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无过错”事故伤害索赔:乘客受伤责任认定、预存疾病对经济损失判定的影响及共同过失争议
引言
基于澳洲真实司法案例 BRY v 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 [2025] NSWPIC 231,拆解法院对证据与法律的判断过程,将复杂裁判转化为清晰、可理解的要点解析,帮助读者看清争议核心、理解裁判逻辑,作出更理性的诉讼选择,并为不同背景的读者提供可用于实务研判的判例资源。
第一章: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新南威尔士州人身伤害委员会 (New South Wales Personal Injury Commission)
审理法官:Anthony Scarcella 委员 (Member)
案由:机动车事故伤害赔偿评估
裁决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
核心关键词:
关键词 1:无过错事故
关键词 2:公共交通意外
关键词 3:预存伤情加重
关键词 4:经济损失赔偿
关键词 5:共同过失
关键词 6:MAC法案适用
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发生于2019年7月2日的公共交通机动车事故。申请人在乘坐一辆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巴士时受伤。虽然事故被认定为《2017年机动车伤害法案》(MAI Act)项下的“无过错事故”,但由于其公共交通事故的性质,损害赔偿的评估将根据《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MAC Act)进行。被申请人,即安联澳大利亚保险有限公司(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对申请人提出了25%的共同过失指控,并指出申请人无权获得非经济损失赔偿。案件的关键在于评估申请人的过去和未来的经济损失,并考量其既往病史对伤情及工作能力的影响。
核心争议与诉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共同过失认定: 申请人是否因其在巴士上的行为存在共同过失,从而导致其损害赔偿金额被削减?被申请人指控申请人未保持适当抓握、未留意巴士动态及未采取安全站姿。
2. 伤情归因与程度: 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在多大程度上由本次事故造成或加重,而非其广泛的预存疾病所致?这直接关系到赔偿范围。
3. 经济损失评估: 申请人因事故导致的工作能力受损所产生的过去和未来的经济损失(包括养老金)应如何计算,特别是要考虑其既往病史和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水平?申请人主张因事故已无工作能力,要求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章:案件的缘起
2019年7月2日傍晚,申请人结束一天工作后,在悉尼市中心温亚德巴士站T站台登上M30路公交车,准备返回莫斯曼的家中。由于巴士内乘客众多,她未能找到座位,便移动到巴士尾部,站立并用左手抓握着天花板附近一根金属杆上垂下的吊环。彼时,她刚刚入职贝尔合伙人律师事务所担任商业法律部主管的第二天,年薪21万澳元,对新工作充满期待。
巴士在行驶过程中,尤其是在驶离瓦灵加高速公路(Warringah Freeway)右转进入猎鹰街(Falcon Street)时,车速突然加快,据申请人估算达到每小时80至90公里。她描述巴士在转弯时“车尾剧烈摇摆”,导致她失去平衡并扭伤了腰部。事故发生后,她立即感到腰部和右腿传来剧烈疼痛,疼痛程度达到10/10。由于疼痛难忍,她迅速在下一站下车,并电话联系伴侣前来接送。伴侣将她直接送往皇家北岸医院急诊室,她需要坐轮椅才能移动。
此事件成为了申请人此后一系列健康问题和经济损失的导火索,并最终导致她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机动车伤害赔偿申请。
第三章:双方的关键证据和核心争议
申请人主要证据和论点:
- 事发经过: 申请人在申请表、宣誓书及口头证词中均一致陈述,巴士在转弯时突然加速,车尾剧烈摇摆,导致她身体被猛烈甩动并扭伤腰部,左手紧握吊环,身体一度悬空。她从未经历如此猛烈的巴士摇晃。
- 伤情和治疗: 事故后即刻感到剧烈疼痛,需乘坐轮椅进入急诊室。随后接受了广泛的治疗,包括多次住院、注射、射频消融术、脊髓刺激器植入(后效果不佳)、两次尺神经移位术、利多卡因和氯胺酮输注、康复项目等。
- 生理损伤: 诊断为腰骶椎既有病症的严重加重,伴有下肢(尤其右腿)牵涉痛和放射痛,并发展为慢性疼痛综合征。影像学显示腰椎退行性变及L5/S1神经根受压。
- 精神损伤: 既有抑郁症和焦虑症加重,出现记忆和注意力问题,易怒、疲劳、失眠,并有自杀念头及多次入院治疗记录。
- 工作能力: 事故前工作能力良好,事故后多次尝试重返工作岗位(包括贝尔合伙人、独立执业、电话中心),但均因疼痛、药物副作用(恶心、认知障碍)和功能受限而失败。专家(Dr Siu, Associate Professor Champion, Professor Brew)普遍认为她已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时收入为21万澳元/年,有明确的职业晋升目标(股权合伙人)。根据财务报告,事故前的平均年收入接近20万澳元。主张按照事故前收入计算至退休年龄70岁(并延长5-10年兼职)的过去和未来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和论点:
