程度大于 10% WPI,才能获得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资格。

例外通道(关键):
* 本案中,申请人并非通过豁免门槛,而是通过复审程序的全面重新评估,最终达到了并超越了这个门槛。这意味着即使最初的评估结果不理想,通过有力的医学证据和法律论证,仍有可能在复审中改变结果,从而符合法定门槛。

建议: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这往往是立案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建议在涉及机动车事故中软组织损伤的因果关系认定多部位损伤的综合评估以及疼痛传导原则(Nguyen 原则)的适用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当您的客户在机动车事故中遭受了包括颈椎、腰椎、肩部在内的软组织损伤,且这些损伤在早期可能被其他更严重的损伤(如骨折)所掩盖,或者其症状呈现出传导性(如颈部损伤导致肩部疼痛),本案可作为有力支持,强调法院对全面病史、症状发展、事故机制以及疼痛传导机制的重视,从而加强论证这些损伤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对 WPI 的贡献。
* 作为反向区分: 如果对方援引本案,主张其伤情也应获得类似评估,您可以强调本案中申请人所经历的高强度撞击机制早期的立即症状记录(如救护车报告中的左肩疼痛)、无相关既往病史的证据、以及医学评估员细致的临床检查专家意见。这些独特的因素共同构建了本案中因果关系和永久性伤残的认定基础,与缺乏类似确凿证据的案件应加以区分。

男女主不要用本名,用原被告或者申请人 / 上诉人,被申请人这种专业名称代替

结语

本案深度解析了机动车事故中人身伤害的复杂性,特别是软组织损伤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永久性伤残评估的挑战。它向我们展示,即使面对初次评估的不利结果,通过全面细致的证据准备、专业的医学重新评估,以及对法律原则的精准运用,仍有可能逆转局面,为受害者争取到应有的正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疼痛传导原则的认可,为那些看似间接的损伤打开了赔偿的大门。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 v Lounici [2025] NSWPICMP 225)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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