- 共同过失: 申请人在巴士行驶过程中未能保持适当抓握、未留意巴士动态、未采取安全站姿,导致自身受伤。巴士司机称无法以申请人所述速度转弯,且巴士有速度限制,事故发生时无异常记录。
- 伤情归因: 申请人对事故前伤情存在“低报”或“失忆”。被申请人引用大量事故前医疗记录,指出申请人早有广泛、严重的腰背和腿部疼痛史、多次脊柱手术和注射史,以及长期的精神疾病史(包括多次自杀未遂和住院),认为其现有症状更多是既往病症的自然发展,而非事故造成。
- 专家意见(Dr Burrow,Dr O’Neill,Dr Newlyn):
- Dr Burrow(骨科医生): 事故仅加重了申请人预存的腰背痛和右腿放射痛,但其目前疼痛主要源于融合手术部位上方的疾病(即融合上方节段退变),这属于融合手术的自然病程。事故仅贡献1/4至1/3的症状和残疾。申请人仍能从事兼职办公室工作。
- Dr O’Neill(神经科医生): 事故加重了预存疼痛,但没有新的神经系统异常或影像学发现。申请人有根深蒂固的“慢性病行为”,预后不佳。他怀疑申请人的广泛疼痛有显著心身基础。事故加重疼痛在申请人无法工作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 Dr Newlyn(精神科医生): 事故加重了申请人2005年起就存在的持续性抑郁症,但从精神健康角度看,申请人应能胜任全职工作直至正常退休年龄。
- 工作能力: 申请人事故前的就业史“不一致”,且有多次工作终止和裁员记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过错”事故后无法工作的状况更多是其预存疾病和个人职业轨迹的自然发展,并非事故全盘导致。
核心争议点:
- 巴士速度与操控: 巴士转弯时是否以80-90公里/小时行驶,且车尾剧烈摇摆?(申请人主张,巴士司机否认)。
- 共同过失是否存在: 申请人在巴士上抓握吊环的方式或是否使用手机,是否构成未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 伤情归因的比例: 事故对申请人目前广泛的身体和精神症状的贡献度有多大?(被申请人强调预存疾病的自然病程,申请人强调事故的“分水岭”效应和严重加重)。
- 工作能力的丧失: 申请人目前的全面工作能力丧失,是完全由事故引起,还是主要受其预存疾病和个人职业轨迹影响?其事故前的真实收入水平和未来的职业发展潜力如何?
第四章:双方宣誓书的陈述
宣誓书作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形式,是当事人将事实陈述与证据链相结合,以构建法律论点的核心文件。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宣誓书各自描绘了对事故及伤情截然不同的图景,揭示了真相与谎言之间的微妙界限,并直接影响了法官对证据链条完整性的判断。
申请人的宣誓书陈述:
申请人的宣誓书详尽描述了她在巴士上的站立位置、抓握吊环的细节,以及巴士在转弯时“车尾剧烈摇摆”的猛烈程度,强调这并非寻常的巴士行驶体验。她用“被猛烈甩动”、“身体一度悬空”、“无法取出左手”等词语,试图构建一个由外力突然、剧烈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在伤情方面,宣誓书细致记录了事故后即刻出现的剧烈疼痛(10/10),并将其与此前的“轻微背痛”(仅在雷暴天气出现,无功能障碍)形成鲜明对比,以此驳斥被申请人关于其“长期慢性疼痛”的指控。此外,宣誓书还列举了事故后她多次尝试重返工作岗位,但都因疼痛、药物副作用和精神困扰而失败的经历,旨在证明事故对她工作能力的毁灭性影响,并佐证其职业生涯目标(股权合伙人)因事故而破灭。
被申请人的宣誓书陈述:
被申请人的宣誓书则试图通过引用巴士司机(Mr Markos Tilaye)的证词来削弱申请人对事故猛烈程度的描述。司机表示巴士有速度限制,不可能达到申请人所述的80-90公里/小时,且其驾驶记录并无异常,也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这暗示了申请人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可能存在夸大。在伤情方面,被申请人则依赖于申请人过往大量的医疗记录,包括多次腰背部手术、注射、疼痛管理治疗,以及长期的抑郁症、焦虑症史和多次自杀未遂的记录。通过宣誓书,被申请人试图论证申请人的现有症状是其既往病症的“自然病程”,甚至在事故前已处于“慢性”和“衰弱”状态,从而削弱事故的因果作用。宣誓书还暗示申请人可能存在“低报”或“选择性失忆”,未能全面披露其事故前的真实健康状况。
对比与分析:
双方宣誓书在描述同一事实时,呈现出明显的策略性差异:
* 事故猛烈程度: 申请人强调“剧烈摇摆”、“身体悬空”的突发性和猛烈性,以支持外力导致严重伤害的论点;被申请人则通过巴士司机证词,暗示巴士行驶平稳,否认存在异常,挑战申请人对事故机制的描述。
* 疼痛与低报: 申请人将事故前的背痛描述为“轻微”且不影响功能,强调事故是“分水岭”;被申请人则引用大量医疗记录,试图构建申请人长期受慢性疼痛困扰的形象,暗示其对事故前疼痛的“低报”或“失忆”。
* 工作能力受损: 申请人将事故后的工作失败归因于事故导致的身体和心理限制;被申请人则强调申请人事故前已有不稳定的工作历史和心理健康问题,质疑事故是否是导致其目前工作能力丧失的唯一或主要原因。
通过宣誓书的对比,法官需要审慎权衡哪一方的事实陈述更具可信度,并结合其他证据,去伪存真。例如,法官会考量申请人对事故猛烈程度的描述是否与巴士的物理特性和正常运营模式相悖,也会考量申请人对其复杂病史的描述在不同时间点的一致性。这些细节的交叉验证,对于法官形成对案件核心争议的最终心证至关重要。
第五章:法庭命令
在听证会前,法庭为确保诉讼程序的高效和公正,下达了一系列程序性指令和命令,包括:
1. 证据披露义务: 法官命令双方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所有依赖的证据材料的最终披露和交换,包括医疗报告、财务记录、宣誓书等,并按要求提交最终证据清单。
2. 提交书面陈述: 双方需在规定时间前提交关于所有实质性争议点的书面陈述,详细阐述各自的法律论点和支持证据。
3. 财务专家报告: 申请人需提交由合格法务会计师出具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详细计算其过去和未来的收入损失及养老金损失。被申请人可提交反驳意见。
4. 专家证人交叉盘问安排: 法官指示,如果双方对任何专家报告的意见存在争议,需提前申请,并在听证会上安排相关专家进行交叉盘问,以澄清事实和专业意见。
5. 和解谈判: 法庭要求双方在听证会前进行真诚的和解谈判,并向法庭报告谈判进展和结果,以期在可能的情况下达成庭外和解。
6. 敏感信息处理: 考虑到案件可能涉及敏感的个人和健康信息,法官指令在最终裁决发布前进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六章:听证会现场:证据与逻辑的终极对决
听证会是本案事实与法律交锋的核心舞台。双方律师通过交叉盘问,试图在证词中寻找逻辑断裂,并利用最具决定性的证据,影响法官的心证。
流程再现:
听证会上,申请人亲口作证,详细描述了事故经过。她重申了巴士在右转入猎鹰街时,以每小时80-90公里的高速行驶,导致车尾剧烈摇摆,她被猛烈甩动,左手紧握吊环,身体一度悬空。她形容这是“从未有过的猛烈体验”,并感受到“绝对的痛苦”。
被申请人的律师对申请人进行了严厉的交叉盘问。他们试图削弱申请人对巴士速度的估计,指出这只是一个估算,且巴士有速度限制,不可能达到如此高速。他们还质疑申请人为何在巴士剧烈摇晃时未能完全掌控身体,并暗示她可能在当时使用了手机,分散了注意力。
随后,巴士司机Mr Markos Tilaye的证词被呈上。他否认在相关时间和地点发生了任何事故,并强调其驾驶记录良好,巴士有速度限制,且若以申请人所述速度转弯,巴士会倾覆。他指出,若有事故发生,会触发巴士上的事件记录按钮,并会向调度中心报告,但当日并无此类记录或视频证据。
核心证据交锋:
本案的核心证据交锋围绕着申请人的口头证词和巴士司机的证词展开,并辅以申请人事故前后的大量医疗记录。
法官在审查证据时,着重于以下几点:
- 事故发生机制的可信度:
法官首先权衡了申请人对事故发生机制的描述。尽管巴士司机Mr Tilaye否认发生事故,并声称巴士不可能达到申请人所述的速度,法官最终采纳了申请人的证词。法官在判决中强调,巴士司机的证词缺乏直接的事故回忆,其对巴士速度和转弯可能性的描述更多是基于推测,而非亲身经历。
法官在判决中引述了申请人的证词,并分析道:
“申请人作证称,她当时站在铰接巴士的尾部,侧身用左手握着一个由厚实材料制成的吊环。巴士高速驶离瓦灵加高速公路,导致车尾向路边猛烈摆动,然后又猛烈地摆回另一车道。她因此被猛烈地甩来甩去,左手无法从吊环中取出,最终身体悬吊着。乘客们因巴士的猛烈摆动而尖叫。她从未经历过如此猛烈的甩动,也没有预料到巴士车尾会如此剧烈摆动。”
法官据此认定,巴士的突然和剧烈动作,包括车尾的猛烈摆动,是导致申请人受伤的直接原因。 -
预存疾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法官详细审查了申请人复杂的既往病史,包括其长期存在的腰背疼痛、多次脊柱手术史以及慢性抑郁症和焦虑症。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位专家意见,试图将申请人目前的症状归因于其预存病症的自然发展,而事故仅是轻微加重。然而,法官在判决中驳斥了这些观点,并采纳了申请人专家(如Dr Siu, Associate Professor Champion, Professor Brew)的意见。
法官在判决中援引 Associate Professor Champion 的核心观点并分析:
“我无法想象,在没有巴士事故这类因果影响的自然病史下,申请人会需要如此广泛的疼痛管理,包括多次介入治疗,最终甚至需要进行脊髓刺激器植入这类极端干预。基于此,我认为将事故相关症状、残疾和损伤的比例确定为三分之二(66%)至四分之三(75%)是合理的。我将谨慎地以三分之二(66%)作为结论。”
法官据此认定,尽管申请人有预存病史,但事故对其健康状况造成了“严重且持续的加重”,而非仅仅是自然病程。事故是导致其症状显著恶化和功能严重受损的关键“分水岭”事件。 -
共同过失的认定标准:
法官在评估共同过失时,严格遵循了《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下“无过错事故”的特殊标准,即 Axiak v Ingram 案确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并非比较双方的过失程度,而是衡量申请人是否偏离了其为自身安全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官在判决中引用 Axiak v Ingram 的核心论述并分析:
“在本案这类案件中,‘共同过失’的概念必须以不同于人身伤害案件中通常进行的责任比较分析的方式来适用。这可以通过调查原告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其为自身安全所要求遵守的注意标准来实现。因此,因共同过失而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将通过评估原告偏离该标准的程度来确定。”
法官指出,申请人在巴士内抓握吊环,是其为自身安全采取的合理措施,符合一般乘客的预期行为。巴士的剧烈摇晃是“意料之外的猛烈”且“无法预测”的。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任何偏离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也未能证明即使申请人采取了被指控的“更谨慎”行为,就能避免或减轻损害。因此,法官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共同过失主张。
法官裁决逻辑:
法官的裁决逻辑清晰地体现了对证据链条完整性和法律适用原则的严格把控。通过采纳申请人的口头证词,结合其连贯的治疗史和专家意见,法官认定事故是导致其严重加重伤情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法官在共同过失的认定上,避免了简单化的过失比较,而是深入分析了申请人是否偏离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并最终否定了被申请人的指控。
第七章:法院的最终判决
最终判决:
根据《2017年机动车伤害法案》第7.36条的规定,委员会的评估裁定如下:
1. 本案索赔的损害赔偿总额为 2,687,149 澳元。
2. 被申请人应根据《2017年机动车伤害法案》第八部分和《2017年机动车伤害条例》的规定,支付申请人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具体金额应根据双方协议或裁定。其中,法务会计报告(Furzer Crestani,日期2023年4月3日)的非规范费用8,360澳元应按裁定金额支付。
3. 鉴于随附理由说明中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裁决发布前应进行匿名化处理,以符合《2021年人身伤害委员会规则》第132条的规定。
裁决理由说明:
委员会对本次评估裁决的理由说明随本判决书一并发出。
第八章:判决深度解析:法律与证据如何奠定胜局
本案判决对理解机动车事故,尤其是公共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评估,提供了深刻的洞察。以下将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度解析:
判决依据拆解:
1. 伤情加重与因果关系:事故的“分水岭”效应
小标题
- 法条依据: 《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MAC Act)及普通法下的因果关系原则,特别是“诱发性事件”(precipitating event)和“薄头盖骨原则”(eggshell skull rule)。
- 证据链: 申请人事故前的医疗记录显示,虽有既往病史,但自2014年射频消融术后,其腰背痛症状已基本缓解,功能未受显著影响。事故后,其疼痛立即加剧至10/10,并伴随频繁住院、多次侵入性治疗(包括脊髓刺激器植入)、功能严重受限。心理健康状况也随之恶化,出现更严重的抑郁和焦虑症状。
- 司法原声:
法官指出,虽然“申请人确实有预存的腰骶椎疾病,但在事故发生前,她只抱怨轻微的背痛,且未因此而丧失任何工作能力……我考虑在事故发生前,她对背部疼痛的投诉是间歇性的,且程度轻微,对其功能没有影响,因此,根据《机动车事故指南》,其影响可视为最低限度。鉴于事故前其功能未受影响,且疼痛是间歇性和轻微的,因此不宜对预存损伤进行扣减。”
法官进一步强调,“事故之后,申请人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她的疼痛变得持续而剧烈,需要大量药物和侵入性治疗。她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受到了毁灭性的影响。这表明,尽管存在预存病症,事故本身是一个决定性的、导致病情严重加剧的事件。” - 反方败因: 被申请人的专家(Dr Burrow, Dr O’Neill)试图将申请人目前的严重症状归因于其预存病症的“自然病程”,或认为事故仅是“轻微加重”。然而,他们的论点未能充分解释为何申请人在事故后症状会如此剧烈且持续地恶化,与事故前相对稳定的状态形成鲜明对比。法官认为这些专家未能提供足够的推理来支持其“自然病程”的观点,而是更多地基于推测,缺乏严谨的逻辑支撑。
2. 共同过失: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
小标题
- 法条依据: 《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MAC Act)下的共同过失原则,以及 Axiak v Ingram 案确立的“无过错事故”中共同过失的衡量标准(即评估原告为自身安全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的偏离程度)。
- 证据链: 申请人作证称,她在巴士内抓握着提供的吊环。巴士在转弯时,车尾突然、意料之外地剧烈摆动,导致她身体被猛烈甩动,且无法及时松开吊环。她从未经历过如此猛烈的巴士动作。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未采取合理抓握或注意力不集中。
- 司法原声:
法官明确表示,“我驳回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未能保持适当抓握的指控……申请人抓握着为站立乘客提供的吊环。她当时是用左手抓握。事故发生后,她一度悬吊在吊环上。没有证据表明她没有采取合理的抓握方式……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即使申请人采取了所谓的‘更谨慎’的行为,就能避免或减轻损害。”
法官进一步指出,“巴士的剧烈摆动是出乎意料的猛烈,是她无法预见的。因此,她没有偏离为自身安全所应遵守的注意标准。” - 反方败因: 被申请人在指控共同过失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疏忽行为(如使用手机导致分心),也未能证明即使申请人采取了被指控的“更安全”姿态,就能避免因巴士意外剧烈摆动而导致的损伤。其指控更多是基于假设,而非事实。
3. 经济损失评估:收入潜力与长期影响
小标题
- 法条依据: 《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MAC Act)第126条(未来经济损失的假设、调整和说明)和第127条(折扣率)。普通法下的“如果不存在受伤”原则(but for test)。
- 证据链: 申请人事故前的收入水平稳定在年均20万澳元左右(以事故发生时21万澳元/年为基准),且有持续工作和追求更高职业目标(股权合伙人)的意愿和历史。事故后,她多次尝试重返法律行业,但均因身体和心理限制而失败,最终彻底退出劳动力市场,并开始领取社会福利。
- 司法原声:
法官在计算经济损失时,首先确定了申请人事故前的收入基础: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前四年内的平均实际收入接近每年20万澳元……我采纳每年21万澳元(加上养老金)作为计算其过去损失的起点,因为这是她在事故发生时贝尔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工资。”
对于未来经济损失,法官采纳了申请人专家关于其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意见,并指出:
“申请人因事故相关伤情和限制,已不具备恢复其事故前律师工作的能力,也无法从事任何其他工作。其事故相关的伤情和日益加剧的限制,导致其在公开劳动力市场上已无实际的剩余工作能力。” - 反方败因: 被申请人专家(Dr Burrow)提出的申请人仍能从事兼职办公室工作的观点,与申请人实际无法维系任何工作的现实情况严重脱节,且未充分考虑其严重的疼痛水平和药物副作用。被申请人提出的“cherry-picking”申请人部分较低收入时期作为计算基准的论点,被法官驳回,认为未能真实反映申请人事故前的实际收入潜力。
制胜关键:
申请人胜诉的关键在于:
1. 强有力的口头证词: 申请人对事故发生机制的详细、一致且令人信服的描述,获得了法官的采纳,确立了巴士驾驶行为的异常性。
2. 明确的因果关系链条: 申请人成功地将事故前后健康的显著变化联系起来,并通过医疗记录和专家意见证明事故导致了其既往病症的“严重加重”,而非仅仅是自然病程。
3. 专家意见的采纳: 法官采纳了申请人多位专家(Dr Siu, Associate Professor Champion, Professor Brew)关于事故导致严重伤情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意见,并认为他们的推理解释更具说服力。
4. 共同过失主张的成功反驳: 申请人成功反驳了被申请人关于共同过失的指控,特别是在“无过错事故”的特殊法律框架下,法官认为其行为并未偏离合理注意义务。
判决要点:
本案裁决的显著要点在于:
1. 公共交通事故的特殊法律适用: 明确了即使在MAI Act生效后,公共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评估仍需根据《1988年交通管理法案》第121条,适用MAC Act的规定,这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2. “无过错事故”中共同过失的衡量标准: 再次确认了在无过错事故中,共同过失并非简单的双方过失比较,而是侧重于原告自身偏离合理注意义务的程度,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共同过失抗辩具有指导作用。
3. 预存疾病与事故加重伤情的认定: 强调了即使申请人有复杂的既往病史,如果能证明事故是导致其病情严重恶化和功能显著受损的“分水岭”事件,则仍可获得赔偿。法官拒绝了被申请人关于“自然病程”的武断归因。
法律依据:
法官在判决中处理证据矛盾时,主要参考了以下具体法律规定和判例:
1. 《1988年交通管理法案》(Transport Administration Act 1988)第121条: 确定了公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MAC Act)的法律框架。
2. 《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Motor Accidents Compensation Act 1999,MAC Act): 用于评估本案的损害赔偿,特别是第126条(未来经济损失的假设、调整和说明)和第127条(折扣率)规定。
3. 《2017年机动车伤害法案》(Motor Accident Injuries Act 2017,MAI Act): 虽非直接适用赔偿计算,但其“无过错事故”的认定对共同过失的衡量标准有间接影响。
4. 《民事责任法》(Civil Liability Act): 作为普通法过失原则的基础。
5. 判例法:
* McTye v Ching Yu Chang by his Tutor Leo Alexander Birch [2025] NSWCA 3:确认了《1988年交通管理法案》第121条的适用性,使本案的损害赔偿得以根据MAC Act进行评估。
* Axiak v Ingram [2012] NSWCA 311:确立了“无过错事故”中共同过失的衡量标准,即评估原告偏离其自身安全注意标准的程度。
* Malec v Hutton Pty Ltd (1990) 169 CLR 1:关于在不确定因果关系下,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概率评估的原则。
* Watts v Rake (1960) 108 CLR 158 和 Purkiss v Crittenden (1965) 114 CLR 164:关于被告必须“依其所见”承担对原告脆弱性的责任(薄头盖骨原则)。
* Medlin v State Government Insurance Commission [1995] HCA 5 和 Husher v Husher [1999] HCA 47:关于确定丧失工作能力和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原则。
* Penrith City Council v Parks [2004] NSWCA 201:关于在难以量化经济损失时,可以采用“缓冲金”(buffer)的方式进行赔偿。
同案同判参考:
- McTye v Ching Yu Chang by his Tutor Leo Alexander Birch [2025] NSWCA 3: 裁定因公共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赔偿应根据《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评估,而非《2017年机动车伤害法案》。本案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
- Axiak v Ingram [2012] NSWCA 311: 裁定在“无过错事故”中,共同过失的评估不应比较双方过失的程度,而应衡量原告偏离自身安全注意标准的程度。本案采纳了这一衡量标准。
- Malec v Hutton Pty Ltd (1990) 169 CLR 1: 裁定在评估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时,法院应根据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本案在评估申请人未来收入潜力时,采纳了这一原则。
败方原因分析
被申请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
1. 未能充分反驳事故机制: 尽管被申请人试图通过巴士司机的证词削弱申请人对事故猛烈程度的描述,但司机本人缺乏直接的事故回忆,其证词未能有效反驳申请人具体且一致的陈述。
2. 未能成功归因于预存疾病的“自然病程”: 被申请人过度依赖申请人复杂的既往病史,试图将目前的严重症状完全归因于其预存疾病的自然发展。然而,未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链和专家推理,解释为何事故前相对稳定的病情会在事故后突然且剧烈恶化,其专家意见被法官认为缺乏足够说服力。
3. 共同过失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任何偏离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也未能证明即使有此类行为,就能避免或减轻损害。共同过失主张更多是猜测,而非基于事实。
4. 对法律原则的错误适用: 被申请人在最初的书面陈述中,对“无过错事故”中共同过失的衡量标准存在错误理解和应用,这削弱了其法律论点在法官心中的可信度。
启示
- 细节决定成败: 即使是看似微小的日常细节,如巴士行驶的感受,若能清晰、准确地记录并前后一致地陈述,都可能成为影响判决的关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记录关键信息至关重要。
- 既往病史并非“拦路虎”: 复杂的既往病史不会自动使索赔失败。关键在于证明新的伤害或现有病情的“严重加重”与事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寻找能够明确区分事故前后病情变化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 法律咨询的重要性: 了解适用于特定案件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于MAI Act生效之后,但由于其公共交通事故的性质,赔偿仍依据MAC Act评估,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专业的法律咨询能够帮助受害者识别正确的法律途径。
- 共同过失并非易事: 保险公司在指控共同过失时,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受害者存在疏忽,并且这种疏忽与伤害的发生或加重有直接因果关系。普通乘客在公共交通中采取的合理自我保护行为,如抓握吊环,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过失。
- 专家证言是双刃剑: 专家意见在法庭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可信度取决于其推理的严谨性和对事实的准确把握。选择有经验、能清晰阐述因果关系且意见经得起推敲的专家,是案件成功的基石。
问答环节
1. 问:如果事故后没有巴士司机或乘客的证词,申请人该如何证明巴士的异常驾驶行为?
答:即使缺乏直接的目击证词,申请人仍可通过多种途径证明巴士的异常驾驶行为。例如,可以寻找周边是否有监控摄像头(如商店、路灯杆、附近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事故发生时的路况或巴士的行驶轨迹。此外,通过事故后即刻出现的伤情和功能障碍,结合医疗专家对伤情机制的分析,也可以间接推断出巴士的剧烈动作。例如,如果伤情是典型的猛烈甩动或扭转伤,将有助于支持申请人的陈述。
2. 问:本案中,申请人复杂且长期的精神健康史,是否对其赔偿金额产生了负面影响?
答:申请人复杂且长期的精神健康史确实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但根据法官的判决,这并未对其最终赔偿金额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法官采纳了专家意见,认定事故加重了申请人预存的抑郁症和焦虑症。根据“薄头盖骨原则”,被申请人必须承担申请人因事故导致的现有症状的全部责任,即使其预存状况使其更容易受到伤害。然而,申请人既往的精神健康史可能影响了她在事故前的收入潜力被法官评估为“最可能”的职业路径,而不是其主张的“股权合伙人”的更高收入路径。
3. 问:为什么法官在计算经济损失时,没有完全采纳申请人关于未来能成为股权合伙人的收入预测?
答:法官在计算未来经济损失时,必须遵循《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第126条的规定,即基于申请人“最可能”的未来情况进行评估。尽管申请人有成为股权合伙人的愿望和历史,但法官认为其事故前23年的职业轨迹(包括多次工作终止、兼职/合同工作)未能充分证明其在没有事故的情况下,一定能在短时间内实现股权合伙人的目标。法官最终采纳了申请人事故前的平均年收入作为其“最可能”的收入基础,而非更高且更具不确定性的股权合伙人收入预测。这反映了法院在评估未来损失时,倾向于采纳基于历史事实和客观可能性的保守预测。
【附录:同类案件裁判参考与实务指引】
- 本案实务定位
案件细分类型:人身伤害 – 公共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索赔(含预存病症加重及共同过失争议)
判决性质界定:最终判决 -
核心法定要素自查
【执行指令】:根据案件类型,逐条展示以下对应的核心法律测试标准,每一步都要写的非常详细,完整的参考,不能有法律漏洞,一定要严谨!仅为参考,不能说的太绝对要结合本案内容。
⑦ 人身伤害与赔偿(人身伤害法)核心测试(《民事责任法》下的过失):
- 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 标准: 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对车上乘客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乘客的安全。这包括但不限于谨慎驾驶,确保车辆在安全的速度下行驶,尤其是在转弯等需要额外注意的路段。
- 本案适用: 巴士司机对申请人负有明确的注意义务。
- 是否违反了义务(风险是否可预见?)
- 标准: 需证明司机未能以一个合理谨慎的驾驶员应有的方式行事。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即一个合理的人在司机的位置,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乘客造成伤害。在公共交通中,急转弯或高速行驶导致乘客受伤的风险通常是可预见的。
- 本案适用: 法院认定巴士司机违反了注意义务,其驾驶行为导致巴士剧烈摇晃,乘客(申请人)被猛烈甩动并受伤。这种风险是可预见的。
- 违反是否导致了损害(因果关系)?
- 标准: 需证明司机的过失行为是导致申请人受伤的实际原因(“如果不存在过失,损害就不会发生”测试),并且损害并非过失行为遥远或不可预见的后果。在存在预存疾病的情况下,需证明过失行为导致了预存疾病的加重或新伤害的发生。
- 本案适用: 法院认定巴士的剧烈摇晃直接导致了申请人腰部扭伤及既有伤情的严重加重,满足因果关系。
核心测试(损害赔偿):
- 全人损伤(WPI)是否超过法定阈值(如15%)以索赔非经济损失?
- 标准: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新南威尔士州,在MAI Act下),只有当受伤者的“全人损伤”(Whole Person Impairment, WPI)达到或超过特定百分比(例如10%或15%)时,才能索赔非经济损失(如痛苦和折磨)。
- 本案适用: 法院裁定申请人无权获得非经济损失赔偿。这暗示申请人的WPI未达到索赔非经济损失的法定阈值。
- 是否存在共同过失?
- 标准: 如果申请人自己的疏忽行为(如未能合理注意自身安全)也导致了其伤害的发生或加重,其损害赔偿金额可能被按比例削减。在“无过错事故”的背景下(如本案),共同过失的衡量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不涉及双方过失程度的比较,而是评估申请人偏离自身合理注意标准的程度。
- 本案适用: 被申请人指控申请人存在共同过失,但法院驳回了这一指控,认定申请人未偏离为自身安全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 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3. 衡平法救济与替代性主张
【执行指令】:AI 必须基于案情,分析在成文法走不通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利用衡平法或普通法的其他原则进行 “绝地反击”。本部分必须非常详细,你要记得一定要找在成文法不合适的时候其他可行途径的替代方法。
如果你是【人身伤害】类案件: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尤其当成文法(如机动车伤害法案)对赔偿范围或条件设置了严格限制时,衡平法救济或普通法的其他原则通常不是主要的“绝地反击”途径。人身伤害法案通常是专门针对这类伤害的,并已包含了对普通法过失原则的修改。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可以考虑以下间接或辅助性主张:
1. 对受害者“脆弱性”的强调(薄头盖骨原则):
- 原则: “薄头盖骨原则”(Eggshell Skull Rule)在普通法中是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被告必须“依其所见”承担对原告脆弱性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伤害,被告不能以原告由于预存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而比常人更容易受伤为由,来减轻其责任。
- 适用场景: 如果申请人的预存疾病使其在事故中遭受了比一般人更严重的伤害,被申请人不能因此主张减轻责任。
- 结果参考: 法院会根据原则,即使原告因其预存状况(例如本案的预存腰部病症或精神健康问题)导致伤情加重,被告也需承担所有因其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本案法官在评估伤情加重时,已经采纳了这一原则。
2. 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评估(Malec v Hutton原则):
- 原则: 在评估未来经济损失时,如果存在某些“如果事故未发生”的未来事件(如预存疾病的自然恶化、失业风险),这些事件并非确凿无疑,而是存在一定概率,法院会根据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
- 适用场景: 被申请人可能会争辩,即使没有事故,申请人的预存疾病也可能导致其在未来出现相同程度的残疾或丧失工作能力。
- 结果参考: 法院不会简单地排除这些可能性,而是会根据“概率”来调整最终的赔偿金额,例如通过一个“未来不确定性”(vicissitudes)的折扣率来体现。本案中法官对经济损失进行15%的未来不确定性折扣,就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应用。
3. 寻求更广义的伤害定义:
- 原则: 如果直接的身体伤害索赔受限,有时可以尝试将精神伤害或药物依赖等后果,作为直接或间接的事故后果来索赔。
- 适用场景: 本案中,申请人就成功索赔了事故导致的抑郁症和焦虑症加重。
- 结果参考: 证明精神伤害是身体伤害的合理后果(例如慢性疼痛导致抑郁),或证明药物依赖是合理治疗的副作用,可以扩大赔偿范围。
总体而言,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关键在于:
* 紧密围绕既定法律框架: 人身伤害赔偿有其专门的法律,在其中寻找最佳策略。
* 最大化证明因果联系: 无论身体还是精神伤害,都要用强有力的医疗证据证明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即使是预存疾病的加重。
* 精准评估未来损失: 针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评估,需要结合医学、职业和经济学专家的意见,并合理考虑未来不确定性因素。
4. 准入门槛与例外情形
常规门槛:
-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于2019年7月2日,属于MAI Act生效之后。
- 公共交通属性: 申请人受伤时乘坐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巴士,构成《1988年交通管理法案》下的公共交通事故。
- WPI阈值: 申请人无权获得非经济损失赔偿,表明其全人损伤(WPI)未达到法定阈值。
例外通道(关键):
- 《1988年交通管理法案》第121条的豁免: 尽管MAI Act已生效,但由于本案是公共交通事故,第121条明确规定,赔偿评估应适用《1999年机动车赔偿法案》(MAC Act)的规定,而非MAI Act中对损害赔偿更严格的限制。
- 建议: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受伤的案件,即使事故发生在MAI Act生效后,也应仔细审查《交通管理法案》第121条,这可能是适用更宽松赔偿标准的关键。不要因为不符合常规时间或条件就放弃,仔细比对上述例外,这往往是立案的关键。
5. 司法与律师引用指引
引用角度: 建议在涉及以下法律点的辩论中引用本案:
* 公共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证明即使在MAI Act生效后,公共交通事故仍适用MAC Act进行损害赔偿评估。
* “无过错事故”中共同过失的认定标准: 强调在无过错责任背景下,共同过失的衡量不应比较双方过失程度,而应评估原告自身偏离合理注意义务的程度。
* 预存疾病加重伤情的因果关系: 论证事故可构成预存疾病严重加重的“分水岭”事件,即使没有新的结构性损伤。
* 复杂病史对经济损失评估的影响: 在评估丧失工作能力时,如何处理申请人复杂且波动的既往健康史。
引用方式:
* 作为正向支持:
* 当您的案情涉及MAI Act生效后的公共交通事故时,引用本案可支持适用MAC Act进行赔偿计算。
* 当您需要反驳在“无过错事故”中简单比较过失程度的共同过失指控时,引用本案可加强论点,强调自身合理注意义务的偏离程度才是衡量标准。
* 当您需要证明事故导致预存疾病的“严重加重”(即使没有新的结构性损伤)时,本案关于申请人复杂的既往病史与事故后病情剧烈恶化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作为有力支持。
* 作为反向区分: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主张共同过失,您应强调本案法官认定申请人并未偏离其为自身安全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且巴士行为具有意外性和猛烈性,从而主张不适用。
* 如果对方引用本案来强调预存疾病的自然病程,您应指出本案法官驳斥了将事故后剧烈恶化完全归因于自然病程的观点,强调事故作为“分水岭”事件的决定性作用。
结语
人人都需懂法,在法案中看世界。深度剖析这个真实判决案例,是希望每个人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真正的自我保护,源于对法律规则的提前理解与掌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公开判决(BRY v Allianz Australia Insurance Limited [2025] NSWPIC 231)的研读与分析整理,旨在促进法律研究与公众理解。相关判决内容的引用仅限于法律研究、评论及信息分享之合理使用范围。
本文所包含的分析、结构整理及观点表达,均为作者的原创内容,其版权归作者及本平台所有。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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